APP下载

浅析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如何深化实施再监督

2018-07-28史义喜

商情 2018年30期

史义喜

【摘要】强化再监督是纪检监察组织深化“三转”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条款,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就是再监督。因此,如何保证再监督深化实施对于纪检监察工作来说非常重要。据此本文就纪检监察组织如何深化实施再监督进行了一些研究。

【关键词】纪检监察组织 深化实施 再监督

一、深化实施再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再监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从严治党与从严治企密不可分,衡量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就是要看是否做到了主体全参与、领域全覆盖、过程全渗透、制度全落实、风险全防控。近年来,中央企业通过推行精细化管理、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企业合规管理等工作,在经营理念创新、科技进步、管理透明、效益提升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职能部门履职不规范、制度落实执行力差、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方面问题仍然突出,而实施再监督,可以为企业管理源源不断的提供动力支持,促进企业管理机制体制不断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再监督是深化“三转”的必然要求

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作为专责监察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对再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推进,如何聚焦主业、构建“再监督”机制,成为纪检监察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实施再监督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所向

近年来,各级企业基本配齐了纪检机构和人员,纪检监察工作逐步回归主业,但通过分析中央对央企巡视、国家审计署对央企审计发现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基层层面,但究其原因,主要是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监督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而再监督工作主要解决的就是推动和促进职能部门正确及时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责,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源头上防范和规避各类风险。

二、深化实施再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机制不完善

在企业现有的制度体系中,再监督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甚至部分单位监督主体尤其是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还不够明晰,责任清单还不够具体,导致纪检组织的再监督精准度不够,还需要在健全体制机制上进行探索。

(二)同级监督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实施对业务部门再监督时不同程度存在不配合或配合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在抽调同级业务部门参与下级业务部门监督检查时,还存在避重就轻现象,隐藏基层管理个别深层次问题,掩盖了主责业务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问题根源得不到挖掘,问责得不到落实,横向监督效果不佳。

(三)再监督工作层层衰减

以某央企为例,目前企业层级一般为3-4级。在最上层,即股份公司层面,再监督工作的理念和具体实施较为深入;在二级企业层面,普遍还停留在理论研究和探讨阶段,深入实践还远远不够;在三级企业层面,还是以往常的效能监察工作为主,再监督的理念还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再监督工作在形成上下贯通立体格局方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三、正确处理再监督与监督的关系

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对系统工作都有监督的职能。再监督主要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部门、单位履行监督职能情况的再次监督,是纪检监察组织履行专责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与以前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督相比既是职责的回归,也是方式的再造、创新,体现了推进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一)监督对象与传统监督不同

再监督强调的是由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以往纪检监察组织直接将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与其具体业务工作情况混同在一起,监督对象既涵盖了“人”,也包含了“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纪检监察业务与职能部门监管业务的混同。实施再监督,纪检监察组织运用党纪政纪条規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提醒督促、履职约谈和责任追究,体现的是执纪、监督、问责的要求,既是依规履职的纪律保障,也是提升执行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

(二)监督方式与传统监督不同

实施再监督强调的是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方式的转变、重塑和再造,要求纪检监察组织改变过去代替职能部门搞监督、混淆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做法,退出直接参与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一线监督,后移监督站位,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特别是监管职责的监督上,倒逼职能部门强化监督意识和监督职责,使纪检监察组织真正回归到执纪监督问责主业上,提升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监督内容与传统监督不同

再监督强调的是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重点指向监督职能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监管工作、是否对履行监管职责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报告、处置等情况。通过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方式、过程、结果等情况的监督,迫使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要求履行好担负的监管职责。

四、实施再监督工作目标

再监督工作的目标可以用五个“全面来概括”。一是管理主体全面参与。也就是通过全体参与,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来促进管理水平提升。二是业态领域全面覆盖。可以选择重点业态为突破口,最终达到领域全覆盖。三是执行落实全面渗透。也就是说业务管理部门不能只制订制度和计划,而对过程放任自流,必须要做到全过程受控,而纪检监察组织的再监督工作也必须同步渗透到整个业务流程中去。四是工作内容全面涉及。业务部门要根据部门工作分工,对涉及制度和分项工作全面的落实。五是风险防范全面受控。包括经营风险、廉洁风险等。通过责任人履好职,把好关,监督和再监督,做到堵塞漏洞,把控风险目的,让违规违纪风险无所遁形,一岗双责也就得到了落实。

五、深化实施再监督工作步骤

第一步:建立问题数据库。实施再监督工作的第一步是收集或主要发现问题并建立问题数据库。

第二步:动态管理,归纳关联分析。进行问题关联分析,查找与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关系,这一步工作比较关键,并且相对复杂。大家都知道,出现问题的原因既可能的客观方面的,也可能有主观方面的,因此,应该调查的还要调查。比如在分析具体问题时,既要考虑问题存续时间的长短,考虑问题涉及到的所有人员,以及在问题存续期间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监督检查,依照规章制度分析管理部门是否存在失职失察问题;还要针对分类汇总的问题,从发生频次,个别存在还是普遍存在,结合职能部门工作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企业要求开展综合性分析,以此查找职能部门是否存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另外,对内外部审计、巡视巡察、督导检查、执纪审查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整改闭合,导致问题进一步加剧。这是明显的职能部门监督不力的问题。

第三步: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完成对问题的处理。完成问题分析后,要根据分析结果,可以采用交流、函告、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因履职履责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纪检监察组织还可以考虑责成责任部门专题研讨,剖析问题症结、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六、建立健全再监督保障长效机制

再监督虽然是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的一项工作,但却关涉各个职能部门,特别是问题导向的工作特点,如果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很难保证该项工作深化有序推进。

(一)构建再监督机制,要突出执纪问责

再监督要求纪检监察组织真正把工作重点转到“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上来,切实突出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定位。一是拓展问题发现渠道。做好再监督工作,一方面需要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熟悉本职工作、便于发现问题的优势,根据权责一致的要求担负起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另一方面需要纪检监察组织在退出各职能部门具体业务监督检查工作后,站位于各职能部门既有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成果之上,通过抽查核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问题导向。二是改进问题调查方式。再监督要求将调查内容指向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这就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创新调查方式,要体现再监督的站位和指向要求,把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方式、结果等方面作为调查重点。三是强化违纪责任追究。再监督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以严格的追责形成业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刚性压力。纪检监察组织要重点对业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及乱作为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人员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构建再监督机制,要落实监审联席办公

一是要密切沟通信息共享。纪检监察组织和审计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审计部门在开展竣工项目、亏损项目、离任审计、经济责任等审计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组织,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纪检监察组织在执纪审查期间,发现的有关管理问题线索,认为需要审计部门介入的,及时通报给审计部门,以便引起关注。二是要发挥优势资源共享。纪检监察组织在执纪审查、执法检查、效能监察、责任追究等方面具有相对强势和刚性,审计部门在财务监督、经济管理等方面工作比较深入和细致,两部门在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特点,形成资源共享。特别是针对业务复杂、年代久远的涉及经济类的违纪或审计问题,纪检监察组织和审计部门应相互派人员参与,联合行动、协同作战,提高案件查处和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是要互通有无成果共享。审计部门对竣工项目、亏损项目、离任审计、经济责任等审计结果,及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便于纪检监察组织在下一步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认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在执纪审查过程中,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审计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纪检监察组织。

(三)构建再监督机制,要不斷探索实践

一是要抓住关键环节。企业职能部门承担了企业管理的核心职能,其是否履行或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与项目密切相关。当前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精细化管理和实验室活动不断推进,新情况、新问题常有发生,而企业职能部门正处于中间执行的关键环节,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财政策理解的偏差等原因,常常造成“资料一套,实际一套”的“两张皮”现象。职工对制度有议论、有看法,领导对成效不满意、不高兴。因此,抓住部门履职这一关键环节,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再监督,才能为推动基层项目部提升管理水平提供纪律保障。二是要深化实践探索。近年来,纪检监察组织通过执法检查、效能监察、督查督办、联席办公和资产损失问责等方式对管理人员和业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再监督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在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升企业执行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不断总结归纳再监督的有益经验和成果,立足探索实践,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与业务部门监管职责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强化业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推进直接监督管理,才能使业务部门走出习惯性依赖纪检监察组织参与监督检查的误区,才能破除影响和制约纪检监察组织落实“三转”的障碍,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丰富再监督的实践内涵。三是要突出监督常态化。要立足监督长效,提升监督质量和效率。要认识到最有效的监督和最有权威的监督来自于上级。上级要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检查、巡视巡察、个人申报、谈话提醒等机制,善于运用“四种形态”对有关人员和业务部门进行常态化监督,将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让权力始终在监督下运行。

总而言之,再监督工作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作,企业应以自身的具体情况为基础,既要关注职能部门职责履行,又要注意在监督的基础上做好评估、建议、预测等方面服务,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要继续探索和实践再监督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全面提升再监督水平,通过构建再监督长效机制,深化推进再监督工作,进而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