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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

2018-07-28谢相辉花卉

商情 2018年30期

谢相辉 花卉

【摘要】有限合伙制度,至今已有许多经验逐渐在实践中被总结,相关法律也逐步得到完善,然而,由于立法时间较短,有限合伙制度我国运行中仍存在较多缺陷,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写作目的在于从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角度论述分析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出现以来,合伙企业日益增多,随之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有关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增多。由于制度的不成熟,造成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不明确,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就针对有限合伙人仅对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竞业禁止以及利润分配等问题,展开讨论与分析。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特征

有限合伙的出现,代表了合伙企业制度发展到了蓬勃生机的阶段,这种制度距今出现,己有五六百年,作为一种古者的制度,一直到今天仍然焕发着勃勃生机,其原因就在于其独特的制度构造,使有限合伙呈现独特的理特征一“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责任,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

二、有限合伙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竞业禁止

法律中对普通合伙规定了竞业禁止的义务,而除合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外,并未在法律上直接对有限合伙人做出限制。有限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一部分,虽然并不能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但是无可厚非的会接触到企业中较为敏感的部分,比如商业机密,如果不对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加以限制,还是会对合伙企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成立的目的在于盈利,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利润分配则涉及双方法益。但是,目前我国并未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建立起十分完备的分配制度。现实中,双方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许多分歧。并且,双方理解的程度不一样的情况下,往往对同一约定,会出现不同理解,介于没有法律直接强制性规定,如请求诉讼,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会无从约束,从而造成影响。同时,由于一些不断变化的经济问题,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常常会市区约束力,与最初订立的初衷有所不符。这些都是制度所带来的问题。

三、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

(一)竞业禁止的完善

有限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成员,享有利润分配利润、建议和知情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限合伙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不一致,在自身没有受竞业禁止规定限制,即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与知情权就未收到较大的限制时,就有可能泄露企业商业机密。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合伙企业法应当参考普通合伙人的有关规定,对有限合伙人也应当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

(二)利润分配的完善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切實关系到每个合伙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我国法律约定较为模糊,所以笔者有以下几点需要完善。首先,如果合伙企业中出现出资比例较大的的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法律应对其作出限制。虽然企业中可以自由约定利润分配,但是为了保护地位劣势的合伙人利益,防止显失公平现象发生,应规定合伙企业中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这不仅保护了合伙人的正当利益,而且不违反合伙人之间利益分配的意思自治原则。其次,在有限合伙企业有盈余之际,应首先分配所获得的经营利润。如果牺牲企业白身资产来当做利润分配,则会损害企业债权人等利益,并且会阻碍企业的未来发展,所以不可取。有了这个原则的规定,则更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对于没有办法清偿其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法律应规定适当的补偿性规定。如:债权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取回其资产。对于期限届满,依然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采取通过资产的审计整台、银行缴账等方式来进行整合还款。

参考文献:

[1]郭铖.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及其有限责任[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论文,2014.

[2]邓璐.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D].?山西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3.

[3]田小菊.论有限合伙制度[J].长沙大学学报,2010,(3).

[4]刘楠.我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兼与英、美相关法律之比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