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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改革提升管理探讨

2018-07-28符魏魏

经营者 2018年6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改革

符魏魏

摘 要 环境影响评价是现代环保的主要手段之一,为达到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效果,需建立合理的环评机制,其是改善环境质量与人类生存现状的重要保障。对此,本文先就环评审批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以求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 改革

当前,伴随着环评广度与深度的扩展,环评体系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矛盾与不足,其会对环评高效性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提出科学的方案来加大对环评机制的审批,构建更为优质而完善的审批体系,便于推动我国环保工作的高效推进。

一、环评审批体系运行现状分析

2016年9月1日,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施行,实现了环评工作的高效实施。[1]自该法颁布以来,我国环评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然而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与水污染问题异常严峻,如何发挥出环境在整个环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需要加强环评审批来实现。然而,我国环评审批机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制约着环评审批效果。

第一,鉴于相对地方经济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需求,在建设重大项目时,默许“先上车后买票”,极易发生未批先建或批建不一等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其从属于当地政府,在某些情况下,环保部门也不得不对未批先建的行为开绿灯。[2]

第二,环评法宣传与贯彻力度不足。诸多企业的经营者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与理解不清,单纯地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可有可无,相关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只是为了申请其他各部门审批时才会联想到环评审批,从思想与理念上还未能在项目籌划环节就开展环评工作。

第三,环评机构和环保审批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尽管国家环保部门要求环评机构和环保部门进行密切的沟通,但是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使得经营者以为环评仅仅是环保部创收的从属性机构,环评审批仅仅是走过场,其具有很强的形式性,且在思想上也未给予高度重视。

第四,环保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环评审批工作甚为严格,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然而在审批监管上却十分放松,且在企业发展与建设中未能积极地落实好环评与审批的具体要求。在污染防治措施之下,投资无法彻底到位,在建设后期与运营阶段极易发生各类逃避监管的行为,时常发生违规“试生产”行为。[3]

第五,环评审批工作的开展,尽管要求公众参与其中,环保部需出台公众参与的各类规章文件与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公众参与已然成为环评的附属品,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环评审批改革的措施

(一)合理修订环评分类名录,简化同类项目

2018年4月28日,环保部已经对分类名录进行修订,除了选取跨行政区域的项目、重污染与高环境风险项目之外,从根本上,环评文件无须编制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只需填报登记表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审批权限会下沉至县级层,开展属地审批与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不断推进简政放权,因此,对于同类项目的环评,也应当尽量简化,实现审批机制的创新。同一区域所建设的同一类项目对周边环境及公众环境的影响具有可类比性。对此,如果拟建项目与已获取环评手续的工程对比,如无发生实质性改变,且临近地区与生态环境符合规定,并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认可,则可认定该工程属于已审批过的同类项目。简化之后只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构建标准化、公开性的环评审批程序

为保证环评机制的高效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均要制定更为详细的服务标准与服务规范,要求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条件、审批内容与审批时间变得规范化与标准化,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全面推行“阳光审批”。根据国家环保部门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需要依照一定的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建设一定的项目环评报告书,公众可在该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与想法,环保审批部门则要结合公众的具体意见来公开项目审批实况。

(三)构建完善的权责明晰的环境监管体系

对于已经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与运营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环评标准,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超出备案范围或者是备案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则应当作撤销备案处理。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污染物类型,对企业进行划分,分为重点监管污染源和一般监管污染源。对重点污染源要进行重点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一般污染源可以实施随机抽查制度。此外,还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情况,建立环保信用管理平台,对污染源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记录,并作等级评定,公开评价结果,并建立污染源的环保信用档案及黑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管理方法,将评定结果通报给绿色运营的企业,以对企业形成激励,强化环评效果。

三、结语

目前,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是充分贯彻与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要求,其是深入践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以求营造良好、和谐的发展环境,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公众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可见,从长远角度考虑,应深化环评审批改革,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以确保环评机制高效而平稳地运行。

(作者单位为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发展公司)

参考文献

[1] 浙江启动“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J].领导决策信息,2017 (30):12-13.

[2] 陈建宏.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践与思考——以甘肃省张掖市为例[J].行政科学论坛,2017 (07):15-16.

[3] 陈建宏.张掖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践与思考[J].机构与行政,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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