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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法规在民办高等教育中实施的思考

2018-07-24祝弘扬

内蒙古教育·科研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民办高校

祝弘扬

摘 要:民办高等教育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发展时间不长,经验尚有所欠缺,而且现行的民办高等教育相关法规只是对民办教育发展方向和规划在某种程度上做出了指引性规定,尚且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办高等教育法规,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民办高校共同努力。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教育法规;民办高校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8)05B-0010-02

一、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始复苏。经过4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繁荣的局面,所形成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其目的主要是促进和鼓励民办高校全面系统发展。

1978年以前,政府接收了绝大部分民办院校并改为公办院校。直到我国开始四个现代化建设以后,国家需要大量高质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而当时的教育格局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急需民办高等教育来补充,在此环境下民办高等教育再次被重视起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经济体制开始从计划经济转变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思想空前解放。社会思潮的转变也让人民群众慢慢消除了对“民办”“私有”的偏见,民办高等教育再次迅猛发展。这一阶段属于民办高等教育法规形成的起步阶段。

1997年,我国通过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性法规,它详细规定了民办院校办学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与法律保障。但该条例也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例如,规定社会力量办学以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中以及学前教育为主,并不能实现促进民办高校办学发展。另外,条例主要对投资控股体制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明确民办高校的教育地位及管理规范等。所以,民办高校管理相对随意,其权益尚未得到保障。

2002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它对民办教育的设立、教师、资产、管理监督、扶持奖励等方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都做出了法律方面的阐明和解释,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民办高等教育,同时也表明我国民办教育法律体系日益完整。此外,全国各省市也因地制宜,根据地方特色推出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政策,为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高等教育法规在民办高等教育中实施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经济水平自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使得民办高等教育有了更为广阔的用武之地。纵观民办高等教育法规发展进程,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得到了肯定,现行政策以鼓励和扶持为主,目的是让民办高等教育得到积极、健康、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针对民办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其中,既包含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包含各省市地方推出的因地制宜的相关规章制度。但是,由于我国民办高校无论从数量还是种类上来说都很繁多,层次也是复杂多样。因而民办高等教育相关法规只是对民办教育发展方向和规划在某种程度上做出了指引性规定,尚且缺乏细化完善且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欠佳。国家和教育部出台的法规在复杂多样的民办高校中并不能完全落实,而各省市地方秉持对民办高等教育不一样的理念,自主制定出不同的地方政策与法规,从而造成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不均衡。所以应秉持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积极健康发展的目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公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长期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传统文化和公众偏见下,大众眼中的民办高等教育远远比不上公办高等教育。相对于民办高等教育,公办高等教育似乎始终高高在上。在制定相关教育法规时,也更多地考虑到公办高等教育的需求,更符合公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这样一来,在法律法规基础上民办高等教育并不能与公办高等教育公平地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更谈不上公平竞争与协作发展。因此,在日后的发展中,首先应端正理念,并不能将普及教育的好坏仅依赖于公私之分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更全面地考虑公办和民办高等教育的切实需求。

三、高等教育法规在民办高等教育中更好实施的对策

2010年,教育部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对我国未来十年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做出了详细的规划。明确提出了“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的观点。此外,《纲要》还提出了包括消除对民办高校的偏见,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财政税收等一系列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首先,要消除社会对民办高校的各类歧视和偏见,真正使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師,受教育的学生,与公办院校的师生同样享受各层面的优惠福利政策。摒弃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或者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使得民办高校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同样平等的福利政策。适当放宽民办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给予其依法自主制定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政财务相关体系的权利。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既要让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课题申请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又要同样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支持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及高层次人才到民办高校就业。提升民办高校学生的归属感与家长认可度,让民办高校学生与公办高校学生享有同样的奖学金等福利政策及升学机会。鼓励地方企事业单位到民办高校组织招聘,为民办高校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平台。

其次,要充分借鉴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优秀私立高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符合实际、不利于民办高校发展、可操作性差、落伍于当下发展的条款或者模糊的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适当的补充。不能拘泥于过去老条款旧规定,在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更改与增减上要与时俱进,始终秉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就是为社会提供更多层次的专门化人才,就是在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目标的根本立场。

然后,要鼓励民办高校自主办学,在遵循相关课程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民办高校根据要求自主开展教学活动。包括设定和调整专业,制定教学和人才培养方案,甚至教材的选择以及第二课堂的设置。另外,在完善民办高校自主招生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应进一步落实和扩大民办高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有条件且规范严格的学校在规定的教学规模下自主确定招生計划及招生范围。

再次,要强调政府职能,为民办高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扶持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民办高校的发展,依法合理管理是顺利发展的前提,鼓励和支持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地方政府要坚持维护民办高校的社会与法律地位,建立对民办高校以指导与服务为主的管理机制,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最后,要加强民办高校自身对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清晰认识以及有效的执行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高等教育法规进行管理和教学活动。不同层次的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当地具体环境特点因地制宜,与当地政府保持密切沟通,建立民办高校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反馈机制,民办高校及时将问题和需求反馈给当地政府,共同寻求更有效的途径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蓬勃发展。

四、 结束语

社会需要多层次人才,国家就要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正视当前形势下民办高等教育现状,加大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宣传和实施力度,保障民办高等教育积极发展。同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认可,调动民办高校办学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界资金扶持。另外,完善引导和管理政策,督促民办高校重视教学质量和特色。实现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民办高校自身三方合力共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形成核心竞争力,不断发展壮大,为社会提供更多的高质量人才,促进经济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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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晓红.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发展的思考[J]. 教育与职业,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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