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改正的期限该限多长
2018-07-24孟令涛
孟令涛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也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些法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但两部法律共十三次提到“限期改正”,并无一处对限期的期限作出规范。那么,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中限期改正的期限究竟该规定多长才算合理?
限期改正的释义
行政法学原理定义:责令改正一般是指国家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做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安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常用的责令改正文书就是《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生产主体改正安全隐患的时间做了限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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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首先,《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八种行政处罚,并未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列入其中。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中,虽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列为种类之一,但做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的解释。
限期改正的立法本意是制止和纠正。从立法本意上理解,责令限期改正主要是针对较轻微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管理和干预,是一般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条件:如果生产主体在限期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就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超过了限期时间不改正的,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此,责令限期改正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罚种类,但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理措施,是法律为行政执法人员设置的一种作为义务,即针对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以恢复良好的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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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限期改正的时限原则上由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形合理确定。由于执法人员对隐患的认识程度、整改的难易程度认识不同,同样的问题可能给出见仁见智的期限。正是因为时间弹性的存在,导致了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个别有损法律严肃性的随意裁量。
弹量空间出现了人情期限。《辞海》中对期限的释义是“限定的日子或最后时间”。那么我们可以把安监执法中责令限期改正理解为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与生产主体方约定恢复生产秩序的时间。可以预见,期限的确定囿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或可存在的人情因素,必然出现差异化的执法结果。也正是因为期限的确定存在弹性,使得不法分子觉得有机可乘,经常做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导致执法现场也就经常出现讨价还价的尴尬局面,造成行政执法的被动,甚至留出了滋生腐败的空间。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自由裁量导致了执法不严。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自由裁量的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自由裁量出现了权利滥用和迁就照顾两个极端。有的执法人员唯年度罚款总金额论成绩,无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重缓急,一律限期改正且时限较短;有的执法人员老好人思想作怪,偏听偏信生产主体的利己解释,改正期限随意性大。
超长限期造成了“合规”违法。如对情况完全相同的生产车间乱拉电线问题可以得到两种不同的整改要求,即责令立即纠正或给出一定期限的整改决定。如果生产主体只需0.5天即可完成整改,而执法人员给出了10天的改正限期,那么这看似“合规”的9.5天就对乱拉电线的违法行为予以了变相承认,生产主体也就相应得到了9.5天的“合规”违法生产许可,这既有损执法的公正性,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安监局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中救治伤员
限期改正如何规范期限
事物总是在发展变化的,让法律条文去具体规定某个违法行为该给予多长改正期限是不现实,也是极不具备可操作性的。但应就各种类型的违法行为构建一定的时间框架,解决《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期限”该限多长这一问题,避免执法中的人为操作以利于执法公正。
期限应合规合法。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执法合理性的前提条件。安监执法中给定的改正限期是否合法,将影响行政主体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影响人民群众对执法者的评价。首先要有依规执法的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端正执法动机,坚决纠正只考虑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不按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的错误观念。其次要有依规执法的能力。要在完全掌握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去执法,在职责范围内用权,做到不越界、不变相,全程坚持行政执法合法原则、程序原则。
期限的量化尝试。期限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界定。定性即对完成该项整改需经历什么步骤、完成哪些动作方能达成改正目标(i);定量即根据完成每项工作的难易程度给出合理的时间区间(A);最后,将其相加即可得出期限的上限和下限(T)。其中,定性分析时所区分的类别越多越详尽,定量分析的误差越小,所得出的限期越趋向于最优值,反之亦然。(如下公式所示)
类别(i) 时限(A)人力投入 较少0天 较多1天 大量3天物品采购 不需要0天 易采购1天 不易采购3天制定整改方案 已确定0天 施工方制定1天 需论证5天第三方手续 不需要0天 需行业手续3-5天 需行政手续15-30天…… …… …… ……
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同样适用于安监执法过程中限期改正时限的确定。一样的安全隐患,由于其所发生企业生产规模、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等客观条件的不同,执
法人员理论认知、专业素养、精神状态等主观原因,可能出现差异化的处理结果。偏差在弹性区间内都是合乎规范的,但应通过主观努力去缩小此类误差,也就是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反对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依照旧思维作出判断,过度依赖经验和阅历;不全面了解隐患发生的来龙去脉,只依据部分就作出判断;不深入调查,偏听偏信,浮在在问题表面。这些都是制约安监执法规范化的掣肘。基层执法人员应当练就过硬内功,从提高生产主体红线意识角度出发,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源头上遏制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