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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市场结构分析及启示

2018-07-24吕小明

中国种业 2018年7期
关键词:杂交稻壁垒玉米种子

吕小明

(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北京 100089)

对企业而言,明确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并充分利用该市场结构理论指导企业的实践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对政府而言,了解种子市场结构的特点,有利于行业政策的制定和科学开展行业指导。

1 西方经济学的市场结构理论

1.1 4种市场结构模型 通常,根据市场表现出来的特点,将市场中同类企业的集中程度、所生产产品之间的差别程度、企业对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及外部企业进入该市场的难易程度作为市场结构状况的4个关键评判指标,根据这些指标可将市场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和完全垄断市场(表1)。

表1 市场结构类型对比

市场集中度指标反映大企业对市场的控制程度,而厂商控制市场的程度取决于它们产品差异化策略的成功程度,这2个指标是市场结构的主要要素。企业对价格的控制程度是前2个指标的必然结果,第4个指标是第1个指标的延伸。

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理想模型,在这种市场类型中,买卖人数众多,买卖者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资源可自由流动,信息具有完全性,一些农产品市场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是一种与完全竞争市场相对立的极端形式的市场类型,某一个企业控制了一个产品的全部市场供给,如供水供电等公共事业。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在现实生活中都属特例,大部分市场属于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竞争市场。

1.2 垄断竞争是常态 垄断竞争是一种既有竞争又有垄断,且偏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类型。它的核心是竞争,企业在同类型竞争的基础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优势。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较为自由,个别企业进入和退出也并不能对整个行业造成很大影响。这将导致市场中存在较多同类企业,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中的竞争者生产同类型的产品,各自产品之间存在一定差别,从而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产品之间不能完全替代;由于产品之间的差异性,部分消费者可能追随这种差异,从而企业垄断了这部分消费者,具备一定的定价能力和垄断能力。垄断竞争理论鼻祖张伯伦在内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由于处于该市场结构中的优势企业追求垄断地位,相比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会产生“超额生产能力”。

1.3 寡头垄断是发展结果 在垄断竞争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因安于现状,或能力限制,或政策影响,或其他因素,企业停留在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较小差异的垄断竞争阶段;但同时,少数企业通过一定时间的努力和积累,在某一行业中形成了较大的区别于其他大部分企业的差异,对这一市场形成垄断,控制了这一行业较大比例的产品生产及总供给。少数企业虽然存在不同形式的竞争,但都对市场的份额和定价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经济发达的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的产业组织情况来看,某个行业达到成熟阶段通常呈现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少数几家公司的产量占全行业的七成以上,特别是钢铁、石油、汽车、飞机制造及机械等重要行业。

2 我国和美国种子市场结构对比分析

2.1 市场集中度 目前,我国种子企业经过第1轮的兼并重组浪潮,种子企业数量已经减少1半左右,但仍然有4300多家,这还不包括大多数的种苗企业。市场上虽然出现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龙头企业,但市场集中度仍然偏低。据《中国种业发展报告》,2016年我国前10位企业商品种子销售额98.89亿元,仅占全国的15.19%;而美国种业前10强占国内种业市值的70%以上。

2.2 产品差别 不同作物种子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同一作物不同品种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有些还非常明显,品种差异是产品差别的基础。品种间的差异,首先表现为不同品种的地域适应性,其次为植株外形的差异,还有抗虫、抗逆等生理性状以及产量之间的差异。行业内判断同一作物品种间的差异性,通行的规则是DUS测试(品种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栽培鉴定试验或室内分析测试的过程)。随着技术进步,SSR(简单重复分子序列)等分子检测技术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于不同品种差异性的分析判断。目前,我国杂交稻、杂交玉米品种同质化问题较为严重,企业间产品差别不明显。美国由于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基因专利保护等原因,种业巨头之间的种质资源和基因具有公司特征性,相互之间的差异较为明显。

2.3 价格控制 由于同一地区产品(品种)的多样性,产品(品种)之间可替代性较强,再加上种子生产成本较为透明,种子企业对价格控制能力较弱。局部地区由于品种的短期稀缺,阶段性的价格控制还是可能的。如2010年前后东北的德美亚和先玉335玉米品种、西北部分进口食葵品种、南方的少数超级两系杂交稻品种、福建的坂田七寸萝卜品种等,由于亲本控制和进口期限错配等原因,造成事实上的“价格控制”。但这些都由于“产品(品种)模仿”等原因失去价格控制地位,并不影响种子企业对价格控制能力较弱的总体态势。而美国孟山都、先锋等少数企业因明显的行业优势地位,对价格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

2.4 进入壁垒 实际存在政策壁垒和市场壁垒。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设定了条件,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这属于政策壁垒。2011年农业部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提高品种审定标准,提高了政策壁垒。2016年《种子法》修订,简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建立多元化的品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降低了政策壁垒。目前,政策已不能构成种子市场的进入壁垒。市场壁垒主要是优势企业对行业核心技术的掌控,在种业上表现为对核心自交系等种质资源的掌控。我国的大部分种质资源集中在教学科研单位,这些单位具有公益属性,从理论上说企业获取种质资源的机会是均等的,所以种子行业的市场壁垒也不明显。在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育种核心资源掌握在孟山都、先锋、拜耳等少数企业手中,市场进入壁垒明显。

总体看,我国种子市场属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而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种子市场已经跨越垄断竞争阶段,进入相对成熟的寡头垄断市场阶段(表2)。

表2 中美种子市场结构对比

3 启示和建议

3.1 杂交玉米种子市场监管难的主要原因是产品(品种)差别不明显 从2010年农业部“全国种子执法年”首次抽查品种真实性开始,我国种子市场监管的重点已逐步由种子质量转向品种真实性。杂交玉米和杂交稻是我国种子市场最重要的作物,2016年两者占全国种子总市值的34%。但杂交玉米种子市场品种真实性的问题远比杂交稻严重,玉米种子企业也不像杂交稻种子企业一样进入差别化竞争阶段。主要原因就是杂交玉米和杂交稻政策壁垒类似,但杂交稻种子企业由于持续的技术进步,隆平高科等龙头企业形成了对“华占”、“丝苗”等核心自交系的事实垄断,形成了市场壁垒;而玉米种子企业自郑单958(2000年审定)和先玉335(2004年审定)品种审定至今,没有突破性的新品种,企业为了生存,模仿育种,同质化竞争,向完全竞争市场转变。这种无差别的同质化竞争是市场监管难的根本原因。

3.2 种子企业应协调好产品多样化与规模经济的关系 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种子企业应更加重视以经济学的思维指导经营决策。规模经济可通过生产较少种类的产品,获得较多的产品数量,但是由于产品种类的减少,使得部分消费者的偏好无法满足。种子企业应凭借自身优势,在产品、市场和服务上进行差异化竞争。同时,要积极处理好规模经济与产品多样化的关系,保障持续健康发展。

3.3 政府部门应处理好垄断竞争市场“超额生产能力”问题,促进品种差异化 多数学者认为,垄断竞争将产生“超额生产能力”,这在玉米种子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一方面种子库存高启,另一方面企业大上穗烘干等生产加工线,生产加工能力已严重过剩。根据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统计,全国共有杂交玉米种子企业1100家,以最低办证许可条件10t/h的加工能力计算,杂交玉米种子总加工能力达到11000t/h。2016年全国玉米种子总需求量为115.51万t。全国种子企业全部开工仅需105h就可生产完全年所需种子。由此推断,玉米种子“超额生产能力”突出。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调整国家支持方向,化解产能过剩压力。同时,促进产品差异化竞争是解决目前种子市场突出问题的根本,应提高品种DUS、审定和认定门槛,加强原创品种保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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