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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诱惑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治理

2018-07-23杨雯清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犯罪法律

杨雯清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 100875)

一、问题的提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持续下降

根据2003-2016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犯的数据 (图1),2003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2008年达到88891人。随后未成年犯罪人数开始逐年下降,到2016年降至35743人,低于2008年的一半。未成年人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断下降,从1990年的7.24%降到2016年的3.61%。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人数和比例的下降证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已经好转。近年来,国家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力度,加强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帮扶,开展一系列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此外,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加强机构、人员的专业化、设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确实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和降低再犯率。

图1 2002-2016全国法院未成年犯人数

(二)网络与未成年人涉罪的关系:成为主要诱因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有所好转,但是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大量的数据证明网络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2009年公布一组数据:在他们承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1];成都市锦江法院2007年审理了15件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13件,占所调查案件的86.67%[2];2012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有65%的人长时间逗留网吧游戏,有13%的人有吃住在网吧的经历,有38%的人为筹集上网费用而抢劫、盗窃,有63%的作案前聚众结伙在网吧完成[3];根据甘肃省各级法院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6月,判处未成年被告人1720人,其中大部分未成年人是受到网络上一些不良信息的诱导,引发了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4]。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未成年人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去获取知识、交友和休闲娱乐,但是另一方面网络中也充斥着各种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讯息,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截至 2016年12月,我国青少年网民人数达1.7亿,约占全体网民的23.4%,未成年人首次触网的年龄由15岁降至10岁[5]。未成年人已经成为我国网民的主力军,如果不对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加以重视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网络诱惑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化

根据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图2),2013年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相对2010年增长12.52%,16-18周岁则下降10.1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触法事件也屡屡冲击人们的心理底线。,此外,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热衷于网络技术的研发,推崇黑客行为。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大部分“黑客”都属于青少年,平均年龄在16岁左右[6]。关于少年黑客的报道也频频见于报端[7],黑客群体日趋年轻化,许多十三四岁的少年将网络视为他们施展技能的天地,再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触碰法律的红线。

图2 2010-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分布图

(二)犯罪形式团伙化

未成年人内心渴望被人理解,渴望与人交往,但是父母由于忙于工作,往往无法长时间陪伴在他们身边,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邻里、社区中的居民互相也不相识,这就使孩子们缺乏结实同龄人的空间。特别是学校中的一些“差生”,在学校中不受老师重视,被同学歧视,在家中一些父母也实行打骂教育,这部分未成年人一般比较自卑、忧郁。网络的出现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世界,一个发泄的空间,一个寻求慰藉的途径。但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缺乏甄别是非的能力,而网络中鱼龙混杂,难以辨别对方的真实情况,结交不良网友的可能性非常大。此外,未成年人自控力较弱,在网络世界又缺乏有效的制约,他们容易抱有侥幸心理,再加上哥们义气的推动、团伙成员的鼓动,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长期在网络帮派中可能会扭曲未成年人的人格,腐蚀他们健康的心灵。犯罪团伙也会通过各种方法控制未成年人,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团伙的打手,在组织安排下,不计后果的完成任务。例如2003年10月起,四川省达县公安局破获的“洪兴帮”、“东兴帮”和“血腥帮”等网上帮派,都是由一些14岁到20岁的社会闲散青少年发起,利用QQ聊天软件建立起各自的网络黑社会组织[8];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破的“菜刀队”少年抢劫犯罪团伙,其成员均是十五六岁的初中生[9]。

(三)犯罪类型多样化

1.财产犯罪。大多未成年人是学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父母及亲戚给予的零花钱也不足以支付网络开销。由于沉迷网络难以自拔,未成年人倾向于铤而走险实施财产类型为主的犯罪。因缺钱实施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获取网吧上网费用,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吧应禁止未成年人入内,但是实际生活中,网吧经营者以牟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允许未成年人入内,甚至采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未成年人;第二,网络游戏的强大吸引力。根据2013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10]显示,截至2011,中国网络游戏用户中18岁以下的用户占37%,24岁以下的人群占比超过60%,而且这一比例还在逐年递增。网络游戏公司要谋取最大利益,往往要求设计者深入研究如何让人上瘾。最初未成年人需要花费较少的费用可以进入游戏,在享受到刺激和快感后,随着游戏难度的上升,会不断遭受失败。游戏设计者此时设置一些昂贵的装备和通关的攻略。未成年人极有可能为了摆脱困境而选择购买。但是未成年人钱财毕竟有限,当他们深陷其中时会不顾后果的去抢夺钱财,据媒体报道一位初中生为筹集区区100元购买网络游戏的虚拟装备,就持刀抢劫一位女子并将其杀害[11]。

2.性犯罪。当前,色情信息充斥在整个网络。网络色情主要以互联网为渠道传播色情信息和渗透色情思想的色情资料以及性或人体裸露为主要诉求的讯息。调查表明,上网的青少年中80%以上访问过色情网站,经常光顾者占12%[12]。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国际组织201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57335个网站存在儿童色情信息,其中53%涉及10岁以下的儿童[13]。网络色情信息包含多种形式,图片、视频、文字可以通过论坛、直播、网站、聊天室等渠道进行展示。最初未成年人不经意间涉猎相关信息,在不断观看之后,可能会引发未成年人的联想,在性冲动的作用下,一旦有机会就会将看到的内容实施。据媒体报道,山东的14岁少年小强,就因沉迷色情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在烟台开发区的公厕内对一名9岁女孩进行猥亵[14]。青少年正处于对两性关系的懵懂时期,对于异性的探知欲本来就较强,如果这时网络色情内容再持续施加影响,未成年人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采取不当的手段去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暴力犯罪。网络中充斥着各种暴力信息。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前都阅览过暴力信息,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课题组的数据:在接触的网络暴力信息中,有高达 73.8% 的未成年犯在犯罪前看过“殴打”信息,70%的看过“砍杀”信息,57.2% 的看过“血腥屠杀”[15]。未成年人在观看暴力信息之后,会进一步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加工,之后可能会进行模仿。此外,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不能分清虚拟与现实世界,再加上易于冲动、难以控制情绪,发生一点特殊的状况,就很有可能爆发。其次长期沉迷于网络暴力游戏也会增加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暴力游戏会导致“精神麻痹”,长时间处于虚拟的杀戮世界中会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会变得冷漠,认为暴力行为是正常的事情。湖南邵阳市邵东县一位小学女教师被三个未成年学生杀害,案件中的三名小学生都是严重沉迷于网络游戏,进入学校抢劫之前,已经在网吧打一上午游戏,在残忍杀害老师之后,随即又到网吧打了几乎一个通宵的网游[16]。

4.网络犯罪。这类犯罪是指以网络系统本身的信息功能和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为侵害对象,且对网络系统造成危害或威胁的犯罪[17]。随着网络的普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也成为时代的需求。一部分未成年人对网络技术有着浓厚的兴趣,通过专业的学习,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成为少年黑客。但是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欠缺且辨别是非能力不强,易于被犯罪分子所操控。多数拥有高水平网络技术的未成年人无施展用途之地,便会被犯罪分子教唆,帮助他们实施一些盗取银行账号、窃取私密信息、攻击网站、恶意篡改网络信息等行为。近几年未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比比皆是,如16岁上海少年赵星(化名)黑了多个日本购物网站,窃取并倒卖6000余张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利22000余元;17岁嘉善少年黑客吴某搭建特价机票钓鱼网站,2个多月卷走100多万元;17岁黑客15亿破译19万个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15个亿;14岁少年秒破网吧系统加300个黑客群技术靠自学[18]。这些少年往往是才华横溢,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确因为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困境:法律规制的阙如

(一)网络管理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两部分:(1)针对网络的安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等;(2)针对网络的管理,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这部分是我国目前关于规范网络数量最多的法律文件,但是这类法律存在如下的缺陷:(1)立法位阶偏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余大部分都是部门规章,主要由商务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部、文物部等制定。低位阶不能体现我国对网络管理的重视,也不利于严格执法;(2)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文件对网络安全和信息进行管理,多元化的制定主体和多份文件容易导致管理的分散、职能的重叠,易导致权力的冲突和责任的推脱;(3)未成年人的独特性未体现。当前,这些法律文件中针对的都是全体公民,缺乏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照。

(二)专门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颁布的两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件,但是这两部法律关于预防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影响方面的法律条文数量很少且比较宽泛。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网络内容的条款有六条,主要分布在家庭保护、社会保护、法律责任这三部分。家庭保护第11条规定监护人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但是对于监护人要做到何程度才算履行责任以及如果未履行负何种责任都未规定,实际中这个条款未起到任何作用;社会保护方面规定了4条,31条、33条、34条、36条规定多方主体应为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提供条件,包括政府、社区、营业者、内容制作者等。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和滞后,许多主体并未被规定进来,如网络游戏制作者。在法律责任这部分规定了2条,64、66条均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两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如第66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目前大量网吧依然开在学校附近,工商管理部门未能及时监管,进行查处。2012年修正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加了2款网络安全的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信息,违法法律规定,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仅仅上述条款无法对未成年人涉网犯罪起到实质作用,此外,这些条款难以落到实处,目前我国没有以两部法律作为处罚依据的案例。

(三)刑事立法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在网络不良环境诱导下,未成年人涉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暴力化进一步加剧,显然我国刑法还难以承担起此重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这八种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然而,近年来,涉罪未成年人低龄化已经变成一种趋势,能否针犯罪主体低龄化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次,根据《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但是总则中并未规定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重处罚。但是在网络时代,成年人可以通过网络更加便利的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近几年刑事立法的修改中已经体现出从严打击组织未成年人从事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六》中第262条增设:“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第262条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第358条增设“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但是上述组织行为的犯罪化和从重处罚只是针对特殊类型的犯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现状。

四、路径: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监管前置:加强网络管理立法

未成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处于身心发育的阶段,求知欲和好奇心较强,在这个阶段,他们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正确的指导。区别于成年人网络犯罪,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核心点必须立足于怎样减少网络对于未成年的不良诱导作用。一些人建议限制未成年人上网,但是每个人都应有通过网络获得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精神产品的权利[19]。不能因为网络上存在不良信息就因噎废食的限制未成年人的在线权利。为了有效的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就必须加强对网络虚拟空间的治理。

为了净化网络空间,美国早在1996年通过的《通信行为端正法案》中制定两个条款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危害。2000年又通过《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上网时电脑不得连接淫秽内容,中小学、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上提供过滤器;日本也相继出台《不良网站对策法》、《交友网站限制法》等来减少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的可能性;德国在1997年也通过了 《信息和通讯服务管理法》。大多域外的国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着手对网络信息的整治,力求净化网络空间,为未成年人安心上提供条件。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做好网络信息的监管工作。首先加强网络内容的管控:确立网络内容分级制度,法律应规定机构必须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需求,对互联网内容按照表现的性质,分成不同的级别,并规定相关单位应在客户端配套相应的过滤软件。其次加强对于网络信息发布的监管,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信息进行界定,并规定相关部门的审查责任,做好前置监管工作。再次确立多元主体(网络影视或游戏出品方、网吧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的权利义务和违反相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二)特殊保障:专门立法的完善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主体,域外主要是采取两种立法方式来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保障。(1)制定单行的网络保护法,如美国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日本的《青少年网络规范法》;(2)修改现行的法律,增设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如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台湾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短期内,可以仿效韩国和台湾,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修订,增补一些条款。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网络保护作为单独的一个章节,规定如何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和矫治,多主体对未成年人上网权益的保障,强化法律责任,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父母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的义务。法制教育对于未成年人至关重要。未成年人大多不懂法,很多时候稀里糊涂就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分清法律的底线在哪里,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经常涉及的犯罪,一定要进行知识的普及;其次应明确具体的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加大惩处的力度。

(三)重要手段:刑事法律的修正

法律治理手段中最重要、最严厉的就是刑事法律,其运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防止网络对未成年人影响的打击力度和遏制程度。在刑事法律的规制中不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干预还要加强对成年人通过网络引诱、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从干预未成年人和改善社会环境两个角度双管齐下。

首先笔者认为应在总则增设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第一,从教唆和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两种行为的对象来看,都是未成年人,此外教唆对对象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但是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必定至少为两人以上。仅从影响数量上来看,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更严重的危害性;第二,从具体的行为角度看,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指使主观上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未成年人产生犯意;组织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将未成年人聚集在一起,为他们提供犯罪的计划、工具、进行分工等,主要是指导未成年人如何实施犯罪。教唆仅仅是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意图,但是组织行为却着重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可以说这两者对未成年人最终实施犯罪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未成年人加入组织极大增加违法犯罪可能性。未成年人在团伙中受到不良思想的熏陶,极易成为成年人的“打手”,成年人只需在幕后操纵即可。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全国有17岁及以下的留守儿童6102.55万。这一数字是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样本数据推算得出的[20]。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数量从2009年的997万增加到2013年的1277万,4年间累计增长近28%[21]。这些流动、留守儿童极易被成年人组织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能从严治理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会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干预。根据《刑法》17条规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触法应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但是目前由于父母监管无力,再加上收容教养只适用于“必要时”,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加之执行场所不明,导致实践中收容教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被虚置。对于这部分少年无法规制的状况,姚建龙教授称之为“养猪困局”,由于缺乏一个完善的干预机制和有效的干预措施,只能“养肥了再杀”[22]。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未成人保护处分措施,并对各项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执行机制以及相关法律文书作出细化规定。通过对低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处分这种非刑事处遇方法,可以提前干预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矫正其恶习,解决其心理偏常,帮助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同时还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此外,对于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笔者不建议降低。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是“错”而不是“恶”,其症结在于成人社会,如果仅考虑惩罚未成年人未免有转嫁社会、国家、成人责任之嫌;第二,虽然由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均有所加快,但是相比以前,未成年人面临的诱惑更大。未成年人辨认、控制能力较弱,成人应该给予未成年人通过试错来获得成长的机会;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进入监狱接受改造,这样会造成交叉感染,也会形成标签效应,不利于未成年人复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形势政策应当是宽容而不纵容,宽容指的是尽量不要让未成年人接受刑罚的处置。不纵容指的是应当改变目前一放了之的状况,让低龄未成年人明白刑法并非是他们犯罪的“护身符”。应采用替代性的—保护处分措施来矫正未成年人行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也能在保证儿童权益的同时,加强对社会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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