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网络借贷风险及应对研究*
——以“e租宝”为例
2018-07-20郝春田徐丽娟
郝春田,徐丽娟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一、P2P网贷发展现状
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经过5年发展,2012年P2P网贷进入到爆发阶段,平台数量由20家迅速增加到240多家,截止2012年底月成交金额达到30亿元人民币,投资人数量激增到4万人左右。近年来,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洗牌,逐渐形成了宜人贷、陆金所、人人贷等知名的网贷平台,网贷参与人数和金额也逐年上升。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2月,全国累计网络借贷平台累计达6054家,存量达1890家,覆盖地区以北上广、长三角、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主。2017年全年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8048.49亿元,相比2016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0638.72亿元)增长了35.9%。在2017年,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6万亿元大关,单月成交量均在2000亿元以上。
在网贷平台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网贷平台违约、停业、跑路等消息甚嚣尘上。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6年全年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有1710家,其中停业1153家,跑路386家,提现困难166家。2017年全年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有641家,其中停业424家,跑路63家,提现困难150家。截止到2018年2月份,仅2018年就有153家平台出现问题。截止到2018年2月份,累计出现问题的平台有4164家,本月新增55家。
二、P2P网贷平台风险分析
P2P网贷的参与者、平台数量和资金规模不断增加的同时,不断传出的平台提现困难、停业和经侦介入也提示了P2P网贷的巨大风险。P2P网贷本质上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又不仅仅是两者的物理结合。其具有传统金融的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的基础上,还具有特有的风险。
(一)贷款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的信用风险
广义上来讲,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出现问题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网络风险在P2P网贷中非常普遍。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也没有准确的信用参考数据,难以对贷款人做出准确、合理的信用评级。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仅充当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中介,且平台也没有准确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供出借人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通过P2P网络借贷的个人往往是无法通过银行等常规渠道获取借贷的个体,其本身往往带有信用欠缺的属性,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大量的借款人无法还贷的情况非常普遍。
(二)贷款人违约导致平台集体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尚未形成行业自律协会或者行业组织,公司之间交流较少无法共享贷款人信息。有大量资金需求的贷款人可以同时注册几家P2P网站,在各平台同时借贷,导致其借贷规模远大于其能够承担的还款规模。这种借贷人出现违约时往往会导致数家P2P平台的借款同时违约,而且难以追讨。P2P网贷平台为吸引贷款人和出借人注册,往往开展具有担保性质的业务,这使得借款人违约风险转移到平台上。虽然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对于借贷业务提取了风险金,但是其相对平台的坏账还是杯水车薪的。因此,集中流动性风险就会导致大量的平台停业或者跑路。
(三)P2P平台监管欠缺导致平台挪用投资者资金
目前,P2P网贷行业尚没有统一的结算平台对借贷资金结算和监管,P2P网贷的资金结算和管理都是公司独立完成。网贷平台一般会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账户,用于借贷资金的转账和结算。但其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仅仅是结算账户,并没有托管账户,银行和第三方平台不对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监管,网贷平台可以自由支配账户里的资金。这就存在平台挪用借款人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
(四)监管不完善导致的P2P平台产品虚假问题
严格意义上的P2P网贷平台是仅仅充当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中介作用。但是这种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因难以考察个人信用等问题,很容易出现违约。基于此种风险,很多网贷平台通过改良的投资品种来吸引出借人通过平台出借资金,该形式就类似于互联网投资理财。不良网贷平台通过虚假项目,高利息收益吸引出借人投资该类项目,再通过借新贷还旧贷的方式,维持这种“庞氏骗局”。当资金链断裂时,就出现平台停业的状况,更有甚者卷款跑路。
三、“e租宝”网络金融案例分析
(一)公司介绍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平台主打A2P模式,通过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预期年化收益率9.0%到14.2%之间不等,期限分为3,6,12个月。自2014年7月上线,“e租宝”交易规模迅速扩大跻身行业前列。
(二)案例回顾
“e租宝”通过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然后,“e租宝”通过在各大知名电视频道投放广告,赞助综艺节目以及在各大国家机关办公大厦播放广告的形式,努力往主流媒体、官方靠拢,以此扩大知名度,打消投资者的疑虑。2015年,国家正式推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其次,“e租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签订保单合同,PICC对“e租宝”每笔交易及平台注册资金安全承担保险责任,从充值、投资、赎回、提现等几大环节全面保障投资者账户安全。若上述资金流转环节的资金或平台注册账户资金出现被盗损失,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按照保单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赔付,用户在“e租宝”的投资也会更安全和放心。至此,“e租宝”通过与央企、大型企业融资租赁的形式发行产品,通过大型媒体宣传,以及保险公司投保形成了完整的投资与保证体系。最后,“e租宝”抓住了部分投资者金融知识不多的弱点,通过宣传“产品保本保息、1元起投、灵活支取、高收益”等特点,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截至2015年8月,成交总额达745.68亿元人民币,总投资人数达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人民币。然而,“e租宝”的融资租赁项目信息绝大部分是虚假的,207家承租公司中,仅一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往来,其他企业均未与钰诚租赁发生业务关系。钰诚集团通过控制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其担保仅仅流于形式。而“e租宝”将吸收来的投资者的资金,通过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严重挪用投资者资金。2015年12月,“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1月警方公布,“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e租宝”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波及范围达31个省市地区之广,为历来网络金融犯罪之最。
(三)案例分析
本文采用美国心理学家B.Weiner的归因理论,将“e租宝”案例发生的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又将其原因分为稳定和不稳定两种。借助B.Weiner归因理论的原因源、可控性和稳定性三个维度,分析“e租宝”案例发生的原因,生成“e租宝”案例的三维归因模型,见下表。
注:本表基于B.Weiner的三维度与六因素表以及毛伊新的“锦荣运通”倒闭案例表,结合“e租宝”案件原因构建。
从“e租宝”案例的三维度归因模型,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平台倒闭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针对P2P网贷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对P2P网贷平台准确定位,各平台定性不明确,各种P2P网贷的衍生平台泛滥。另外,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对P2P网贷的权利和责任进行约束,“e租宝”挪用客户资金,自我担保,担保措施形同虚设。
2.投资者金融知识不足
我国尚未进行全民金融知识普及,大部分非金融专业人士不具备完善的金融知识,没有风险意识。大多数投资“e租宝”的投资者都是听信销售人员的介绍,只关注“产品保本保息、1元起投、灵活支取、高收益”,对风险意识不足,对平台业务不理解。
四、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P2P网贷监管部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由P2P网贷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平台实施日常监管。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平台规范操作,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
此外,通过监管部门尽快建立P2P网贷立法,对平台的组织形式、人员素质、主营业务、风险控制、信息技术、资金监控等做出规范。
(二)构建完善的全民征信系统
通过构建全民征信系统,将公民信用透明化,为P2P网贷平台提供借款人信用评级服务。如此,平台就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每一位借款人信用,对借款人信用进行分级监管,降低借款人违约率。
(三)引入资金托管业务,由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
引入资金托管业务,将P2P网贷平台资金交由第三方平台如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平台挪用资金。在第三方平台开立各项目的专门账户,用于该项目的资金结算和划拨,做到专款专用,各项目资金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