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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叉车上路导致交通事故案例的探讨

2018-07-20陈永阳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机动车辆上路叉车

陈永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08)

叉车作为机动工业车辆,在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企业拥有的叉车数量也越来越多,由叉车导致的各类事故也时有发生,其中由于叉车上路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在监管部门、事故定性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叉车上路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研究讨论。

1 案例概述

图1 事故现场图

2017年12月16日,广西某市发生一起叉车上路导致的交通事故。叉车驾驶员林某驾驶叉车搬运电缆线圈,在市区道路上长距离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叉车的两根货叉从雾灯位置直接插入小轿车发动机舱内,所幸该事故没有人受伤(如图1所示)。事发后,民警认定叉车司机林某负全部责任,轿车司机陈女士无责任。双方对认定结果无异议,随后转至快处快赔点进行处理。

2 案例探讨

从该起事故处理情况来看,该起事故原因清晰,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民警处置得当,事故及时解决。如果因为原因复杂多样、缺乏相关证据、造成人员伤亡的叉车上路所导致的交通事故,那么事故调查和处理就存在一定难度,需要从车辆属性、适用法律、监管部门等方面来作综合考量。

2.1 关于叉车属性问题

2.1.1 叉车的机动车辆属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在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对“道路车辆”定义为“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由此可见,机动车可分为道路车辆与工程专项作业车辆,叉车属于工程专项作业车辆。但由于叉车外型和结构设计的特殊性,其不属于道路车辆,故不允许上路行驶。虽然在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中有对“轮式专用机械车”作定义说明,但该说明主要针对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不适用于叉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1号)第二条与第二十六条规定,叉车属于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且属于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专用作业车车辆。[4]因此,从广义上说,叉车属于机动车辆范畴,叉车驾驶员属于机动车辆驾驶人,符合《交通安全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2.1.2 叉车的特种设备属性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八)款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5]明确将叉车作为“特种设备”的前提条件,即在限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作业。参照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3.1.2款要求,叉车的使用区域范围应由使用单位根据叉车作业区域来进行划定。[6]

2.2 叉车适用的法律

当叉车上路作业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叉车上路就应当按照机动车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上路行驶过程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对叉车驾驶员而言,应当依法取得驾驶叉车资质,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2第(3)款也明确规定:“场车如果在《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6]

当叉车作为特种设备作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命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由使用单位对其区域内使用的叉车安全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职责、明确叉车使用范围、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场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叉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规范作业。

2.3 关于监管部门

叉车作为“非道路车辆”,一般情况下在其规定的特定区域内进行作业。对于需要临时上路作业的叉车,应当遵守相应的交通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办理临时通行牌证。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1]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道路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上路行驶的车辆进行登记,按照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上路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目前,在深圳、合肥等地出台了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叉车等工程机械车辆,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许可,并按照许可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叉车,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作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由设备所在地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注册登记,作为特种设备,纳入监管。

2.4 关于叉车上路事故处理

叉车作为“机动车辆”上路,一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要求进行处理。首先,叉车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如有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拨打120抢救伤者。其次,由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对事故情况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对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进行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3 意见建议

针对需要叉车临时上路作业的情况,使用单位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更应当认真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办理临时通行牌证。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有需要临时上路行驶或作业的叉车办理临时通行牌证。

(2)办理短期交通保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为有需要临时上路行驶或作业的叉车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用单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通过学习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案例,加强叉车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

综上所述,叉车作为企业生产过程中重要的作业车辆,应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只有做到思想重视,才能依法作业、规范作业,才能有效避免各类叉车事故发生。对于叉车作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规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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