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与利益协调机制*
2018-07-20司莉李璐
司 莉 李 璐
(1.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 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2)
1 引言
科研数据对高校科研的支撑作用是基础性的。共享科研数据,充分发挥其重用性、启发性、验证性与前瞻性无疑对高校科研活动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高校科研数据共享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而知识产权恰好是多方利益的结合点,因此探究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研究主要围绕知识产权利益主体及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两大主题进行。Erway将信息技术部门作为独立个体纳入利益相关者中[1];Faniel与Yakel则认为科研数据共享主要涉及数据生产者与数据重用者,另外,数据库管理人员应被单独列为利益相关者[2];Mayernik提出的科研数据共享中的利益相关者观点较为全面,认为科研数据共享涉及资助机构、研究机构、信息中心、数据生产者、数据使用者五个利益主体[3];张文德、刘念在Mayernik 观点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机构及同行竞争者两大利益主体[4];崔雁则重点突出了大众媒体在科研数据共享利益主体中的特殊地位[5];顾立平概括以上观点并将学术社群、出版商及社会公众纳入利益主体之中[6]。杨云秀等提出科研数据共享中知识产权管理政策须先于平台创建进行制定[7]。邹中才、顾立平、张闪闪等探讨了在科研数据发布与重用阶段涉及的授权许可类型及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相关问题[8]。孟祥保、高凡则从参与科研数据共享的利益相关者出发提出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战略规划[9]。针对科学共享中利益主体间的知识产权协调探究还较鲜见。本文旨在对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协调机制与模型进行探索。
2 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的流程与利益主体识别
2.1 科研数据共享的阶段划分
大多数据管理机构在其数据管理计划中对科学数据管理流程进行了划分,如:数字管理中心(DDC)在其管理生命周期模型将科研数据管理划分为数据收集与创建、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保存与权限控制、数据重用五个流程[10]。笔者认为前四个流程属于科研数据共享的准备阶段,数据重用属于科研数据共享的实施阶段。除此之外,部分国外高校还将科研数据共享的后续利益协调、监管及纠纷处理办法囊括进科研数据共享流程之中。比如新罕布什尔州大学、弗吉尼亚联邦大学、东卡罗莱纳大学均对科研数据共享产生的专利纠纷[11]、数据滥用进行了严格规范[12],并对科研数据共享实施后续阶段产生的科研数据转让的规范措施及需要签署的规范协议进行了规定[13]。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科研数据共享主要遵循以下两个主要流程:①科研数据共享准备阶段:包括数据收集与创建、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保存与权限控制;②科研数据共享实施阶段:主要涉及科研数据重用的相关问题,包括科研数据传播伦理与隐私保护、纠纷处理办法及利益协调[14]。
2.2 科研数据共享中的直接与间接利益主体
笔者通过网站调研及文献调研,对我国高校科研活动利益相关者进行同类项聚类之后,得到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国家政府、科研机构、院系专业、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系统、相关协会、产学研企业、信息中心(图书馆)。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主要涵盖两大流程:共享准备阶段、共享实施阶段。涉及10个利益主体。根据各利益主体在科研共享中发挥的作用及位置可将其划分为两个功能层:直接利益层、间接利益层(包括影响层与协助层)。①直接利益层,直接利益层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科研机构、院系专业、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信息中心。直接利益层贯穿整个共享流程,且各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②间接利益层中的影响层,主要包括:国家政府、相关协会、产学研企业,是科研活动的资助者与支持者,共享中的利益纷争对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间接利益层中的协助层包括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系统及信息中心,提供科研数据共享的规范、工具、平台。各科研数据共享流程均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风险,不同利益主体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尽相同。
3 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各利益主体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3.1 直接利益层的知识产权问题
笔者经过文献调研,依据各知识产权问题在相关文献中出现的频次及重要程度进行筛选,总结出直接利益层主要有13个知识产权问题,用Q1~Q13表示。其中Q1~Q8为共享准备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Q9~Q13为共享实施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3.1.1 共享准备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Q1科研数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即科研工作者个体与科研机构集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定的关键在于对合作关系的认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对合作作品的整体性限定。各国针对该问题的判定标准不一。其中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皆将合作作品的不可分割性作为合作作品的判定标准[15],而我国与俄罗斯则没有将这一特征考虑在内。因科研数据的特殊性,忽视其不可分割性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16]。
(2)合作作者的认定。①因参与者国籍不同导致的权利差异。②个人、法人及组织的合作者身份认定及权利归属问题:一方面,职务作品与合作作品权利人归属间的差异。职务作品中个人仅享有署名权而对于合作作品则参与者享有相对完整的权利,具体应如何界定[17];另一方面,编委会等临时成立的组织应如何行使权利。
(3)合作行为的认定。①采用何种理论界定合作行为。创作思维独立理论强调只有提供了独立思维贡献的创作才能称为合作行为;直接实质贡献理论强调只要是直接的、具有实质性贡献的参与者即可认定为合作者;张佩霖提出的价值决定理论则依据参与者在成果中所创造价值的大小来界定其是否参与了合作行为[18]。②科研数据共享中个人提供的单纯劳务、技术性意见是否属于合作行为,参与者是否享有知识产权[19]。
Q2:对未获得所有权限的科研数据上载侵权。即私自将科研数据上载传播或私自将他人或组织的科研数据融合进自己的科研数据集中的侵权行为[20]。
Q3:科研数据冒名侵权。科研数据上载者的上载行为将其自身扩展到了科研数据出版者的身份,实施冒名侵权[21]。
Q4:法律标准不同导致的知识产权问题。科研数据通常以数据集的形式进行存储,而相关法律对于科研数据个体的版权保护与科研数据整体的版权保护有所不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2条[22]及美国版权法第102条[23]规定,机器获取的数值型原始数据应归为科学事实发现成果,其版权不受法律保护;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22]规定,编排上具有独特性的科研数据的体系结构受版权法保护,而其中具体科研数据的任何版权不受影响。欧盟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亦不保护科研数据个体,只对科研数据整体进行保护[24]。法律标准不同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Q5:恶意破坏科研数据完整性的侵权问题。对科研数据整体恶意分解利用造成的侵权。
Q6:数据引用中因标注不当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①标引作者信息不当而导致的侵权问题[25]。②科研数据引用规范标准的制定问题。③恶意隐藏他人贡献的侵权问题。
Q7:知识产权滥用。①利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地位,拒绝竞争对手及公众对科研数据的合理使用。②利用交叉许可限制他人对科研数据合理使用的行为[26]。
Q8:开放数据许可兼容性差异导致的侵权。不同版本、不同国别的授权协议对于科研数据的开放许可限定不同。同时使用跨数据许可授权协议的科研数据导致因兼容性差异产生的侵权行为[27]。3.1.2 共享实施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Q9:科研数据二次利用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数据的可重用性导致的原始科研数据知识产权所有者与科研数据衍生成果知识产权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28]。
Q10:科研数据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数据出版者对科研数据的二次编排产生的著作权问题[29]。
Q11:科研数据复制侵权问题。打印、下载及通过计算机存储器利用科研数据的行为都属于复制行为,恶意复制行为应如何界定[30]。
Q12: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创新参与者在科研数据产生中因难以平衡“价值”与“数量”两个标准而产生的贡献大小的纠纷[31]。
Q13:科研数据中的其他问题。科研数据传播伦理与隐私保护、纠纷处理办法及利益协调。
3.2 间接利益层的知识产权问题
3.2.1 影响层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国家政府通过资金对科研项目进行资助,并且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当科研数据涉及国家机密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应如何平衡公众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
相关协会的主要作用是沟通联络、发布信息、促进交流,不直接参与科研数据生产。因此其对知识产权诉求不显著,但其为促进科研数据共享而投入的实质性贡献仍具有产生相关纠纷的潜在因素[32]。
产学研企业的科研数据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①产学研企业间的知识产权问题:当主要产学研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后,应如何补偿其他虽对科研数据生产进行了实质性投入但未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②产学研企业与高校间的知识产权问题:即科研成果转化后所产生的产品及科研数据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33]。
3.2.2 协助层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协助层为科研数据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及统筹管理,较少涉及科研数据的生产,亦较少产生知识产权问题。然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均明确指出对于科研数据的选择及编排等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受到保护,科研数据具有独创性的组织结构亦受到版权法保护[34]。在实际的科研数据共享中,科研机构、科研团队、院系专业甚至是科研人员大多不具备科研数据管理的专业知识,较多依赖于信息中心(图书馆)的协助。信息中心的专业人员是科研数据选择与编排活动的实际参加者,应如何保障信息中心在科研数据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
4 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协调机制
4.1 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协调
4.1.1 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上文利益主体识别以及各利益主体在科研数据共享流程中的位置,可明确各利益主体在科研数据共享中的权利与义务[35-36],如表1所示:
表1 各利益主体在科研数据共享中的权利与义务
4.1.2 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调
高校科研数据共享各利益层间的利益平衡点在于知识产权[37]。要兼顾科研数据特性、利益主体间的隶属关系、利益主体实质性贡献以及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协调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有两个角度:
(1)产权保护角度。①对隐私权的保护:综合利用软件和硬件,对科研数据浏览记录匿名化处理[38];②权限控制:对科研数据实施封闭化处理。通过用户注册及客户端网域识别,对用户实施分级化权限控制;利用数字签名限制用户对数据的滥用[39];③发布延迟期:科研数据上传后,严控科研数据提交与公开时间。关键数据应在科研成果发布后的延迟期之后再发布[40]。
(2)合理使用角度。①保护公共知情权:公众有权在科研数据发布延迟期后申请访问和使用科研数据;②对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数据实施最高级别数据权限控制;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数据使用申请者以及数据存储平台需先获得授权。
4.2 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协调机制模型
4.2.1 各利益层知识产权利益关系
(1)直接利益层的知识产权利益协调。直接利益层虽贯穿科研数据共享整个流程,但除了数据收集创建及数据重用外其他步骤均由间接利益层之协助层协助实施。直接利益层既是科研数据提供者又是科研数据的使用者,其外部利益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共享流程中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协议来进行规范。而其内部利益关系则主要体现在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协调利益的关键是在直接利益层中增设科研数据监控小组。其职能是对科研数据产生过程中直接利益层各利益主体的贡献、合作关系、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细节进行监控记录,作为科研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判定依据。需要强调的是必须确保科研数据监控小组与直接利益层其他利益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以便确保监控凭证的可信度。
图1 直接利益层内外部利益关系模型
(2)间接利益层的知识产权利益协调。间接利益层中的影响层由国家政府、相关协会、产学研企业构成,其中前两者的权责相对固定,极少牵扯内外部知识产权利益纠纷。而产学研企业则涉及与内部职务发明人、合作高校及其他产学研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其利益协调关键是完善职务发明人奖励制度、提前与合作高校签署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设置产学研企业间的知识产权补偿机制。
间接利益层中的协助层直接参与科研数据共享专业性问题的解决以及协助其他利益主体签订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其关键职能是协助,因而极少出现内外部知识产权纠纷。
图2 间接利益层中的影响层内外部利益关系模型
4.2.2 科研数据共享流程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协调机制
该协调机制构建关键在于一系列针对科研数据共享中各利益主体间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的政策、协议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主要是各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及科研数据监控小组提供的一系列科研数据知识产权判定凭证。
图3 科研数据共享流程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协调机制
该协调机制实现方法如下:①由科研数据共享主导部门制定统筹规划纲领性文件、科研数据采集标准指导科研数据共享。纲领性文件包括《科研数据开放资助政策》《科研数据交汇政策》《科研数据保存政策》《科研数据共享利用政策》[41]。②直接利益层完成科研数据的收集创建后将科研数据、知识产权归属文件(包括:科研数据监控小组提供的知识产权归属证明、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数据来源说明等文件)以及科研数据完整性证明一并交与信息中心保存。③信息中心对科研数据进行处理,利用关联数据技术保证科研数据完整性。④信息中心对经处理的科研数据进行分析,选择科研数据授权协议(应充分考虑兼容性)并形成科研数据分析报告,用于判定科研数据开放等级。⑤信息中心据授权协议开放科研数据。信息中心需提前制定好《用户角色划分规则及权限分配办法》,指导权限控制。针对科研数据出版的知识产权问题,需提前签署再编译权与发布权的授权协议,规避侵权风险[42]。⑥组织和个人进行科研数据重用,若存在侵权行为,被侵权者可向科研数据共享第三方监管部门申诉。
4.2.3 科研数据共享中的第三方监管
近年来随着图书馆的转型发展,图书馆日益将实施数据监管作为其重要的职能。2012年美国学院与图书馆协会(ACRL)将实施数据监管作为新型图书馆的主流发展趋势[43]。数据监管是图书馆、档案馆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44]。在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图书馆并不直接产生科研数据,且与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联性不明显,在客观上属于独立于利益相关者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因此可通过图书馆实施科研数据共享中的第三方监管。
科研数据共享本质上是一种合作行为。根据博弈论中“囚徒困境”模型可知个体对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往往阻碍了集体最大利益的实现[45]。科研数据共享亦如是。科研数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就是一种对个体利益追求而不惜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第三方监管旨在:在科研数据共享利益纠纷产生之前,通过对科研数据产生过程中一系列知识产权归属相关细节进行记录从而为日后相关利益主体间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促进科研数据共享。同时笔者认为应借助科研数据共享法规与图书馆一并来实现第三方监管。
科研数据监控小组可隶属于图书馆,监管范围覆盖至整个科研数据共享流程。在法律方面,目前我国还未颁布专门针对科研数据共享的法律,有待制定专门法律,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5 结语
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中的利益协调机制从科研数据共享流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出发,识别其共享流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兼顾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实现科研数据共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具体实施中严格规范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其内外部利益关系,制定专门针对科研数据共享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有助于通过知识产权这一平衡点协调高校科研数据共享各方利益,实现科研数据潜在价值的最大化。
(来稿时间: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