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准则在破产类僵尸企业认定与处置中的重要性
2018-07-19彭良军
彭良军
一、引言
2012 年中国经济增长率由2011年的9. 5%跌至7. 7%,自2000 年以来首次“破八”之后经济增长速度逐渐放缓(谭语嫣,2017)。2014年经中央研判定调,中国经济正式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回落到中低速的状态。受中国政府财政四万亿大规模基础建设投资刺激计划的影响,导致了行业产能过剩(聂辉华等,2016),加之中国特殊经济体制所遗留的历史问题在经济转轨期骤然凸显,僵尸企业随之大量涌现(孙莹、崔静,2017)。
虽然僵尸企业尚无统一定义,但不同学者对僵尸企业的定义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企业因缺乏市场竞争力而丧失持续盈利能力后陷入财务困境;第二,陷入财务困境后,企业得到来自金融机构、政府等非市场化“输血”;第三,本该按市场机制退出市场,却仍僵而不死在市场继存的低效企业。谭语嫣、刘方 、俞苇然等(2017)对僵尸企业的危害进行了研究,认为僵尸企业降低行业资源配置效率、导致经济增速逐渐下降、扰乱市场秩序、对非僵尸企业的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因此鉴于僵尸企业给市场、经济、社会所带来的危害与负面影响,应当果断采取市场化措施处置僵尸企业。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庭长贺小荣也表示,用破产方式来处置僵尸企业,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破产类僵尸企业认定与处置的研究显得尤其重要。僵尸企业的认定必须根据财务数据才能给出判断,僵尸企业破产条件也必须借助会计方法和财务数据才能进行界定。而这些会计方法与财务数据必须来自同一个规范的确认与计量体系,会计准则是对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的规定,也是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会计准则在破产类僵尸企业认定与处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国内相关研究似乎关注不多。本文对会计准则重要性的研究将填补这方面的研究空白,也希望对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
二、破产的法律含义、经济含义与会计含义
破产既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可以是一个经济概念。此外,企业破产条件是否达到必须通过财务数据来判断,因此破产具有法律、经济、会计三层含义。
(一)破产的法律含义
公司的终止可以分为营业能力终止与法律人格终止(2011,李曙光)。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主动选择解散方式终止营业能力,也可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营业能力。虽然企业营业能力终止了,但仍然具有法律人格,法律人格的终止必须由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进行清算之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止法律人格,即申请工商注销。清算过程可能会出现两情况,第一种,如果企业经过清算程序后发现尚有剩余财产,则将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由清算组出具债权清理完毕的相关报表及资料证明后到工商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注销;第二种,如果企业经过清算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时清算程序要转为破产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因此,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程序。
世界各国都对破产界限作出明确的规定,破产界限也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条件,法院通常将破产界限称为破产受理条件,它是债务人进入破产司法程序的必要条件。各国破产界限的表述主要分为概括式和列举式,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采用列举式,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采用概括式。列举式采取列举出破产法所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种行为,而概括式则是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种行为加以抽象化。世界各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基本都是围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一共性行为特征。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06年)(以下简称《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为第二条与第七条,节选第二条为: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因此,破产的法律含义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破产的经济含义
经济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在此状态中,债务人已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以偿还债务。经济理论上破产的背后是剩余控制权的转移或企业所有权的消亡。破产的经济含义就是基于经济学家哈特所提出的“剩余控制权”理论。
哈特(1995)认为,剩余控制权就是指事前没有在初始契约中明确界定或然事件如何决策的权力,也就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初始契约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配置的权利,也称为企业所有权或产权。通过初始契约所明确的控制权与没有通过初始契约所明确的控制权获得的收益是不一样的,通过初始契约加以明确的特定控制权获得合同载明的收入,没有在初始契约中明确界定的权力称为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获得剩余收入。哈特等(1994,1995)基于债务合同形式的发行债券、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优先股股票三种情况,对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证明,当契约不完全时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股权资本的提供者即股东,是最有效也是最优选择。这意味着掌握剩余控制权的人必须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兜底”义务。因此,最有效的剩余控制权应当配置给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股东,否则剩余控制权就必须从对债务“兜底”的股东向债权人或新股东转移,即出现所谓的破产、产权转让的情形。
因此,基于Hart的剩余控制权理论,破产的经济含义为:当公司股权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将所提供的资本消耗殆尽陷入财务困境,已不能承担清偿到期债务的“兜底”义务时,剩余控制权应该由股东向债权人或新股东转移,原企业退出市场,法律人格终止。
(三)破产的会计含义
破产的会计含义主要探讨会计学视角下破产类僵尸企业的经济与法律含义。这里主要从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一是从会计基本假设的视角,二是从破产的法律与经济含义的会计学特征与财务数据视角。
1.会计基本假设的视角
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基于破产企业的特征,除货币计量外的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都发生了变化。根据2016年12财政部发布的《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以下简称《规定》),破产企业会计基本假设如下:
(1)破产清算会计主体为破产清算企业。企业在破产前后仍是同一家企业,而会计核算体系由原来的持续经营转为非持续经营。即单一破产会计主体即为破产清算企业。
(2)持续经营的假设方面,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会计人员可以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而对于破产清算企业而言,企业已进入非持续经营状态,会计人员需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计量和报告等相关处理。
(3)会计报表日方面,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以选择破产宣告日、破产终结裁定日、债权人大会所确定的编报日作为编制清算财务报表的基准日,也称之“破产报表日”
2.破产的法律与经济含义的会计学特征与财务数据表现
根据破产的法律含义,其会计学特征为企业法人至少不能清偿某一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财务数据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价值小于某一债权人到期的应付账款金额,资产负责率大于1。
破产的经济含义主要在于,企业法人不能承担清偿到期债务的“兜底”义务,剩余控制权发生转移。其会计学特征为企业法人投入资本全部消耗完毕,归属于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小于0。财务数据表现为,经营亏损利润为负,所有者权益总额小于0。
三、破产类僵尸企业认定与处置的会计处理
根据破产的法律与经济含义的会计学特征与财务数据表现,将目标企业认定为破产类僵尸企业以及对其进行处置时,就可以借助会计方法,运用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处理后作出判断。
(一)破产类僵尸企业认定的会计处理
经过会计处理,得到经营亏损利润为负的财务数据表现,是对破产类僵尸企业的认定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采用Imai (2016)的连续若干年的净利润之和进行平滑的认定方法,及我国的官方标准时间三年来考察目标企业三年的盈利状况,一方面,为了避免目标企业在某一年份非正常偶然盈利而错误地将其排除;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那些投资回收期较长且处于尚未盈利的创业型企业或研发型企业被错误地认定为僵尸企业,在持续亏损三年及以上的基础上再加上连续三年净资产持续减少的条件。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目标企业i第j年连续三年平滑的净利润之和小于零且连续三年净资产持续减少的会计数据表达为:
其中 为净利润,假设为1月1日开始的起始年度,为i公司t年净资产。
参考CHK(2008)的方法,上述会计数据表达中净利润等于会计报表净利润减去政府补贴、信贷补贴:
其中,repotprofit 为会计报表净利润,govsub 为政府补贴,banksub为信贷补贴,btsr为补贴收入,作为政府补贴govsub的代理变量。其中银行信贷为:
banksubi,t=minyflxzci,t-lxzci,t (3)
其中minyflxzc 为最低应付利息支出;lxzc 为利息支付
参考CHK(2008),第t年的最低应付利息支出minyflxzc的计算为:
其中,rs为短期最优贷款利率,rl为长期最优贷款利率,ldfzhj为流动负债所代表的短期贷款,cqfzj为长期负债所代表的长期借款。此处考虑长期最优贷款利率为1-3年、3-5年、5年以上的算术平均。
(二)破产类僵尸企业处置的会计处理
破产类僵尸企业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破产处置必须达到《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相关数据进行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身就是会计学术语,财务数据表现为资产负债率大于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和速动比率两个财务指标来进行判断。
从具体单笔债权的实例来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不能偿还某笔到期债务,从财务指标来看可以用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Debt repayment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rate)来进行判断即:
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衡量本年度内到期的债务本金及相关现金利息支出,可以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来偿付的程度。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越大,说明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就越强,如果该比率超过1,意味着在保证现金支付需要后,还能保持一定的现金余额来满足预防性和投机性需求。如果比率小于1,说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不足以偿付到期的本息。
速动比率(Quick Ratio)又称“酸性测验比率”(Acid-test Ratio),是指速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一般认为速动比率为 1 时最安全。速动比率小于1更符合破产法所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
其中Quick Ratioit为i企业第t期的速动比率。
四、会计准则在破产类僵尸企业认定与处置中的重要性
表1 僵尸企业的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部分计量与确认会计准则
(一)使破产类僵尸企业认定与处置的会计处理有规范的标准
僵尸企业的认定与处置方式必须借助会计方法、依据财务数据才能作出判断,而运用这些会计方法与财务数据必须在一个规范的确认与计量体系之下进行。会计准则正是这样一个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套规范性文件体系。它使得借助会计方法对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处理后对僵尸企业进行认定与处置作出判断成为了可能。表1展示了僵尸企业的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部分计量与确认会计准则。
(二)使认定与处置实现了统一
僵尸企业的问题最终要实现市场“出清”的目标,分处于僵尸企业问题两个不同阶段的认定与处置都要服务于这个目标。认定的僵尸企业类型不同所适用处置方式也不同,即僵尸企业的认定与处置要整体考虑,统一设计。
然而,目前国内外学者往往将僵尸企业的认定与处置分开研究,也未将认定的僵尸企业类型与处置方式进行对应,导致认定与处置问题脱节,甚至概念混淆。难免出现认定的某一类僵尸企业,在处置阶段时处置方式与认定类型不对应。究其原因,问题主要出在目前的学者在研究僵尸企业认定与处置时缺乏两者之间的一个衔接点——会计准则。
僵尸企业认定与处置建立在会计准则这个统一的确认与计量平台上,两者之间有了衔接,打破了长久以来认定与处置两者之间的隔阂,为僵尸企业认定与分类处置通盘整体设计,使之具有连贯性、实用性开辟了道路。基于会计准则,僵尸企业的认定与处置可以建立内在的对应关系(僵尸企业一旦认定,它的处置方式也就确定了),为分类施策、因企制宜、精准处置、有效出清提供了条件。
(三)使经济与法律含义实现了统一
企业具有经济与法律双重属性,客观上决定了僵尸企业具有经济与法律双重含义。会计准则在破产类僵尸企业的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来源于同一个确认与计量平台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也使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实现了统一。
会计准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会计准则使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在确认与计量上实现了统一。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必须建立在同一个公允、合理的体系之上进行确认与计量,既能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的僵尸企业可以比较,又能使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来自同一确认与计量体系,会计准则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条件。另一方面,会计准则使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在会计概念上实现了统一。经济含义中的“剩余控制权从股权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向债权人转移”中的股权资本、股东、债权人都属于会计学概念;以破产法为例的法律含义中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表述也都具有会计学概念,僵尸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也属于会计学概念。这些会计概念必然在会计准则中得以严格定义与规范。
因此,会计准则是破产类僵尸企业的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的对接点,有效打通了两者的隔阂,使两者逻辑上实现了统一。本文提出要同时考虑破产类僵尸企业的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正好有效地弥补了黄少卿(2017)把资产负债率大于100%或位于行业前30%的僵尸企业分类为破产类型可能存在争议的不足。
(四)为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的视角
会计准则的引入将为僵尸企业的研究打开一个全新的视角,必将为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的视角。目前考察目标企业利润时由于没有引入会计准则,使认定标准得不到开展与深入。下面以考察目标企业利润时是否还有其它扣除因素这个问题为例,说明引入会计准则后为解决与完善这一类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第四十四条,分别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or connected)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委托代理理论以及Healy&Wahlen (1999)的盈余管理动机论都认为,剩余控制权人为获取私人利益可能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数据进行有目的的干预。Cheung and Rau& Stouraitis(2009)等学者也证实了控股股东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通过非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以达到操纵利润,转移资产,降低公司价值等目的。王化成、佟岩、程小可(2006,2007)指出盈余管理动机在现实经济中具有普遍性,认为企业的关联交易越多,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盈余以及影响盈余决策有用性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考察目标企业利润时除扣除政府补贴、信贷补贴外还要扣除不公平关联交易所获得的利润。
企业的经济与法律双重属性,客观上决定了破产类僵尸企业具有经济与法律双重含义。破产类僵尸企业的法律含义与经济含义都具有会计学特征以及财务数据表现,经济与法律含义在会计上找到了衔接点。僵尸企业的认定与处置方式只有借助会计方法、依据财务数据才能作出判断,而这一处理过程必须在一个规范的确认与计量体系之下进行。会计准则正是这样一个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套规范性文件体系。它使得借助会计方法对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处理后对僵尸企业进行认定与处置作出判断成为了可能。
会计准则使得破产类僵尸企业在认定与处置阶段运用会计处理方法有了规范的标准,实现了认定与处置的统一、经济含义与法律含义的统一,打破了长久以来两者之间的隔阂。因此,会计准则在僵尸企业认定与处置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全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