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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分析

2018-07-18付昂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外资企业税收

付昂

【摘 要】发达国家在反避税方面已经有相当完备的体系,我国近年来也积极引入进关于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方面的反避税规定,以求反避税立法更具国际化、法制化、规范化。同时,针对反避税专业技术层面问题的界定我国尚显薄弱,多借鉴,达到细化功能分析和可比性的效果,以适应错综其数的各种避税安排,进而推动良好国际税收秩序建立。

【关键词】反避税;外资企业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投资政策绝对宽松,例,“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它们不少的优惠政策,外资商则从中获取超额收益。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贸易激增,更多的外资企业加入我国市场,虽从某些角度上为我国提供了了巨大的劳动力市场,加快了我国的经济步伐。同时,也在我国谋取了极大地税收利益。

国家国统局2010年公布的一份关于外资企业报告中表明,外商投资企业亏损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之中66.7%的外资企业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属于非正常式亏损。外资企业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因此很快占领了国内市场,一是拥有完美避税手段,二是享受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对本土企业冲击巨大。

一、我国反避税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缺乏

虽然我国早年有针对性的出台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只能作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法律、法规相比低,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又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和转让定价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究竟以哪种方式确定合理价格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操作的空间甚微,缺少专一的、完整的系统的反避税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企业经营时需要的原材料、产品等受控于市场竞争程度、厂商之间供求关系、业务量等因素的影响,由于价格波动幅度不可预料,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所谓合理的价格。

(二)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经验不足

在我国投资的外商,不少是跨国公司的经营者,他们有着丰富的国际避税经验,有的还有一批专门研究我国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家为其出谋划策。而我国税务人员目前的业务和文化素质还不够高,水平参差不齐,对避税缺乏深层了解,反避税的知识和经验严重不足,不适应反避税工作的要求,缺乏应具备的能力,对国外的税制和国际市场的了解也不够深刻甚至是了解不多,加大了我国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三)信息灵敏度低

信息收集渠道的不畅通税务部门要有效执法,必须对涉外纳税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了如指掌。我国的税收执法依据收集工作却很难令人满意。同时,反避税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单纯税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目前国内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如海关、商检、工商、发改委(原经贸委)等的信息采集、沟通等不尽如意,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基于目前全球经济化背景之下资本跨国流动的速度和规模幅度加大,国际反避税合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信息交换。然而目前外资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处于外商垄断的一种局面,它们通过其关联企业进行,信息的取得显得尤为关键。

(四)地方对反避税工作认识不足

反避税工作的一大阻碍就是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有些地方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在无底线的放寬当地税收政策以求拉动当地经济发展;有些地方政府错误的判断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仅仅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将先进技术、功能设备及优秀的管理模式。如果采取严格的避税措施加以监督检查,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会受到限制,会挫伤它们的投资积极性。

二、对反避税活动的一些建议

(一)调整和完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

现如今跨国公司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虽然近20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来控制外资企业在华税务活动。例如,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等一系列法律规章。经济活动呈现日趋复杂化的态势,我国目前现有的发流程规定仍显支撑不够,并且有许多条文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是模糊待定的。反避税措施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在纳税设计上通过税种制度中设计科学的税率、纳税环节、起征点、附加、加成、减免以及纳税期等。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的同时,自身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才是重中之重。

(二)完善转让定价税制规定

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制度对关联关系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仅仅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发达国家则是将关联关系的主体扩展到包括自然人个体,并加以限定。在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的分类中应该将企业股权的转让分离出去,在把它们作为一种新型关联交易的基础上树立和完善价格信息系统制度。

(三)建立避税地对策

许多跨国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转移避税,把中国、越南、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当作“廉价劳动力市场”和“避税天堂”。我们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和法律直接针对避税地税制。对避税地的条件加以限定,控制避税地的范围,尽快建立与避税地相关的法规直至法律。

(四)建立我国资本弱化体制

资本弱化,即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利用资本弱化加以避税是诸多跨国纳税人采取的方法。国际上通用的是采取固定比率法,强调确定合适的债务和股本的比率,进而明确固定债务与固定比率的计算对象,明确各类利息费用的税收处理。理应规定对超限额部分贷款不得在税前扣除所支付的利息,依照国际通用的准则,将其视为股息征收预提税,加大对外资企业利润的双重征税力度。

(五)提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模式近年发展迅猛,”三无一虚”即无形化、无纸化、无界化、虚拟化使得从征收对象和税收征管方面难度加大,电子商务人的身份更容易隐匿,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清晰界定。针规以上种种问题,在法律条款上有必要重新加以界定和解释,例如明确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各类税种条款,制定相关纳税申报方式、资料保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以及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法规。

三、总结

发达国家在反避税方面已经有相当完备的体系,我国近年来也积极引入进关于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方面的反避税规定,以求反避税立法更具国际化、法制化、规范化。同时,针对反避税专业技术层面问题的界定我国尚显薄弱,多借鉴,达到细化功能分析和可比性的效果,以适应错综其数的各种避税安排,进而推动良好国际税收秩序建立。

【参考文献】

[1] 胡静静.国际反避税的避税地政策研究及报告建议[J].现代商业,2015(16):24-26.

[2] 杨春梅.构建我国一般反避税法规的国际借鉴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5(2):21-23.

[3] 易波.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执法能力及我国对策[J].法学杂志,2016(2):7-11.

[4] 侯江玲.经济危机后中国政府反避税应对[J].中国外资,2014(6):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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