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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之形成*

2018-07-17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藩镇县官朝廷

闫 建 飞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的变迁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就唐宋来说,唐后期地方官员除了州镇长官外,其余可分为幕职官和州县官两部分。州县官原则上由朝廷除授,幕职官基本由节度使、观察使、(都)防御使、(都)团练使*都防御使、都团练使多由观察使兼领,为道级长官;防御使、团练使由刺史兼任,为州郡长官。、刺史辟署,朝廷很少干预。由唐到宋,地方行政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就是幕职官从节度使、刺史等辟署的个人僚佐转变为朝廷委任的州郡佐官,形成宋代的幕职州县官体系。探讨这一变化发生的过程,对于我们理解唐代藩镇体制的瓦解、宋代地方行政体制的形成等问题有重要意义。

就学界研究来说,不论是唐代的幕职官还是宋代的幕职州县官,既有研究都相当丰富*唐代幕职官研究的代表性论著,如严耕望:《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原载《新亚学报》第7卷第2期,1966年,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06—452页;石云涛:《唐代幕府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等。宋代幕职州县官的研究成果回顾,可参郑庆寰:《体制内外:宋代幕职官形成述论》,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4—9页。;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的形成也有专文论述*郑庆寰:《体制内外:宋代幕职官形成述论》;陈文龙:《北宋本官形成述论》,北京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第153—162页。。不过他们对幕职州县官形成的关键时期——五代的重视并不够,只有片山正毅曾专文讨论五代幕职官的情况。他认为五代朝廷对幕职官的措置是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形成的主要原因,但他并未清楚指出哪些措施怎样导致了这一结果,对宋初幕职官的变化亦未交待*片山正毅:《宋代幕職官の成立について》,《東洋史学》第27辑,1964年,第58—74页。。因此,关于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的形成过程,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一、朝除、奏荐、自辟:五代宋初幕职官群体的分野及其变化

与州县官应由朝廷除授不同,唐后期幕职官基本由藩镇辟署。到了五代,朝廷掌握节度使和州郡长官委任权后,扩大朝廷在幕职官任用方面的权力成为五代藩镇政策的重点之一。

关于后梁幕职官任用的材料很少,后唐同光二年(924)八月八日中书门下之奏有所涉及:

伪庭之时,诸藩参佐皆从除授。自今后诸道除节度副使、两使判官除授外,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各任本处奏辟,其军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328,2329页。

中书门下言,后梁(伪庭)时藩镇幕职官皆由朝廷除授。这一表述明显夸大。龙德元年(921)正月癸巳,梁末帝诏:“诸道入奏判官,宜令御史台点检,合从正衙退后,便于中书门下公参辞谢。如有违越,具名衔闻奏。”*《旧五代史》卷10《梁末帝纪下》,第167页。可见后梁时藩镇依然可以奏荐判官,我们也能找到后梁节帅辟署僚佐之例。如尹玉羽,“梁贞明中,刘鄩开幕鄜坊,辟为保大军节度推官,历雍、汴、滑、兖从事”*《宋本册府元龟》卷729《幕府部·辟署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560页。;和凝贞明三年(917)登进士第*徐松撰,孟二冬补正:《登科记考补正》卷25,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3年,第1064页。,滑州宣义军节度使贺瓌“知其名,辟置幕下”*《旧五代史》卷127《和凝传》,第1944页。。说明幕职辟署在后梁一直存在。不过,从龙德元年诏来看,藩镇奏荐的判官需要得到朝廷认可,甚至需要到京“于中书门下公参辞谢”,显然后梁朝廷在幕职官任用上的决定权相较唐廷大大增加了。在允许藩镇奏荐的同时,后梁朝廷除授幕职官的范围亦相当广泛,这可从后唐天成四年(929)六月二十日敕得到佐证:

其行军副使、两使判官已下宾僚,及防御团练副使、判官、推官、军事判官并宜以三十个月为限。*王溥:《五代会要》卷25《幕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397,395,398页。

该敕规定了幕职官的任期。藩镇辟署的幕职官,其任期由节帅个人决定,朝廷不会干涉;朝廷除授的幕职官才会有任期规定。天成四年幕职官任期规定的出台,表明有一批朝廷除授的幕职官存在。据同光二年规定,后唐两使判官(节度、观察判官)以下的幕职官由藩镇奏荐自辟。因此这批朝廷除授的两使判官以下幕职官应多是此前后梁除授、后唐继承而来*此外,亦有不少当时后唐朝廷除授的原随府幕职官。见下文。。他们的范围下至军事判官,表明后梁军事判官以上幕职官多由朝廷除授。“伪庭之时,诸藩参佐皆从除授”之言虽有夸大,但绝非无稽之谈。

在后唐君臣看来,幕职官只有“副知己之荐”,“备悉行藏,习知才行”,才能“允奉幕中之画,以称席上之珍”*王溥:《五代会要》卷25《幕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397,395,398页。,即主张幕职官由节帅奏辟。相比后梁,后唐朝廷仅保留行军司马、节度副使、两使判官的委任权,朝廷除授的幕职官大为减少。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同光二年敕一方面指出“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各任本处奏辟”,另一方面又说“其军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可见“奏辟”与“奏官”有别,奏辟为奏荐和自辟,奏官即奏荐。奏荐部分幕职官需要朝廷批准,藩镇自辟部分则毋须如此,军事判官“不在奏官之限”,属于藩镇自辟范围。因此同光二年敕实际上将当时的幕职官分为三类:行军司马、节度副使、两使判官等高层幕职官由朝廷除授,是为朝除;“其余职员”即两使判官以下、军事判官以上的中层幕职官由藩镇奏荐;军事判官以下“不在奏荐之限”,由藩镇自辟,无需朝廷同意。

幕职官中朝除、奏荐、自辟的分野,在五代长期存在。后唐清泰二年(935)八月,中书门下言:“诸道除两使判官外,书记已下任自辟请……诸州防御、团练判、推官,并请本州辟请,中书不更除授。”*《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328,2329页。后汉乾祐元年(948)正月,朝廷亦颁宣类似诏令:

其诸道行军副使、两使判官,今后不得行奏荐,委中书门下选。带使相节度使许奏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节度推官,不带使相节度使只许奏节度掌书记、节度推官,其防御、团练判官、军事判官等听奏,仍需精择才能。*王溥:《五代会要》卷25《幕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397,395,398页。

清泰二年和乾祐元年朝廷均强调两使判官等为朝除范围,藩镇不得奏荐,以下幕职才由节帅等辟请,即自辟和奏请(奏荐)。后汉明确规定了奏荐幕职官的范围,包括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节度推官、防御团练判官等。防御、团练推官应由诸州自辟。至周世宗时,朝廷大大突破了同光二年敕令中朝除范围的规定。显德二年(955)六月诏云:

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今后并不得奏荐。如随郡已历前件官职任者,不在此限。其防御、团练、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员。*《五代会要》卷25《幕府》,第398页。

留守两使判官、少尹之前就是朝廷除授;防御、团练判官之前由藩镇奏荐;军事判官最初由刺史自辟,清泰二年七月规定由“本州刺史自选择举奏”*《宋本册府元龟》卷633《铨选部·条制五》,第2053页。,纳入奏荐范围。显德二年之后,以上幕职官均由朝廷除授。防御、团练、军事推官此前在部分州郡已有设置,由防御、团练使、刺史自辟,显德二年诸州开始普遍设置,这些官员此后亦由朝廷除授。由此,幕职官中朝除范围大大扩展。

宋朝建立后,延续了后周扩大幕职官朝除范围的趋势。乾德二年(964),吏部尚书张昭致仕,《续资治通鉴长编》言:

昭为吏部尚书领选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犹属铨;及昭致仕,始用它官权判,颇更旧制,京官以上无选,并中书门下特除。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乾德二年三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23页。

张昭为吏部尚书,本职就是负责铨选。待到张昭致仕,“始用它官权判”。这是吏部官失其职、官与差遣分离的重要节点。受这次事件影响,京官脱离流内铨,开始由中书门下堂除;“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藩镇自辟奏荐的幕职官改由流内铨负责,朝廷实现了对幕职官的全面除授。五代宋初幕职官的分野及其委任权变化可以表1呈现:

表1 五代宋初幕职官的分野及其委任权变化表

说明:幕职官排列顺序大致遵循从高到低原则。划横线部分表示相对于前一时间节点委任权发生变化的幕职官。由于前引诏敕所列幕职官多有不全,笔者根据下文表2《新唐书·百官志》所载唐代方镇使府文职僚佐和表3《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所列宋代幕职官进行了补充。不过五代幕职官设置及其变化史料记载不详,目前亦缺乏细致研究,笔者所补未必精确。

以上选择了几个重要节点,对五代宋初幕职官分野及其委任权变化做了简单梳理。以往关于幕职官的研究,一般只将其分为朝除和辟署两部分。本文根据史料将辟署细化,区分为自辟和奏荐两部分,自辟完全由藩镇辟署,奏荐则需要朝廷批准。五代宋初幕职官从藩镇辟署为主到皆由朝除并非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朝廷首先要尽量保证朝除的实现,即朝除范围内的幕职官藩镇不得奏荐;其次,将唐后期主要由藩镇自辟的幕职官纳入奏荐范围,增加朝廷批准这一环节,扩大朝廷在幕职官任用方面的决定权。在此基础上,逐渐扩大朝除范围:后梁军事判官以上多由朝除;后唐至后汉朝廷则只掌握高级幕职官委任权;后周显德二年以后,原来藩镇奏荐的中级幕职官和部分自辟的低级幕职官亦被纳入朝除范围;宋乾德二年藩镇自辟的低级幕职官也改由流内铨除授,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矣。

需要说明的是,五代宋初朝廷规定的幕职官朝除、奏荐、自辟范围与幕职官群体中朝除、奏荐、自辟的分野并不完全一致。如节度副使一直为朝廷规定的朝除幕职官,但其中亦不乏藩镇奏荐者。如后晋杜重威为成德军节度使时,太府少卿王瑜“诡计干重威,使奏己为恒州节度副使”*《旧五代史》卷96《王瑜传》,第1487页。。安审韬后周时为朝除的陕州节度副使,广顺二年(952)“属陕帅折公(从阮)自陕治邠,念公之才,恨不同席,遂上章乞请。答诏允俞,移授邠州节度副使”。显德二年折从阮去世后,四年“徐帅相国向公(拱)亦以甘棠曾贰政柄,乞授徐州副使”*李擢:《大宋故武宁军节度副使光禄大夫检校司徒兼御史大夫上柱国安定郡开国侯食邑一千户安府君(审韬)墓志铭并序》。拓片及录文见吴业恒等:《河南省洛阳市北宋安番(审)韬墓发掘简报》,《洛阳考古》2015年第1期,第52—58页。原录文有误,据拓片校正。。安审韬邠州、徐州节度副使之任均为藩镇奏荐。又诸道节度掌书记以下,后唐应由藩镇奏荐、自辟,但长兴元年(930),为解决到京求官的幕职官仕宦问题,唐明宗下敕“于诸道掌书记已下,据有员阙处,各除授一员”*《五代会要》卷25《幕府》,第396,397页。,将他们纳入朝除幕职官群体。可见,幕职官群体内部的实际情况远比朝廷制度规定复杂。从朝廷规定来看,朝除、奏荐、自辟幕职官界限清楚,实际情况却是三部分中均既有朝廷除授者,亦有藩镇委任者。五代宋初朝廷与藩镇权力犬牙交错,朝廷在幕职官任用方面的决定权在艰难曲折中逐渐增加。随着朝藩力量对比不断向朝廷倾斜,宋初朝廷最终完全掌握了幕职官委任权。

朝除、奏荐、自辟三部分中,奏荐部分情况较为复杂。由于被奏荐者需要得到节帅、朝廷双重许可方能上任,朝廷可以施加一定影响,故五代针对幕职官的诏令多与奏荐相关。除了不断强调藩镇不得奏荐行军司马、节度副使、两使判官外,对被荐者身份也有规定。被荐者需要具备一定资格,无官或无出身的人常常受到限制。如晋高祖天福四年(939)七月勅:“今后防御、团练、刺史所奏从事,无官名者不在申荐。”*《五代会要》卷25《幕府》,第396,397页。规定无官者不得被奏荐。然而即使有官,奏荐请求也可能被驳回。天福五年马全节为潞州昭义军节度使,奏荐冀州南宫县主簿李某(字广途)为掌书记,“荐章连上,制命弗临”,李某“知命之不遭,乃谢病而退,闭门却扫,以名教自娱”*徐铉:《徐公文集》卷29《大宋故陈留县主簿赠太子中允李府君墓志铭并序》,《四部丛刊》本,第13b页。。又周太祖广顺元年(951)五月敕:“今后诸州府不得奏荐无前资及无官并无出身人。”*《五代会要》卷24《诸使杂录奏荐附》,第393页。在该敕影响下,河阳节度使刘词奏荐的节度推官马测,因无出身被朝廷驳回,墓志所言“俄抵周祖敕行,方岳罢奏宾从,公繇是勇而告退”,正指此事。世宗即位后,马测因献书被赐比学究出身*卫渎:《大宋故承奉郎前守国子四门助教扶风马公(测)墓志铭并序》。录文见曾枣庄、刘琳编:《全宋文》卷51,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册,第241页;拓片见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37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7页。。

乾德二年“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后,作为一般原则,幕职官由中央人事部门除授,但辟举并未消失。不过宋代的荐举、辟举与五代的奏荐、自辟有相当大的差异。邓小南总结道:

一般说来,荐举的着眼点主要在于拔擢有才干的“人”,而不在于某一具体“窠阙”(职任)。辟举则不同,举主原则上是自窠阙需要出发去物色人选,为阙择人、觅人填阙。所奏辟的人选,往往是直接对应着某一具体窠阙提出的。*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22,152页。

大致来说,宋代辟举相当于五代奏荐,“在通常情况下(除军期紧急之外),作为举主的一司长官,必须先具名上奏,得朝廷同意后,才能正式任用被辟者”*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22,152页。。五代不经朝廷同意的藩镇自辟则在宋代彻底消失。

二、随府幕职官

五代宋初幕职官中,与节帅关系最密切的是“随府”幕职官。随府即幕职官个人仕宦追随使府,又称为“随使” “随幕” “随郡”等。幕职官随府现象自唐代使府产生就已存在,不过唐后期幕职官基本由藩镇辟署,随府幕职官与其他幕职官均为节帅“私人”,并无制度上区分的必要;五代宋初随着幕职官朝除范围的扩大,随府幕职官与其他幕职官差异增大,制度区分方才变得必要。五代幕职官随府的情况,除了片山正毅有所讨论外,学界少有注意。他将五代幕职官分为留府的幕职官、朝廷差补的幕职官、特敕除授的幕职官、随府的幕职官、随幕判官五种*片山正毅:《宋代幕職官の成立について》,《東洋史学》第27辑,第70—73页。。本文要讨论的随府幕职官,包括片山正毅文中随府的幕职官、随幕判官两种。

随府幕职官由节帅奏请或自辟,但与其他幕职官不同之处在于,随府幕职官可以突破朝廷允许奏荐的范围。如周世宗显德二年(955)六月诏书言:

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今后并不得奏荐。如随郡已历前件官职任者,不在此限。*《五代会要》卷25《幕府》,第398页。

该诏明确规定随府官中曾任留守判官、两使判官至军事判官等“前件官职任者”,可以奏荐为朝除范围内的幕职官。

随府幕职官仕宦追随使府,其例甚多。如尹玉羽,“梁贞明中,刘鄩开幕鄜坊,辟为保大军节度推官,历雍、汴、滑、兖从事”*《宋本册府元龟》卷729《幕府部·辟署四》,第2560页。。桑维翰,后唐时被河阳节度使石敬瑭“辟为掌书记,历数镇皆从”*《旧五代史》卷89《桑维翰传》,第1352页。。赵莹天成初(926)被陕州节度使石敬瑭辟署后,“自陕郊而移汴水,临淲川而镇孟津。魏郡建牙,并门仗钺。十年入幕,从容可以论政经;六镇从军,折冲足以陈兵要”*胡戟、荣新江主编:《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第489《赵莹墓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56—1059页。。其在石敬瑭幕府十年,转徙六镇。淳于晏在霍彦威幕府“历数镇,皆为判官,军府之事咸取决焉”*《册府元龟》卷725《幕府部·尽忠》,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明刊本,第8631页。。宋太祖赵匡胤潜邸中,赵普被赵匡胤“辟为同州节度推官,历滑台、许田、濉阳三镇从事”*杜大珪:《新刊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上卷1,宋太宗《赵中令公普神道碑》,《中华再造善本》影印国家图书馆藏宋刻元明递修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1b页。;沈义伦被赵匡胤辟为同州僚佐,“太祖继领滑、许、宋三镇,皆署从事,掌留使财货,以廉闻”*《宋史》卷264《沈伦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112—9113页。沈义伦避宋太宗赵光义讳,只名伦。;吕余庆被赵匡胤奏荐为同州掌书记,“太祖历滑、许、宋三镇,余庆并为宾佐”*《宋史》卷263《吕余庆传》,第9098—9099页。。三人皆为随府幕职官。

正因为仕宦追随使府,随府幕职官并无任期限制。天成四年(929)六月二十日关于朝除幕职官任期的规定云:

其行军副使、两使判官已下宾僚,及防御团练副使、判官、推官、军事判官并宜以三十个月为限。如是随府,不在此限。*《五代会要》卷25《幕府》,第397,396页。

该敕明确指出随府幕职官不受朝廷任期限制。他们的上任与罢职,均取决于节帅个人。当节帅被征入朝或死亡导致使府被罢时,随府幕职官亦往往去职。如乾德三年(965),河中护国军节度使杨承信去世,“僚佐并随府罢”*王禹偁:《小畜集》卷30《监察御史朱府君(遵式)墓志铭并序》,《四部丛刊》本,第6a,6a—6b页。。倘若未及时去职,还会受到处罚。如乾祐二年(949)八月,西京留守王守恩去职,九月,“西京留守判官时彦澄、推官姜蟾、少尹崔淑并免居官,坐不随府罢职,为留台侍御史赵砺所弹也”*《旧五代史》卷102《汉隐帝纪中》,乾祐二年九月丙午条,第1587页。。留守判官、少尹本应朝除,时彦澄等随府,再次说明随府官可以突破朝廷规定的奏荐范围。

随府幕职官罢职之后,仕宦就成为问题,一个可能是被新节帅辟署。如赵莹,“初依梁将康延孝。延孝奔唐庄宗,同光初用为郑州防御使,表莹为判官。三年延孝为陕帅,又署宾职”,知其为康延孝随府官。不久康延孝叛变被杀,府罢,赵莹罢职。天成元年(926)石敬瑭改陕州保义军留后,“莹时在郡,以前官谒之,一见如旧相识,即奏署官,高祖历诸镇,皆从之”*《宋本册府元龟》卷729《幕府部·辟署四》,第2559页。。受到石敬瑭辟署后,赵莹又成为石敬瑭随府官。朱遵式自后周为杨承信随府幕职官,乾德三年,河中节度使杨承信去世,“僚佐并随府罢。新帅汾阳郭公从义素(间)〔闻〕公名,留(戎佐)〔佐戎〕政,辞逊不获,渑俛就位”*王禹偁:《小畜集》卷30《监察御史朱府君(遵式)墓志铭并序》,《四部丛刊》本,第6a,6a—6b页。。朱遵式随府罢职后,亦得到新帅郭从义辟署。这些幕职官正是片山正毅所谓留府的幕职官*片山正毅:《宋代幕職官の成立について》,《東洋史学》第27辑,第70页。。不过这一称呼并不准确,留府幕职官应指朝廷除授、不随使府移除的幕职官。赵莹、朱遵式并非直接留府,而是经过了新帅的重新奏荐。新帅此举,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幕职官比较熟悉当镇情况,有利于节帅施政。

不过能被重新奏辟者只是少数,到京求官是更多随府幕职官罢职后的出路。长兴元年(930)五月十六日敕:

去年相次有诸道前资掌书记已下宾从,到京求官,人数极多。或自述行止,或得替节度使论荐,兼有已于郊天行事者。即目朝班中无员阙安排,前件官等皆随府罢职,相次到京。当奏辟之时,慎选尽由门馆;及替闲之后,安排须告朝廷。若不特议区分,即恐久令淹滞。宜令于诸道掌书记已下,据有员阙处,各除授一员。仍自此凡是朝官及诸州府判官,得替一周年后,得求官擢才,特敕不在此限。*《五代会要》卷25《幕府》,第397,396页。

“掌书记已下宾从”,正是朝廷允许节帅奏辟、随府的幕职官,他们“随府罢职”后,幸运者得到了新任节帅辟署;有的虽未被新帅辟署,但“得替节度使论荐”,拿到了旧帅推荐信;有的连旧帅推荐也无法获得,只好到京“自述行止”,向朝廷求官。敕令指出,随府幕职官“当奏辟之时,慎选尽由门馆”,即由藩镇奏荐、自辟;但当随府罢职之后,他们的新职安排却“须告朝廷”,最后唐明宗决定“于诸道掌书记已下,据有员阙处,各除授一员”,以解决他们的仕宦问题。经过朝廷除授后,原来的随府幕职官成为朝廷官员,与朝廷的关系得到强化。

随府幕职官是节帅最信任的僚佐,构成藩镇使府的核心。他们长期追随同一节帅,私属性强,在使府运作、地方治理乃至政治斗争中起着重要作用。如:

淳于晏在霍彦威幕,相得甚欢,及历数镇,皆为从事。军府之事,至于私门,事无巨细,俱取决于晏。虽为幕宾,有若家宰。尔后公侯门客往往效之,时谓之“效淳”。故彦威所至称治,由晏之力也。*《册府元龟》卷716《幕府部·倚任》,第8532页。

霍彦威幕府乃至私门之事,均由随府幕职官淳于晏负责;霍彦威地方治理有方,亦与淳于晏密不可分。五代节帅起兵叛变时,随府幕职官多竭力推戴;建国之后,往往成为新朝核心成员。清泰三年(936),河东节度使石敬瑭起兵,随府幕职官桑维翰、赵莹等起了重要作用,后晋建国后其得以拜相。河东节度使刘知远建立后汉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郭威,为刘知远“随使孔目官,汉祖托之心腹”*张齐贤撰,俞钢整理:《洛阳缙绅旧闻记》卷3《向中令徙义》,收入朱易安、傅璇琮等主编:《全宋笔记》第1编第2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173页。,后汉建立后其成为枢密副使。赵匡胤陈桥兵变中,随府幕职官赵普发挥了重要作用,宋朝建立后其与沈义伦、吕余庆等均得到重用。

从五代宋初朝除、奏荐、自辟的分野及其变化来看,后周时朝廷在幕职官委任权方面已取得很大进展,但随府幕职官的情况表明,这种进展并未完全得到落实。五代朝廷禁止奏荐的幕职官,藩镇依然可以奏荐随府者为之;宋初幕职官皆由铨选后,奏荐随府幕职官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情况并不能简单地用藩镇跋扈、制度规定无法完全落实来解释。幕职官随府一方面是汉唐千余年来辟召、辟署制度的惯性使然;另一方面在古代人治的条件下,节帅等的确需要一批自己熟悉、长期追随自己的僚佐帮助其处理军政、民政事务。不过,随着朝廷允许藩镇奏荐、自辟范围的逐渐缩小,幕职官随府者也不断减少。太平兴国二年(977)废支郡、节度观察使虚衔化、使府消失后*闫建飞:《唐末五代宋初北方藩镇州郡化研究》,北京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第106—110页。,随府幕职官也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可以说,随府幕职官与使府是相始终的。

三、幕职官的“州县官化”与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之形成

唐后期地方上幕职官与州县官分立。因唐前期刺史不掌军权,唐后期州县官亦只处理州县民政、财政事务。幕职官的事任则比较复杂:节度、观察使为道级长官,其僚佐主要处理道级军政、民政、财政事务;防御、团练使为刺史所兼军事使职,其僚佐主要处理州郡军政事务;军事院僚佐职任亦以州郡军政事务为主。以上只是就通常原则而言。实际上唐后期藩镇在与朝廷争夺地方事务掌控权的过程中,不断有意以幕职官侵夺州县官尤其是州官事任,使幕职官对州县事务涉入日深,职任上与州县官逐渐趋同。另外,唐后期原则上州县官由朝廷除授,幕职官由藩镇辟署,五代宋初,幕职官也逐渐改由朝除。随着五代宋初朝除幕职官范围的扩大,朝除幕职官守选、任期等规定相继出台,幕职官在选任管理上也逐渐与州县官趋同。幕职官的这两方面变化,笔者称之为幕职官的“州县官化”*笔者之所以用幕职官的“州县官化”,而不用幕职官与州县官的“交汇”“融合”等表述,是因为唐后期五代幕职、州县官中发生变化的主要是幕职官,其变化方向是职权和选任管理向州县官靠拢,而不存在州县官的“幕职官化”。用“交汇”“融合”等表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这也是本文主要讨论幕职官、较少涉及州县官的原因。,这是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一)幕职官职任的“州县官化”

幕职官职任的“州县官化”是伴随着唐后期藩镇在地方的权力扩张展开的。在与朝廷争夺地方事务掌控权的过程中,藩镇的不少措施都使幕职官对州县事务的参与加深。第一,另委新官侵夺州县事务。如安史之乱后,藩镇于管内“诸州县各置镇将领事,收刺史、县令之权,自作威福”*《资治通鉴》卷241,元和十四年三月,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768页。。镇将被日野开三郎称为“增强藩镇势力的最大支柱”*[日]日野开三郎撰,索介然译:《五代镇将考》,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五代宋元》,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72页。,其普遍设置导致县尉在后唐被废*《宋本册府元龟》卷632《铨选部·条制四》,后唐同光二年四月条,第2043页。。又五代诸道州府设有马步院,“遂夺州院法曹参军掌刑狱之权”*严耕望:《唐代府州上佐与录事参军》,原刊《清华学报》(新竹)第8卷第1·2期合刊,1970年,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72页。。第二,以幕职官摄州县官。如唐德宗贞元中,岭南观察使李复上奏:“南方事宜素异,地土之卑,上佐多是杂流,大半刺史见阙,请于判官中拣择材吏,令知州事。”*王溥:《唐会要》卷68《刺史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423页。请求以幕职官代理州郡长官,唐廷俞允。又德宗时,崔倰在宣歙观察使崔衍(796—805年在任)幕府,先是以幕职官身份代理宣州南陵县令,后来“歙州阙刺史”,崔衍又以崔倰“摄理之”*元稹撰,周相录校注:《元稹集校注》卷54《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倰)墓志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326页。。唐后期五代藩镇以幕职官摄州县官之例甚多,笔者已于他文论及,此不赘述*闫建飞:《唐末五代宋初藩镇州郡化研究》,北京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第115—122、139—142页。。第三,对州县事务的长期侵夺,使幕职官获取了不少州县事务的法定处理权。如天成三年(928)七月十七日敕节文:

今后指挥诸道州府,凡有推鞫囚狱,案成后逐处委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录问,如有异同,即移司别勘。*《五代会要》卷10《刑法杂录》,第160页。

“推鞫囚狱”本为州县事务,此时敕令反而要求诸判官负责,可见幕职官处理部分州县事务的权力已经得到了朝廷认可。

幕职官对州县事务尤其是州府事务的侵夺,导致“州官事简”*《宋本册府元龟》卷632《铨选部·条制四》,后唐同光二年四月条,第2043,2043页。。事务减少又使州府官员额设置减少,因此可以通过州府官员额变化来观察幕职官对州府事务的侵夺程度。总体而言,唐后期州府官员额呈现出愈后愈省之趋势,曾数次大幅度减官。元和六年(811)六月,宰相李吉甫奏请减州府职员,九月吏部奏:

准勅并省内外职员,诸州府共八百八员。其中下州文学,中下县丞、市令,一例停减。余官,州量减。*《唐会要》卷69《州府及县加减官》,第1451—1453,1453—1454,1448—1454页。

州府官一次减省808员,力度甚大。会昌四年(844)五月,中书门下再次奏请减少州府官额。六月吏部奏:“今以州府申阙解内户税多少,及州府官员闲剧,类会合减官员一千二百一十四员。”州府官员额再度减少1214员。也许是此次减官幅度过大,影响到州府事务处理,同年十二月,又添置383员*《唐会要》卷69《州府及县加减官》,第1451—1453,1453—1454,1448—1454页。。除了这两次大规模减官,唐后期州县小范围减官之例更多*《唐会要》卷69《州府及县加减官》,第1451—1453,1453—1454,1448—1454页。。州县官尤其是州府官员额设置的不断萎缩,正是幕职官侵夺州县尤其是州府事务之证明。

时入五代,这种趋势仍在延续。后梁开平二年(908)十月,“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存户曹参军一员,通判六曹”*《五代会要》卷20《中外加减官》,第323页。。后唐同光二年四月,三铨建议:“自后除两京外,都督府及州置户、法二员,余四员并省;县置令、主簿各一员,丞、尉并省者。”*《宋本册府元龟》卷632《铨选部·条制四》,后唐同光二年四月条,第2043,2043页。此后,六曹中只保留户曹、法曹参军,县官中只保留县令、主簿的员额设置一直延续到北宋建立。从后梁、后唐的减官来看,州府官的减官幅度大于县官,亦表明幕职官对州府事务的侵夺更为严重。

唐后期五代朝廷减省州县官员额,意味着朝廷已默认幕职官对州县尤其是州郡事务的参与,承认州县事务由州县官和幕职官共同处理的现实。随着时间推移,幕职官对州县事务的参与逐渐加深,职任上逐渐“州县官化”,向州郡僚佐转变。

不过幕职官职任的“州县官化”,并不仅仅是唐后期藩镇权势扩张、幕职官有意侵夺州县事务所致,也是五代宋初朝廷限藩政策的结果。这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五代宋初分割方镇和直属州措施,导致“方镇地盘不断被割裂,管内支郡日益减少”*朱玉龙:《五代十国方镇年表》前言,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页。,方镇所辖区域逐渐与州趋同。五代已有一些只辖一州的藩镇,宋初更多。在这种情况下,道级军政、民政、财政事务大为减少,节度观察使府僚佐只能转而处理节镇治州事务。第二,五代宋初大力推行藩镇军队禁军化政策*闫建飞:《唐末五代宋初北方藩镇州郡化研究》,北京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第175—176页。,藩镇军队精锐不断被吸纳为禁军,地方军事力量逐渐被削弱,节度使僚佐能处理的道级军政事务和防御团练使僚佐、军事院僚佐能处理的州郡军政事务均大幅减少。第三,随着中央的强势,朝廷已经不满足于只获取唐后期两税三分体制下的上供部分,不断将地方各种财物收入纳入“系省”钱物范围,由中央财政部门管理。至赵宋建国时,两税(包括附加税)以及各类课利收入,几乎均被纳入“系省”钱物范畴*杨倩描:《从“系省钱物”的演变看宋代国家正常预算的基本模式》,《河北学刊》1988年第4期,第83—84页;陈明光:《从唐朝后期的“省司钱物”到五代的“系省钱物”——五代财政管理体制演变探微》,《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0辑,2014年,第63—79页。。地方财政的这种变化使藩镇财权受到限制,观察使僚佐能处理的道级财政事务亦大大减少。在幕职官本职事务即道级军政、民政、财政事务和州郡军政事务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幕职官职权只能向州县官尤其是州官负责的州郡民政、财政事务伸展,更多介入州县事务,使其职任与州县官趋同,导致职任上“州县官化”。

五代宋初幕职官本职事务的减少,一方面使幕职官转而侵夺州县事务,职任上“州县官化”;另一方面也使幕职官冗员问题凸显,员额设置被削减。据《新唐书·百官志》,唐后期文职幕职官设置如下:

表2 《新唐书·百官志》所载方镇使府文职僚佐表*《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四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09—1310页。表2据此整理而来。

《新唐书·百官志》所载幕职官员额设置并不完全准确,如节度使僚佐无支使,观察使无掌书记;亦不全面,参军、孔目官以及军事院僚佐等均未载*严耕望:《唐代府州僚佐考》,原载《唐史研究丛稿》,香港:新亚研究所,1969年;《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均见《严耕望史学论文集》,第388—395、406—432页。;时间断面也不清楚。但这依然是我们了解唐后期幕职官设置最全面的材料。由上表可知,唐后期幕职官员额颇多,唐廷曾多次下令裁减,但效果并不明显*石云涛:《唐代幕府制度研究》,第263—274页。。五代宋初,随着朝廷限藩措施的落实,使府事任日削,幕职官员额也逐渐减少*由于材料有限,幕职官员额减少的具体过程不详,目前学界亦缺乏足够研究。。如果我们将表2与下文表3所载宋代幕职官对比会发现,观察副使及诸使推官以下均消失不见*由表2可知,观察使由节度使兼任时,不设副使。唐后期观察使在唐末五代均升为节度使(闫建飞:《从遥领到遥郡:试论宋代遥郡序列的形成》,《国学研究》第38卷,2016年,第127页),单独的观察使府消失,观察使均由节度使兼任,故观察副使消失不见。,行军司马、节度防御团练副使完全丧失职权,亦被排除在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之外。五代宋初对幕职官员额的裁减,既减少了冗员,又限制了幕职官对州县事务进一步侵夺,使州县官保留了一定职权,维持了幕职官、州县官两立格局。宋初朝廷收回地方人事权后,两套职官系统均得以保留,形成宋代的幕职州县官体系。

(二)幕职官选任管理的“州县官化”

五代宋初,随着幕职官朝除范围的扩展,朝廷对幕职官管理的改革也在进行。与州县官一样,幕职官开始有了任期和守选要求,管理上逐渐“州县官化”。需要指出的是,这只针对朝除幕职官群体,藩镇奏荐和自辟者不在其中。天成四年(929)六月,朝廷首次对朝除幕职官任期做出规定:“其行军副使、两使判官已下宾僚,及防御团练副使、判官、推官、军事判官并宜以三十个月为限。”*《五代会要》卷25《幕府》,第397,396页。次年五月十六日,朝除幕职官守选亦首次降敕:“仍自此凡是朝官及诸州府判官,得替一周年后,得求官擢才,特敕不在此限。”*《五代会要》卷25《幕府》,第397,396页。该敕只规定了诸州府判官(主要指两使判官)的守选时间,即一周年。长兴二年(931)十一月,明宗再次降诏对幕职官守选做出规定,其他朝除幕职官守选时间亦确定下来:

阙员有限,人数常多,须以高低,定其等级。起今后两使判官罢任后,宜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等,二年外与比拟;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并三年后与比拟。*《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第2328页。

比拟即与同类官比较注拟*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28页。,一年、二年、三年为幕职官守选时间。唐代科举及第和六品以下官员多需守选*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第46—80、102—137页。六品以下官中拾遗、补阙等常参官、供奉官以及地方官带省衔(如检校员外郎)或供奉官者不必守选。,幕职官守选规定,显然是比拟同类官即州县官制定的。唐明宗时朝除幕职官任期、守选规定相继出台,表明此时朝除幕职官数量已经很多,由于“阙员有限,人数常多”,幕职官任期和守选规定的出台成为必须。由此幕职官和州县官的管理逐渐趋同。随着幕职官朝除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幕职官和州县官开始不断被同时提及。后周广顺元年(951)二月敕:“其行军副使已下幕职、州县官等,得替求官自有月限,年月未满,一听外居。”*《旧五代史》卷111《周太祖纪二》,广顺元年二月戊申条,第1711页。是所见幕职官、州县官最早被同时提及的例子。显德二年(955),周世宗扩大幕职官朝除范围后,幕职官和州县官的管理、荐举政策等往往一起出台,不再刻意区分。显德五年正月诏:“诸道幕职、州县官,并以三周年为考限,闰月不在其内。”*《旧五代史》卷118《周世宗纪五》,显德五年正月戊子条,第1819页。同年五月诏:“在朝文资官各令再举堪为幕职、令录者一人,所举幕职、州县官罢任后便与除官,仍并许赴阙。”*《五代会要》卷4《举人自代》,第66页。可以看出,随着后周朝除幕职官范围的扩大,幕职官管理的“州县官化”趋势日益明显,距离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的形成只剩一步之遥。

宋太祖乾德二年(965)三月,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之后,幕职官参选条件的制定随即成为重要问题。同年七月,中书门下上翰林学士承旨陶谷所议《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

应拔萃判超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事,判下者依常选。初入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监〕判官*郑庆寰认为此处“军事判官”当作“军监判官”,其说可从。《体制内外:宋代幕职官形成述论》,第97页注释①。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满三周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又三周年得资,即入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满二年得资,即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满一周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一周年,送名中书门下。仍各依官阶分四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乾德二年七月庚寅条,第129—130页。

《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所列可以表3呈现:

表3 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

《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将参选幕职官分为四等*将幕职官分为四等最早见于显德五年后周《刑统》,不过每等内的幕职官与乾德二年规定并不相同。显德之制参窦仪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卷2《名例律》,“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0页。,规定了参选的幕职官职名以及不同等级幕职官的文散官、试官、宪衔和成资时间,是对幕职官铨选最详尽的规定。此后这一规定仅有个别调整*如太平兴国六年(981)十月宋太宗下诏:“诸道节度州依旧置观察支使一员,资考、俸料并同掌书记。自今吏部除拟,以经学及诸色入仕无出身人充。凡书记、支使不得并置。”徐松辑,刘琳等点校:《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311页。,一直沿用到宋徽宗崇宁时选人七阶改制(见表4)。因此,乾德二年《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的出台,标志着幕职官“州县官化”过程的完成,至此宋代幕职州县官体系正式形成。

表4 宋代幕职州县官四等七资表*据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附表11《选人七阶名称变化表》略作调整,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87页。

幕职州县官体系的形成,使随府之外的绝大多数幕职官成为朝廷正官,与节度使、刺史等长官的关系发生质变,幕职官私属性大大降低。幕职官的服务对象不再是具体的节度使、刺史个人,而是州郡长官和朝廷。因此,尽管乾德二年以后使府仍然存在,节度使依然在镇,但为节度使个人服务的藩镇使府在制度上已经瓦解。故当节度使等逐渐虚衔化、与本州镇脱离关系后,幕职官依然留在宋代的地方行政序列中,成为地方官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幕职官的“州县官化”和幕职州县官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此后幕职官就等同于州县官。《宋史·职官志》言:幕职官“掌裨赞郡政,总理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长而罢行之。”*《宋史》卷167《职官志七》,第3975,3976页。从“白于其长”来看,幕职官的职责以协助州郡长官为主,这是使府运作模式的影响。而诸曹官中“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户曹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司理参军掌讼狱勘鞫之事”*《宋史》卷167《职官志七》,第3975,3976页。,其职责以处理本曹事务为核心,仍基本延续唐代诸曹分工模式*唐代诸曹职掌及运作参严耕望:《唐代府州僚佐考》,《严耕望史学论文集》,第348—381页。。宋徽宗时,在蔡京主持下“分曹建掾”,将幕职官纳入诸曹系统*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25《官制》,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898—3907页。,恰恰表明二者之不同。建炎元年(1026),宋高宗下诏废除“分曹建掾”改革,再度恢复幕职官与诸曹官两立格局*《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九,第4313页。。要之,宋代的幕职官与州县官有同有异,二者分工协作,共同维系着地方行政的正常运转。

五代宋初幕职州县官的发展与当时的藩镇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五代朝廷已经掌握州郡长官委任权的情况下,将朝廷权力触角进一步向唐后期原由藩镇辟署的幕职官伸展,成为朝廷藩镇政策的重要方面。但由于幕职官职任的“州县官化”,幕职官对地方事务的参与日深,彻底废除幕职官、恢复唐前期州县官体系已不现实。因此,朝廷政策是逐步将藩镇奏荐、自辟的幕职官纳入朝除范围,并在选任管理上“州县官化”,最终形成了宋代的幕职州县官体系。

如果我们把眼光拉长,会发现地方存在两套职官系统,并非唐后期五代特有的现象,南北朝地方亦存在军府、州郡两套僚佐系统。至隋代,废州郡僚佐,仅保留军府僚佐;而唐五代幕职官、州县官的发展趋势则是趋于合一。这种差别,是南北朝和唐后期五代地方行政的不同情况导致的。南北朝时期,州郡僚佐除别驾、治中外,基本由刺史、太守辟用本地人为之;而军府僚佐则由朝廷除授,并无籍贯限制。在长期发展中,军府僚佐逐渐侵夺州郡僚佐职权,使州郡僚佐渐趋冗滥*南北朝军府、州郡两套系统之情况,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01—906页。。因此,隋朝废除由刺史、太守辟署的州郡僚佐,既简省了人员设置,节省了行政成本,也将地方人事权力尽数收归中央,使地方“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隋书》卷77《儒林·刘炫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721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唐后期五代则不同。唐后期幕职官主要由藩镇辟署,州县官原则上由朝廷除授。朝廷要想强化对地方的控制,首先要从藩镇手中收回州县官委任权,同时尽量限制幕职官对州县事务的侵夺,维持幕职官、州县官两立格局。唐后期五代,虽然幕职官不断侵夺州县事务,导致州县官员额被削减,但在朝廷努力下,州县官又始终保留一定职权,幕职官、州县官两立格局始终存在,幕职官、州县官均是地方事务的重要处理者。因此,宋初幕职官最终改由朝廷除授后,幕职官、州县官均得以保留。乾德二年七月,随着《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的出台,幕职官、州县官最终形成宋代的幕职州县官体系。可以看出,南北朝与唐五代地方两套职官系统虽然发展方向并不一致,但最后均指向中央人事权力的扩大、地方控制的强化,可谓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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