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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金融监管问题及相关策略探讨

2018-07-15

时代金融 2018年18期
关键词:信用社县域金融机构

杨 菲

(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内蒙古 赤峰 024000)

一、县域金融监管内涵分析

城市金融监管相比,县域金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一是监管环境较为复杂。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县域金融市场环境更为复杂,并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监管机制也不够健全。在加上县域金融监管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地方监管力量薄弱,使得县域金融监管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县域金融风险相对较高。县域金融市场当中,无论是企业、居民资产实力、信用评级,还是抵押物等方面均要落后于城市。也就是说县域金融整体生态更为脆弱,抗风险能力较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关监管工作实施的难度。三是政策性较强。县域金融主要是围绕农村农业、县域中小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在不同县域,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监管期间,需要监管机构自行把握政策导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县域金融监管的不确定性。

二、县域金融监管面临的困境

县域金融建设尽管愈来愈受到重视,但相关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一定困境:一是县域金融监管立法有待完善。在银行业监管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涉及较为宽泛。但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于商业银行的,在县域金融银行监管方面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农村信用社监管方面,银监会负有监管职责,但省联社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在职责定位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其管理力度大大超出一般意义的行业管理,在这种管理与监管的模式下,容易出现职能交叉、重复,甚至会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反而会对监管秩序产生影响[2]。二是县域金融整体环境不容乐观。以内蒙地区县域金融为例,农村信用社是县域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受贷款规模等因素限制,县域农村信用社存贷比并不高,相关资金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县域所占的贷款市场份额明显低于其所占的存款市场份额。也就是说,县域资金存在外流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地方贷款投入不足的问题。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县域金融机构整体经营成本较高。县域金融机构所面对的用户基数较大,但整体较为分散,且贷款金额相对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关机构的业务活动成本。地方政府在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扶持力度还不够,未能有效缓解县域金融机构运营压力。另外,在部分农村牧区,由于融资渠道较少,贷款法定抵押物较为缺乏,无法顺利实现融资业务。三是县域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目前,“一行三会”是我国县域金融的主要监管主体。从县域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县域金融的功能主要为定向扶持以及发挥政策导向。尽管“一行三会”能够对县域金融起到一定监管作用,但其整体监管框架主要是针对城市领域中大型金融机构所设,并不适用与县域金融监管[3]。“一行三会”在小范围经济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监管手段、方式较为笨重,不够灵活,在面对小微金融机构监管时所发挥的效用往往会受到约束。

三、完善县域金融监管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县域金融监管立法

要完善县域金融监管,必然离不开相关法律支持。要实现县域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快县域金融监管立法步伐,让监管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上对市场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以获得良好的市场秩序。首先,要适当提升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位阶。县域金融与农村金融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但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农村金融基本法,这也导致了县域金融监管主体缺位。为缓解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将农村金融服务职能、监管责任等以基本法形式确认[4],加快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立法进程,并提升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位阶,从而为金融监管工作落实提供可靠、详实的法律依据,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二)改善县域金融整体环境

首先,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县域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扶持力度。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是县域金融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果这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能够健康发展,将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特别是对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给予其足够的发展空间,支持其做强、做大,以弥补贫困落后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同时,商业银行也应该对县域分支机构下放贷款审批发放权,促进金融资源向县域地区回流。对于县域金融市场当中较高的贷款利率应该适当抑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业管理部门还需要结合县域经济实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考核指标,尽量减缓其经营业绩压力,为其创造一定的缓冲空间,促进其良性发展。其次,强化人民银行在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管理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协作,推动县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和互联互通。人民银行要管理好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及发放,适当放宽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限制,指导县域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优化融资产品、改进担保形式,不断增强县域金融机构市场环境适应能力。

(三)优化县域金融监管体系

在监管形式方面,结合县域金融实际发展状态设定合理的监管网点,并强化县域金融机构之间的交互,形成系统性的监管网络。通过建立县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让监管工作更接地气,提升监管有效性。在组织结构及资源分配方面,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定位,理顺上下级关系,形成良好的联动机制,尽量避免监管职能重叠、交叉,让相关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提升县域金融监管效率。另外,要加快县域金融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步伐,不断扩大平台信息范围及内容,实现民间金融机构登记制,将民间借贷也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从而对县域金融进行更为全面的掌控。

四、结语

目前来看,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成熟,相关法律建设有所滞后,县域金融整体环境不容乐观。为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相关部门要加快县域金融监管立法步伐。通过宏观政策引导,逐渐改善县域金融整体环境,逐步建立健全的县域金融监管体系,以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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