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垄断
2018-07-14王华章
王华章
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与传统行业的不断融合,从政府到企业,我国对数字经济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日益加深,“互联网+”“分享经济”和“数字经济”也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截至2017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人,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用户基础。《中国“互联网+”指数报告(2018)》显示,2017年全国数字经济体量为26.7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2.28%,数字技术在经济领域的渗透率不断提升。然而,在平台化模式和网络效应的驱动下, 数字经济容易出现单寡头或者极少数企业占领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局面。同时,这极少数企业掌握了大部分的用户数据,在第三方支付行业表现得尤为明显。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非银行支付机构243家,而支付宝和以财付通为主体的腾讯金融移动支付交易量占全部市场份额的93.08%,且随着用户群体及消费场景的不断扩大,其垄断地位也将进一步加强。
缘何形成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垄断地位之所以能够形成,主要原因之一是其顶层设计。这些垄断机构以社交、电商等平台作为渠道流量入口,为用户提供丰富的应用场景,满足用户多元化的支付需求,积累了丰富的用户和数据资源。目前,场景支付已经成为支付机构的重要发展方向,支付机构纷纷谋求建立以支付为基础的金融生态圈,通过平台化模式实现支付环节的垄断地位。
进一步地,这些机构通过支付垄断筑起了市场准入的“高门槛”,使得垄断地位得以维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支付数据的可获取性不断加强,在发展初期,这些垄断机构便已意识到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基础生产资料,支付将从资金结算的底层功能逐步走向前台,引领行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在市场竞争者较少且该行业还未建立相关监管制度时,便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开展业务创新,迅速占领市场。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网络外部性”,随着一种支付工具用户数量的增加,用户之间相互转账越来越便利,配套的支付设施也越来越完善,市场的进入壁垒由此形成。先进入市场的企业能够在短期内聚集大量用户,而后进入市场的竞争者难以在短期内打破这种规模经济形成的市场准入壁垒,无法形成良性多元化发展局面。
通过对支付数据的垄断,垄断企业的垄断范围进一步扩张到其他领域。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的无边界性、数据的互通性以及拓展业务的低成本性致使垄断机构通过支付积累数据,实现数据垄断,进而将其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垄断地位传导到其他任何可能盈利的新领域。跨界资源整合成为大数据垄断竞争的主要行为,也成为行业发展的共识和必然趋势。近年来,跨界整合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结构改革,但同时也加深了垄断机构对各产业的控制和渗透,形成了相互垄断竞争且持续规模化扩张的经营主体,因此,大数据垄断的跨界传导也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竞争方式。
传统银行业经营观念未发生根本转变,各自为战,也使得银行业的支付主体地位不断被非银行支付机构蚕食。我国传统银行业一直以信贷业务作为其主要经营发展方向,追求存款和信贷规模的扩张,忽略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监管制度和技术等原因的束缚,传统银行业创新动力不足,且由于成本问题,对中小客户服务意愿和水平较低。非银行支付机构恰恰与传统银行业相反,他们技术创新能力强、服务意识强、政策制约束缚少, 关注那些不被传统银行所关注的长尾群体,逐步实现了对传统支付行业的不断蚕食。此外,垄断机构拥有大量的用户资源和资金,这些都成为与传统银行机构谈判的筹码,部分银行机构不顾行业整体发展,通过开放交易通道、提高存款利率等方式与支付机构开展合作,也为非银行支付机构迅速进入支付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
影响几何
首先,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垄断机构拥有大量的用户资源,在为用户提供便捷支付服务的同时,也在利用用户积累的大数据不断开展创新业务。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起步晚,发展过快,监管制度滞后于业务创新,使垄断机构利用监管空白,通過所谓的“创新”变相开展清算、理财投资等需要获取相应业务资质才能开展的金融业务,提升了其风险。
此外,由于垄断机构拥有支付行业大部分数据,中小机构无法同垄断机构实现“等额数据交换”,因此无法实现与垄断机构的数据共享。而大数据恰恰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生命线,这也致使中小机构开展业务创新较为困难,只能在垄断机构关注较少且为数不多的支付市场领域开展竞争,导致支付产品同质化严重, 中小机构为了生存大打价格战,甚至放弃原则突破监管底线,造成恶劣市场影响。
最后,垄断机构往往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形成了大量的用户资源,而且用户的黏合度较高。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退出市场,且其垄断地位导致市场中没有相应的机构迅速介入,那么将极易引发市场风险。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用户会将自有资金存入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或通过支付机构购买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 如果该支付机构退出第三方支付行业,那么将面临极大的数据泄露和资金安全等风险。
应对之道
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基础设施,防止出现“倒逼监管”。在通过支付垄断形成大数据垄断进而造成市场失效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通过政策干预引导垄断机构合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应具备监管底线思维,防止垄断机构通利用其庞大的数据资源进行突破监管底线的创新,并利用其市场支配单位和舆论倒逼监管,形成恶性循环。与此同时, 监管部门应结合监管需要和市场规律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从而逐步扭转大部分数据掌握在极少数垄断机构手里的局面。
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机制,促进多元化发展。数据交易是解决数据孤岛的一种市场机制,但目前由于大数据垄断造成大数据资源贫富差距过大,中小支付机构无法与垄断机构进行数据交易,因此中小支付机构只能享受微不足道的数据红利,创新动力被极大打击。长此以往,大数据鸿沟会愈发加深。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健全的数据交易机制,数据交易容易演变成“非法数据买卖”。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机制,打破大数据垄断机构的垄断壁垒,使中小支付机构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从而进行业务创新,实现市场多元化发展。
加快大数据反垄断立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通过提供个人信息数据换取服务,本质上是和以数据为驱动的互联网企业存在商业关系。所以,应将消费者福利纳入反垄断审查中, 加快大数据反垄断的立法研究,对大数据垄断进行规制。首先, 应将消费者服务市场纳入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市场。其次,应确保数据主体和垄断机构共同分享大数据带来的利益。最后,由于大数据的非独占性,大数据移植是促进大数据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因此,应明确垄断机构数据移植的义务和作为数据主体的消费者对数据移植所享有的权利,使其他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获得数据,从而确保大数据市场健康发展。
培养复合型人才,实现穿透式监管。由于支付行业的垄断容易传导至其他行业,当前少数机构通过其第三方支付垄断地位积累的数据资源,在电商、交通、餐饮等多个细分产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虽然其经营外在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但根本都是基于数据垄断实现的。由于监管部门只能对本部门负责行业进行监管,无法对该类企业进行统一有效监管,所以应该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透过表面经营形式分析其业务本质,从而实现穿透式监管。
加强宣传引导,增强消费者的数据保护意识。便捷性是用户体验的重要因素,但用户往往容易忽略,在获得便捷服务的同时需共享自身消费行为等隐私数据。同时,由于垄断机构通过各种条款,要求用户享受服务的前提是允许企业获得其行为数据,因此数据一旦泄漏或被滥用,消费者便首当其冲。在进行政策干预的同时,应辅以宣传教育,让消费者充分意识到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增强数据隐私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