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现金贷监管模式的经验与借鉴
2018-07-14党鸿钧
党鸿钧
现金贷最初起源于美国“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通常由借款人给放贷人提供一张包括本金和利息的远期支票,约定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发薪日持支票向银行兑付完成还款,是一种面向次贷人群,期限为一至四周,金额一般在100~ 1000美元,具有无抵押、无担保、无消费场景、无指定用途、高利率等特点的小额现金贷款。
近年来,我国现金贷业务发展迅猛, 经营粗放、烂放贷款、畸高利率、暴力催收等乱象层出不穷,广受诟病。与之相对的国外现金贷业务由于起步较早,至今已经发展近30年,期间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监管实践经验。笔者认为,通过参考研究国外现金贷发展历程,对我国现阶段加强现金贷监管有一定的镜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我国现金贷业务发展现状
现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与消费金融融合发展的新生产物,传入中国后依托互联网金融技术优势发展迅猛。截至2017年11 月19日,我国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平台已达2693家,现金贷余额规模约1万亿元。现金贷能够有效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 满足部分收入较低群体的合理信贷需求, 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其生活品质,也符合我国依靠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趋势,是国家鼓励的普惠金融发展方向。但是,由于现金贷发展初期缺乏有效监管,各路资 本蜂拥而入,部分现金贷机构趁监管空白期加速业务野蛮生长,进而引发如下问题:
暗藏畸高利率,贷款成本过高。赴美上市的趣店,仅2017年上半年净利已达9.74亿元,净利润率达53%,而更多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现金贷机构往往利用贷款手续费、服务费、砍头息、逾期滞纳金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折合名目繁多的信息认证费、贷款手续费、服务费、代理费、保证金、利息等贷款费用,现金贷的实际年化利率平均为158%,最高可达600%。
经营模式粗放,审查标准不明。现金贷发展初期,许多现金贷机构都想快速占领市场、做大规模,经营模式粗放,贷款审核流于形式,没有明确的审查标准, 借款人仅需提供简单信息即可在线申请贷款,以致一些没有偿还能力的人能够轻松获得贷款,但到期后无力偿还,逐步陷入债务陷阱。更有采取欺诈手段,诱导消费者过度举债的案例存在。
暴力催收频发,侵害消费者权益。由于审核不严滥放贷款,借款人往往难以承担高额滞纳金,贷款逾期时有发生,逾期贷款信息又不会纳入征信记录,逾期后只能依靠事后催收。目前,现金贷机构多采用电话、短信“轰炸通讯录”等软暴力方式催收逾期贷款。不良贷款往往低价打包给第三方催收机构,但由于缺乏监管, 催收行业鱼龙混杂,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不规范甚至暴力催收事件时有发生, 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现金贷监管的国际经验
完善监管体系
在发薪日贷款发展初期,美国和英国将发薪日贷款机构视为有放贷资质的机构统一监管。美国包括发薪日贷款在内的放贷机构均接受《联邦贷款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真实借贷法》《公平债务催收法》等法规约束。但是,随着发薪日贷款的迅速发展,所引起的债务陷阱争议与日俱增,近年来各国纷纷出台发薪日贷款新规加强监管。2014 年4 月英国率先制定《消费贷款管理细则》,对高成本短期消费贷款进行规制。2016年6月,美国发布《发薪日、汽车消费以及特定高成本消费分期贷款法案》(征求意见稿),2017年10月发布《关于防止发薪日贷款陷阱的最终规则》,进一步加强对发薪日贷款的监管,防止发薪日贷款陷阱。
美国的发薪日贷款监管机构是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在联邦层面对发薪日贷款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准入机制和监管报告机制等进行严格限制, 对包括典型的14天发薪日贷款和30天发薪日贷款等45天以内的短期贷款,以及30天内一次性还款的短期车贷、45天以上的长期气球贷进行监管。美国各州也拥有对发薪日贷款相应的监管权限,对发薪日贷款的监管规则不尽相同。一些州允许发放发薪日贷款,仅须符合联邦监管法规即可; 个别州在联邦监管法规的基础上,对发薪日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实施更为严格的限制;而部分州则完全禁止发薪日贷款。
英国的发薪日贷款监管机构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包括发薪日贷款在内的个人高成本短期消费贷款进行监管。加拿大实行各州负责对发薪日贷款进行政府监管和发薪日贷款协会进行自律监管的监管体制,并制定《刑法》c-26补充案对发薪日贷款进行规制。
美国对发薪日贷款机构实施备案登记制管理,要求发薪日贷款机构必须向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进行登记备案。英国则采用资质认证方式,发薪日贷款机构需向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提交申请资料,取得资格认证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澳大利亚也采用资质认证方式,要求发薪日贷款机构需向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获批信贷牌照后才有资格开展相关业务。
限定贷款额度及展期
美国发薪日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000 美元,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限额,但大部分州都规定短期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美元。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依据适当性原则,要求发薪日贷款机构只向合适的人贷款,开展足额偿付能力测试(Full-payment test),评估借款人在借款期内偿还最大一笔分期付款后的30 天內,是否有能力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和其余主要债务支出。或者以本金偿付选项(Principal-payoff option)代替足额偿付能力测试,但在本金偿付选项下,短期贷款金额不能超过500美元,并且借款人必须在持续偿还本金的前提下,一次性或至多分三期还清贷款。借款人已经有6次以上的短期贷款,或者在12个月的周期内超过90天背负短期贷款时,不得以本金偿付选项替代足额偿付能力测试。此外, 发薪日贷款机构对于风险较低的借款人可以不经过足额偿付能力测试和本金偿付选项直接选择低风险贷款选项(Less risky loan options),条件是贷款机构每年发放的短期贷款或气球贷不得超过2500笔, 且从该部分贷款中获得的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的10%。
英国要求发薪日贷款机构必须开展偿付能力测试,评估借款人在维持基本生活开支和其他财务支出的基础上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并禁止向偿付能力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英国明确规定发薪日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25%。英国要求贷款机构对于同一笔贷款最多只能允许两次展期。
设置利率上限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规定,包含利率、申请费等相关费用在内的长期贷款利率不得超过36%。美国联邦政府对发薪日贷款利率无统一限制,由各州自行规定最高贷款利息,但须受联邦政府监管。哥伦比亚规定,发薪日贷款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英国规定,包含各项费用在内的发薪日贷款最高日利率不得超过0.8%, 且展期后的全部利息和各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金的100%。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贷款年利率均不得超过60%,年利率低于48%的贷款被认定为合法贷款,而年利率高于48%但低于60%的贷款应先被推定为苛索,最终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
规范信息披露
美国《诚实信贷法案》规定,发薪日贷款机构在内的贷款机构必须详细披露贷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条款、贷款额度、利息、年化利率及手续费等信息,特别是要将包含利息和手续费在内的所用费用统一折算为年化利率。此外,还要求发薪日贷款机构对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也进行披露。英国规定,发薪日贷款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披露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年化利率、姓名和住址、还款总额、还款期限,以及撤销贷款的权利等信息。
同时,美国要求贷款机构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贷款机构必须使用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注册信用报告信息系统,报告和获取通过足额偿付能力测试或本金偿付选项的贷款信息。贷款机构可通过申请,被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认定成为注册信用报告信息系统。而作为消费者信用报告公司,注册信用报告信息系统必须接受相应的联邦法律规制。贷款机构应当报告基本的贷款信息,并及时更新。如果没有可以使用的注册信用报告信息系统,无法从该系统获取信用报告,贷款机构也必须先查询借款人在本机构的贷款记录,才可以通过进行足额偿付能力测试审核贷款。但是,在注册信用报告信息系统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本金偿付选项是不被允许的。
加强消费者保护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规定,禁止债务催收人对消费者进行骚扰或虐待, 并且禁止采用不公平、不合理方式催债或试图催债,禁止债务催收人在上午8点以前或晚上9点之后与借款人联系,债务催收人不得通过电话或其他任何方式骚扰借款人。消费者遭受暴力催收后,可向法院起诉或向联邦交易委员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投诉,暴力催收人将受到严厉处罚。日本《地下金融对策法》规定,了在催债过程中的一些禁止行为,如不得在夜间等不适当的时间段进行债务催收,不得干扰借款人的正常工作场所,不得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赔偿要求等。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规定,对借款人逾期收取的罚金不得超过每天15英镑与按0.8%日利率收取的利息总额,且归还的贷款(含罚金)最高不能超过借款金额的两倍。澳大利亚也有类似规定,收回的金额不能超过调整后放贷金额的两倍。此外, 为避免借款人因一时冲动而贷款负债,英国为借款人设置了14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借款人后悔时可单方提出撤销合同, 并要求退还相关费用。美国规定,在足额偿付能力测试选项下,借贷机构在借款人连续3次进行短期贷款或长期气球贷后必须遵守一个强制的30天冷静期的限制。
对我国现金贷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健全监管体系,实施准入管理
现金贷监管应该坚持疏堵结合,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在鼓励正规持牌机构通过合理方式满足长尾人群合理金融需求的同时,整治突出问题和问题机构,引导现金贷机构审慎经营,规范现金贷理性健康发展,守住风险底线。首先, 建立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双线监管机制。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统筹制定监管目标、监管范围、准入机制和行业标准,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金贷机构实施属地监管。其次,实施准入管理。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持牌经营。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此外,在兼顾不同金融业态市场准入的相对公平性的基础上,应明确现金贷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资金来源及融资比例。
设置偿付能力测试,合理限定贷款额度期限
依据适当性原则,设置偿付能力测试,要求现金贷机构通过偿付能力测试评估借款人在维持基本生活开支和其他财务支出的基础上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强化测试结果运用。禁止向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偿付能力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确保现金贷机构只向合适的人贷款。
在科学调研、准确掌握当前公众消费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间借贷、小额信贷和现金贷业务发展现状,借鉴国外现金贷监管规定,合理限定我国现金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同时,规定借款人的展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每次展期必须归还部分贷款,从而确保借款人能够每次以偿还能力范围内的数额逐步还清贷款,降低债务负担。
要求现金贷机构必须将利息、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统一折算为实际年利率,且实际年利率不得高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严格禁止砍头息,明确现金贷机构不得从本金中先行扣劃利息、手续费和保证金等费用。
健全风控措施,实现信息共享
风控是现金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大数据征信的兴起和应用能够有效提升风控能力,降低信用风险。符合条件的现金贷机构可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建立现金贷行业信息共享平台,设置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提升风控水平。
严格贷前审核,及时上传逾期信息, 公开失信信息,提升失信人的违约成本, 有效防范信贷欺诈和多头借贷,规制逾期行为。鉴于现金贷不同于传统信贷,应当结合现金贷借款期限短、金额小等特点制定逾期信息评价标准。逾期信息的判定可参照信用卡容时服务,为借款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借款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可视同为按时还款。
根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借款人违约风险等因素实施现金贷利率差异化定价,逐步为信用良好的客户降低费率、提升贷款额度。
规范催收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规范催收行为,要求现金贷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不得通过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侮辱、诽谤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催收债务; 严禁催收人在上午8点以前或晚上9点之后的任何非正常时间段与借款人以任何方式进行联系催收债务;严禁使用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重复不断地骚扰借款人或亲友,对借款人造成人身、心理或财产的伤害。金融消费者遭遇暴力催收后,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若涉及犯罪行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对贷款额度、期限、利息、年化利率、关键条款等需要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及披露方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现金贷机构向借款人介绍现金贷产品时,必须充分披露贷款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要求现金贷款机构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贷款信息。
进一步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养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诚信意识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畅通投诉咨询渠道,发布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能够理性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避免过度举债而造成征信不良和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