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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城市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探究

2018-07-14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12期
关键词:基础设施信用资本

黄 艳 张 睿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PPP融资模式概述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经济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经济性基础设施有六大系统,即能源的供应系统、供水和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通信系统、环保环卫和防卫防灾系统。社会性基础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教育等。城市基础设施大多指经济性基础设施,本文也采用通常做法。

PPP融资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为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和社会资本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PPP融资模式是当前最主要的融资模式,通过制定合同或协议来划分政企之间的权利义务,参与各方互惠共赢共担责任和风险,获得比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二、当前城市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强调要不断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为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打开了大门。为鼓励社会投资,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2014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奠定了基础;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为社会投资划定了范围,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积极作用;2014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这些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提供了保障,但这些政策法规多为指导意见,法律层次较低,政策指导力度不够,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在政策不稳定、投资风险大、权益无法得到完全保障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中踌躇不前,加剧了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难度。

(二)政府信用水平不高

2015年6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由于城建项目周期长、风险高、投资回报率低,在项目建设运营中往往历经多次政府换届。地方政府领导人变换,新官不理旧事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政府之前对民营企业做出的承诺无法兑现,产生政府履约失信的问题,比如城市基础设施补偿机制不到位、单方面取消部分条款等。

2015年4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要严格履行合同,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上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用进行了约束,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民间资本的担忧,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力,政府往往占据主动地位,一些涉及政府违约失信的合同诉讼,存在立案难、审理难的现象,致使社会资本方尤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望而却步。

(三)定价机制缺失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如供水、供电、燃气、轨道交通等。这些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提供的产品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自由定价。定价又涉及社会资本、政府、消费者三方的利益。社会资本注重如何获取利润最大化,以最优的价格为政府和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如何尽快回收投资成本,获取合理回报。政府关心如何以最低的价格购买优质的服务,既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又显示了政绩。由于政企目标不一致,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多数定价未调整到位,有些行业处于常年亏损的状态,企业只能维持正常经营,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打击了社会资本投资公用设施的积极性,而价格调整又涉及到广大用户的利益,往往遭到强烈反对。

三、城市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的改革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风险高,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社会资本、政府、消费者、银行、中介机构等多方利益。现行法律法规、操作指南立法层次低,各部委发布的意见、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不能紧密衔接,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建设运营,给大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快法律制度的建立,高瞻远瞩,从顶层制定一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法律”,以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范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相关行为,给非公有制企业一颗定心丸,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切身利益,消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忧虑,为社会资本大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创造良好环境,使特许经营、PPP等融资模式得到有效规范的发展。

(二)建设政府信用

在特许经营、PPP等融资模式中,社会资本主要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来约定政企双方的权利义务,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政府能否守信、能否履行合同,是项目能否顺利建设、运营、回收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不因领导的变动而朝令夕改,切实履行承诺。首先,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对政府信用进行约束,提高政府对信用水平的认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为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提供依据;其次,建立政府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息公开,鼓励独立第三方对政府信用进行评级,将评级报告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以此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信用水平的监督;再次,建立政府信用绩效考核,强化契约精神,将政府违约行为与其年度工作考核相关联,加大政府违约成本,使政府重视信用水平建设;最后,严格政府违约惩处措施,明确惩处原则。对不同程度的政府违约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起到警示的作用。

(三)构建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

政府应在普遍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各个行业的平均成本、居民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盈利性平衡制定公用设施的价格,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建立成本动态调整制度,通过成本监审制度约束市政公用设施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保障政府定价的科学化。在此基础上,保证公众可以参与定价听证机制,确保定价信息公开、透明,避免企业、政府、消费者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定价目标的实现。通过合理的价格制定,进一步完善公用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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