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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积分营销会计处理

2018-07-14罗刚强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11期
关键词:交易价格准则义务

王 琴 罗刚强

一、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依靠技术条件积分营销已经演化成一种新型的精准营销工具被各大电商平台高度重视,电商平台积分营销竞争激烈,纷纷推出各具特色积分政策。因此互联网平台积分体系运用而生,提炼积分体系架构,包括积分获取、积分获取规则、积分使用消费、积分消费规则、积分扣减和积分管理等多项内容。

与实体店积分营销政策不同,互联网积分获取途径比较多,除了传统的消费积分获取还有行为积分获取,即消费者尚未支付任何形式的等额货币仅仅依靠签到、新用户注册、登录、商品评价、晒单等行为就可以获取积分。此外,互联网平台积分有扣减规则主要是对于用户错误行为的负激励比如用户注册提供虚假资料、退货、拒收、恶意评价、恶意投诉等。再者依托于互联网,积分权益日益扩充包括积分加现金消费、积分兑换商品消费、积分兑换优惠券消费、积分赠送消费等。

商业模式的多样化给会计核算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难度,本文结合新收入准则,尝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探讨。

二、互联网企业积分会计处理

(一)积分获取会计处理

1.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放积分

用户购物消费获取积分,积分附着于销售行为,为了获得顾客忠诚度,企业在消费者再次购物时给予价格上的优惠。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我们可以把它属于新收入准则框架下,用“五步法”收入确认进行会计处理探讨。

(1)识别与用户订立的合同

用户进入互联网平台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筛选比对,确定自己要购买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方式、送货地址等信息内容后提交订单。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这种约束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数据电文可以界定为书面形式合同。

(2)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履约义务包括把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送达给用户和发放积分。我们需要判断和识别送达商品和发放积分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判断发放积分能否独立成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依据新收入准则,企业发放积分认为是消费者取得额外购买选择权,消费者行使该权利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那么我们认为该选择权是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互联网平台公司发放积分时,应该划分为两项履约义务即发出商品或服务和发放积分。

(3)确定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指出“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新收入准则还特别说明企业与消费者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奖励积分等因素而变化,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司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一般而言,交易价格清楚;如果消费者使用了积分抵扣了部分现金,应分析积分来源判断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如前所述,发放积分单独视为履约义务。发放时,以历史积分兑换概率为基础估计积分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项额外购买选择权,待顾客兑换时确认收入,期末被清零的未使用积分全部转入损益。

(5)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销售商品,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时点,进而确定确认收入的时间点。

2.互联网企业赠送获取积分

用户通过执行签到、注册、登录、商品评价、晒单等行为获取积分,此种积分政策设计是激励消费者做正确行为,增加平台参与度、活跃度,引导促进用户下单,实现用户的有效转化的有效途径。消费者用各种行为获取一定积分后在未来购物消费时等价值抵减部分款项,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此项抵扣减少了部分款项收入,实实在在给予了消费者商品服务的相关价格优惠。针对此类情况,本人认为在赠送积分时不进行会计处理,仅仅记录在积分体系中,待到消费者行使积分权益时可视同商业折扣予以确认。

(二)积分消费和积分扣减的会计处理

1.发放积分被消费或扣减

如前所述,发放积分视同企业提供了重大权利,已经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那么在企业发放积分时既已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消费者行使积分权益,也就是认为用户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应该相应结转负债,确认收入。如果此类积分被扣减、失效或者被消费者放弃,即认为该选择权失效时,可作相同的会计处理。

2.赠送积分被消费或扣减

消费者获得积分后可直接充当一部分现金支付,也可以选择兑换优惠券后支付,事物本质相同。结合前面分析,消费者享受积分权益可视同商业折扣确认即在折扣发生时按实际折扣后的金额据实入账。互联网企业赠送积分时不进行会计处理,相应地,如果此类积分被扣减、失效或者被消费者放弃,也不需进行会计处理,调整积分体系即可。

三、互联网企业积分会计处理案例

案例一,某互联网平台企业实行奖励积分促销政策:签到、注册、登录、购物评价、晒图可赠送相应积分,另外规定购物10元可兑换1个积分,获得的积分可以以0.02元/分的价格充当货币在商品购买过程中等额抵扣价款。1月1日到3月1日A消费者在该平台经过一段时间的签到、注册、登录获得了400积分。

消费者获赠积分不进行会计处理,该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积分体系记录A消费者积分余额:赠送积分400分、发放积分0分。

案例二,3月2日A通过平台购买商品价款100元整(不含税,增值税16%,下同),其选择通过赠送的积分400分抵扣商品货款8元(400分*0.02元/分),实际支付92元。本案例中,赠送积分抵货款,互联网平台减少收入8元,可作为商业折扣确认,按92元收入据实入账。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106.72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4.72消费后,互联网平台积分体系记录A消费者积分余额:赠送积分0积分、发放积分0分。

案例三,3月5日A消费者继续在该平台购物,A采购商品10000元,获得平台公司发放的1000个积分,价值20元。按新收入准则,企业应当将该已收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11600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9980

合同负债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600

此时积分体系记录A消费者积分余额:赠送积分0积分、发放积分1000分。

案例四,3月8日A消费者第二次在该平台购物消费20000元。遵照该公司实行奖励积分促销政策,A获得平台公司发放的2000个积分,价值40元,并享受上次购物获得的1000个积分抵减20元货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23180

合同负债 20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19960

合同负债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3200

3月5日至10日,A消费者通过各种行为,获取平台赠送积分200分。此时积分体系记录A消费者积分余额:赠送积分200积分、发放积分2000分。

案例五,3月12日A消费者第三次在该平台购物消费30000元,A获得平台公司发放的3000个积分,价值60元,并享受前次购物获得的2000个积分抵减40元货款和赠送200积分抵减4元。本案例中既涉及发放积分权益又涉及赠送积分权益,可考虑扣除商业折扣后交易价格为29996元,销项税额为4799.36元,再进一步对交易价格29996元进行分摊,计算3000个积分价值60元,最后可以确认本次收入为29936元。A消费者实际优惠金额为44.64元,分别是赠送积分优惠4.64(4*1.16)元和第二次2000积分价值4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34755.36

合同负债 40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某商品29936

合同负债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4799.36

交易后平台积分体系记录A消费者积分余额:赠送积分0积分、发放积分3000分。

四、结论

实务中,互联网平台积分营销竞争激烈,企业对相关会计处理非常重视,有递延收益法、预计负债法、直接费用化处理等多种方法。本文结合新收入准则,从积分获取来源这个维度对经济活动实质进行分析后提出:积分获取方式不同可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赠送积分视同商业折扣,发放积分视同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不仅反映经济业务实质,为企业降低税负,还体现了会计信息真实性、可靠性和决策相关性。这种会计处理必须依靠互联网平台企业庞大积分体系,详细记录积分获取方式和积分数量实时变化数据,更要以大数据、云计算、会计人工智能等多种技术手段为支撑,使积分营销会计处理会更加精细化和价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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