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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法政策中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2018-07-14王树英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11期
关键词:款项收款权责

王树英

我国的会计实务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税法政策中既有权责发生制,又有收付实现制,尤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体现的非常明显。本文将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个角度,详细地进行分析。

一、概念解析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应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在本期是否收到款项,都要将其作为本期的收入记账;应属于本期的费用,不论在本期是否支付款项,都要将其作为本期的费用记账。只有具备了收款的权利或是付款的责任,就要在当期确认收入或费用。

收付实现制,又称“实收实付制”,是按照收入或费用在当期是否收到或支付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费用归属的一项原则,凡属于本期的收入,必须在本期收到款项,才能记做本期的收入;凡属于本期的费用,必须在本期支付了款项,才能记做本期的费用。

二、增值税中相关政策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是,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或是拿到了能够索取款项凭证的当天;如果开具了发票,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这条规定,前半部分依据收付实现制,后半部分依据权责发生制来规定的。收到销售款项等于收款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这是依据收付实现制;另一方面,如果拿到了索取款项的凭证或是开具了发票,就等于获得了收款的权利,增值税纳税义务也随之发生,这是依据权责发生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政策分析:

1.双方约定的是直接收款方式,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当天或是获得索取款项凭证当天,而不管货物是否发出。此条依据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收到款项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取得收款凭证等于拥有了收款权利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

2.双方约定的是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合同或没约定收款日期的,纳税义务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等于拥有了开始收款的权利,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

3.双方约定的是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合同或没约定收款日期的,纳税义务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则等于拥有了开始收款的权利,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

4.双方约定的是委托代销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对方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以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时间,依据权责发生制;以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时间,依据收付实现制;以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时间,是依据权责发生制。

5.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项或是拿到索取款项凭证的当天。此条款规定,前者是依据收付实现制,后者是依据权责发生制。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析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论款项收付与否,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账;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账。这一条款明确表明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是与会计记账原则一致的。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处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如果只是进行计提而没有实际发放,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这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五险一金: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条款规定的社保、公积金及补充社保,必须是实际缴纳过的,如果只是计提出来而没有实际缴纳,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为自己企业中的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此条款规定的特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必须是实际支付过的,如果只是计提出来而没有实际支付款项,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5.《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准予税前扣除。此条款规定的利息费用,必须是实际支付过的,如果只是计提出来而没有实际支付,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6.《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当期工资薪金总额的14%。此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必须是实际支付的部分,如果只是计提出来而没有实际支付的部分,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7.《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当期工资薪金总额的2%。此条规定的工会经费,必须是实际拨缴过的,如果只是计提出来而没有实际拨缴,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8.《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扣除,但不超过当期工资薪金总额的2.5%,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下年扣除,但财税[2018]51号文件改为8%的扣除比例,2018年1月1日执行此新比例。此条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当期实际支付的部分,如果只是计提出来而没有实际支付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9.《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支出分期摊销到各个受益期间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

10.《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此条款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制定,费用虽已支出但并不全是当期费用,需分期摊销正是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1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此条款规定的财产保险,必须是实际缴纳过的,如果只是计提出来而没有实际缴纳,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1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属于经营租赁的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属于融资租赁的按照提取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支付”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综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规定,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都已经涵盖,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大部分的费用支出扣除,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制定的。希望本文的分析能给相关会计准确地掌握政策和正确地处理计税业务带来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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