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执法,呵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
2018-07-13薛峰罗培新
薛峰 罗培新
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要求为企业家营造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而其中,“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至为关键。正确把握“亲”“清”二字,需要政商恪守法治底线、诚信原则、公正标尺和双赢目标,既要矫正勾肩搭背、过从甚密的官商不分,又要防止谈商色变、为官不为的过犹不及,做到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携手共建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廉洁互信、相敬如宾,各尽其责、共谋发展。而所有的这一切,均要以法治的方式来引领和保障。
让企业家安放自身
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只有安放自身才能兼济天下。基于过往实践,特别是借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这方面,必须牢牢把握以下数点:
其一,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要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此点至为关键,因为一旦冤枉入罪获刑,辛苦数十年打拼的基业,就有可能毁于一旦。人生不可逆,犹如开弓已无回头箭。冤假错案,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而且是创造财富的热情与信心。
其二,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犯罪构成要件,禁止类推解释,对定罪依據不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此点同样非常重要,疑罪从无,从轻处断,对于企业家的财富创造激励,善之大者,莫复如是!
其三,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慎重把握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该要件。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第四,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在企业发展、市场竞争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犯罪活动,为企业家正常经营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以及市场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
第五,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对确已构成犯罪的企业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决定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对被依法羁押的被告人,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等权利。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企业家,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尽量适用非监禁刑。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等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其六,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理企业家个人犯罪时,要避免随意牵连处置企业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应当及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政府须带头守法守信
构建法治化的政商关系,对政府而言,除了法无规定不可为之外,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构建诚信政府,做到有令必行,有诺必践。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社会主体之间的横向信用关系而言,政务诚信记载的是政府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的纵向信用关系。各级政务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引领作用。说得通俗一点,要让老百姓守法守信,政府自己必须带头守法守信,特别是,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于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如果政府违约,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政府承担违约责任。政府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企业自然是第一受损人,但最终为此埋单的还是政府的公信力,是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拥护和支持。为维护政府公信力,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现行政绩考核机制进一步优化,将“政务诚信”纳入政绩考核中,对政府机关的合同履约率实行考核,增强政府人员的诚信意识,消除地方政府的失信积弊。
法院在审理政府作为一方的合同纷争时,不能偏倚裁判,而要依法审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要依法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效力,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允诺案件。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对企业的各项合法承诺。这对于时下普遍推行的PPP尤具意义。
另外,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行政协议不能履行,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企业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审慎处理好企业改制相关纠纷,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民营企业的正当权利。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法院要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企业家财产征收征用案件。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以法治方式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呵护的不仅是企业家群体,更是呵护社会进步之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