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控制权往往掌握在资产控制人手中
2018-07-13
董事会 2018年5期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出席第四届思想中国论坛时提出,契约存在不完全性,当契约没有规定某一行为时,这个行为的剩余控制权往往掌握在资产控制人手中,剩余控制权与其他商品一样具有稀有性。在企业的相互关系中,谁拥有的剩余控制权越多,就越具有投资价值。而在两个公司合并时,被合并公司的剩余控制权会减少,相应的权利也会减少,激励就会更少,这就是独立性的优势和很多创业行为的原因。
哈特教授进一步指出,企业金融中剩余控制权的概念很重要,有助于我们理解影响企业金融的因素。在企业创立初期,首先要面临的就是融资,完全契约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些初创公司,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会建立金融契约关系。但金融契约往往非常不完全,在创业过程中,如果给创业者控制权,就可能走向不同的方向或是存在其他问题;但如果给投资人更多的控制权,也存在过于关注投资回报和过度控制的现象。
那么到底谁应该拥有控制权?哈特教授认为,债务合同是根据情况进行控制的简单方式,可以通过债务合同对具体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区分。另外,分散股票的投票权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针对这个问题现在也提出了一種双重股权结构,即一部分股权由公司内部人掌握,另一部分在公开市场中销售。当今很多高科技企业都选择了双重股权结构,像阿里巴巴、谷歌、脸谱等等。哈特教授强调,这种结构是允许的,但是必须有一些退出条款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