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法人犯罪是个伪问题
2018-07-13孙大午
孙大午
关于企业的刑事涉罪,上次法学家江平先生过来,还邀请中国人民政法大学起草《民法通则》的赵旭东教授,我们三人之间有个对话。从立法来说,我认为就是有问题的。
民企法人犯罪是个伪问题。我们在民法上规定,法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法人主体有4种,一是机关法人,一是事业法人,一是社会团体法人,还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指政府,政府有犯罪的吗?就算领导班子都腐败了,重新换一拨人,政府照样运转,机关法人没有犯罪的问题。事业法人,我们的工青妇及大学,这些有犯罪的吗?社会团体法人也没有。唯一犯罪的就是企业法人,尤其是民企法人犯罪,这是悬在民企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的法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个原则必须维护。
法人代表犯罪并不意味着是法人犯罪。为什么民企的董事长犯罪就等同于法人犯罪,一定要把法人灭掉,没收拍卖你的财产。民企的问题首先是立法的问题,没有法人地位也就没有法人财产权。我们把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统统等同于老板的个人财产,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理顺。当然,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说,民企也常常不注意切割自己的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只要是注册的,哪怕是独资公司,那个财产就是法人财产,不是家庭财产也不是个人财产。一旦注册,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个资产已经不属于个人了,实事求是地说,就是公财产,应该受到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制约,不等同于个人资产,想花就花想用就用,那是不行的。
法人代表和法人权利也是边界模糊、不清楚的。比如有个案例,某幼儿园校车出事了,不抓园长,而是去抓投资人,这是一个误区。谁选为一把手,谁就是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去工商局更改法定代表人,因為你当选你有权利,人财物产供销都在你手里。我从监狱出来以后就发现这个问题了。现在职业经理人都可以当法定代表人,我们在这方面一是不清楚,二是不放心。对职业经理人应当是保底限高的,限制行政权力,从公司章程上体现;公司章程对企业来说就是有法可依,不能卖企业,但有决策权,有经营权。美国福特的AB股制度,A股大家可以买,但是没有决策权,B股是福特家族的成员,选董事长,只要是家族的人,都有投票权。这也是一种解决方法。
总之,企业的生存脱离不了历史的或政治的形态,最主要的还是观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