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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逻辑与特征
——与发达国家对比的视角

2018-07-13林映茹

时代金融 2018年33期
关键词:金融业金融过程

林映茹

(广东华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 中山 528400)

近些年来,由于科技的创新和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但是,尽管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其在世界的影响力依然是十分有限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除了在北宋时期发明交子被视作为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以外,对于世界金融创新发展,我国所做出的贡献可以说是极为有限的。但是进入到2013年以后,我国的余额宝、移动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金融服务项目不仅对国内居民的生产产生了影响,同时,其也引起了世界其他各个国家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在世界上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快速发展主要集中在英美等金融业与信息技术产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日常生活需要,其在金融自由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发展也十分的迅速,如我国就是其中之一。为此,笔者将从与发达国家对比的视角,分析我国移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逻辑与特征,进一步深入探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律,促进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逻辑分析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以英美的国家为代表的发表国家,由于金融业和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因此,其在创新时延续着传统金融的优势,长期以来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而从金融业的发展格局来看,世界最大的资本市场、金融机构和创新产品也都集中在这些国家,相较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说,以英美为首的发达国金融业的自由化和市场化程度相对比较高,其在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时往往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我国的金融背景与英美等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异,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英美等发达国家那样深厚的金融背景和底蕴。[1]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好进步,我国互联网行业也取得了较为良好的发展,如新浪、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和京东等企业的发展态势良好,其核心业务早已为本土受众所熟知,而且我国人口众多,互联网金融需求度高,因此其发展十分的迅速。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其具体的金融逻辑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抑制,金融不发达与互联网金融创新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虽然取得了快速发展,各行各业虽然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但是,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显性和隐性的金融抑制仍然无法避免。以商业银行的发展为例,其作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良好金融体系的构建十分的重要,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利率,尤其是存款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其水平明显低于市场出清利率。而且,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也十分的突出,在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融资,在资源配置上都更加的偏向于国有企业或者是其他与政府存在有一定关联的金融机构,而民间的金融业融资所受到的约束极为明显。此外,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管制较为严格,金融业的准入门槛相对来说比较高,尤其是对于民间资本来说,大部分传统的金融服务领域其都难以进入。[2]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也正是这种金融抑制造成的套利空间和金融服务市场空白的存在,为其发展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使互联网金融得以不断创新和发展。如阿里巴巴旗下知名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项目余额宝就是一个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其以货币基金为主要流通手段,其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除了支付宝自身所具备的影响力以外,还有极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其早期的收益比较高,相较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来说,自然能够吸引更多人的目光。而P2P网络借贷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则主要是因为其利率比较高,风险控制得当。而我国第三方支付尤其是移动支付在近几年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也与金融不发达及金融管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第三方支付正式出现之前,我国非现金支付手段主要是借记卡和信用卡POS支付,而且发卡机机构主要是银行,银联基本上垄断了零售市场的金融服务项目,在支付时,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依靠的信用卡,而我国由于信用卡产业没有发展起来,线上交易支付工具缺乏,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在以支付宝、微信等为主体的二维码扫描支付诞生之前,银联及中国移动曾尝试与NFC技术为基础发展移动支付,但是,由于两者在合作时都希望能够掌握主导权,致使该支付技术未能在我国有效推广,其也为后来支付宝和微信扫码支付的发展留下了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基本上在金融行业发展时,每个国家都会进行适当的金融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所产生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包容的,其为它们提供了探索和发展的空间,这也是支付宝、微信及腾讯等第三方支付得以广泛发展的重要原因,其有效的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另外一方面,部分领域的严格准入管制保护了传统金融机构,其使得部分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困难。

相较于国外的金融监管来说,我国金融监管力度实际上并不是很强,且在制度及法律方面都存在有较大的漏洞,这使得我国的互联网支付规模和网络借贷规模居世界首位,其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如在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发布有关于金融监管的专项条例之前,我国就已经有数千家网络借贷平台运行,在其运营过程中金融监管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金融监管力度小,虽然给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其所带来的风险及潜在安全隐患相对来说也比较高。因此,近些年来,我国也开始尝试借鉴和学习西方先进的监管方式,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加大了金融监管力度。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特征

(一)非金融类IT机构主导的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都在创新工作开展和落实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事实却并非如此,在过去由于我国一直在控制银行不良资产率、整治资本市场秩序并规范相关的保险产品,进而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创建了富有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些行为苏日安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其也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与实体产业之间始终保持有一定的距离,导致金融业在发展时始终难以有效适应互联网经济跨界、融合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的转型发展速度十分的缓慢。而在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产业在我国高速发展,新浪、网易、百度、腾讯、阿拉巴巴和京东等应运而生,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借助计算机的技术优势实现了对传统产业的融合改造,这些互联网产业也开始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成为时代转型发展的需要。[3]

(二)风险多发的金融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其创新也并非是一帆风顺,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模虽然不断扩大、创新程度不断提升,金融交易模式多样,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但是,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只有少部分企业创新成功了,而且创新的风险也时时刻刻存在。在互联网创新过程中第三方字符行业中挪用用户备用金、网贷平台的跑路和骗贷现象,如知名网络融资平台“e租宝”在2014年7月上线,截止到2015年11月街垒成交数据为703亿元,其在当时行业内排名第四,但是,在2016年1月涉嫌非法集资500多亿,广大居民因此受害,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之高。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如此高的风险,主要是因为市场监管力度不够严格,供求双方的数量众多,用户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比较差。

总之,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十分的迅速,从当前互联网金融穿心的逻辑与特征来看,其发展起步时间虽然比较晚,但是其交易规模、创新程度以及市场渗透率等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未来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完善,互联网金融还将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还需要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做好市场规划工作使其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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