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
2018-07-13
(平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宁夏平罗 753400)
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如何开展畜产品安全监管,建立诚信社会和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是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
1 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
1.1 全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严峻
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加工病死畜、销售注水肉等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一方面违法生产者因利益的驱动,铤而走险,另一方面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面广,监管体系不健全是此类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1.2 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面广,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运输、屠宰、加工、动物防疫、兽药、饲料、药物残留等多个方面。近年来,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积极实施涉及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相关企业负责人、经营户、养殖户的法律法规培训,各类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一部分生产经营人员在养殖投入品使用、屠宰、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1.3 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基层监管执法环节薄弱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配套出台推进的各项措施,有力推动乡镇监管机构建设,但大部分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没有全面开展,一是人员配备少,大部分没有执法资格、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加之规模养殖户、饲料、兽药经营户众多,监管难以到位。二是驻乡镇畜牧兽医工作存在由乡镇政府管理情况,工作职责不明确,由乡镇府安排从事拆迁、环境卫生整治等业务之外的工作,造成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 如何建立发挥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作用
全面履行县乡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还需要结合平罗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形成全方位的监管,从管理体制上建立适应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系,使之成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捍卫者。
2.1 强化队伍建设
一是明确县级监管机构职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动物产品生产、运输屠宰、加工、动物防疫、兽药、饲料、规模养殖、药物残留等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按照生产经营环节不同,分类分户划分监管对象,由农牧局所属的各个畜牧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环节监管职责,可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问题。二是加强乡镇畜牧站人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建议农牧部门与乡镇政府加强沟通,保障畜牧站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实行乡站人员调整交流制度,有利于全县畜牧兽医工作交流,也能鼓励和调动驻乡镇兽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是提高人员素质。乡镇畜牧站人员由于常年从事与业务无关的工作,存在“业务不专”的问题,普遍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法律法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知识培训,要让工作人员明确“监管对象、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方法”。提高乡站人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能力,理顺县乡协作关系,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努力造就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技术精湛的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
2.2 规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促监管,以监管保安全
严格执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经营、运输病害动物和经营、运输、加工、销售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加强对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违禁药物和微量元素、添加剂的超标使用。同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扩大宣传,以达到警示作用,从而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2.3 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畜产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人民政府、农牧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人员、养殖者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负责人的守法意识,加强企业自律,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需要农牧部门加大对各个环节的追溯、检测和监管,更需要乡镇、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相互协作,才能做到“抓源头、堵漏洞、全覆盖”,建立社会诚信和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全方位地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民众食用安全和健康。加强企业自律,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长效机制,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形成一个共同监督、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最终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