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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占铁路土地案件的处理

2018-07-13于瀛

炎黄地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城乡规划维权

于瀛

随着铁路公司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部分铁路用地由划拔土地变更转为授权经营土地,土地作为资产评估转增国家资本金注入铁路企业,不仅增加了铁路企业资产价值体量,增强了市场化经营抗风险能力,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越重要。然而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供需矛盾的紧张,铁路土地被占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铁路部门如何看管保护好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铁路用地,成为铁路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和多年管理经验,围绕如何处理侵占铁路土地案件谈一些个人认识。

1 侵占铁路土地几种类型

按占地主体看,一般可分为政府部门占地(包括事业单位、军警部门等)、企业单位占地、个人占地三种;按占地类型看,一般为建(构)筑物、种植物、堆放物、穿跨项目(包括桥、涵、管、线等)、道路等;按占地影响看,永久性建(构)筑将影响铁路长远规划利用,被占土地收回难度大,易造成资产流失。在铁路安保区内,种植物中高大乔木会影响行车瞭望,种植水田浸泡路基影响线路稳定。堆放物在路堤地段将对高架桥桥墩产生侧向剪切,易造成桥墩位移,在路堑地段堆放物滑坡将冲击线路。

2 处理占地问题需要的注意几个方面

从全路现有的铁路用地管理模式看,一般对政府部门占地采取发函制止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对企业及个人占地的采取民事诉讼或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方式维权。下面简要说一下,在土地维权过程中,几点注意事项。

2.1对政府占用铁路用地的,采取行政复议维时应掌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清楚知道此类维权先应采取的方式是行政复议,而不是采取行政诉讼直接将对方告到法院。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要牢牢记住,避免超过规定时限,丧失提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2对企业及个人占用铁路用地,采取民事诉讼方式向法院起诉维权时,一是要及时确准占地行为主体。如不能确定或不能准确确定占地行为主体,将导致法院无法立案或由于主体错误重新诉讼的发生。因此,要将第一次现场调查取证工作重视起来,准确取得占地行为人的基本信息,如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争取行为人签认将证据固定下来。实践证明,占地行为人为逃避处理,法院庭审时突然拒不承认自已为占地行为主体,法院以主体错误终止审理的事情曾经发生过。然而当再次取证确定占地行为人时,由于行为人的不配合,取证工作难度相当大,致使占地行为主体确定不下来,法院不予立案,失去诉讼维权机会。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因此,调查取证工作要及时,提交证据更要在规定时限内,避免举证不及时,影响案件审理,影响维权工作开展。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发生在铁路用地上的占地行为,有权力和义务对违法行为实施查处。但由于铁路计划经济时期政企不分管理体制的影响,铁路多年来自成体系的管理,特别是有些铁路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政府与企业的双重领导等原因,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铁路单位向其反映的占地行为,一般不予受理。只有在铁地双方需相互支持时,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才会受理并实施查处。随着近年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这种情况略有好转。

2.4对一般的侵权占地案件,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及向政府部门反映等方式处理,但对发生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占地行为,重点要从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方面给予更多的考虑,一定要及时向铁路安监部门报告,并由其组织铁路工务、公安等部门根据相关技术要求从是否影响行车安全的角度提出处理方案,避免由于常规处理时间长产生安全隐患问题,甚至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因此,土地管理人员不仅要从保护铁路用地合法权益,维护铁路企业合法利益,保证土地不流失方面考虑处理占地问题,更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例如:发生在某铁路集团公司的一起城市郊区铁路高架桥下倾倒残土问题,土地部门和工务部门均没有及时汇报给铁路安监部门,导制大量残土压爆地下供水管线,而且残土堆距离桥墩较近,有发生侧向滑坡挤压剪切桥墩的安全隐患,直至供水管线管理单位报告时才发现问题。究其原因就是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土地部门仍按一般占地案件在按部就班地处理,险些配成大的安全事故。

3 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形式提意见建议

由于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而民事诉讼维权诉讼时间较长,从多年诉讼结果看,由于法院只审理、调解却不予执行的原因,实际维权效果不理想。因而,造成了处理铁路用地占地行为方法单一,力量薄弱,不能快速有效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的局面。根据当前管理状况和工作经验,结合其它省份铁路用地管理模式,现提出通过地方立法实现铁路用地违法行为有效查处的建议。理由一是从铁路集团公司铁路用地管理方式和方法来看,要想加大铁路用地违法案件处理力度,必须以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为执法主体,铁地双方共同管理,由政府部门以行政强制手段处理铁路用地占地行为,才能有效遏制和扭转土地被占用的被动局面。理由二是2014年河北省颁布下发了《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6号)、2018年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均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等问题的处理都进行规定。因此,以地方立法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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