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框架下加强地方财政管理的对策
2018-07-13杜军
杜军
摘 要:地方财政资金的分散化管理不仅肢解了政府可用财力,削弱了资金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还容易滋生设租寻租空间,影响公共资金安全,特别是国务院三番五次强调要激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此,地方财政必须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将全部政府性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框架,加强地方财政管理。
关键词:新预算法 财政管理
一、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扩展财政资金管理范围
首先,各級地方政府要树立法治观念,为全口径预算管理提供良好氛围。认真学习预算法,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观念,将全部政府性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对地方主要官员而言是新预算法背景下需要迈过的第一道槛。其次,要逐渐消除各主要领导分割财政资金统一管理权的现象。近年来随着财政资金规模的不断攀升,地方政府开始为主要领导划一片自留地,其使用基本上由主管领导说了算;由于缺乏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管理,其绩效水平自然无可名状。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必须消除上述财政资金分散化管理的现象,为上述“发展基金”建立有效的管理办法或条例,纳入财政资金管理的总盘子。第三,要建立“四本预算”之间的合理联系,提高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效率。目前,我国“四本预算”基本呈封闭式运行,相互间的联系相对较少。财政管理的实践表明,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大多存在一定的缺口,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多存在一定的盈余。因此,必须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盈余收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转移到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形成各本预算之间畅通的资金流动。特别要注意的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部分项目指向基本相同,可以通过有效的整合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完善地方债务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地方债务风险
在经济新常态格局下,地方政府收支矛盾较大,若按照过去的方式尚可通过举借债务加以缓解。但新预算法和地方债新政对此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并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加大还债力度,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显然,要想回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宽松的借贷环境是不现实的,故而地方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地方债管理新政与新预算法的客观环境,切实完善地方债务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地方债务风险。第一,要严格甄别存量债务,有效控制债务增量的产生。控制地方债务风险,必须摸清存量债务的规模。尽管审计署已经进行了三次全国性的存量债务甄别和审计,但其统计的债务规模仍遭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因此,甄别存量债务的任务还很重。同时,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中央赋予各省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资格,否定了市县政府的举债权,市县政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债务。因此,地方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举借新债,控制新增债务的增加。第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资格,将其转变为实体性公司参与地方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融资平台转型后公司进行适度竞争和合作,既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获取一定的资金支持,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效率。第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转变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其重点是切勿将资金耗费在面子工程或政绩工程上,而是改善基础性公共服务的供给,提高社会民众的福利水准,消除地方政府对债务性资金的过度依赖。
三、大力加强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
现代预算制度的核心是公开透明,要求以更为民主的方式推动地方财政管理的升级。第一,要加大社会各界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参与力度,建立参与式预算制度框架。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需要有效地发挥作用,提高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真正发挥立法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在人大代表尚无法实现专职化的条件下,一般人大代表根本无法对预算编制和执行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故而需要人大预工委或相关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建立完善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预算公开的范围。现实地看,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学界精英要获得有效的预算信息,有一定困难,其症结在于我国尚缺乏完善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在地方政府层级上就更是如此。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将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所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预算信息的密级应当由相关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制度框架进行界定,而不能由财政机关自行确定。特别是要将包括“四本预算”在内的全部预算收支信息向社会公开,而不是选择性地公开。第三,要不断增强预算报告的可读性,保证社会公众能够从预算报告中获得有用的信息。一方面,财政部门在公开预算信息时要采用更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更为简化的图表格式进行表述。同时,实务界和学界需要在更大程度上向社会公众普及预算知识。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制度,其重要内容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第一,要简并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量,不断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第二,要消除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资金要求。新预算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要求,但也要防止相关部门的变相配套要求,切实保证地方政府自主财权不受高层次政府的侵蚀。第三,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及时安排对下转移支付的规模与项目,保证基层政府安排支出项目时做到心中有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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