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目标、原则和保障研究
2018-07-13田媛苑帅民
田媛 苑帅民
[摘要]找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学理支撑,明确所有制改革的性质、目标、原则和保障,关系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合法性。本文用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科学工具对当前我国所有制改革问题进行分析。马克思认为所有制的本质由具体的历史现实决定,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应该由我国经济基础决定,其性质必然是实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马克思论述了社会分工和个别单位内部分工的历史形成,指出不合理的分工蕴含着剥削关系是导致人异化的重要原因,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以合理分工为原则,关注入的全面发展,为更高水平的分工创造条件;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激励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实现生产资料的占有,这一价值追求启示我们,在推进混合制改革中必须将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提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作为目标;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私有制有密切联系,私法是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借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批判,制定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法律,为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提供保障。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性质;目标;原则;保障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921(2018)05-0091-10
所有制作为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改革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虽然混合所有制改革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改革引致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如何从理论上有力地回应质疑声音,明确所有制改革的性质、目标和原则,不仅关系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合法性,也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设的时代性,更关系到意识形态建设的安全性。本文从历史唯物主义为研究视角,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改革性质、目标、原则和保障条件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所有制的历史生成性决定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
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明确其性质,因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决定着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目前学界普遍认同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定义,认为其是财产权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构成的一种所有制。从微观层面分析,混合所有制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从宏观层面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制结构中,包含国有、集体、合作、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及经济。然而,这些定义并没有指出混合所有制的性质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所以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关于混合所有制的性质仍存在较大分歧。其中,蔡继明和刘凤义的观点更贴近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具有历史生成性的观点。蔡继明认为混合所有制不具有先天倾向,公有成分和私有成分谁居主导地位,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刘凤义也指出,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哪种所有制居主体地位,是由这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体系和制度结构、社会发展目标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
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混合所有制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位,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论断的提出正面回答了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这一极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将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定义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方式”,既兼顾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又兼顾了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的结合,又符合中国特色社會主义理论的本质和要求。
马克思认为,所有制的本质由具体的历史现实决定,具有历史生成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所有制进行考察,总结出四种所有制形态:第一种是部落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与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第二种是古典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部落所有制的发展,是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者武力形成一个城市。由于分工的发展,分工带来的矛盾也更加突出。第三种所有制即封建的或者等级的所有制出现。第四种是资本主义所有制。随着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封建所有制的占有劳动进一步发展,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工业的大生产成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主要生产形式,与之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发展起来。可以看出,这四种所有制具有共性:一是受制于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一定时期内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三是在自我否定中不断发展;四是都具有剥削性质。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所有制不是历史预成性的存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存在,而是伴随历史生成性的存在。所以,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性质的讨论要摆脱“预成性”以及“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突破“公有”还是“私有”的藩篱,从当前我国的社会现实入手去定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
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定义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方式,准确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方位。
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的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两个概念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是同义词,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应具有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这种新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也就是说,“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
其次,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生产力是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充分、平衡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必须利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激发社会活力,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创造物质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这意味着对于私有制,马克思虽然持批判态度,但是并不排斥其发展,因为私有制在一定历史阶段对生产力起到了推动作用,为实现公有制的目标积累物质资料。公有制强调生产资料的非剥削性,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允许和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是基于当前生产力发展的初级阶段的国情,两者结合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的历史状况。
一、共产主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为目标
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定义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方式”,是由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但是依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阶段的预测,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必然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以说,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必然是增强公有经济。
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而言,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公有经济发展具有内在一致性,对此,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因此,将国有经济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重要阵地,将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具有科学性。
马克思认为分工的历史生成伴随着异化的历史生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通过回顾以往所有制下的分工形态,挖掘出分工背后隐藏的剥削关系,指出自然分工状态下,人是异化状态的存在。马克思认为:“分工带来的矛盾是以家庭中自然形成的分工和以社会分裂为单个的、互相对立的家庭为基础。”在最初的家庭关系中,分工的出现导致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奴隶,但这种关系是非常原始和隐蔽的。随着分工的发展,单个人的利益或者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产生矛盾,此时,“共同利益”就采用国家这种虚幻的共同体去要求“特殊利益”。因此,马克思指出,“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从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指出了一条摆脱异化状态的途径,那就是摆脱自然分工,实现自由个性的分工,在那里“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种基于生产力发展基础上,对以往异化状态的摆脱就是马克思视域下的共产主义运动。
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思维,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不是一种状态,而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对现状的不断超越。处于共产主义状态中的人仍是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内的人,但是,与其适应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必然比私有制更加先进。也就是说,要实现共产主义状态,形成自然分工,就必须实现对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超越和对私有制的颠覆。马克思认为私有制的终结离不开三个条件:一是主体问题,主体必须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二是占有方式问题,占有必须通过联合才能实现;三是占有的实现形式问题,占有必须通过革命的方式才能实现。最后,马克思指出:“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也就是说,公有制是对私有制的超越。
我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所以在改革实践中必然遵循马克思对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判断,坚持对共产主义状态的追求,而公有制是共产主义状态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必须坚持将公有制放在主体地位的方向,否则就会南辕北辙。具体到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将增强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作为突破口和攻坚战。这一论断,一是基于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二是基于国有企业的现状。
(一)国有经济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必须将其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论述国有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阶段的重要作用。2015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再次强调:“国有企业要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六种力量”的论述,既是对党和国家历史新阶段的深刻把握,又是对国有企业发展規律和历史作用的准确总结,还为以后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国有经济的发展现状同样要求必须将国有经济作为增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突破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与之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在特殊阶段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单一的传统所有制不再适应经济发展,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但是在实施层面,国有企业改革受到了很大阻力,国有企业体制机制的弊端不断暴露,低效的局面仍然没有完全扭转,国有经济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定位为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实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混合,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可以说,将增强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不仅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现状的要求,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这一目标不是改革的口号,而是肩负着进一步增强国企活力和竞争力的重任,因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大国复兴必然伴随国企强盛,国有企业是向世界展示中国的一张名片,是国家综合实力的展示。
三、分工的历史形成要求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合理分工为原则
所有制改革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更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灵活运用。将注重合理分工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原则,既是保持混合所有制改革性质不变的重要保障,又符合混合所有制以共产主义为理想的价值取向。
在马克思看来,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所以,分工和所有制一样,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马克思认为分工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社会内部的分工;另一种是个别生产单位内部的分工。其中个别生产单位内部的分工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的产物,并对社会分工的发展具有反作用。马克思认为,分工一开始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等原因的自然分工。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两种分工都不是真正的分工,因为他认为,“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马克思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一次分工是城乡分离,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到现在。但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分工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起初,在城市中各行会之间的分工非常少,而且在行会内部,劳动者之间根本不存在分工。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人这种特殊阶级形成,城市彼此建立了联系,分工也相应地更加复杂,其直接后果就是工场手工业的产生和初步繁荣。马克思通过对工场手工业的考察,展现出不同于社会分工的第二种分工形态,即个别生产单位内部的分工。这种意义上的分工,马克思强调用阶级对立的视角去理解。马克思认为在工场手工业内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存在明显分工:资产阶级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本购买生产资料并且雇佣工人;无产阶级出卖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资料。但是,正是由于个别生产单位内部的分工不断细化,生产力发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进步,最终出现采用机器生产以及实行最广泛分工的大工业时代,马克思也完成了对分工历史生产性的阶段性分析。
不管是社会分工还是个别单位内部的分工,马克思始终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分析,既看到生产力对分工的局限作用,又看到分工对生产力发展的推进作用。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我们必须认识到优化社会分工和个别单位内部分工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也要承认现阶段我国还没有达到完全消灭异化分工、需将自由个性的分工作为价值取向的现实。所以在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国企与民企、国企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员工的分工,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快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一)明确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分工,优化社会分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功能定位、产权保护以及政策待遇三个方面对公有经济以及非公有经济进行明确定位,强调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坚定地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具有统一性,都是民族经济的重要部分。在經济结构调整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理分工,有利于两者相互补充,发挥国有企业的支柱地位,调动民营企业激活经济的功能。但是,当前我国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定位问题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出现了“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之争。事实上,不管是“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都是伪命题,他们混淆了“产权”和“治权”,僵化了“国”与“民”的关系,对立了“国企”与“民企”,边缘了国有企业的功能或者民营企业的作用。我们要明确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绝不仅是产权的简单混合,更主要的是治理机制的规范。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资金优势,民营企业要发挥管理、技术和产品优势,最终实现优势互补和双赢。
(二)细化国有企业内部分工,优化单个企业内部分工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层次划分,区别对待“坚决不改”“适度改革”和“必须改革”的企业。对于以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坚决不改,比如关系国家安全、提供纯公共品以及提供准公共品的行业;对于部分接受市场调节的自然垄断行业,比如电力、公交、烟草、石油、天然气、电信、铁路运输、银行等,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但是必须根据本行业的市场规律,实施“一企一策”,找到本行业发展的经济规律,在此基础上制定分工方案;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企必须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既避免垄断伤民,又有利于国企集中资本服务于关系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前瞻产业,还有利于于民营企业优势作用的发挥。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企业,其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必须在整体上确保国有经济成分的主导地位。当前,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等重点国企的改革都以合理分工为原则,逐步探索符合自身发展的产权和管理模式。
(三)实现人性化管理,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价值目标
马克思的分工理论既是社会发展理论,强调分工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又是社会批判理论,批判旧式分工,提倡新式分工,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关注员工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性化管理,首先,要明确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目标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只有关心人、关注人、关怀人,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其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如何既保障非公有企业的话语权,又保障国有企业资产不会外流,使双方员工都获得归属感,是混合改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既是对改革中一些粗暴做法的反思,又是对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的作用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最后,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会出现改组、改制等问题,对于下岗职工和吸纳的新员工,需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保障机制,给予人性关怀,使员工获得幸福感,才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四、私法的历史局限要求提供维护公有制的法律保障
改革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法律的制定既可以赋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性质和目的的合法性,又可以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则赋予强制性。因此,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借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律的反思,制定符合我国历史发展阶段的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除了分析私有制的本质以及消灭私有制的途径,还分析了法同所有制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私法是与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私法和私有制相伴而生。马克思认为,私法的实质是特殊利益的普遍表达,是资本家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法律给人民群众制造幻象,让群众感觉法律是以个人的意志为基础的,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际上,滥用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如果他不希望他的财产从而他滥用的权利转入他人之手的话;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权利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对物的占有具有决定性,而广大人民群众不具有物的处置权。因此,马克思批判私法对私有制的维护,提倡公有之物和流动之物。具体到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物权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马克思所倡导的“物”呢?那就是,保障公有之物和流动之物。具体来讲就是,必须基于共产主义的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保障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做到公有财产由人民共享。
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着一些权力寻租腐败的现象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国有企业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因此,在新一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必须借鉴马克思对私法的批判,超越资本主义法律的局限,在维护公有之物的原则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使混合所有制改革所依据的法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具体举措就是增强党员干部的底线意识、核心意识和政治意识,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
(一)增强底线意识,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维护直接保障了社会主义这一性质,所以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有底线意识,不能挑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我国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权主导、行业主导和产值主导,这也决定了我国国有资产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不能全盘私化,甚至不进行或者谨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外,国有企业承担着盈利再生产的重任,因此,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也是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种损坏。这就决定了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必须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影响力。可以说,只有不断强化国有资产在控制权主导、行业主导和产值主导方面的行为,才能保障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才真正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二)增强政治意识,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直接威胁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也就是直接威胁到人民对“物”的占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实质就是广大人民失去对“物”的占有权利。反过来说,也就是“物”丧失自由流动的能力,而成为资产阶级进行剥削再生产的工具。因此,面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浪潮,学界和民间最大的担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借鉴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加强立法,保护国有资产。首先,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在宪法中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作出明确界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次,要制定具体的相关法律,形成完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体系;再次,需要加快修订过时或不适应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最后,要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机制,引进有资质的第三方,不仅对国有资产作好资本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对非公有资产最好评估,防止其遭到侵害,实现双赢。
(三)增强核心意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先进性和人民性决定了其不具有资产阶级的虚伪性,不会将特殊利益普遍化。并且,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原则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具有超越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中国共产党才能在历史中脱颖而出,成为人民的选择,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制定中增强核心意识,同时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执行党的意志,这样才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目前,我国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法律虽然尚未出台,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密集发文,给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改革遵循。如2013年12月,上海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之后广东、重庆、宁夏、浙江等地陆续出台国企改革方案。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这为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出了更加清晰的方向。
五、结语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所有制进行考察,得出所有制的性质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结论。因此,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应该由我国经济基础决定,其必然是实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在论述所有制历史生成的过程中,马克思认为分工和私有制是一体两面,并且论述了社会分工和个别单位内部分工的历史形成,指出不合理的分工蕴含着剥削关系,是导致人异化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以合理分工为原则,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为更高水平的分工创造条件。面对私有制的剥削本质,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激励无产阶级实现联合,实现生产资料的占有。这一价值追求启示我们不会放弃公有制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将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提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作为改革的目标。此外,马克思还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私有制有密切联系,私法是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所以以共产主义为价值追求的社会必须追求公有之物和流动之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其必然涉及到物权法问题,所以在改革中要借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批判,制定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法律,为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