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策下纯正计算机犯罪体系研究
2018-07-12张钦尧
摘 要:“互联网+”与各行各业有着越来越紧密的关系,极大促进当代社会各层面转型进步,但同时也扩大丰富了犯罪手段。互联网+政策指导下大数据风控潜力待挖掘导致风险社会的形成,而纯正计算机犯罪已悄然对当今社会刑法法制規范发起了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风险时代;大数据;纯正计算机犯罪;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20-01
作者简介:张钦尧(1997-),女,汉族,江苏海门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各行各业在相关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与实践,产业也进行了改革与升级,在“互联网+”模式下取得的改革成效也越来越明显,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计算机犯罪也越来越多样化,有些犯罪形式已经超出了刑法规定内容。在我国刑法中,直接规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条款是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一共包含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纯正计算机犯罪及案件样本
(一)纯正计算机犯罪罪名逻辑体系分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即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法定情节,体现了刑法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特殊保护。这在刑法规定中非常明确。
(二)案件样本分析
本文对2014年全国共计判处118起纯正计算机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发现如下突出问题:
一是公安机关计算机系统被入侵较为频繁。公安机关计算机系统入侵难度较大,犯罪分子也会对侦查机关有所忌惮,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39起入侵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计算机系统的案件中,有12起是入侵公安机关计算机系统的。
二是存在刑法打击不严密的情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入罪门槛低,体现了刑法的特别保护,但行为人在入侵相关计算机系统后,又实施了获取数据、控制系统的行为时,刑法并无加重情节予以规制,法定刑依然是三年以下。2014年的4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行为人都非法盗取了计算机中的相关信息,甚至有修改数据的行为,但都无法以更高的刑罚予以处罚,四名被告人平均获刑仅9.3个月。如贵州省某县派出所协警唐某以欺骗方式获得户籍管理系统密码,利用派出所户籍室电脑进入贵州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32人办理新生儿出生入户,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是犯罪成本较低。计算机犯罪多造成较大损失,有的影响很大,有的还会给行为人带来很多收益,但被判处的刑罚确相对较低,对犯罪威慑力不够,个别人甚至能够通过计算机犯罪成名,获得额外好处。
二、纯正计算机犯罪体系重构
(一)设置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加重情节
从案件样本来看,公安机关计算机系统被入侵较为严重,而且全部案件并非仅仅实施入侵行为,而是获取数据、控制系统,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无加重情节,对这些行为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在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后设置加重情节,如“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相关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明确牵连犯适用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诈骗、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以计算机犯罪为手段,与目的犯罪行为构成牵连的,在理论上讲,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但从第二百八十七条精神来看,法律明确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重罪轻罪在所不问。
(三)加强公共计算机系统的保护
除了国家事务计算机系统外,很多公共计算机系统都涉及到普通公众的个人信息、个人权益。在全国范围内,也编制了相关的法律文本和制度保障个人信息,这表明国家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重视,而针对公共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就直接关乎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所以建议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加强公共计算机系统保护”这一领域,使得原来的保护范围更加全面。
(四)设置危险犯
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界定中,只包含了行为犯和结果犯,中间缺少一个过渡环节。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款意味着制作和传播病毒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在某种条件下,会构成犯罪,但当后果出现时,已经产生了危害,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已经无法挽回。所以建议在行为犯与结果犯之间再增加一个过渡环节,设置危险犯,把制作病毒、传播病毒等危险行为控制在法律范围内,为防止出现严重后果提供足够的缓冲。
[ 参 考 文 献 ]
[1]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J].中外法学,2014(01).
[2]米铁男.基于法益保护的计算机犯罪体系之重构[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