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佗时期南越与西汉的博弈分析
2018-07-12支峭原
摘 要:羁縻之法是中央政府羁縻政策下一系列对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的不同于中原汉族聚居地区规定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和各边疆地区发展有重要影响,西汉是该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时期。本文拟结合南越特殊的地理位置、军事环境、政治背景、经济发展等法制措施实施背景,运用博弈论中“囚徒困境”模型分析西汉中央政权与南越地方政权在南越第一代王赵佗统治时期的博弈,其中着重在对二者博弈有重要影响的羁縻之法。总结羁縻之法适当妥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以打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囚徒困境”的法制发展经验,以及其对统一多民族国家与边疆少数民族关系提供的有益借鉴。
关键词:西汉;南越;博弈;中央政权
中图分类号:K23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01-05
作者简介:支峭原(1991-),女,汉族,广东广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国在秦汉时期已作为一个以汉族的前身——华夏族为主体的统一多民族的封建国家①存在,调整汉民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法律内容是中华法系的重要部分,羁縻之法作为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的斗争、中原与少数民族地区政权之间在一定限制下互相竞争或斗争的复杂博弈的结果,是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笔。
該制度创制于秦,直到清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一直被沿用,是每个朝代中央政府建立初期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重要地方行政制度,之后才会向间接统治进而向直接治理过渡,这三步曲②是各朝代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制度发展变化不同方式可归纳而成的共同路径。“羁縻”一词首次用作形容唐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关系的记载见于《史记》,即“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③,解释为“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④。其内涵主要有两点,其一,边疆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对于天子或中央政府来说地位较低,但能为中央所用,必须保持来往关系;其二,“羁縻”的要义在于联结、控制和笼络的平衡运用。因此羁縻之法成为中央政府治理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系列不同于中原正州地区制度措施的统称,其重点内涵有二,其一在于少数民族保留一定的自治权;其二在于中央政府对其进行统领、监督和制约,其内涵体现在一系列覆盖行政、经济等方面的具体法制措施中。
本文具体关注西汉在武帝时期以前对赵佗领导时期南越的政策。南越内混合了华夏族与百越多个民族,是约公元前203年至前111年存在于岭南地区的地方政权。在南越由第一代王赵佗统治时期,其与西汉中央政权的关系曾历经归汉、独立、再归汉几个阶段,中央政权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博弈及羁縻之法的演变和产生的作用在这段历史中体现得非常鲜明,因此具有研究价值。
一、赵佗时期南越与西汉博弈二元矩阵
博弈论的研究对象为具竞争性或斗争性的现象,该理论可被用于预测博弈主体的行为或理解主体的实际行为,并研究各主体的优化策略,因此又称为对策论。为了方便理解,博弈论主张尽量简化博弈的元素,根据这个原则,此次对西汉在武帝时期以前对南越的政策的博弈分析,博弈的主体数量设定为2个——西汉中央政权和南越地方政权。对于博弈主体为两个的情形,博弈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工具——标准形式博弈,又称战略形式博弈来模型化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标准形式博弈含有3个元素⑤,首先是博弈的双方参与人,其次是双方参与人各自可能采取的战略,最后是各种战略组合实施时双方参与人的各自收益。这3个元素可简要地用表1的二元矩阵表示。所谓的二元是指在一个矩阵的每一格中,按照先行主体后列主体的顺序,给出了两个博弈主体的收益情况。因此该矩阵向我们展示了双方博弈主体可供选择的战略即各博弈主体的战略空间,以及在各个可能的双方战略战略组合实施下,双方博弈主体的收益情况。
观察二元矩阵有助于求解博弈,即得出博弈主体可能实施的战略,并预测可能发生的博弈过程。在求解的过程中,博弈论中有一基础性假定,即博弈主体理性。理性使博弈主体倾向于选择收益较高的战略。由表1可得,能让二者都获得高收益的混合策略即集体理性下选择的战略组合,应是西汉中央政权和南越地方政权都选择和平的方式“合作”达成正和博弈。但如果只基于个体的理性,那么可能的战略选择是通过暴力方式意图得到己方的最高收益。西汉初年,两个博弈主体都不能体现绝对的优势,实现零和博弈。因此如果双方都基于个体理性选择暴力方式,按博弈论术语即“背叛”对方,则只能出现负和博弈的结果,负和博弈得到的收益对博弈双方都不如共同选择和平方式实现的正和博弈得到的收益高,体现博弈论中的一个经典模型——囚徒困境,囚徒困境中博弈主体只基于个体理性选择的战略并不是对二者集体的最佳战略。
双方博弈主体情况方面,汉初博弈主体双方任一方的国力都未能表现绝对优势,因此不能实现表1中的零和博弈。在前112年汉武帝令“十万师往讨之”⑥发动对南越的战争之前,西汉方面虽在与南越博弈中起主导作用,但实力无绝对优势。西汉在人力、物力略胜一筹,加上以河北真定人赵佗为首的南越地方政权对中原的文化认同,西汉中央政权因而在与南越的博弈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但西汉战后尚未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经济、生产力水平低下,且边关问题未得到解决。据《汉书》载“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⑦中原历经多年动乱,诸侯王强大势力也带来威胁,农业也受到重挫,粮食严重缺乏,自百姓到皇室的的生活条件都十分窘迫,此外白登之围事件让西汉重视边关匈奴的威胁。南越方面,虽然是地处僻远的小国,但在汉初国力有所加强,且其特殊的地理条件成为其军事优势。据《史记》载,自秦末赵佗在南越已“绝道聚兵自守”⑧将南越地区与中原隔绝,使当地甚少受到战乱的影响,此外当地少数民族从赵佗带领的来自中原的华夏民族处习得中原先进的文化和生产方式,新建立的南越利用当地资源在和平的环境中迅速发展。此外,南越特殊的地理条件让南越在战争中具有优势,如《汉书》载,南越深山丛林、滩多水险的特殊地理条件对五岭以外的军队产生阻吓作用,“不知其势阻而入其地,虽百不当其一”⑨,“兵未血刃,而病死者十之二三”⑩,中原士兵不了解水上作战,也难以适应高温、潮湿、多蛇虫的环境,成为西汉是否以战争解决矛盾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尽管博弈双方不是完全的实力对等,但也未有一方能完全实现零和博弈。双方博弈过程与西汉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措施变化密切相关。
二、赵佗时期南越与西汉博弈的三个阶段
(一)高祖、惠帝时期的正和博弈
这一阶段南越方最初缺乏合作意愿。南越方最初对双方博弈的态度可由赵佗会见西汉使者的表现中看出,《史记》载赵佗见西汉使臣时“魋结箕踞”○11,本是中原人的赵佗熟悉中原礼仪,而选择仪容不整、坐姿散漫地接见西汉使臣,以强调南越的独立地位和没有归从西汉的意愿。
西汉方首先表示合作意愿,并通过羁縻之法确定利益和可置信惩罚机制以促成及保障合作。首先,西汉中原政权在羁縻之法中率先妥协给予利益以促成合作。据《史记》载汉高祖“通使”○12、“赐佗印为南越王”○13,即主动派遣使节表现合作意愿,并通过封王的方式提出羁縻之法的合作形式,包括主动承认南越地方政权合法性以提供安全利益、通过赏赐和批准互市以提供经济利益和提出南越归汉的合作要求。其次,西汉中原政权通过可置信惩罚威慑激励合作。西汉中原政权表明不轻易实施但亦不放弃武力的态度,并展现该威慑的可置信性。据《史记》载“掘烧王先人冢,夷灭宗族,使一偏将将十万众临越”○14,即提出毁坏赵氏祖先坟墓、灭其宗族、发动对南越战争的惩罚威慑,前述停止供给前述安全和经济利益成为惩罚威慑,此外在对赵佗提问“我孰与皇帝贤”○15的回答中以博弈主体双方力量对比中西汉皇帝的才能、国家地理面积、人力、物力都优于南越的分析证明其可置信性。
(二)吕后时期负和博弈
吕后临朝称制时期,改变了对南越的政策,废羁縻之法,而实行“别异蛮夷”○16的政策。据《汉书》○17载,吕后时期西汉中央政权首先限制与南越的经济交往,先“背叛”破坏了激励南越选择“合作”的利益机制,主要体现在对“互市”制度的修改中,“禁粤关市铁器”,牲畜买卖方面“予牡,毋与牝”,从而让南越无法再从中原获得金属器具以及可用于繁殖的马、牛、羊等牲畜。此后,原本激励南越选择“合作”的安全机制被破坏,南越派来使臣“上书谢过”主动修好体现出策略中的宽容性,本有助于恢复合作关系,但西汉方的策略没有体现“宽容性”将使臣全部扣押,破坏赵佗双亲坟墓,诛杀在中原的赵氏宗族。作为对“背叛”的“报复”,赵佗再次称帝从而南越脱离西汉,此时西汉的“一报还一报”策略仅体现出报复性而未能体现出宽容性,“削去南粤之籍,使使不通”,中断通使这一重要的以沟通、谈判促进合作的传统增加了恢复合作的难度。
西汉中央政权率先“背叛”废羁縻选择“别异蛮夷”,而南越地方政权相应选择了独立发动战争,出现了囚徒困境负和博弈的结果。其一,西汉发动战争但“士卒大疫”○18,大量士兵因不适应岭南气候病死,西汉战斗力受损。其二,南越字词开始了僭越称帝的传统,广州象岗南越王墓中出土的属于南越第二代王赵眜的有使用痕迹的“文帝”僭号龙钮金印、八件铜制宫廷乐器上的篆文“文帝九年乐府工造”即年代也以僭号加年份表示、“万岁”瓦当即在建筑中使用在西汉已逐渐被限定的皇权用语“万岁”○19,以上说明即使南越再次归汉数年后仍在辖区内保持僭越称帝的传统。可见这次负和博弈使西汉中央王朝建立统一中央集权的进程倒退了,而南越方面也不再能通过互市获得生产需要的重要器物和牲畜,且有了中原军队攻击南越地区的忧患,双方负和博弈出现了囚徒困境“双输”的结果。
(三)文帝、景帝时期的正和博弈
西汉方面,基于实际安全、利益的考虑及观念的影响,“高后崩,即罢兵”○20,没有了高后权力的威慑,西汉方立即停战,孝文帝即位后主动恢复和各诸侯国及边疆联系,通过“喻盛德”○21主动表达善意邀请恢复合作。南越方面,孝文帝再次派陆贾出使恢复联系并修复之前的“背叛”以,对于之前毁坏的赵佗双亲墓的“背叛”,重修并“置守邑,岁时奉祀”○22安排守卫、照料、祭祀;对于之前灭族的“背叛”,“尊官厚赐宠之”○23厚待其在中原的幸存亲属;恢复羁縻之法,“王自治之”○24一方面承认赵氏在岭南的地方政权合法性,另一方面要求南越再次归汉,这一特殊的“合作”关系表现在南越地方统治者的称号上,即称“王”而不是“帝”,这也是中国史书上第一次出现“自治”一词,开创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先河○25。
南越方面,在西汉邀请恢复“合作”后,马上同意“合作”。赵佗在陆贾到南越表示博弈中所称“合作”意愿后,立即《报文帝书》同意“合作”,在上书中详细解释了自己选择“背叛”是为了“回报”高后的率先“背叛”,并称南越独立、赵佗称帝的做法为“妄窃帝号”○26以表示悔过,继而同意恢复“合作”。首先恢复联系“通使汉如故”○27,继而明确表示愿意同意羁縻之法,其一南越“去帝制”○28,中原政权将南越在名义上纳入中原政权管理,实际上认可南越地方主权的合法性;其二南越“长为籓臣,奉贡职”○29,南越需承担纳贡、觐见、质子“入宿卫”○30等义务,如南越婴齐、次公等几代赵氏王子都先后入朝作为质子。
羁縻之法以低成本的形式促成双方正和博弈,實现双方集体最高收益。对于西汉中央政权来说,羁縻之法为西汉带来高收益,其一,以和平手段把南越地区纳入版图,扩大了版图,并在久战疲惫、国力匮乏的情况下以低人力、物力成本的方式解决了南部边疆问题,从而有利于中原的休养生息;其二,西汉获得南越以土特产为主的进贡,如珊瑚、石蜜、蜜烛、白鹏、黑鹃○31等。对于南越地方政权来说,羁縻之法促成的正和博弈带来的高收益也体现为两方面。其一,赵氏保留在南越地区的最高权力不变,还受到了中央政权的合法性确认,暂时解除了中原对其发动战争的隐患,这一安全机制有效激励南越选择“合作”同意羁縻之法;其二,羁縻之法下地方政权纳贡后会得到中央政权给予的丰厚回报,西汉在得到南越进贡后“厚报遣其使”○32,加上互市,南越地区尽管对中央负有贡纳的义务,但获得相应甚至更大的经济收益,如中原铁器和马、牛、羊,还有当时较为发达的中原文化和技术,可见利益机制激励南越选择“合作”同意羁縻之法。双方都可以在和平的环境下积极发展生产力。双方采取这样的战略一方面是出于个体理性,认识到其避免报复甚至循环报复的工具性价值;另一方面也是在多次重复博弈中认识到了可互相尊重谅解,通过谈判适度妥协达成合作,能够解决冲突的实质性价值。
南越历经归汉、独立、再归汉,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博弈直接体现在法制措施的演变及其产生的不同作用中,在双方均未能体现个体绝对优势以实现零和博弈的情况下,羁縻之法的运用激励双方博弈主体凭借高度理性,打破囚徒困境,通过和平方式合作实现正和博弈的双赢局面,羁縻之法也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得到完善,羁縻之法的废除则使双方陷入双输局面,而多次重复博弈又使得双方认识到正和博弈的价值,对羁縻之法这一激励机制的恢复,双方再次实现共赢,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都得以在和平的环境下休养生息、迅速发展。
三、总结
(一)法制措施中适当妥协的价值
法制措施中适度的妥协可以促成合作以低成本的方式获得集体高收益。学习法律史中汉民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内容时,受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3的大一统思想影响,容易仅关注二者博弈的最后阶段,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政权被取缔而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战争手段由于其激烈性也常被作为历史重大事件为今所知,但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关系发展变化的历史不一定通过战争来推进,羁縻之法就是典型例子。忽略这个历史过程及其价值,容易陷入这样一种误区,即法制措施如果具有妥协的内容,会带来消极影响。这种理论指导的实践可能在不考虑实际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激进地选择零和博弈,从而可能扩大延长冲突,形成双方互相报复的循环,以这种方式争取的政治或经济利益、促成的国家统一极大地增加了建设成本,而收益却可能与其高成本不成正比,因此法制措施中适当妥协具有正价值,其提供了一种相对暴力冲突对抗低成本且效果稳定的选择。
(二)法制措施中多次重复博弈的价值
多次重复博弈对打破囚徒困境起重要作用。“重复的囚徒困境”○34的要义是多次重复博弈会使博弈主体之间趋向于选择合作,从而打破囚徒困境。其原因在于对囚徒来说只有在短期之内不再在类似情况下共同被捕,选择“背叛”才能保有最高收益,否则可能受到“报复”从而降低收益。首先,多次重复博弈的经验和其中建立起的合作机制有利于中央政权和边疆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打破囚徒困境,通过合作实现正和博弈,使二者集体获得最高收益。重复博弈中具有善良性、报复性、宽容性、清晰性的“一报还一报”○35是破除囚徒困境达成正和博弈的重要策略。从西汉中央政权和南越地方政权博弈的历史可发现,早在高祖时期二者博弈已经开始,双方建立起合作先例、激励双方合作的机制和可置信惩罚威慑,羁縻之法对各博弈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建立起利益与安全激励机制,激励并保障双方选择合作从而实现正和博弈。其次,多次重复博弈过程中形成的观念,也对促成正和博弈起重要作用,双方通过合作获得权利、财富、安全等收益的博弈经验,赋予博弈主体认可适度妥协和合作价值的意识,此外中原有倾向选择和平外交的传统观念,如《春秋左传》载中原天子对于边疆和周边地区少数民族“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36,这一观念不仅影响了西汉中央政权的君主,也影响了来自中原的赵佗以及多年交流中崇尚中原文化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这些觀念相比于法律等正式制度属于非正式制度,但同样能成为博弈主体间合作的激励机制。
(三)博弈论对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把博弈论运用到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法律制度的创制和进步常常是基于复杂的博弈进行的。多次博弈中博弈主体出于对获得合作收益、成本节省、安全稳定的需要,产生了对更高层次制度的需要,加上可置信惩罚威慑对于促成正和博弈的重要作用,博弈的过程中会逐渐完善法制措施,对增强国家实力形成制度保障。马克思把历史定义为“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37,因此在研究史料时仅从宏观角度把历史发展解读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过于机械化,事实上微观角度的历史主体主观能动性不应被忽略。历史主体在许多条件、变数中作出了主观的选择,甚至正是由于不同的历史选择出现了不同的历史结果,从而推动了历史的多样化发展,因此创造出丰富多彩的社会发展历史。博弈论这种方法首先假定个体追求己方收益的理性,并关注具竞争性或斗争性的现象,预测和分析各主体行为的原因、结果和优化策略,适合用于分析历史主体的历史选择和该选择对历史发展产生的作用。其中对法律史研究尤其具有方法论意义,博弈论模型的检验关注的是指导问题的分析预测和提供对策,结合历史经验运用这一方法,运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分析史料,可以更全面、理性地从历史中总结指导当代自身、集体的发展有益历史经验,在当前面对的复杂机遇与挑战中,得到如何合理分析和预测立法背景并选择最佳对策的有益指导。
[ 注 释 ]
①张晋藩.中华法系研究新论[J].南京大学学报,2007(1).
②刘建军,著.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十六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65.
③《史记.卷一百一十七·司马相如列传》.
④《史记.索隐.卷下》.
⑤[美]道格拉斯G.拜尔(Douglas G.Baird),等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
⑥<汉书.卷六十四上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第三十四上>.
⑦同上.
⑧<史记.卷一百一十三·南越列传第五十三>.
⑨<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第四上>.
⑩同上.
○11<史记.卷九十七郦生陆贾列传第三十七>.
○12同⑧.
○13同○11.
○14同⑧.
○15同○11.
○16同⑧.
○17<汉书.卷九十五西南夷两粤朝鲜传第六十五>.
○18同⑧.
○19王健.秦汉时期南越的精神文化探微[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10(6).
○20同⑧.
○21同上.
○22同⑧.
○23同上.
○24同上.
○25黎秀蓉.制度是博弈的结果:国家理论[J].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精选论,2005.
○26同⑧.
○27同上.
○28同上.
○29同上.
○30同上.
○31<西京杂记.卷一>.
○32<西京杂记.卷四>.
○33<诗经>.
○34[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著,吴坚忠译.合作的进化(修订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0.
○35同上,第36页.
○36<春秋左氏传.卷十三僖公>.
○37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8.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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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道格拉斯G.拜尔(Douglas G.Baird)等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著,吴坚忠译.合作的进化(修订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美]冯·诺伊曼,摩根斯顿著,王文玉,王宇译.博弈论与经济行为[M].北京:三联书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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