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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的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研究

2018-07-12张光明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关键词:可塑性

摘 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司内部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并且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利分配的条件和相关理论的阐述,得出结论并且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股利分配请求权;可塑性;公司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07-01

作者简介:张光明(1991-),男,河北秦皇岛人,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一、资本多数决规则的滥用

在各国的公司法中一般都规定持有相同种类的股份或者股票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因此,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遵循“一股一权”原则,我国则为“一股一票”原则。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一股一票”原则,每一位股东都能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但在实践中,各个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各自的意思表示也不一样,在很多情况下对于需要决议的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同意。因此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还需要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也就在实践中大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通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来控制公司,将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排除中小股东的意志,达到使自己受益的目的。具体到股利分配中,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资本多数决规则”控制董事会,从而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股利分配方案,然后再通过股东会的同意,这样大股东实际上就获得了与其股份极不成比例的利益。虽然从表面上看,公司遵守了“一股一票”原则和“资本多数决”规则,但实际上都背离了这两個原则的本来含义。大股东凭借其多数的股份,再穿上“资本多数决”规则为他们控制公司所提供的合法外衣,变得为所欲为,恣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司制度,造成极坏的影响。这样一来形式意义上公平的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就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

二、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

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大部分反对给予过渡的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司法救济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股利分配这一事项是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应尊重公司自治,司法不能介入。对此,笔者深有疑问:难道公司自治是毫无边界和没有限制的吗?无救济则无权利,既然过渡的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能得到司法救济,那么法律赋予股东这项权利的意义何在?为什么还要放任大股东恣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这项权利而不进行法律约束呢?

诚然,公司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其独立的意志也应当受到尊重。公司自治是公司制度中的基本理念,通过公司自治,公司能够按照其独立的意志进行各种活动,从而实现公司的最终目标和股东的合理期待。就股利分配这一事项而言,公司在作出决议前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市场机会、对外的负债、对外融资的成本、本年度的税后利润、公司将来的发展等等,而这些因素又是处于时刻变化的状态,这就导致了公司会根据当前的情况判断,从而作出是否分配股利以及具体如何分配股利的决议。但是,笔者认为公司自治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将公司自治置于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外,任由公司滥用其自治的权力,不加以法律规制的话,则中小股东的权利很容易遭到大股东的恣意侵犯而得不到法律救济,使得中小股东失去对公司这一充满活力的主体的期望,最终造成公司制度的毁灭。

与公司自治密切相关的是商业判断规则。商业判断规则又称经营判断规则或业务判断规则,是英美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司法规则。主要用于保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使其基于合法信息和一定理性作出的经营决策不至于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这些决策从结果上看是糟糕的甚至是遭难性的,而法院对于这些决策不应该也不可能行使有效的“事后判断”(second-guessing)。在国外,该制度被用于包括股东的股利分配、公司资本的增减等在内的各个方面。但是商业判断规则也具有局限。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具有人合性,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常常受到章程和法律严格规制,并且也不存在像上市公司那样成熟的转让市场,股份的流动性很差,价格难以确定。当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中小股东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他们不仅无法实现他们的合理预期即资本的增值,而且也不能全身而退(此时股份的价格并非经由法定的价格形成机制程序而形成)。这时,董事(会)完全可以借助商业判断规则这一看似合法的“外衣”来压制中小股东,不向其分配股利。

综上,笔者认为过渡的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具有可诉性的,法律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是当今公司法发展的潮流,法律应对他们的权利进行全方面的保护。当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股权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运用商业判断规则恣意侵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时,法律就应及时、谨慎介入以维护社会公正。

[ 参 考 文 献 ]

[1]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4.

[2]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M].祁东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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