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程中警察权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冲突与平衡
2018-07-12华红艳张红玲陈清利孙小健
华红艳 张红玲 陈清利 孙小健
摘 要: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价值,警察权在运行过程中既形成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又可能与公民权利保障形成冲突。警察权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就必然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限制与控制警察权在公民权利保障之初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警察权运行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寻找一种动态平衡,保证警察权的运行既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又足以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保障。以避免出现:如果警察权过于强大,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如果警察权过于削弱则无法保障社会安全及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等问题。通过法律规定的细化与具体,通过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来实现在法治进程中警察权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法治;警察权;公民权利保障;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64-02
作者简介:华红艳(1976-),女,汉族,陕西咸阳人,法学硕士研究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张红玲(1977-),汉族,陕西渭南人,硕士研究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陈清利(1983-),女,汉族,陕西咸阳人,硕士研究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现代汉语;孙小健(1976-),男,汉族,陕西淳化人,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侦查二大队,教导员。
打击违法犯罪是警察权的内容之一,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警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警察权与公民权利保障辩证统一于警察权依法实施的全过程。
一、警察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维护
(一)公民权利保障是警察权基本内容之一
公民权利在《辞海》中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①我国宪法及法律当中规定有详尽的公民权利保障的各项规定,但无论是宪法及法律是国家所提供的在保障个人生命、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强大支撑力量。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工作权限和支配他人的强制力是国家公权力的典型呈现。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与保障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所在。
(二)公民权利保障理念不断推进
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出现过“权利”这样的专门词汇,但是在社会生活层面,“几乎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他所应得的,什么是别人不该侵犯的”②。国家法律没有明确个人权利的清晰指向,在社会生活中也没有明确的个人权利保障的提法与说法,很多人也无从去理清权利在个人生活中的重要性及必要性。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随着人们观念不断更新、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整个社会对于权利保障与权利保护的需求不断加强。1982通过的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有系统的规定:“第一,它将公民的很多基本权利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宪法真正成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一共用了二十四个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平等权,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科研和文化活动自由,妇女、儿童的特别保护,对华侨正当权益的保护等等,同时规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义务。”③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有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落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方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机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警察权运行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冲突
(一)警察权运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种,涉及到公民权利保障的许多方面。我国警察权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治安管理、刑事案件查处等方面都可能存在为了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或者为了维护集体利益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中各个群体之间、甚至个体与个体之间各种矛盾不断增加,代表国家来化解或者解决矛盾的警察机关必然面临许多未曾出现过的问题,在没有任何可资借鉴的方法、理论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警察权的运行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同时,我国警察机关及警察个人,法治理念及法治思维的缺乏也可能导致对公民权利侵害的行为出现。
(二)公民权利限定警察权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权利保障意识也不断增强。人们更加有意识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公权力的来源层面来讲,公权力来自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当个人权利不断增加,社会不断发展,新的权利保护需求也在增多的情况下,警察权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当公民权利发展变化时,与之相適应的警察权也发展变化,当公民权利日益增强时,要求警察权运行也要日益增强其运行的程序化、法治化、科学化。社会的发展也同时要求警察权能够随时应对不断发展的公民权利。
(三)警察权运行限制公民权利
警察权的运行毫无疑问是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维护的内在要求。只有正常运行的警察权才能够有力量维护公共利益及维护公共秩序及更加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得不承认的是,过于弱小的警察权往往无法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并因此也无力保障公民权利。当警察权正常运行时,就不能不要求对公民权利有所限制。比如警察追捕逃犯,若需要临时借用公民车辆时,公民应予以协作。警察权中的治安管理权、道路交通管理权、消防工作组织、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管理权、特种行业管理权等权力运行过程中都必然要求对公民权利进行依法的限制与管控。
三、法治视野下警察权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平衡
(一)健全警察权运行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刑法》、《行政法》、《公务员法》、《警察法》等,对于警察权运行的主体、职责、权限、义务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总体上看,警察权运行法律法规体系过于笼统化,很多规定比较粗略,不够细致,对于警察权运行的程序化规定还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健全警察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警察权运行的原则、规律、制约、保障、监督等进行详细规范。对警察权运行原则进一步明晰,对警察权制约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明确权力制约的主体、方法、步骤和权力制约不利的责任承担。同时,应进一步对警察权运行的程序化规定进行细化,避免警察权运行的主观化影响,特别是对于警察权运行的结果进行重点监督,明确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才能进一步保证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可控性、科学性、合法性。
(二)加强基层警务公开制衡警察权运行
通过“阳光警务”行动,让更多的公民明晰和知晓警察权运行的具体进度,相关公民可以随时了解警察权运行所遵循的法律规定,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让警察权的运行情况展现在公民面前,是制衡警察权运行的有效途径之一。社区警务的普遍展开既从最基层的警务开始践行了警察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也使每一个公民能够贴近警察权运行的实践层面,通过双方的紧密协作,在更加有效的保障公民权利同时又能够使警察权运行受到最广大基层群众的监督与制约。
(三)加强司法对警察权的控制
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的力度和深度不断扩张,如何在既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将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维持在较高水平?这将是权利与权力之间寻求平衡的永续话题。维续这种平衡仅仅靠权力拥有者的自愿、仅仅靠权利拥有者的请愿是远远无法实现的。还应该有第三方的参与,即能够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审查监督,能够对权利受侵害者进行强力保护,才能从客观上避免失衡问题。强化警察权运行全过程的司法监督与约束制度,可以从权力相互制衡的框架中来寻求对警察权给以规制从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途径。
[ 注 释 ]
①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化,1999:340.
②夏勇.走向枚利的时代[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3.
③周叶忠,李德龙.论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的对立与统一[J].法学论坛,2003(1):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