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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地产税重在迈过“三道坎”

2018-07-12陈祥

同舟共进 2018年5期
关键词:税制

陈祥

关于房地产税的话题已经说过许多了,然而房地产税的开征依然遇到难关。究竟何故?难在哪里?

房地产税“牵一发而动全身”

从国家治理视域看,开征之难或在于房地产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属性。如果措置失当,或将引发系统性社会风险,影响现代化转型的千秋大业,影响国家治理的战略大局。

房地产税的特殊属性在于:第一,房地产税关系地方政府的发展,关系房地产行业与金融业的兴衰,关系宏观经济的起伏,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房地产业作为地方经济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且与金融业关系紧密。这意味着,如果地方经济出问题,一定会牵涉宏观经济。因此,如果因为房地产税开征措置失当而影响了中国经济这盘大棋,特别是在宏观经济长期处于“新常态”的形势下,决策者必须掂量再三。毕竟经济是其它方面的基础,经济出现大问题将波及社会各领域。

第二,从房地产税的直接税属性看,在同样税负下,比间接税的“税痛感”要强烈,易引发纳税者的“税痛”。同时,从房地产税开征对象的特殊性看,课征对象主要是相对富裕的群体,一旦引发争议,其社会示范带动效应比较大,容易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因此,在转型时期内,房地产税开征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比较大,决策者不能不考虑这个因素。

第三,从现行压力型的征收征管机制与模式看,房地产税开征也会放大“聚财式”价值取向的负面效应,加剧房地产税征管的风险。而且,从房地产税征管技术环节的特殊性考虑,比如房地产税的评估、执法等环节需要直接面对征税对象等特殊性,发生摩擦的可能性也更大,一旦出现负面效应,让人担忧。当然,房地产税开征所带来的家庭离异等道德风险也必须考虑。

为什么而征?谁来征?

问题在于,社会目前又必须直面房地产资产分配不公的现实问题,它已一定程度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果不及时给予有效调节,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无疑,同样需要理性的智慧,特殊的胆略介入。“两害相权取其轻”,關键在于能否找到税制的根本和枢纽,提纲挈领。笔者以为,全面开征房地产税难在如何迈过“三道大坎”,也就是从根本上解决税制的三个核心问题。

首先,房地产税开征的终极目的究竟是什么?从目前列举的开征目的和理由看,主要有三种:一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5年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62。

而学界的数值会更高一些,而且,高收入群体中有的人还有一些无法统计的隐性收入。关键是,中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构成中,将近80%都是房产。因此,为了社会公平的治理目标,逻辑上须借助房地产税这个有力工具进行调节。而且,这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但问题是,导致贫富差距的根本原因仅在于房地产一个行业,仅在于没有及时开征房地产税吗?如果不是,房地产税何以承受社会经济公平之重。如果房地产税只是影响社会经济公平的一个因素,哪怕是重要因素,它也不可能担当税制公正之重任,且不说房地产税收入在国家总体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小。

二是为房地产市场降温,促进房地产市场走上理性的轨道。毋庸讳言,目前房地产市场亟待规制和规范。但是,房地产税真能“一征就灵”,肩负起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任吗?常识告诉我们,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原因很多,有城镇化迅速发展激活的市场住房需求,也有房地产企业的锐意进取,等等,但根本说来,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刚性、旺盛财政需求的原动力推动,没有银行、金融企业的积极加盟,房地产业发展能长期如此火爆吗?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得从斩断权力与资本的联系方面下功夫,既要建立“闭环式”权力监督制衡机制,也要为资本套上“笼头”,将权力与资本同时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才是房地产市场降温,走上理性健康轨道的大道与正道。当然,房地产税开征对房地产业也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十分有限,不可高估。

三是“聚财”。开征房地产税能为地方政府开源,希冀借此化解“土地财政”带来的诸多弊端。事实上,多年来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分依赖,已经影响到国家财政治理体系特别是地方财政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亟待通过税制改革转变这一被动局面。问题在于,如果开征房地产税是为了“聚财”,那就会缺乏道德自信,道义上也说不过去。

如果开征房地产税不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不是为了增进地方社会与地方居民的福祉总量,开征的背后没有坚实有效的制度性保障机制,那么,全面开征房地产税引发系统性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就会提高。

其次,房地产税开征的最高权力属于谁?掌握在谁的手里?开征多少房地产税,税率是多少,免征额是多少,在哪个环节开征,以及如何减免优惠等问题,最终由谁说了算?民意机构能否真正履行职责,将纳税人关于房地产税的意愿传达?毋庸讳言,当前税制的民意基础不够坚实、广泛,开征新税种的民意基础同样不够坚实、广泛。这是未来开征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各种新税种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中国税制改革必须直面的主要问题。

最后,房地产税开征的公正问题不得不谈。房地产税公正问题不仅关系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平等交换,即“税负”的谁负问题,也包括征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代际之间,以及人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平等交换的问题,特别是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问题,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用之于民之所需”的问题。具体说,是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能否完全平等分配的问题,非基本权利与义务能否比例平等分配的问题。至少,在房地产税收入将用在哪里,国民能否有效、公开地监督等问题上,需要有一个完整的交代以及有效的保障机制。

总之,全面开征房地产税必须认真对待税制终极目的、民意基础与公正平等这三个核心问题,这也是房地产税开征必须迈过的“三道坎”和前提。如果能够迈过这“三道坎”,或许从今以后,所有新税种的开征,都只会是技术性的操作问题。

(作者系财税伦理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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