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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2018-07-12刘晓春夏杰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5期
关键词:账本合约区块

刘晓春 夏杰

智能合约的概念和工作原理

(一)智能合约的概念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概念最早是由密码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于1994年提出。最初他对智能合约的定义是指“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通俗点说就是,智能合约是指一个运行在计算机系统上,当一定的条件被满足时可以被自动执行的合约。如信用卡的自动还款业务就可以理解为一个最简单的智能合约,当我们在与信用卡关联的储蓄银行卡账户里设置一个自动还款业务时,若信用卡有欠款以及自动还款日这两个条件满足时,银行的计算机服务器就会自动基于这一情形把储蓄卡里的钱打到信用卡完成还款任务,这样一个智能合约就自动完成了。当然这一智能合约是基于传统的互联网技术,而本文将要讨论的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

区块链最早由密码学家“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于2008年提出。目前行业公认的区块链定义是: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链条的方式组合成特定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去中心化共享账本,能够安全存储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时序数据、集体维护、可编程和安全可信等特点。区块链系统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组成。其中,数据层解决数据存储及加密等问题,也就是外部世界数据如何输入、保存、加密,并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排列;网络层解决组网方式、数据传播及验证等问题,也就是区块链节点之间扁平式拓扑结构的分布、数据如何在这些节点之间传输以及验证,这也是去中心的原因之一;共识层解决达成共识的算法问题,也就是其能够在决策权高度分散的去中心化系统中使得各节点高效地针对区块数据的有效性达成共识;激励层解决经济激励的发行机制和分配机制等问题,例如通过共识层的POW机制获取比特币奖励,比特币可以交易来实现盈利;合约层解决各类脚本、算法和智能合约,是实现区块链系统灵活编程和操作数据的基础,而智能合约就是运行在合约层的一串数据代码;应用层则包括各种应用场景和案例。总而言之,在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中,区块链技术为智能合约提供了一个可复制可共享的账本,使智能合约具备了区块链技术的所有优点,这也是智能合约不同于电子合同的主要地方。

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则没有公认的定义。大致来说,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运行在一个可复制可共享的区块链数据账本之上的,能够接受、存储、处理、发送账本上的数据、价值或智能资产等功能的程序。

(二)智能合约的工作原理

智能合约的基本工作原理是真实世界的信息和价值通过区块链的数据层、网络层和共识层导入到智能合同,此时智能合约作为部署在区块链上的去中心化、可共享的程序代码,其自身可以存储数据和控制资产,然后智能合约基于提前达成的合约条款开始自动运行,来进行资源分配,即进行数据输出以及资产的处理。整个过程可以内置在任何区块链数据、交易、有形或无形资产上,形成可编程控制的软件定义的系统、市场和资产。

合约层作为区塊链的核心层,主要是因为,智能合约不仅是区块链的激活器,即智能合约能为静态的底层区块链数据(即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赋予灵活可编程的机制和算法,而且智能合约的自动化和可编程特性使得各种去中心化应用、组织、公司等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在合约层可以嵌入多种基于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如2016年12月智能合约联盟(Smart Contracts Alliance)就给出了智能合约的12种应用场景,具体包括数字身份、证券、贸易融资、财务数据记录、抵押、土地所有权记录、汽车保险、临床试验、癌症研究等。

智能合约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一)智能合约对合同的影响

在合同法领域,有些人认为由于智能合约的自治性(合约一旦启动就会自动运行,而不需要其他签署方进行任何干预)、自足(合约能够通过提供服务或发行智能资产如比特币来获取资金,并在需要时使用这些资金)和去中心化(智能合约是由去中心化存储和验证的程序代码而非中心化实体来保障执行的合约)等特征,智能合约将取代律师的作用。

例如在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中,你需要到房地产销售商去投标,交押金网签,再去银行做抵押贷款,接着交房后等行政审批,最后拿到房产证,这当中的过程一般会需要6个月或一年以上。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纠纷,你还要查清楚销售商是否拿到了房屋预售或销售的资格,待售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而且没有其他的留置或抵押等瑕疵,而基于信息的不对称,作为普通消费者的你很难规避这些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风险。如果现在区块链上有一个智能合约,该合约在可复制可共享的账本上,不仅披露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价格、是否有权利瑕疵等情况,而且批露了该销售商的预售资格、审批情况等所有的细节,就像在互联网上一样,可以实时下单、执行这个智能合约。

但与互联网不同的是,在区块链上,当你用加密货币如比特币或一个携带加密信息的银行账号下单时,相当于给这个智能合约输入了一个事件或一个智能资产,你就可以买下这所房子的所有信息、所有权(存储在区块链总账上的电子身份)。整个区块链系统的每个电脑、每个区块链节点都会更新总账本,然后每个人都知道,在这个网络中这个房子刚刚被卖给了你。你已经是这个房产的所有人,相当于一次性完成了要约、承诺、交付、抵押、公示等一系列的过程,极大地方便了交易的完成,而且也克服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智能合约是一个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去中心化的系统,所以不再需要任何中介机构的介入。虽然智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代复杂的法律决策,进而可以简化交易及减少法律费用。但是就智能合约本身而言,仍然需要其他人创建代码,这种代码会体现为商业合同所需的法律规则,最后使复杂的法律决策成为可能。因此智能合约可能需要律师进行新的尽职调查,以确保代码是可执行的,即智能合约具有与真正合约一样的法律效力,并且符合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些特点将同样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转让、许可合同产生影响。

另外,智能合约所具有的确定性虽然具有吸引力,但是合同法仍然需要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来处理主观问题。对于编程人员来说,将诚信、公平交易和其他主观概念建立为智能合约将会更具挑战性,法官、仲裁员和律师等在涉及主观问题时可能更多地发挥作用。

(二)智能合约对著作权法的影响

在版权法领域,版权法保护作品的版权基于自动取得原则,因此权利人在主张自己是权利人时可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但在区块链中可以嵌入一个数字版权管理机制的智能合约,当权利人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该可复制可共享的账本时,这时权利人可以在智能合约中设定版权许可的条件,此后任何对该数字作品内容的消费、复制、传播、买卖等使用行为都会在区块链中同步更新,就像现在的物联网一样,能跟踪到作品的每一次权利的变动,甚至通过对使用者主体的身份和行为的识别还可以认定合理使用等情况,这样著作权制度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

除了上述好处之外,智能合约对著作权法领域也会带来一些挑战。即一旦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点成为现实,权利人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到合适的被诉主体来停止侵权。例如,一个程序员能够在以太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能够交换数字货币的网络系统)上生成一个智能合约程序,该合约规定,只要一个数字货币就可以交换一个享有版权的作品。基于程序的自动运行,该合约能够自动收集数字货币然后传播该版权作品。由于该智能合约程序的运行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点对点网络,该系统无法被关闭和停止。倘若该智能合约复制传播的是盗版的侵权作品,再加上区块链天然具有不被政府或行政机关监管的特点,侵权复制品将会以很快的速度传播,对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害。

此时,对生成该智能合约的程序员而言,他肯定不会留有任何可追溯的足迹,因此追究他的责任将会是困难的。由于整个区块链系统的去中心化以及对个人用户身份的保密,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很难再有能力去追溯到每个用户的侵权行为,此时再以通知-删除机制的平台责任为基础,去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或替代责任,似乎不是很公平。基于在点对点文件分享系统中寻找单一的、可辨认的侵权作品提供者的困难,似乎对权利人来说,停止侵权的最好办法就是直接起诉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或下载者,而这也会很困难。当然,版权侵权行为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无法追诉,可以通过版权许可来控制智能合约的条件的产生,例如降低正版作品的许可价格,但是这样将会对权利人的创造和激励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智能合约的产生既对版权法带来了好处,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利用新技术的发展来更好地权衡版权人和社会整体福利,依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三)智能合约对商标法和专利法的影响

当区块链已经成熟时,这项技术将会为每一份文件创造一个可公开访问的、无可争辩的账本,这些账本不仅可以由具体的国家管辖,而且也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对商标法领域来说,这些可公开访问的、无可争辩的账本信息,将为各方提供清晰明确的商标使用权或相应的授权状况。比如,你可以通过系统提交你的商标,由于设置区块链的这些信息全网公开,全世界的商标注册系统不可避免的会趋于同一,这样你在某一个国家完成商标的注册,相应的该商标的注册状态就会更新到全世界所有的区块链上,这将极大地增强商标的公示效用。

另外,利用识别商标相似性的算法,可以构建商标审查的智能合约。该智能合约可以设置商标注册的一些程序,此时法律就内化为了代码,通过该智能合约的审核,该分区系统可以授予或無效该商标,而所有这些都将成为任何人都可以查到的公共账本的一部分。如此一来,商标的申请、授予、无效都会最大程度地自动化和智能化,这样授权和确权阶段的人力审查成本也会极大地降低。相应地,对于商标侵权阶段的诉讼也会提供更易得、更有可信度的证据,甚至由于商标授权、确权阶段的强大公示机制和基于智能合约程序的审查系统,商标诉讼案件有可能显著降低。

上述对于商标审查体系的影响,也同样适用于专利法体系。

(四)智能合约对电子数据存证的影响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和系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由于存在着对电子数据存储内容本身的可靠性、存储过程与结果的可靠性、生成记录所依据设备运行的可靠性的质疑,再加上电子数据形成后的易篡改、处理、毁损,以及电子数据背后所涉主体身份难识别等问题,单纯使用电子数据的举证来解决纠纷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公证的方法,采取类似于可信时间戳加上公证员亲自取证的方式,来证明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

然而,电子数据公证也遇到了很多难题,例如无法满足即时性、动态性、日常性的存证要求,当事人拥有资源不足和公证成本较高等。此时,基于智能合约天然地具有区块链数据的一般特征,例如分布式记录、存储和验证,不可篡改和伪造等,加上区块链数据层里自带有时间戳技术,区块链时代的电子数据存证会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举证压力。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权属证明(创作者、创作时间、授权证明、作品内容)、侵权行为(购买流程、服务器上存储、深度链接及跳转路径)、损害赔偿(下载量、点击量、广告播放量)的记录,由于区块链实时记录、实时更正、实时公示以及不可更改的特点,电子数据的存证难题会因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得到解决。这不仅节约了权利人通过诉讼追究当事人侵权责任的举证成本,也使得侵权人的风险和成本明显提高,很可能将有效地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论

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由于不依赖第三方执行合约,进而消除了中间人(gatekeeper),大大简化了交易,减少了法律等交易成本。另外由于合约条款的可追踪性,用户受骗的风险也较小。当合约保存在分布式的可复制可共享的账本上时,数据会永远按照时间戳的顺序永久保存。当然,智能合约也会涉及到隐私安全等问题,但是随着区块链技术开始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律师公证、网络游戏等存在信息透明公开并永久记录需求的领域,相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也会开始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证据法等领域带来革新。

在知识产权领域,智能合约的运用不仅会带来节约交易成本、方便著作权人许可自己版权作品的优点,也会给著作权侵权市场带来更大的侵权空间,甚至到无法追诉侵权人的地步。在商标法和专利法领域,一方面会因为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给商标、专利申请、撤销、审查、无效等行政过程带来成本的减少,另一方面也会因为新技术的产生给商标法和专利法带来冲击。然而,当新技术出现时,通常的结果是旧技术的衰落乃至消亡。此时法律应该充当什么样的角色?与其消极地排斥新技术并坚守传统的法律架构,不如积极地了解与拥抱新技术,逐步认识到新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发展出适用新技术的法律范式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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