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2018-07-12于宇
于 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大客户部,北京 100000)
金融监管实际上指的就是政府或者其代理机构对金融行业采取的各种监督与管理措施,具体涉及到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经营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等,进而使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并使其组织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盈利是其根本目标所在,但是高收益也意味着必须承担较高的风险,面临的失败几率也会显著增大,而监管机构监督防控的重点之一就是金融机构的失败,这就造成了金融监管、风险管理与盈利之间的内部矛盾和冲突。金融机构必须在适应监管要求的同时,使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进而实现二者的协调配合、相得益彰。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一)金融监管制度是防范金融危机的前提
金融危机是所有国家都面临的共同问题,金融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会导致相关行业面临巨大的损失,严重的时候甚至会蔓延到全国各大区域、各大行业,进而威胁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之所以会出现金融危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监管机构未充分发挥出其监管作用,由此可见,加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与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具备科学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并将其严格落实到位,才能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金融监管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
在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致使资源难以实现优化配置,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就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发生崩溃,进而使社会经济面临极大的损失,此外,金融市场中还经常出现一些工作人员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的行为,这就会导致金融企业的信息出现不对称问题,若不能在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及时将信息整理好,必定会给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造成非常大的风险,最终使整个金融行业面临惨重损失。金融市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但是对自身机制中存在的错误通常不能及时加以纠正,这就要求政府利用金融监管制度发挥出自身的干预作用,从而避免风险发生进一步扩散。
二、金融机构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政府债务风险
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典型风险就是政府债务风险,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公路、铁路、机场等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同时也使政府负债越来越多,各地方政府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偿债压力,而作为政府债务的债权人,金融机构也需要承担政府融资平台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二)房地产信贷风险
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呈现出飞速增长的态势,诸多银行信贷被投入到房地产行业,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金融机构新增加的房地产贷款大约为5.7万亿元,与上一年相比大约增长了两万亿元,占据各类贷款新增总额的比例约为45%,现阶段,一些省、市的房地产价格已经表现出泡沫化的特征,商业银行所拥有的房地产资产价值根本无法承受房价的大幅度下降,一旦泡沫不再存在,就会导致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被打破,最终造成系统性、整体性的金融风险。
(三)同业业务风险
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以及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也逐渐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变大,这虽然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比较丰厚的利润收入,但也使其陷入风险境地,包括债务违约造成的经营风险、业务监督不到位而产生的监管风险等。
(四)债务违约风险
债务违约风险又被称为信用风险,其主要指的是借款人无能力按期偿还借款而带来损失的风险。伴随我国“三去一降一补”政策的深入实施,一些僵尸企业、“三高”企业面临极大的转型挑战,由于其转型力度明显不足,这就导致商业银行面临极大的资产损失风险,同时也严重威胁到了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五)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指的就是金融参与方因资产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损失的风险,这是金融机构比较常见的一类风险,其主要根源于负债与资产期限的错配,致使金融市场所有主体对流动性的依赖较强,如果市场发生变化,这种依赖性就很容易促使市场波动进一步加大,最终造成流动性紧张局面更加严峻化,从而带来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六)信贷管理风险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发放贷款与管理存款,这就导致其面临着违规操作、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而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这种风险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控制就会逐渐演变为信贷管理风险,信贷管理风险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不良资产大量增加,据银监会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直到2016年底,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已经上升到了2%左右,这是近7年以来的最高水平,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正逐渐下降,需要借助信贷管理来实现金融机构自身防控风险能力的提升。
三、新形势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与中央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十分突出
在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对金融行业一直采取的是“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基本模式,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要求根据法人原则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在地方,则主要由地方银监局、人民银行分部对当地的法人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一模式虽然在刚开始实施的时候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效用,但是伴随我国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该模式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在中央统一的金融调控措施往往无法满足各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一些措施在本地能发挥出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外地却完全无效,或者对整体来说具有一定的效用,但是对局部来说意义不大,这就导致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二)金融监管缺乏创新,与当前的市场发展现状存在严重脱节
现阶段,我国金融行业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各类新模式、新产品不断涌现,但是在监管领域却一直沿用的是传统监管模式与监管手段,不少统计指标都只能对表内业务进行有效监测,对于表外业务却完全没有效果,这一监管方式显然是不科学的,非常容易导致风险隐患的滋生和蔓延。
(三)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无法实现共享,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与联系
在分业监管模式的指导下,各监管部门都有其独立的风险监管系统,由于监管系统的不同,在主要指标、数据来源以及监测对象上也存在极大的差异,这就导致在进行风险程度判断的时候,经常出现彼此相互矛盾的现象。此外,站在地方实践的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各监管部门的数据并没有达到实时共享,尚未构建起完善的、系统化的数据分析体系,在进行金融风险预测与判断的时候,由于数据搜集不够完整、信息滞后,经常导致一些潜在风险不能及时发现等问题。
(四)金融监管效率偏低
由于金融机构采取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这就导致监管职责难以清晰划分,最终给监管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之下,“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等的监管职责都存在一定的交叉,这些相互交叉的地方会导致监管的混乱局面进一步加剧,出现重复监管、偏重审批而忽视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而致使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面临极大的阻碍,与此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的提升,导致行政部门的公众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五)金融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
现阶段,伴随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融性的显著提升,混业经营已经逐渐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对于金融监管领域来说,政府方面的金融改革一直以来都没有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这就致使监管方与被监管方都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采取的各种防范风险的措施也不是很合理,与此同时,在金融监管法规上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特征,通常是在金融风险已经出现的时候才开始采取应对措施,这种后知后觉的做法往往会错过规避风险的最佳时机。
四、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国际合作,构建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
在新形势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进一步增加,而且这些风险可以说无处不在,鉴于这些风险因素是无法完全消除的,构建一个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现风险的第一时间进行防控和解决,将金融危机扼杀在摇篮之中,以免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监管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自身的监管体系建议完善,加快构建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强化国际合作来实现金融监管效果的进一步提升。
(二)加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力度
在进行金融监管的时候必须掌握全面的信息,这样才能确保监管效果,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许多金融监管机构都不能及时掌握足够的信息,这就导致其监管效率难以得到有效提升,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强化对监管机构本身的建设,使其逐渐挣脱环境的约束,并发动大众参与到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监管人员的监督中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金融政策也会出现了极大的变化,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改变以往单一的监管手段,实现监管方式的多样化,可将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互配合,彻底颠覆以往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进行金融监管的模式。同时,还应当加强对金融部门自身的管理,实现自我调节与自我控制,这样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内部违规行为的出现几率,同时也能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除了强化监管以外,还应当利用各类中介机构的作用,提升金融市场监管的整体成效。
(三)加快构建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1.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针对当前我国一些金融产品在监管上存在的真空问题,应当加快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从而实现监管作用的全方位发挥,这种监管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规则体系,它能帮助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与此同时,还能促进我国金融监控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首先,应当在金融机构内部实施授权审批制度,各项交易活动必须进行全方位审查,且每次审查应当安排不同的审批人员负责。其次,应当学习国外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经验,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金融风险管理体制,进行明确的权责划分,各内部工作部门应当相互独立,打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强化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进而使金融风险管理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2.实施功能性的监管模式。所谓功能性监管模式,实际上指的就是各种金融产品的交易应当采用与之相适应的、针对性的监管模式。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要实现这一监管模式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包括交易规则存在显著差异、银行与证券行业金融产品的同质性较为严重等,因此,必须着力解决上述困难,这样才能为功能性监管模式的实现扫清障碍。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使交易的权威性得到有效提升。其次,应当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创新产品法规的系统性,最大限度消除法律对交易的限制性,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条款对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效监管,不断提升产品交易活动的规范性。再次,应当增强金融交易的法制性,确保金融创新产品得到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还必须构建对应的财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传统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订与完善。最后,应当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服务条款的制定中来,并将该服务条款作为基本依据来开展金融服务活动。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增多,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确、缺乏创新、金融法制体系不够完善等多方面的问题,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着力解决上述问题,这样才能实现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升,从而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