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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需及时转型

2018-07-12易鸣

科教新报 2018年12期
关键词:加害人霸凌全国人大

易鸣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记者会上,针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提问,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这是值得关注的立法信号。这几年,伴随着自媒体以及网络视频技术的发达,一幕幕血腥的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之间的霸凌,刺激著社会的敏感神经。社会舆论也从之前的“失语”,转向正视残酷的青春物语,“反霸凌”在短短几年之内正式上升为国家议程。

之前,每每当校园暴力个案发生之时,总有人会指责《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所以有时被讥为“重保护,轻处罚”,源于中国的跨越式的法治进程中,不同法治发展阶段的问题被压缩在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尚未充分承担“保护”职能的时候,就面临了“袒护”的质疑。

当然,即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是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将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更不是搞“一刀切”,将所有的未成年人之间的霸凌行为,直接提升为刑事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罪名构成是由《刑法》规定的,并不是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

这次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将学校、社会防霸凌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而这些内容正是目前这两部法律的短板。当初,这两部法律立法都没有关注到未成年人作为校园暴力的加害人的问题。这导致在基层处理校园暴力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受害人,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作为未成年人的加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

霸凌不仅是教育意识问题,还需要基础的法律制度支撑。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很多州都规定了反霸凌法,明确了学校的惩罚权,一旦发生霸凌事件,学校就可以及时采取行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部门也会及时介入。

正如王胜明所说的,“一件事大家都重视了,离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太远”,解决校园霸凌问题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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