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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核心及其启示

2018-07-10陈平水智耀徵

教育界·下旬 2018年4期
关键词:质量评估质量监督质量保证

陈平水 智耀徵

【摘要】“质量”始终是澳大利亚开展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核心内容:质量保证是问责制的追求;质量监督是问责制的核心;质量评估是问责制的前提。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度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有借鉴意义:建立以“保障质量”为核心的高等教育问责制;科学、高效地评估与监督高等教育质量;加强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透明。

【关键词】高等教育问责制;质量保证;质量监督;质量评估;启示

近年来高等教育问责制在世界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领域开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人数和学校数量急剧扩张,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成了国家关注的核心问题,由此,高等教育问责制度飞速发展。

一、围绕“质量”展开的高等教育问责制度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度开始萌芽,到20世纪80年代,高等教育问责制度基本确立,至今高等教育问责制度依然逐步处于完善中。回顾梳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发展演变,高等教育的“质量”的提升与保证始终是开展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核心所在。

(一)质量保证是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的追求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1961年成立的第三级教育委员会在大学基础上创办高级学院来加快高等教育的普及。1974年,惠特拉姆工党为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联邦政府除拨款干涉高等教育以外,还监督和鼓励高等教育进行内部评估。80年代初,高等教育拉开了市场化的进程,为适应市场机制和全球化进程,高等教育的质量提高是增强本国全球竞争力的前提,高等教育问责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1988年,道金斯比较注重高等教育的质量问题,出版《道金斯报告书》,主张合并大学和高级学院,建立统一的高等教育制度,建立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机构来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2000年,澳大利亚教育部成立的大学质量保证署审计和评估高等教育机构的自评质量并形成报告发布到网上来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2002年,绿皮书《处在十字路口的高等教育》系统地指出了现行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对此,2003年发表的《尼尔逊报告》更加注重高等教育的效率、质量、竞争,更加强调市场的重要性和减少政府的控制。

每年度高等教育提供者要提交年度财务声明,通过建立第三方教育机构来对高等教育机构问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使得高等教育机构更加透明和公开,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利益相关者都得到了有效沟通。可以说,高等教育问责制是在保证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下应运而生的。

(二)质量监督是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核心

实施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保证高等教育质量,而质量监督是整个问责制中关键的一环。为了更好地监督高等教育的质量,各组织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来促进高等教育有质量、长效地发展。

联邦政府为了适应不断变更的高等教育政策,首要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高等教育问责制来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联邦政府通过建立问责评估框架,收集与高校办学质量相关的信息并向公众发布,建立高等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督促高校提交年度报告,开发制定国家公立高等院校管理议定书等来监督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有效开展。

州和地方政府对高等院校的设立、课程设置方面、高等教育机构立法的权利都做了详细的界定,通过监督高等教育质量来对该地域成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负责,配合联邦政府来促进高等教育问责制的顺利实施。

1920年,澳大利亚所有的大学校长联合组成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来监督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该组织主要监督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目的、课程的开发、科研学术质量以及高等教育机构信息的公开透明等。

2000年,澳大利亚大学质量保证署成立,作为新的质量保证机构,主要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审计和评估,包括:高等教育机构为实现预期目标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政策是否合理,能否在预期时间内实现其目标,能否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自我改善等。

2008年,在布拉德利评估影响下成立了第三级教育质量和标准署。该机构整合了与原来的大学质量保障署和州及地方的高等教育认证机关的职能,旨在维持和提高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部门的质量、多样性和创新能力。2011年,《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局法》指出第三级教育和质量标准署要为高等教育管理提供全国的一致性,保护和提高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声誉和国际竞争力,对高等教育提供者进行注册登记等来确保高等教育提供者满足最低标准,对不合格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三)质量评估是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前提

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公平、高效实施的一个大前提就是进行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澳大利亚政府从20世纪20年代到80年代末就注重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发展至今,澳大利亚的评估体系已经日趋完善并且富有特色。

1989年成立以胡塞尔·林克(Russen Linke)教授负责的专门研究小组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工具进行研究;1991年,澳大利亚政府发表《高等教育:20世纪90年代教育质量与多样化》,并开始研究更有针对性的评估工具;次年成立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1998年,政府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每年提交《高等教育质量和保证计划》来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全面的评估与问责。在2004年以前,高等教育机构作为政府拨款的受益者,要向政府每年提交教育概况作为绩效报告,包括学校的教育政策、学生人数、招生数、详细的财务报告质量保证和改进计划等。

2004-2008年,建立了新的問责框架进行评估和问责。在《支撑澳大利亚的未来》的影响下,政府建立的新的问责框架在注重外部问责的同时,更加注重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问责,主要通过内部审查和评估来促进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与变革。新的问责框架通过保证高等教育持续办学和发展,评估高等教育机构对社会和经济的贡献程度,保障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监督高等教育机构合理使用国家拨款和履行职责来保证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开展。

2009年在《布拉德利报告》的影响下,高等教育机构和联邦政府建立起了一种契约的方式进行评估与问责。契约是大学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协议,详细说明公共资金承诺和互惠的制度承诺。为了提高大学的绩效,契约问责的内容有大学的使命、教学和学习、科研训练。评估的体系也逐渐趋于完善和全面:高等教育提供者的国家性注册机构发布高校的信息;按照高等教育标准框架来提供评估标准,如高校登记注册的标准、大学的教学和科研标准学历资格标准等;“我们的大学”网站向即将入学的学生提供高校信息,如课程、学费、学生数量、申请手续、学生满意度调查结果、毕业生去向调查结果、奖学金比例等详细信息。

二、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启示

随着高等教育问责制度成为一种变革趋势,逐步被社会所认可,我国建立高等教育问责制度也势在必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提高质量,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借鉴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成功经验来构建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问责制度,以问责方式来保证、评估与监督我国高等教育的长效健康发展。

(一)建立以“保障质量”为核心的高等教育问责制

我国高等教育现在还处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型的过渡期,各大高校进行大规模扩招的同时也使得其自身教育质量的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

首先,培养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意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发展得十分平缓,原因之一就在于无论是问责主体还是问责客体都没有强烈的问责意识。意识的培养需要长时间地积淀,所以需要构建一个大的问责环境来增强问责意识。作为问责的客体,无论是校领导干部还是学校的一些公共权利的使用者,都应该有自我问责和被问责意识来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作为问责的主体,即高校的利益相关者,更要有问责意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此以外,要加强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宣传,让问责主体与客体都能充分全面地了解和认可问责制度。政府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报纸等媒介来报道相关国家的高等教育问责实施情况等,从思想层面来增强主体和客体的问责意识。

其次,加强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政策法规保障。只有建立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政策法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约束高等教育机构的行为。我国要制定有关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问责制的主体和客体的职能、问责的内容、问责的方式等,使高等教育问责制有法可依,提升其法律地位。同时,政府也要加大奖惩力度,对于绩效指标很高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财政奖励,以激发其办学和科研的积极性,进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地位。

(二)科学、高效地评估与监督高等教育质量

实施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目的就是评估和监督高等教育的质量。因此,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实施,首先要制定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规划。我国政府等相关部门要合理规划高等教育机构的各个层次,这样有助于各高等教育机构明确自身的定位,也利于用法律等手段管理高等教育机构,确保高等教育机构存在的合法性。首先,政府要对高等教育机构精准定位,使其不盲目开设相关课程,避免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各自开设其特色科目来提高自身的名声和威望。同时,政府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督。政府在评估高等教育机构时要明确规定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还要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社会与高等教育机构的良性互动,加强约束高等教育机构的行为来保证高等教育的产出最大化。

建立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机构。这个机构是连接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和公众之间的第三方机构,要有充足的经济来源、完备的规章制度来保证第三方机构的顺利实施。作为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实施机构,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问责制度,建立多元化的质量评估体系。高等教育问责机构要全面收集各个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加强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透明

遵从高等教育机构的相关信息公开透明这一原则是高等教育问责制度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只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知晓才能有更大的积极性参与其中共同监督高等教育机构的实施,推进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作为问责客体,即高等教育机构,要将具体的科研成果、教学质量、招生人数、经费分配、就业去向、重大的人事调动、基建后勤等以报告的形式发布在网上供社会人员参考和监督。作为高等教育问责的第三方机构,要构建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网络平台,将各个高等教育机构的年度绩效报告、评估信息等发布在平台上,以便社会公众人员快捷查询,充分发挥信息沟通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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