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德日两国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2018-07-09罗现
罗现
【摘 要】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也是刑法科学中举足轻重的基本范畴。本文通过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德日两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比较研究,较为全面地透视了我国与德日两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存在的差异性与对应性,从而为我们正确地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差异性 对应性
“犯罪构成”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corpus delicti ( 拉丁文 ) 一词,最初只具有程序法意义。历经发展演变, 由这一术语演变而来的词,被现代的刑法理论所采用,但其含义已大相径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以德日为主)在体系特征上存在着非常大的区别,然而在实质内容上又存在着相对应的部分( 当然,不具有完全对应性) 。正因为表达形式和构造方式之不同,因而在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中,形似实异的概念、范畴和基本原理又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本文拟从比较法研究的视角着手,试阐明我国与德日两国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一词所具有的不同含义。
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通说,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犯罪程度所必须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由主客观要件有机结合构成的整体,具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本质要素,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素,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是处罚犯罪人的根本原因所在。我国通说犯罪构成理论将其排在犯罪构成首位。所谓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二、德日两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德日刑法中,犯罪由三个要件构成: 第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该当性)。犯罪首先必须是符合刑法或其他法规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定型的、客观的判断。第二,违法性。即犯罪应当具备违法性。由于构成要件是反社会的侵害行为的类型化, 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虽然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并不违反法秩序,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而不成立犯罪。违法性是一种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第三, 有责性( 责任)。犯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于行为人。
三、我国与德日两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和德日的犯罪论体系都为认定犯罪提供标准,但是哪一种模型更便于认定犯罪,就需要对这两种体系进行评价。马克昌教授认为:“一 般而言,必须根据体系本身的逻辑性和实用性来进行评价。妥当的犯罪论体系应当是,在理论上能够无矛盾地、合理地解释犯罪的概念,并且在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认定判断犯罪的成立的理论体系。”
从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与国外的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包含的内容来看,二种理论体系相比,它们相同点都是由一系列的条件或者称要件构成的,这一系列要件所要说明的对象也是相同的,即犯罪行为然而,由于两者在各自的 体系性思路上有着明显的差异,且划分构成要件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导致各要件的内容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
我国刑法学坚持实质的犯罪构成,而德日刑法学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这是两种犯罪构成之间最显著的不同点。 由上述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介绍可知,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上的抽象规定,只不过是与违法性、责任相并列的犯罪概念中的一个要件,不反映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或阶级特征,只具有法律形式的特征。而我国则强调具有实质特征的犯罪构成,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本质属性,虽然这種犯罪构成在反映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方面更具科学性、 客观性, 但欧美刑法在保障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方面所具有的功能也是我们所不及的。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被包涵在犯罪概念之中,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是独立于犯罪概念之外,但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的,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三)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划分依据
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构成要件的划分上,是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把犯罪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和行为构成要件是一致的。而大陆法系则是首先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然后从对这个整体的不同意义的把握上来划分犯罪成立要件,形成了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犯罪成立条件。
结 语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甚至整个刑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其构建思路、体系、方法上有很大区别,各有其特征和优劣, 但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说是毫无缺陷或是一无是处的,只是我国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确有修改的必要了。本文在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两国犯罪构成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应在现有犯罪构成基础上修改和完善。当前亟须取得较大突破的是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与违法阻却事由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的动态性、精确性及阶层性问题等。”我国确实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逐渐消除学者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质疑,从而完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