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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构想

2018-07-09黄磊丁丁腾谦

大经贸 2018年4期

黄磊 丁丁 腾谦

【摘 要】 文章分析了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改革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并通过与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比较,提出进行军队公积金制度改革,推动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发展,重点应该在资金归集方式、建立贷款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资金保值增值等几个方面下功夫,力求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相协调的住房公积金保障机制。

【关键词】 军队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账户整合

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军实行较早的、旨在提高军人住房待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于保障参加公积金归集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一种消费性资金。其出发点是解决军人购房、建房资金短缺的问题,让广大官兵,尤其是基层军官和士官能够住得起房,解决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自上世紀90年代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公积金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军人的住房条件,提高了军人住房保障水平。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地方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制度已表现出明显的不足,已不能满足当前部队的住房需求,改革与完善公积金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军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军自有住房建设、住房补贴等一系列住房改革措施的出台,住房补贴数额逐年增加,住房公积金作为军队人员购房建房的重要资金基础的地位逐渐被取代。按照现行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官兵最终支取到的公积金的数额较少,在提高广大官兵住房待遇方面起到作用与部队需求不相称,且不说满足官兵购房建房的需要,就连实现基本的公寓房保障也力不从心。当前,我军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资金归集方式不科学

1992年7月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初,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标准是个人公积金从本人工资扣缴5%,总部预算安排5%,单位预算外收入安排5%,三个5%全部记入个人名下。后来为了简化程序、缩减任务量,提高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经过几次改革,总后勤部于2004年12月决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定额归集方式。2010年1月,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标准大幅调整,但住房公积金的定额式归集模式并没有改变,仍然是军队预算统一安排。总的来看,这几次改革主要都是面对管理部门的,而不是面对广大官兵的住房需求,在提高军人住房保障水平方面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反而因为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改革乏力等因素,使军人享受住房保障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而军队住房公积金改革的侧重点不应该是通过减少归集金额、简化归集程序从而提高管理水平,而是应该首先确立一个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符合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相对科学的归集方式,然后以此方式为基础来优化管理。虽然目前的定额归集制度在操作上要简单的多,但却在本质上否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性,脱离了住房公积金建立的本意。并且,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偏低。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本人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其中,职工年平均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但目前军队住房公积金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个人并不缴存。按2010年最新标准,正营职干部现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为245元,为相应职级工资总额的4%左右,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5%)。这就造成与地方政府相应级别的军队干部享有的公积金数额仅有地方公务员的1/3~1/2,与国家规定的军队人员待遇比地方公务员待遇高20%的规定相去甚远。再者,军队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定额归集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方便,但归集渠道单一,缺乏浮动的增长机制。在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的情况,住房公积金数额没有随之增加,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效益,也拉大了与地方的差距。这种静态的归集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空账运转,损害了军人的实际利益

军人住房公积金是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在年度工资决算中统一提取和扣收,直接拨入总后勤部财务部结算中心存储和管理,不计算个人存款利息,官兵只能在离开部队并腾退住房后最终一次性支取。这种不允许贷用,也不计算个人存款利息的空账运转方式,与地方直接在银行设的实账截然不同。随之也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后果,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无法与地方公积金制度接轨,不便于军人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住房。一些城市的家庭,一般都可申请地方的公积金贷款,每个家庭可以由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几十万的贷款,而在这些城市的军人家庭因为只有配偶一方为地方人员,不能共同申请贷款,造成该享受的福利没有享受到,这样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利率较高的商业贷款,导致军地反差较大。同时,军人在转业、复员时由于军地不接轨,没有地方的公积金账户,只能重新参加当地的公积金归集,而要买房时只能从参加地方公积金归集的时间和数额计算,这样转业军人的贷款数额要比有相同工作时间的地方人员少了很多,且在军队工作时间越长,吃的亏就越大。另外,这种空账运转的方式,虽然减轻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任务,但是却没有考虑到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物价不断上涨,加之无存储利息,住房资金实际购买力在挂账运行中持续下降,住房资金账户上的资金也在贬值,使广大官兵错失房价符合资金购买力的良好时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官兵的利益。

(三)管理体制不健全

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并且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各地政府也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而军队尚未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没有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又规定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区军兵种联勤(后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相对于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而言,对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规定过于笼统,各级权利义务责任都不明确。在平时的管理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的混乱,不仅无法提高管理的效益,连官兵正常的住房需求都无法保障。

二、完善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浮动的住房公积金增长机制

一方面改革归集方式。把过去军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由军队预算统一安排这种单一的归集渠道,改为由个人缴存和预算安排相结合两个渠道。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军队经费的负担,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数额,而且采取与地方相同的归集方式,地方的公积金管理经验可以引入部队,不存在瓶颈障碍,减少军队住房公积金发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也利于与地方接轨。另一方面改变定额的缴存方式,建立起与军人所在地区房价水平和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与当地市民购、租房所需资金总量相匹配的动态的浮动增长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标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货币的购买力的波动起伏,决定了现行的静态公积金归集比例方式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因此建立浮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可以参照地方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参照依据现行物价水平和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水平,实行有浮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缓解通货膨胀带来的压力,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士官的购房能力。具体做法是军人个人缴存与预算安排采用相同比例。军人个人缴存额为军人的月工资乘以比例系数,其中月工资为军人的月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比例系数为固定系数与浮动系数之和,固定系数为国家规定的5%,浮动系数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的。绝对数额的提高不是关键,相对能力的提升才是核心。采用这样的方法就可以使公积金数额随着官兵工资待遇的提高而提高,顺应社会物价及消费水平提高的大趋势,提高军队住房资金的保障效益。

(二)实账运转,促进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实现住房公积金实账运转。由于住房补贴长期挂账产生了庞大的资金债务,想要短期内实现全部住房资金的兑现并实行住房资金实账运转,还有一定难度,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为逐步兑现军人住房资金奠定了财力基础。在当前国家财力允许分阶段、分层次地兑现住房资金的情况下,国家应加大财力投入,先解决离休人员和待移交退休人员的住房资金,再兑现现役人员“一次算清”部分的资金,最后兑现现役人员剩余部分“按月计算”资金。与此同时,将现役军人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改为“实账运转”,将预算安排及个人存储的金额存入住房公积金银行个人账户,由军级单位集中统管。其次,开拓军队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只有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才能够提高住房公积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借鉴地方公积金增值收益为廉租住房建设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和推进住宅建设,解决职工的住房短缺的做法,可在保证公积金贷款发放和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将军队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等进行投资运营,取得的增值收益按照风险准备金和其他资金储备做一定比例的分配,用于军队人员住房保障的相关方面,拓宽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的筹资渠道,对我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起到护航作用。

(三)纳入地方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

買房一般都是以家庭为主体的,所以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和地方政策接轨的通道,使军地双 都能享受到政策性贷款的福利,切实提高军队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可以将军队公积金纳入地方公积金的管理体系,由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办理业务,只要在管理过程中给予军人一定的优惠即可。这样就可以依托地方成熟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手段,盘活军队住房资金,为军队人员发放优惠贷款。如果军人配偶参加了地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便可将军人一方个人账户里的资金转移到配偶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后由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配偶双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确定其向银行贷款的总额,再由委托银行贷款给购房家庭。把军队的住房公积金交由地方管理,能够在不增加额外的经济支出,不损伤国家、军队及个人利益,提高军队及个人任何一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减轻军队的管理负担,还可以实现军队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保值,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利益最大化。

(四)整合住房资金账户,提高保障效率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军人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解决军人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在今天,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已经微乎其微了,与共同承担保障任务的住房补贴也无法相比。在不减少住房补贴数额的前提下,大幅度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标准不仅会加大国家和军队的保障压力,也会降低住房补贴制度的保障作用,造成整个住房保障体系失衡。根据当前住房保障方式的发展趋势,参照地方以住房公积金为主体的保障模式,军队可以把住房补贴融入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当中去,将二者合为一个账户,专门用于累积军队人员的住房资金。这样以来,当前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标准。将用于住房补贴部分的资金投入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当中去,可以在不增加军队和国家负担的情况下,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二是减少部队的资金投入,降低部队的财力压力。以武汉市正营职军官为例:一名正营3档,少校3档的军官,其按月计算的住房补贴的为570元,住房公积金的月归集额为245元,每月的工资总额约为5800元,按月计算的住房补贴占每月的工资总额的比率为10%,住房公积金占每月的工资总额的比率为4.5%,住房资金占每月工资总额的比率为14.5%。融合以后,如果住房公积金预算安排数与个人缴存数各为6%,依旧会有2.5个百分点的资金结余,每年可为部队节省大量资金。三是减轻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每年住房资金的管理占用了部队大量的人力、物力,给军队其他方面的建设带来一定的负担,如果将两个账户合二为一,便可减轻一半的工作量,既方便管理,又可提高管理的效率。四是增强住房资金的保障作用。住房补贴虽然累积金额可观,但由于长期挂账、不能及时取用导致其作用没有得到发挥,而住房公积金由于累计标准偏低使贷款的最高额度受限,合并二者共同使用,能够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增强住房资金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