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
2018-07-09李新夫
李新夫
林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多种生态效益。滥伐、盗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荒漠化加剧、生物多样性破坏等多种问题,影响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防止滥伐、盗伐林木犯罪至关重要。但是,目前我国有些森林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机制还有欠缺,有的地方滥伐、盗伐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针对本地区村镇滥伐、盗伐林木情况,深入分析该现象折射出的三大问题,从中发现存在的法规与机制漏洞,提出对策,预防村镇滥伐、盗伐林木犯罪。
一、滥伐、盗伐林木现状
笔者采集的数据是本地区村镇林木破坏情况,本地区村镇林木资源丰富,林木覆盖率高,滥伐、盗伐林木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滥伐、盗伐时间集中在春季,尤其以5月最为集中。在26次滥伐、盗伐林木中,集中在5月的有14次,集中在2月的有7次,两个月份共计滥伐、盗伐次数占总次数的80.7%,其余时间滥伐、盗伐较少。
二是滥伐、盗伐多是自家所有的零星树木。滥伐、盗伐的树木多为自家承包的山或林地中的树木,且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砍伐。
三是滥伐、盗伐数量、体积、价值较少,不夠刑事立案标准。滥伐、盗伐的树木数量较小,每次在100棵以下的共计22次,占总数的84.6%。
四是滥伐、盗伐多因利益驱使。因为滥伐、盗伐数量较小,多是空出土地改种其他作物,获取经济利益。还有一小部分是出于卖树赚钱的目的,获取经济利益,这多发生在多年的成材树上。
二、滥伐、盗伐林木折射出的问题
(一)农民补贴机制不够健全
农民补贴机制大多考虑经济效益,没有配套的机制考虑生态效益,使得种植农产品还是林木之间产生矛盾。一方面,补贴机制带有利益导向,农民选择种的产品不同,得到的补贴和回报高低也不同,自然会选择获利最多的来种植。另一方面,林木的生态价值是是长期利益,是无法作为眼前的利益给出立竿见影的回报的,反而将林木砍伐能够得到立刻的回报。因此,林木与农产品无法采用同一标准衡量价值。
举例说明,2009年4月13日至15日,B镇李某,准备建设农业设施大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未获批准,就擅自雇佣几人将自己承包的56亩荒地上栽植的814棵7年生速生杨砍伐,建大棚56个。这些速生杨价值23400元,平均每年经济产值为3340元。而大棚则每个由国家补助4.5万元,扣除每个成本3万元后当年可获利84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每个大棚可收租金1000元,每年获利5.6万元。
另有,2010年5月1日至4日,A镇12户村民,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自己所有的退耕还林地内的327株林木,改种玉米。这些林木价值3300元,每年国家补贴20元和70斤面粉,每亩地年产值530元,改种玉米后,国家每亩补助100元,每亩年产值1050元。
由上可见,补贴机制的利益导向性作用是农民在无砍伐许可的情况下,仍然砍树改种农产品的主要原因。补贴机制不够健全、未考虑到对林木的特别的、有效的保护。
(二)林业执法监管不到位
林业执法人员对滥伐、盗伐的监管不到位,从全国的刑事案件来看,林业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存在收受贿赂、将严重的刑事案件仅以处罚了事、不移交刑事案件、经常做内部处理的现象。这种执法人员渎职行为或者渎职犯罪查处力度仍有待加强。
(三)农民法律和环保意识淡薄
根据以上两个例子,12户农民在退耕还林的地区无证砍伐树木,改种玉米,体现了很多农民对于林木的生态价值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较为淡薄。同时,农民对滥伐、盗伐林木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了解,认为自己承包了土地和山场,自己就有权砍伐上面的林木,而且多数人不知道什么行为会构成犯罪,都认为砍伐林木不可能严重到犯罪的程度。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补贴机制,增加林木保护条款
农产品种植补贴政策当中应增加林木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该补贴不能用于在原种植林木的土地上使用,并规定违规发放补贴可以举报,违规发放补贴的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滥伐林木以获取补贴的责任人也将被收回补贴。
(二)加大监管力度
1. 建立春季集中打击整治滥伐、盗伐林木犯罪专项行动
由于滥伐、盗伐林木具有集中发生在春季的规律,可以由林业执法部门牵头,公安、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在专项活动中对构成滥伐、盗伐林木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对滥伐、盗伐背后的渎职犯罪立案侦查,形成打击声势,威慑滥伐、盗伐林木行为,并以此增强农民对法律和环保的意识。
2.对于申请采伐许可证未经许可的,应重点关注
对于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应当重点了解其用途与目的,根据情况评估其滥伐的可能性,并对滥伐可能较大的对象重点关注,可将该情况移送到林业执法部门,便于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员及时、有效掌握情况,防止其滥伐、盗伐林木。
3. 充分利用滥伐、盗伐林木犯罪的举报渠道
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林业公安、检察院的举报电话印发给农民,鼓励发现者提供信息,给予奖励。对于林业主管部门人员的渎职犯罪,由当地政府、林业部门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定期沟通,及时发现渎职行为。
4.加强刑事犯罪取证
在监管经费方面,对于滥伐、盗伐严重的区域,应增派警力,设立监控探头,配备照相机等设备,以加强监管力度。在群众监督方面,鼓励群众采取录像、照相等方式固定证据,对提供者给予物质奖励。在市场流通领域,完善市场管理,规范木材流通,在流通途径上保证良好的流通秩序。
(三)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环保和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册、宣传标语、春季保护林木活动、给农村青少年普及知识等形式,提高意识。春季初期应作为重点时段来宣传,应集中开展教育及警示活动,通过生动的实例,使农民认识到该行为的危害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及时停止滥伐念头,减少重点时段内的滥伐、盗伐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