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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审批存在的问题

2018-07-09倪曦

大经贸 2018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倪曦

【摘 要】 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不负责任的政府”。预算审批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预算审批制度作为一种公共财政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应当了解我国的预算审批制度,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预算审批 草案审查 改革完善 制度

一、前言

预算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政府对于公共资金的每一分支出,都应该事先制定详尽的预算,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后方可支出。立法机关的审批使得预算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算。我国的新《预算法》实施到现在已经有两年多,这期间政府部门的预算体制也在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共财政的进一步改革,我国的预算审批制度也亟需进一步完善。面对政府预算审批存在的问题,要强化对预算的审批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努力探索加强预算审批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保证财政预算的准确度与透明度,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预算审批存在问题

(一)预算审批时间限制不合理,预算审查时间短。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要在10-15天的短时间内完成审议国務院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有关法律提案以及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多项议程,使得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多,任务重,审议内容也多。没有更多机会发表自己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短时间的大工作量很难使预算审查工作做的深入细致。因此,审批时间充裕才有利于立法机关进行深入细致的预算审查。

(二)预算审批过程的公开性严重缺失。预算作为公共财政的具体体现,公开性应当是贯穿于预算制度全程的核心要素之一。在我国目前预算审批阶段,预算草案的公开范围与公开程度有限,仅为千余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且我国预算审批目前体现的是结果公开而非过程公开,这样的公开方式似乎难以满足公共财政在公开性方面的要求,这样限制了公民通过法定途径影响及参与预算审批结果的可能性。

(三)预算审查质量低,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审批预算的人大代表来自不同的地区,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知识背景、专业结构、工作经验,综合素质较高,但真正熟悉预算业务的代表并不多,财政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经验的缺乏将极大地影响对预算草案审查的结果。导致有的人大代表“看不懂,无法审查预算草案”,在对预算的审查批准时只履行程序,对内容缺乏准确的判断,预算审查没有实效或者实效性差。因此,为协助人大代表更好地理解预算草案的内容,增加预算的专业性审查势在必行。

(四)缺少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具体如何行使预算审批权,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无明确规定。预算草案应以何种形式和方式提交、编制主体是否需以及如何对草案予以说明、审查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如何处理等等这些程序性问题在现行立法中均无说明,这样极大地限制了立法机关对预算草案的实质审查。

三、改革与完善

(一)在预算编制时间相协调的情况下,提前并延长预算审批时间。在现实中,人大代表根本没有充裕的时间审查预算表,使得审批权力难以得到真正落实。预算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的预算审查时间,并且才能对预算草案进行内容进行深入和实质性审查。在预算编制时间相协调的情况下,提前并延长预算审批时间,人大及相关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初审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月开始,这样可以将预算草案提早交给代表,便于他们做准备。

(二)完善我国预算审批公开制度。应当允许公民参与到预算审批过程,在人大进行审批预算前,可以建立公众听证和询问制度,使预算编制部门面对公民的询问和意见。在审批预算时,允许公民旁听人大审批意见,另外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开预算审批过程,让广大公众能够公平公开地参与听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阳光预算”,从而更好地保证预算审批制度的完善。

(三)建立人大预算专门工作机构,提高代表业务水平。由于预算审批具有高度的政策性、法律性和技术性,缺少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的协助很难取得实效。所以应当建立人大专门预算审批辅助机构,协助行使预算审批权,弥补我国人大代表业务能力的缺陷。同时要培养人大代表的专业知识,加强人大自身建设。这样有利于提高预算审查的质量,推动人大的其他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预算审批法制建设。完善的法律规定是预算审批发挥其职能的重要前提之一。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朝着程序法方向完善,让预算审批行为真正的按照法律要求贯彻执行。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规范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内容、范围,行使程序,以及不正当的行使权利应付的法律责任,为公共财政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四、总结

预算审批是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和公共产品受益者的社会公众通过其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对预算案进行审查和决议,是反映社会公共需求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关键环节。立足于我国的特色国情,通过对国外政府预算审批的借鉴研究,建立完善的预算审批制度,是建设公共财政的首要步骤,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需要依靠相关法规的的改进和国家政府的支持。目前我国的预算审批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探讨我国的预算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我国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改革工作稳步向前推进,使以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预算制度改革有效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熊伟.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J].法学家,2001(6):52-59.

[2] 田丽丽.浅析预算审批制度改革[J].中国科技财富,2009(8):131-131.

[3] 陈蕤柽.论公共财政视野下预算审批立法的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 2010.

[4] 汤喆峰.预算审批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求索,2013(6):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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