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数字经济要跨过三道坎
2018-07-05刘晓桦
刘晓桦
近年来,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已经由互联网时代的落后追赶实现数字经济2.0时代的部分领先。据《2017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27.2万亿元,中国的数字经济形成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在无形中渗透我们的生活,改变我们的思维模式。不过,种种挑战也随之而来。
信息安全问题依然严峻
数字经济的发展基于数字技术。作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大国,我国掌握的数字技术是否位于金字塔顶端呢?
实际上我们在核心技术的掌握和创新方面没有很大的突破,仍旧是追随西方先进国家的脚步。多年以来,我们总是在西方创新技术的基础上加以改造、优化。前不久,小米8的官方宣传图与iPhone X极为相似,被苹果设计师乔纳森含蓄地说:“它看起来如此熟悉。”但是这件事并没有引起多少关注。
“我国数字经济之所以发展迅速,甚至出现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人口红利和民族特性,另一方面是我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没有达到西方的标准。”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易告诉《经济》记者。
最近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被视为“史上最严”的数据保护立法,企业在发生数据泄露事故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高达年收入4%的罚款。很多中国的网络应用软件会在欧洲下线,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符合条例要求。
数字经济的发展以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2017年5月12日,一种名为“WannaCry(想哭)”的勒索病毒袭击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影响领域包括政府部门、医疗服务、公共交通、邮政、通信和汽车制造业。成为信息安全对数字经济发展重要性的标志性事件。在当前数字经济的新形势下,信息安全对数字经济的重要性尤其突显。
信息安全学科部副主任张建标告诉《经济》记者,数字经济的基础是信息、协同和平台,只有保证数字经济所依赖的信息,信息所依赖的平台,以及信息的传递、协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才能保证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信息安全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没有了信息安全的保证,数字经济也很难持续发展。
数字经济的发展以数据为生产要素。前不久,百度创始人李彦宏表示,“中国老百姓不在乎个人隐私,愿意用个人隐私换取大数据的方便”,此言一出便激起千层浪,也再一次引发了众人的争论。数据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数据的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之间的权责应如何确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经济》记者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在企业的商业模式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掌握的数据越多,对消费者吸引力越强,消费者的黏性也就越强,企业在资本市场IPO的估值就会相对高一些。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多。比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窃取个人信息以及网络上的交易信息等。
“使用这些数据就必须要取得原始数据权利人同意,否则就是侵权,甚至构成犯罪。”刘俊海告诉记者,原始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归数据所涉及的权利主体,比如消费者、公民个人、劳动者、企业知识产权等,即自然人的权利主体和法人的权利主体。派生出来的数据则归开发者、研发者所有。
到目前为止各个国家在实现经济发展与信息安全之间,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商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之间不断地调整平衡点。这也是国家在制定政策时选择和磨合的过程。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主任张新红对《经济》记者提出四项在这个期间要掌握基本原则:“第一,鼓励创新原则。我国一直对创新采用包容审慎的态度,不能为了规避错误就把创新抹杀掉。第二,底线思维原则。将新事物、新业态交由市场去评判,让实践去检验,但是不能突破法律道德的底线,对于超出底线的部分要加强管制。第三,分例施策原则。数字经济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对于出现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四,事后监管原则。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转变,出现问题后再解决,而不是先在发展的路上设置一系列障碍。第五,协同监管原则。数字经济往往是跨地域、跨领域的,不能单靠政府监管部门的约束,还要依靠数字经济的承载企业,网络的使用者,第三方机构等多方面共同合作。”
任何一个新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一些新的伤害。尤其是在现有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企业过于看重眼前的利益,去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对此张新红表示,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应地制裁措施,并真正落实。我们要允许企业有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因为数字经济的监管是需要大智慧的。
商业模式引发的思考
发展数字经济是全方位的,除了人民日常生活的内容、工具等都会发生变化,政府的治理方式、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有所改变。
数字经济活动的主流是平台商业模式,不同于传统经济以商品的“差价”为主要盈利方式,平台经济是以“通道费”为主要盈利方式。但李易认为,社会商业模式没有發生颠覆性变化,只是换了一种说法。“比如,近年来支付转账开始收取手续费,其实又回到了传统金融的本质,唯一的区别在体验上。”
据张新红介绍,从发展性质来看,数字经济活动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一是数字的产业化。包括互联网产业、数字产品的制造、内容服务业等,近几年发展比较稳定。二是产业的数字化。即传统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利用数字技术转型升级。市场规模大,发展迅速,将成为数字经济的主战场。三是数字化的新业态。综合使用多种数字化的技术实现全新的资源配置,打造新模式、新业态,最典型的就是“共享经济”。新业态是数字经济中最吸引眼球的,虽然目前它所占的份额不是特别大,但是其影响力和代表性较为突出。
但是,新业态也存在一些问题,他称之为“三无”:无序、无法、无底线。
“无序,即一些企业盲目地跟风,形成了过热、浪费的现象。无法,一方面法律不够完善,无法约束企业,另一方面企业无视法律。无底线,即在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企业无视社会责任,利用网络技术的新特征做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安全的事情,比如买卖个人数据隐私等。”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业态都存在这些问题,不同领域的内容、手段、模式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都不同,在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差别会很大,不可一概而论。
对此,张新红认为在两个层面上存在问题。从社会层面看,如何让数据开放、流动起来。从企业的层面来看,如何使数据在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应用价值。当然,不能仅仅为了追求商业价值,还要有法律道德的底线约束。
从世界数字经济的角度来说,新金融、新制造、新零售、新生活等是未来人类的发展方向。李易表示,“就像电影《头号玩家》里面的情节,人们带上VR眼镜沉浸在各种各样的场景里面。这样真的好吗?城市会不会失去活力?当然对于作为流量入口的平台经济体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他们会形成高度地垄断,成为虚拟世界的帝王。”
而张新红认为,作为流量入口的平台经济体不断涌现,使数据进一步高度集中,实际上是由网络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属于正常现象,也存在一些规律。
“一是存在梅特卡夫定律,用户越多,网络价值越大,所以很容易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二是存在双边效应,供给方和需求方会互相促进。”他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有三种力量可以有效地防止一家独大带来的不良影响。“第一,存在长尾效应。因为行业的长尾部分仍然在持续地发展,如果领头企业做得不够好,长尾部分随时可能会异军突起,对领头企业形成牵制。第二,网络经济具有跨界融合、跨界创新的特征,无论在哪一个细分领域,将来都有可能出现新业态,对企业的一些既有功能产生替代作用,也會消减影响。第三,当前的情况是不是垄断还存在争议。只要它能够为用户、消费者、社会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就不能称之垄断。只有当它利用一家独大的优势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侵害社会利益的时候,才称之为垄断。现在各国都在研究新型反垄断机制,将来会形成一些好的办法来制约它。”
规范市场监管
过去20多年来,我国的监管部门对于一些数字产业极为宽容,甚至纵容。“比如一家上市企业的营收模式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但它是当地的纳税大户,还解决了当地人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就很难去约束它,这也是很现实的事情。中国现在的价值观是谁有钱谁是老大,这是社会系统性问题,不是哪一个部门就能够解决的。”李易举例。
他补充说,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各行各业的法律比较健全,但是很难实施。《网络安全法》出台一年了,是否真的威慑违法企业?即使专家学者在各种场合献言献策,但一切语言都显得很苍白。”
其实也不必太悲观,中国在高速发展的几十年间出现问题是正常的。
刘俊海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者权益保护与促进企业健康成长三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关系。下一步要降低市场门槛,鼓励更多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深入到数字经济平台的各个领域,采取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充分竞争的新政策。“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数字经济平台。”
对于如何保证数字经济的网络安全,张新红建议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大家都知道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但很多时候都意识不到。二是加快网络核心技术创新。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力度,突破技术瓶颈,将来要做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三是完善法律法规。缺失的法律法规要抓紧制定清楚,严格落实,一些已经不适用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要抓紧修改。”
总体而言,法律法规滞后于实践发展是一个常态,因为实践发展得太快,法律法规要跟上需要有一个相应的过程。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除了已经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大立法机关正在起草一部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三个方面:隐私信息、隐私活动、隐私空间,隐私又包括虚拟隐私和现实隐私。
从加强制度监管的角度,张新红建议如下:第一,理念创新。管理数字经济与管理原来的工业经济面临的形势任务是完全不一样的。第二,手段创新。原来的用人工管理网络不再适用,面对数字经济,应该用网络化去管理。第三,模式创新。不能只靠政府约束,要多方面联合起来协同治理。第四,制度创新。以制度约束人,以规范管理人。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的制度非常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