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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微博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018-07-04张懿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著作权微博保护

摘 要 每个网络用户都有可能成为微博的发布者和信息的共享者,微电影、微小说、微童话等各种表达方式层出不穷。什么是微博,微博的特点和功能,微博的本质,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微博著作权的侵权现状和保护问题以及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和完善等等,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初步探讨,以期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和完善。

关键词 微博 著作权 保护

作者简介:张懿文,北华大学法学专业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09

微博作为一种新型媒体,极大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学习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能保护微博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微博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關注的话题。

一、微博著作权概述

(一)微博的发展和特点

微博,即微博客(Micro 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消息,并实现即时分享①。2010年微博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截止到2013年,微博用户已经达到5亿多,而2015年,微博月活跃用户总数更是达2.36亿。微博最主要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碎片化、分享性和传播速度极快②。第一,微博作品只有短短140字的长度。第二,微博的重要理念乃“ 自由、开放、共享”,对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否与微博的天然的分享性相冲突。第三,微博极速传播的特点给相关侵权认定带来困难。

(二) 微博作品认定

我们知道,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在不讨论谁为作品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微博内容为作品,那么,微博内容即为著作权的客体,当然也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微博内容的创作者当然为微博作品的主体,而微博内容由于具有特殊性,是否为作品很有争议,所以,很有必要对微博作品的认定进行一番探讨。

微博大家都玩,可是我们是否了解微博的本质,一种观点表示微博是一种交友沟通软件,另一种观点表示微博是人们新的获取信息、分享信息的方式。微博只有区区140字的长度,因此,微博不会有原创作品的产生,那么,微博内容究竟是否构成作品,这是关乎到微博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问题。同样的东西,是否可以构成作品,并不会因为它不同的传播手段——是在报纸上刊登亦或在微博上发布,而有所改变。此时,我们知道了,微博能否构成作品与其表现形式是无关的,只要微博内容满足作品的法律上规定的构成条件,就是作品,即著作权的客体。在现实生活中,诗歌、对联等短小精悍的作品比比皆是,它们一般不超过140字,但是并不影响其成为作品。

二、微博著作权受侵害的现状及立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们玩起了微博,在这个大数据时代里,每天我们都被微博海量的信息所包围,我们自由的表达着言论和获取信息的同时,却也忽略了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常常发生。在微博蓬勃发展的同时,每天都上演着各种微博著作权侵权事情的发生,无论是普通人、明星、还是公司企业都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微博著作权,可能是无意识的过失行为,也有可能是因为利益诱惑的故意行为。而根据腾讯提供的数据,其每天收到的律师函100多起,其中跟著作权有关的案件达到50多起,每月网友在线的举报侵权事件更是高达500多条。据此我们知道,我国目前的微博著作权侵权现状很令人堪忧,小到个人团体,大到公司企业,他人的侵权意识和自己维权意识都不强。而微博平台和其他媒体也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通常为微博服务商之间的批量复制行为,其他媒体对微博作品的转载和出版发行行为。对微博侵权行为和现状的清晰认识和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的研究,将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以下将对目前的侵权现状和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予以详细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受侵害的现状

1.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将他人微博原文复制、粘贴,然后重新上传,因为此种行为未经微博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符合合理使用和默示许可的情况,此种情况构成侵权,目前,这种抄袭发布行为非常严重。我们知道,侵权人对于他人的长篇文章进行复制、发布的时候,肯定会意识到其已经构成了侵权,但是,因为微博只有140个字的限制,侵权人一般情况下不会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微博著作权,所以,无意识的侵权行为就会时常发生。根据相关数据发现,大多数著作权人在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没有表明出处的复制使用时,竟然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微博著作权遭受到了侵害。而当知道自己的微博著作权遭受侵害时,大多数的人则是选择了不作为,少数维权意识强的网友可能会向微博平台进行投诉或者以私信的方式进行举报,而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权的凤毛麟角,这种情况亟待改变。

2.微博平台和其他媒体的严重侵权。首先,不同平台服务商之间的批量复制行为。当然,也有微博服务商监管方面的缺陷,他们往往要求只能是微博著作权本人才可以进行维权。其次,其他媒体对微博作品的转载和出版发行行为。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在未经原创作者同意的前提下,将他人作品转载到其他媒体上,例如转载到期刊、杂志等,并且没有支付使用报酬的行为。

(二)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

随着我国网络产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网络中发生的情况可谓日新月异、变化万千,而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导致在网络立法方面非常欠缺,甚至相关立法是空白的,从法律角度很难对这些新事物、新现象加以判断和规制。现行的法律由于制定时间和主体的不同,不可避免的就有一定的局部利益色彩,那么,它们彼此之间难免不会有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并且,各类单行法规相互联系不够,缺乏一定的体系化,这对新兴的微博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由于微博侵权的特殊性和微博广泛传播的特点,被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很难确定,所以,通常采用法定赔偿标准。此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当显失公平的经济赔偿案件出现的话,对于侵权人来说是对其故意侵权的一种放任,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也会导致其维权意识的淡漠,可见赔偿标准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没有牟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由于没有获得相关商业利益,因此以传统的赔偿标准来处罚是很不合理的,据此,适当提高赔偿标准是相当有必要的。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实践问题

微博维权举证难度大。在微博作品被侵犯后,由于网络的数字化以及微博信息的极速传播,一旦微博作品被删除就会很难恢复,所以,微博著作权人想要获取的证据就非常容易丢失,原始证据则更加难以保存。另一方面,网络证据的保全具有特殊性,其保全费用相当高,这就又加大了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我们都知道,发生侵权案件后如果提起诉讼的话就要有明确的被告,虽然目前,微博用户要求实名注册,但是由于微博极速传播的特征,微博内容发布后就会迅速的被海量微博信息所淹没,所以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该微博作品已经不知道被抄袭和剽窃多少次了,很难找到原创作品著作权者,对于侵权人的认定更是困难重重。对于微博这一特殊媒体,就算有的用户在后台有真实的信息,但是出于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微博服务商不会轻易的透露微博用户的真实个人信息。

三、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首先,对于微博平台和其他媒体的侵权行为,我们则要发挥政府的监管和引导作用,对于微博著作权予以行政方面的保护。加强政府对微博网站的监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微博网站的监管,并且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或者建立监管体制等方式,来对微博网站进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把关人”的职能,在信息选择、舆论引导、版权监控等方面发挥作用。其次,目前对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专门立法还没有出台,也没有关于网络侵权的比较成熟的立法。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对于法律保护不完善的现状,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于网络管理的基本法律。建立和完善现有相关法律,修改《著作权法》,在具体的列举方法之外对网络作品进行扩大化规定,在《著作权法》以及有关的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微博著作权等新型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保护。

提高公众的著作权权利意识。民众著作权权利意识的觉醒是非常重要的,而政府在这一过程将发挥关键作用。同样的,民众著作权权利意识的觉醒,也将对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产生重要的反作用。所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调动媒体的积极性,加强法律尤其是著作权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微博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意识,减少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增强对自己的保护。

提高赔偿标准。目前,法律的规定对著作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是偏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创作品的稿酬标准为每千字80-300元,而对于不到140字的微博作品,每条微博的赔偿数额仅仅30元左右。如此,不仅可以提高微博著作人的维护权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可以降低著作权人的诉讼成本,同时赔偿标准的提高也会对侵权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

最后,司法保护是对微博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具有被动性质,因此,要和行政保护相结合才能互相弥补缺点。而作为事后救济的一种方式,要充分发挥其稳定性、专属性、优先性、规范性等优点。要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我们知道要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提供完善的证据,所以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显得相当重要。而具体到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则是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但是,电子证据并不那么容易收集的,因为,其具有很大的易变形和不稳定性,并且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要花费很高的金钱成本的,这与最后的赔偿数额往往是不成比例的。因为一旦侵权人发现其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就会迅速的删除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作品,所以权利人想要获取证据是很困难的。需要权利人在其作品被侵犯后就立刻进行截图保存,对该证据进行公证,提高此证据的公信力,这样就会对保护权利起到比较好的作用。明确侵权主体。2012年3月之后,微博服务商实行了微博实名注册制度,要求微博用户在注册时要绑定有效的邮箱和手机号码,而2015年9月1号起,我国的手机使用也实现了全面的实名制,这对于在微博著作权被侵权后,相对于之前的匿名注册的情况,对具体侵权人的认定有所好转,但是,现实的客观情况并不容乐观,特别是微博自身极速传播的特点,在发生了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后,还是很难发现具体的侵权人。然而由于微博用户的真实信息在微博服务商后台才能找到,而微博服务商出于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外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的,此时就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四、结语

通过对微博的具体探讨,我们对微博的基本問题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很明显,微博发展的很好,可是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的却是不尽人意。我们都知道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过来又能促进新的理论的发展,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目前的客观情况必能够促进新的法律的出现,而新的法律规范的产生,也将指引着微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必须依靠我们大家不懈的努力,而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必将促进微博著作权的保护的完善。

注释:

①张学伟.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

②郭雅明、熊磊.试论微博的著作权保护.法制与经济.20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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