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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

2018-07-0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社会参与未成年人检察

摘 要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引入社会参与是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针与原则的需要,也是遵循少年司法规律的需要。完善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对落实少年司法理念、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目前没有统一模式,各地受制于地方经济水平而发展不均衡,突出表现为理论研究滞后、统筹部门缺位、资源链接机制不健全以及青少年专业社工力量和资金保障不足,导致社会参与程度低、社会支持难以体系化。本文认为厘清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内容,学习各地检察机关实践探索的有益经验,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坚持党委领导、因地制宜,通过明确体系结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实现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检察 社会参与 社会支持体系 少年司法

作者简介: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79

少年司法關注的是行为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没有成熟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少年司法将寸步难行。我国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地位和“法律监督”的特殊职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从单一的控诉犯罪发展到现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因此,研究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对落实少年司法理念,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基本范畴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使用了“社会力量”、“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等术语,《人民检察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以下简称《八项措施》)明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这为研究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提供了基础。“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等术语和理念逐渐被学者和司法实务者所接受。然而,关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内容等基本范畴的理论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

社会支持体系的概念最初在精神病领域开始系统使用,从上世纪二十年代开始,逐渐在少年司法领域使用。有学者认为,社会力量的多元性、未成年人需求的多样性和专业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等多重因素决定了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多种资源以建立社会参与的支持体系。社会支持体系能够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条件,并且为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刑事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指由通过链接社会资源,服务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若干相互联系的制度、机制等构成的有机整体。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指向是人,途径是链接社会资源,目的是减轻未成年人心理应急、缓解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助力回归社会,实现犯罪预防。社会支持体系的结构具有层次性和互动性,参与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

社会支持体系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相伴而生,相互促进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引入社会参与是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针与原则的需要,也是遵循少年司法规律的需要。少年司法的功能即在维护少年福利,使司法机关借公权力的行使,协助非行少年脱离不利其生长的环境,并积极提供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并且建立观护制度,其首先任务在强化亲权职能等。非行少年不是社会的侵害者,而是社会受害者。而国家的责任不是一味的追究犯罪,而是应当促进非行少年的未来发展,使其发展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然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司法工作者知识领域的局限性,需要将不属于检察官职责或者是不擅长的工作转介给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教育矫治、医疗支持、物质救助等工作,从而实现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专业化、司法人员的专业化与配套社会支持体系专业化。

(二)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内容

《八项措施》首次明确了社会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内容:“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以及非羁押措施使用等;一类是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再社会化以及犯罪预防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陪伴性支持、心理服务、行为矫治服务、家庭和社会关系支持以及社会适应能力提升服务等。

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没有统一模式和标准。各地检察机关结合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特点积极探索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如上海长宁区检察院探索“就地观护、跨区协作、异地委托”三层立体关护模式,针对非沪籍且在原籍有观护条件的流动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挥“捕、诉、监、防”一体化功能,依托专业的社区工作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化、科学化、全面化的帮教工作。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推动成立了江阴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青保协承担,建立形成政府牵头、司法引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机制。云南昆明盘龙区检察院完善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针对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率高的特点,探索建立异地协作机制和特色观护基地。西安未央区检察院与区关工委、区妇联、团区委、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会签文件,成立合适成年人队伍以及“未央区未成年人关护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关工委,由关工委在辖区内的企业、社区建立关护帮教基地,区政府每年拨款保障运行经费。

(二)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各地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受到了地方经济发展制约的影响,地区发展不均衡,部分经济落后地区甚至根本就没有社会支持体系,完全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好的地区目前都靠领导重视和理念推动,法治化程度不高。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问题:

1.理论研究滞后、理论依据不足。对检察机关和社会参与主体的职能定位、行为边界以及检察工作和社会支持体系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到位,导致社会参与主体以及参与范围模糊、职责不明确、参与程度不高。

2.运行效率不高,服务质效有待提升。负责统筹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部门缺位,导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供求信息不平衡,跨机构、跨区域协作及资源链接机制不健全,社会力量联动性不强,出现了责任稀释的现象。

3.配套保障欠缺,制约可持续发展。目前社会支持依赖于公共志愿服务较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较少,且配套措施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够。同时,青少年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缺乏,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社工人才的培養力度不够,缺乏对社会服务的评价机制。

三、构建多层次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与方法——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司法实践证明,凡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施效果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现创新发展的地区,都有良好的社会体系支撑。在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社会支持体系发展具有阶段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坚持党委领导,因地制宜,用专业理念推动机制建设。就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而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得到了当地党委的高度重视,辖区社会组织资源丰富,为构建该地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下面,笔者将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为例,探索如何构建多层次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一)理清体系结构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中的主体是指服务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社会参与力量。这里的社会参与力量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为除检察机关之外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爱心企事业单位以及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笔者认为,根据社会支持体系的主体不同,我们可以将社会支持体系的结构分为宏观层面的政府支持、中观层面的社会支持以及微观层面的家庭支持。

1.宏观层面——政府支持。政府支持在社会支持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包括政策引导、物质保障、组织协调以及宣传引导等。

2.中观层面——社会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爱心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区)。社会支持以多元化的社会存在方式提供人力、设施、资金、技术等社会资源,是社会支持体系中的中流砥柱。它包括宣传未成年人犯预防和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支持、参与和配合相关各部门开展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培育孵化、服务管理社会组织和专业力量,面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相关服务,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参与救助关爱未成年受害人、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

3.微观层面——家庭支持。 家庭是未成年人正确道德观和价值观形成中最原始、最重要的环境。家庭成员的支持和帮助是问题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后盾力量。家庭成员理应肩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帮教、保护的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这就需要通过一个平台来整合各方力量。在目前政府综合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缺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牵头推动公检法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之间加强联动就十分必要。因此,锦江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全市第一个党委领导的全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将政法委、公检法司、民政、教育、工青妇等14家单位和辖区16个街道纳入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检察院,加强对全区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同时,依托法律监督职能配合行政管理手段,建立内部联动机制:一方面,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锦江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职责权限;每年固定召开联席会议,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区级目标绩效考核,并结合每年工作要点制定目标考核办法,督促各部门、各街道全面落实责任。另一方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利用检察建议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如针对个别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而引起违法犯罪事件的问题及时联合区文广新局开展网吧集中整治活动;针对个别企业使用童工问题联合区人社局开展餐饮服务业规范用工专项检查等活动。最后,利用“心雨梦工厂”微信公众号平台,打造“心雨梦工厂”未成年人网络法治教育平台,通过该平台及时发布全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动态、法治文化作品、法治活动信息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先进工作经验,构建全区未成年人帮扶点网络,形成全区开展未成年人工作线上线下同步走的新格局。

2.建立检察服务需求与社会资源的转介机制、细化社会力量参与的程序规则。让未检检察官回归司法功能,将其角色定位回归为司法官的身份,需要将其不擅长的属于“矫治官”的工作转介给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介机制的建立和参与规则的细化将确保社会支持体系的有效运行。因此,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引入社会力量,与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壹心公益心理咨询服务中心、锦江区与孩子一起成长校外教育中心等10余家不同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制定《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试行)》、《附条件不起诉量化计分办法(试行)》、《关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帮教和救助的暂行办法》、《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关于共同开展家长强制亲职教育的合作协议》等规范性文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公共志愿服务为辅的方式,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人被害人救助、社会调查以及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等专业工作交予专业社会力量,提高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下一步,锦江区检察院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权益保护信息供求平台,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同时,进一步优化合适成年人队伍,提升合适成年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陪伴性支持作用;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内容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格式,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进一步细化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的责任分工,发挥检察机关的指导、监督作用;针对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率高的地域特点,探索“合适保证人”等非羁押措施,丰富对犯罪少年、触法少年、虞犯少年的不同处遇措施。

3.建立检察机关对社会支持服务的评价机制。社会支持体系中,社会支持的内容具有服务性,需要需求方对服务提供方进行评价和反馈,从而把控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果。目前,锦江区检察院对社会支持服务的评价主要是未检检察官的个体感受,没有形成评价机制。虽然未检检察官会采用电话、微信、面谈等方式与服务提供方进行及时沟通,但效果并不理想。下一步,锦江区检察院将联合不同领域的服务提供方,研究制定各自服务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促进检察工作与社会服务的良性互动。

(三)完善配套措施

社会支持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健全的工作机制,社会支持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下一步,锦江区检察院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探索制度化、多元化的资金支持途径以加强经费保障,完善观护基地、专门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着力孵化和培育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人才。

锦江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为其他地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一种基层实践模式。我们希望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过程中能贡献一份锦江力量。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也有赖于整个少年司法的发展以及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而这些都需要法律的保障。我们期待不远的未来,我们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和儿童福利法律体系更加完备,不仅能确保社会支持体系的有效运行,也能确保社会支持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志军.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5).

[2]丛林、王亮.比较法视野下未检检察官职能定位之借鉴.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征文.

[3]刘伟丽.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背景下社会支持体系研究.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6).

[4]张涛.引入司法社工完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在北京“少年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研讨会”上的发言.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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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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