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中机械性损伤的分析与解释
2018-07-04杨小林
摘 要 司法鉴定和刑事案件中,机械性损伤最为常见,其中的难点在于分析致伤物和损伤时间,以及对损伤的解释。笔者根据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就致伤物和损伤时间进行了粗浅的分析论证,对如何才能避免出现错误或偏差解释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机械性损伤 致伤物 损伤时间 分析解释
作者简介:杨小林,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技术大队法医,研究方向:法医类检验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30
一、概述
在对机械性损伤进行分析时,法医学家经常被问及的问题就是:究竟需要何等的力量才能形成如此严重的损伤?此种损伤是否能引起致命性后果?在实践中,无论是钝器创还是锐器创,都可由难以计数的致伤物所形成,因为钝和锐本来就是个相对的概念,更何况在致伤过程中,无论是凶器还是受害者都处于相对运动的状态,其力量、位置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这给我们司法鉴定带来了诸多困扰,就此本文对法医学中机械性损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二、致伤物和损伤时间的分析
凶器的物理特征、致伤力量、相对位置这些因素,都对创口的形态特点产生影响。钝性凶器在足够大力量的情况下也可形成锐性创口;反之,看似锐性凶器在足够小力量的情况下也可以形成钝性创口。机械性损伤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分析时,必须将上述三要素在动态过程中加以考虑与重建,也势必增加了机械性损伤分析的难度,或者说不确定性。
(一)刺创和致伤物
刺创主要是由尖锐物体所形成,如刀、玻璃碎片等,在案件中,刺创是引起损伤、死亡的常见类型。我们通常将形成刺创的力量分为轻、中、重三级,但是这种力量估计也是很困难的,它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在分析刺创所用力量时必须考虑的三要素:(1)凶器自身特征;(2)刺入行为本身的力学特征;(3)受害人相关的因素。 相关研究表明,一把刀具在刺入机体时,所受到的最大抵抗来自皮肤层;在全身不同区域刺入皮肤所需的力量大概是34~60N,但这最初的力量与刀具锋利度密切相关。
(二)钝性致伤物
在案件中,最常见的钝性致伤物是玻璃瓶和棒类等。这里笔者仅对玻璃瓶致伤情况作简要分析。有学者研究了引起玻璃瓶破碎所需的力量,发现满瓶破裂时所需的能量要小于空瓶,因为满瓶液体时,玻璃瓶内的压力是90~150kPa,这种预先存在的压力降低了引起其破碎所需的能量。但是从动力学的角度考虑,满瓶的质量更大,更有可能引起严重的损伤,所以引起颅骨骨折时常常是满瓶所致。无论是空瓶还是满瓶,当玻璃瓶破碎时都会产生碎片,引起皮肤撕裂伤的情况两者大体类似,碎片即可引起锐性创口,也可是钝性创口,往往它们同时存在。
(三)损伤时间
损伤时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领域,然而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会经常问及某一处损伤所经历的时间(即损伤时间),并且要求估计时间至少精确到数个小时或数天,以判断某些案情是否与估计的时间框架存在不一致或一致的情况。然而,从损伤的表现几乎是不可能非常准确地估计损伤时间。那些没有经验的法医有时会被律师引导到特定的时间段内,同时也有的法医为了与相关案情一致,使得估计损伤时间存在潜在的偏差。
损伤后机体的应答和修复过程在病理学或者损伤修复相关专业中已有清楚地介绍,医学或非医学因素也会对该过程产生影响。组织学技术为估计损伤时间提供相对准确方法,但其只能适用于尸体样本,而无法适用于临床病人。对临床病人的损伤时间估计就要求对修复过程的病理生理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和掌握。
擦伤是一类最常见的损伤,在临床法医学中,其损伤时间估计主要是通过观察颜色变化进行判断,但需要注意的是视觉观察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观察者的视觉敏感性、灯光、受害者肤色等。擦伤的颜色改变主要涉及红细胞的破碎、吞噬和代谢过程,受损的红细胞向组织间隙释放血红蛋白,变性后形成血红素,然后逐步代谢成胆绿素和胆红素。擦伤的红色来源主要是血红蛋白和血红素,暗红色或黑色主要是还原型红细胞,绿色主要是胆绿素,黄色主要是胆红素。基于这些颜色变化可以大体估计出擦伤的损伤时间:通过肉眼直接观察,如果擦伤伴随有黄色改变,则表明致伤时间至少在18~24小时以上。
皮肤损伤愈合分为I、II期,I期愈合多指干净的手术缝合切口,切创引起的组织损伤程度比较小,只是很少量的肉芽组织生成。临床上,大约在24小时,创口边缘呈现红色,第二周红斑开始减退,最后渐渐变成皮肤本来的颜色。II期愈合的主要过程同I期愈合,但组织缺失的程度更严重,炎症反应更明显,生成的肉芽组织数量更多,后期肉芽组织的塑形和形成疤痕所需时间更长。
对骨折损伤时间的评估更依赖于放射学,骨愈合的放射学表现特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并且不同阶段相互重叠。通过放射学技术对损伤时间估计只能准确到数周而不能是数天,但放射学能够明确表明是新鲜还是陈旧性骨折。
在估计损伤时间时,需要考虑受害者的个人情况和其他影响因素,对于活体损伤时间的估计更依赖于创口的表现。
三、損伤的观察与记录
解释损伤的基础就是判断损伤的特征或类型,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或通过一个清晰准确的描述及照片等。损伤的观察检验也需要一个合适的环境,能够保障在全面检验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环境中应有自然光或者白光源照明,观察检验同时要详细记录,不仅是文字还要有照相等。损伤的书写记录应完整、清晰,应该包括损伤所在位置(可以在机体图像中标注或用标准的解剖术语描述)、大小(长、宽、深度,准确至毫米级)、形态(规则、不规则、圆形、卵圆形、三角形、V字形等)、边缘情况(规则、不规则、擦伤、挫伤)、颜色、创口异物(外源性物质或其他物质等)以及愈合的情况。法医学损伤术语使用应该前后一致,如果有不确定损伤类型的情况,要进行更完整的描述。
但有时并不能直接观察到损伤,或者说观察到的损伤已发生愈合(活体)、死后变化(尸体),这时常常需要审阅相应的损伤记录观察所拍摄的照片或影像视频资料。对损伤的描述看似简单,但真正做到准确、清晰地描述是很复杂的,并不是所有的医生都能够做到,往往所见到的是医生非常简单的医学描述,提供的信息不足以对损伤进行充分的了解。
四、损伤解释的有限性和偏差
解释损伤的鉴定人或者专家必须具备有关损伤的知识和成伤机制理论,这不仅仅是一个经验问题,而且要掌握包括基础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以及临床法医学、证据学在内的多个学科理论。为了满足法律的需求、达到客观公正的目的,任何对损伤的解释都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就本质而言,有限性解释就代表着肯定性结论,损伤的解释受到太多因素的干扰:提供损伤材料的质量或准确性、损伤多久后开始检验、损伤的特征(大小、类型、位置等)、所接受的医疗措施、是否存在有并发症、受害者的年龄及身体条件、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水平等。
每个法医专家都会出现解释偏差,这种偏差也是因人而异,与其所掌握的知识、经验息息相关。尽管法医学科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但和其他医学学科相比,法医学的历史仍然是较短的,有些问题仍缺乏认真深入地研究。
五、如何避免解释错误或出现偏差
对于一个特定的案件,要结合检验结果、临床经验和法庭科学专业知识,对受害者的损伤,作出相应的解释观点。这个观点应该具有以下特征:(1)清晰、明确,并标明检验事实和解释观点;(2)客观性;(3)逻辑合理性;(4)基于用认可的方法所进行的科学检验;(5)避免偏差;(6)解释观点应在鉴定人的职业范围内。
理想的情況下,对于一个特定损伤的解释观点应该是唯一的,或者说相对唯一的,而与这个观点出自于某一方的立场无关。那么我们法医鉴定人如何避免解释错误或出现偏差呢?
首先,生活在现实中的我们都不会怀疑这样一个观点:脑部手术应该由专业的外科医生或者说脑外科医生来完成。同样的理念也应该适用于法医学损伤的检验工作,也就是说进行损伤检验的鉴定人员应该是受到专业培训并通过资格认证。反观目前的司法鉴定管理水平,仍存在于相对粗犷的层面,而缺乏更加细化的管理。
其次,要加大对法庭科学技术的研究投入,使得目前的法医学理论有更坚实的科学基础。在没有认识到我们所犯错误的时候,也同样认识不到我们所掌握知识的局限性。只有通过更全面的研究和实践总结,不断地发现和纠正既往案件中所犯的错误,增强认知水平,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同时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标准,并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认可,才能有效地规范检验行为,得到相对合理、统一的解释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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