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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2018-07-04申照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协调

摘 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可以解决一些刑事犯罪所带来的民事纠纷、赔偿等等事件。此项法律制度对于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具有保护作用,而且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我国在立法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非常简约,难免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尤其是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现行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更让受害者得不到实质性的保障。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其冲突与协调解决的办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沖突 协调

作者简介:申照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13

在我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综合素质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其法律观念也越来越强烈。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已经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身份,但其刑事诉讼结构却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它在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同时,并没有给予被害人相应的权利保障,更不能给予其更多的关注或救济,这也就是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冲突之处,只有进行有效的协调冲突,才能够使我国的立法得加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冲突分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非常的简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项法律已经给出了许多相关的解释,但仍然无法避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

(一)被害人没有选择权利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必须要以刑事诉讼为前提,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模式,它需要在刑事诉讼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够提出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能够成立,那么这种附带式的民事诉讼就不复存在了,因此,被害人或者当事人如果要起诉,首先是要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只有在民事诉讼开启诉讼程序之后,被害人才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依附于民事诉讼法而存在的,缺乏自己的独立性,这也就会使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比如说在审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当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等等意外情况发生时,刑事诉讼程序就会被中止,甚至终止,这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就没有权利启动正常审判,而这个案件中恰好又涉及到关于财产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被告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而这些问题也正是被害人没有选择程序权的问题。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所规定,要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主体必须要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带给被人害的物质及经济方面的损失。但在现实的案件中,这样单纯的案件非常少,一般的刑事诉讼案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这就暴露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它虽然在本质上讲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但却没有关于第三人的程序。一旦案件中出现第三方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时,就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进行诉讼,更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

(三)受案面小,赔偿单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经明确规定,被害人只有在人身权利受到伤害而所损失的也只是物质及财物,才能够提起诉讼。而且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要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这一规定就会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范围大大的缩小了,因为在现实案件中,在经受到人身权利伤害之后,很多损失的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更多的精神损害就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去完成。而被害人要想得到相应的精神赔偿,就只有另行提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四)赔偿责任追查缺乏力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对于其损害赔偿,只能够是限于物质损失方面的内容,所以在赔偿金额上并不能够达到像民事判决赔偿那么大的额度。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赔偿对象的指定,也只限于刑事被告人,虽然在司法判决中对于赔偿对象也有与被人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但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因为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所以这些涉案人员都会不被刑事审判程序所关注。更甚者,当犯罪嫌疑人在逃时,被害人或其家属也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让被告进行赔偿,而且在进行赔偿判决时,还会考虑到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告人实在无力偿还,法院还会免去其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往往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而且也与正当化的诉讼程序有着很大的差距。如果法院刑事诉讼审判中的犯罪人,在出现其负罪潜逃或死亡等等情况之后,刑事法庭将其共同犯罪人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追诉。但是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案件做出处理之后,民事法庭就不会再行立案。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办法研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经过了大幅度的修改,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却没有进行实时的修订,这就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与一些司法理念产生冲突,导致庭审结果不能够达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所以在具体的案件执行中,一定要正确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兼容性、依附性、局限性等等特点,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协调与解决,以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缓解各种矛盾冲突,实现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实现全民安定,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和谐发展。

(一)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根本原因

而要想协调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冲突与矛盾,就必须要了解当事人或被害人为什么会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除了要减少讼累的因素之外,还存在很多种原因: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产生诉讼费用

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进行审理案件时,不会收取诉讼费,这是被害人选择这一诉讼方式的根本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因为如果被害人选择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时,不仅要支付大量的诉讼费,而这些费用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讲,将是非常沉重的负担,虽然法律规定这些费用将会由最终败诉一方来承担,但法院却并不会给原告退回所有费用,而是要求被告支付,但在现实情况下,被告的财产问题常常是一个迷,而法院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也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所以原告拿到赔偿的希望是非常渺茫的。所以作为被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肯定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权衡,在诉讼收益与成本之间,他们往往会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至少不会让他们的经济再次受到损失。

2.对刑事受害人没有补偿条款

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对于诉讼费是有补偿制度的,比如说德国和法国,他们虽然在民事诉讼中会收取诉讼费,但国家会给受害人以补偿,这样即使被人拿不到被告所支付的赔偿金,也能够从国家支出中得到一定的补偿,而美国的诉讼费是非常低廉的,并且主要是律师费。但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受害人是没有国家补偿制度的,而且诉讼收费标准也比较高,对于被害人来讲,他们不愿意在遭受经济损失之后,再去花费大量的金钱,或者已经不具备付出高额诉讼费的资本,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会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减轻自己的负担,同时想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协调冲突的办法和策略

当事人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并不能够说明这项制度是非常合理的,而是人们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的一种选择,其实我国的司法部门也一直在尝试着修改并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使其与我国的司法理念保持一致性。但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缺乏独立性,所以冲突也一直未能得以解决。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当确认以下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要与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及民事实体法保证严格的统一,要保证刑事赔偿制度能够应用在民法当中;正确对待并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不同性质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的问题;对刑事法官进行严格要求,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而且还要能够应付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及各种赔偿案件;当被害人提出诉讼时,不论是哪种法律形式的诉讼都要保持其结果的一致性,让他们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类型性质的案件必须要分别对待,比如说对于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赔偿的区别、重大案件与普通案件的区别、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性质的案件,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对于不适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的案件,一定要给予受害人以选择权。具体的界定为:被害人是否要求精神赔偿、除了被告与被害人之外是否还涉及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是否存在其它特殊的侵权行为等等,如果是上属情况,那么这个案件就不适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进行解决。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只有使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协调冲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首先 ,要赋予被害人以充分的选择权,让他们能够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另行提出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就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保障他们受到损害的经济利益得到及时的补偿,所以在对于立法方面一定以给予他们更大的自由和选择权。其次,要进一步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所以在其主体范围的确定上应该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不能够只解决案件中被人物质利益受损的部分,而置其精神創作于不顾。只有扩大其受案范围,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最后,提高赔偿标准。要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制度与民事诉讼相互协调,保持法律上的统一,而且还要建立全面赔偿制度,并相应的提高赔偿额度,而且不能够因为被告无力偿还或者畏罪潜逃而让受害者受其损失,同时,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减少民事责任。另外,我国也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家补偿制度,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申诉的机会,让他们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律制度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与协调,不仅缓解冲突,解决矛盾,而且能够打击犯罪,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实现人间正义,促进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孙洪坤、施丽芝.论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与制度构建——以首例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点.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1).

[2]王媛、姚幸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法制博览.2016(17).

[3]陈瑾、李媛媛.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冲突与协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4]刘启聪.冲突与协调: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兰州学刊.2006(6).

[5]肖建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法学研究.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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