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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十世纪美国的程序改革运动

2018-07-04袁永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审判制度美国法院

摘 要 美国20世纪的程序改革运动是以法院为中心的法律体系重整,正是有了20世纪的革新,才有了现在美国司法程序的基本面貌。本文将从20世纪美国的州法院制度和联邦法院的审判权、证据制度和陪审团判制度等诸多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法学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美国 法院 审判制度 程序改革

作者简介:袁永奇,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08

美国早期的司法程序是移民中的精英阶层从英格兰继承过来的,这是一套既复杂又晦涩的规则,属于旧习惯法的范畴,其中掺杂了很多清教徒的宗教哲学。严格来说,少数州在19世纪就已经开始摒弃这套不合时宜和艰深难懂的制度,而到了20世纪,程序改革则是让美国法律界印象尤为深刻的事情,这是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为什么要改变?问题出在哪里?制度复杂、资源浪费和司法不公是最深刻的原因。罗斯科·庞德在1906年写道:“我们的法院系统太过陈旧,我们的程序已经过时。” 这可以反映20世纪美国程序改革的背景、动力和民望所在。

一、20世纪的程序改革运动:简单、简明、直白

程序改革运动是实用主义思潮对普通法系的一次撞击,是法律现实主义反形式主义的一次变革。法律应该减少技术性和降低对普通人的门槛,更易于被人理解和接受、更适合操作和接近公平正义。这是法院和审判程序的最终归宿,这也是美国法律界和工商界在20世纪达成的一致共识,并间接指导了美国的程序改革进程。法学家团体是一个专业的、独立的、公正的群体,寄希望于专业人士解决司法程序问题是纽约州在程序改革中最初的考量。在20世纪20年代早期,隶属于纽约州立法机构的法规整合委员会起草了新的民事诉讼法案,它召集法官和律师一起对该法案进行研讨,而后付诸实践。1933年,伊利诺伊州出台了《民事实践法案》,这使得程序改革运动在州层面达到高潮。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授权法案》,国会授权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可以通过一般法规对令状、起诉、诉讼和程序进行指导。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查尔斯·E·克拉克是联邦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的报告人,克拉克的哲学简单而又直白:程序仅仅是用以达到目的的一种方法,陈旧的术语仅起着阻碍作用。 克拉克想让规则变得清晰、整齐和易于执行,并明确可行。

程序改革运动的结果是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出台,这是一套指导联邦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的“一致性法案”,但它首先面临的是广泛性的批判,不仅是由于该法案的复杂和凌乱,而是由于“尽可能地在诉讼、诉状和程序上与之一致”。究竟是“完全一致”,还是“尽可能地一致”,这不禁让人想入非非,而又无从下手。但1938年的联邦法规仍然是一个进步,相比于1938年之前的诉讼情境,1938年以后的原告能够通过简单、清楚的主张,来让代理人或高高在上的法官知道自己的想法,并以这种“简单、简明和直白”的方式完成法庭对抗,或者通过庭外程序达成目标。例如:宣誓作证和“出示证据”制度成为了一种选择,而不是必须。根据联邦法规,当事人可以在法官的促使下选择简化了的诉讼程序,可以这样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外解决的事情,就无须再有法庭交战,即便起诉了,仍然可以撤诉。任何避免审判、符合调解的选择,法院和法官都可以为当事人作符合程序的最优安排,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又达到了稳定社会的预期。如何避开艰涩难懂的法条以让当事人更接近法律的真义,如何绕开程序的门槛让当事人更轻松地实现公平正义的诉求,这曾是美国20世纪的立法者审慎思量过的問题。

二、州法院制度和联邦法院的审判权

(一)权力膨胀:增加一级州法院

如前所述,美国的程序改革运动是自下而上进行的,随着1938年联邦法规的出台,很多州选择了以逸待劳,联邦法规成为了州普遍的选择。即便早前已有改革实践的州,也迫于种种压力修改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法规。但在程序规则和法院结构方面,州法院的制度依然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例如:小特拉华州保持了衡平法院;很多州将两审制改为三审制以避免联邦法院的干预。结构的改变带来了权力的膨胀,州法院通过审级制度的改革有更多的机会控制他们原本审理的案件,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审理的案件非常重要,或者说只有他们才能审理此类案件,这倒不是因为案件有多么困难和棘手,相反:这是州和联邦的一次权力对抗,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如果可以选择上诉,当事人就给自己增加了实现目的的机会,事实是在州法院增加一级法院的情况下,想要将自己的诉求上达州联邦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在现实中反而显得困难重重。

(二)特别法院带来的管辖权重叠

对于20世纪的美国程序改革运动来说,增加一级州法院不是改革的全部。新泽西州既像小特拉华州一样保存了衡平法院,也有很多特别法院,其中很多是二十世纪新设立的。他们的功能区分和管辖范围让人迷惑不解,因为其中存在重叠的部分。这不是级别管辖的矛盾,而是对同一类型、同一范围的案件管辖不明的问题。这不仅增加了推诿的可能,也给当事人和律师带来了困扰,案件在法院之间传来传去,既耽误了时间,也难以体现公正。程序是维持斗争的一种方式,程序的改革带来的是权力的重新洗牌,立法者在程序设计的过程中如果能更多的考虑平民的意见,或者征求专家的建议,或许理想就不光是看起来丰满那样的事情了,而是易于操作和实践的一个“小目标”。

(三)专业、合理和公正的平衡方案

美国几十年的程序改革,是以法院为中心的法律体系重整,相比于十九世纪要合理许多,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其中并发表意见,这是透明度的革新。但合理和公正不是透明度能单独体现的,比如:上诉法院不能审理证据,不能依职权重新审理案件的实体,只能依据法律或程序上的瑕疵来约束下级法院,那么上诉的基础和意义如何体现?这种程序设计是怎样体现合理和公正的?这不免让人产生希望升起而又瞬间幻灭的挫败感,因为下级法院很可能没有在程序上犯错,而仅仅就是不公正,至少在当事人看起来不公正。与此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对于一个囚犯执行死刑,或者对于重大环境案件和重大行政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审核、审批、检验,其中每个步骤和程序都极具技术性,确保专业、准确、公正是每个人理想的彼岸,如果法官过于吹毛求疵或者缺乏对专业细节的追求,这不免有让利害关系人大失所望的嫌疑。这可以概括为二十世纪美国的程序改革运动面临的普遍难题,即:如何在技术上过关、程序上公正、社会期望值合理三者之间寻求可行性方案。

(四)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共同使命

如我们所知,美国的法院是双重制度:州法院制度和联邦法院制度。美国的大部分案件是由州法院审理的,只有涉及根据联邦宪法或某一联邦法规审理的争议,或者涉及州区域的争议,或者涉及破产、海事、版权和专利权的案件,才会进入联邦法院系统。美国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审判权划分上算是权责明晰,最大的问题是来自跨州类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在此,我们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避免权力交叉和推诿,极力追求公平、高效、专业的程序设计,应该是公正之路的终极目标,但公平不意味着平均主义,高效不意味着速战速决,而专业也绝非是法律人士的文字游戏。

三、 陪审团制度、证据制度和庭外和解

以“辛普森杀妻案”为视角,我们可以看到美国20世纪刑事陪审团的公众关注度,民事案件的陪审团就像被人冷落的继子女,很少在屏幕或报纸上看到它们的身影。民事陪审在法庭上占用的时间和庭外受关注的频率是日益减少的,但这一制度却不可偏废,因为这是宪法权利。亚力克西·德·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陪审团,尤其是民事陪审团,是美国政权和民主的学校。 这体现了它的重要性。在大多数就美国陪审制度的讨论中,人们关注的是陪审团组成的合理性问题,即:为什么涉及黑人的刑事案件不能有太多的白人陪审成员?为什么涉及“哺乳期的女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几位身为人母的女性参与?任何关于陪审员的讨论无非是围绕这两点展开:一是如何让陪审成员真正参与到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过程中去;二是如何让陪审成员在性别、民族、职业和受教育程度等遴选条件上体现公平正义。

美国的证据制度是专业的、复杂的、严苛的,美国20世纪的程序改革运动并没有赋予它的证据制度更多的活力,这是一项来自中世纪教會法庭的制度,是专属于法官、教授、和律师钻研的范畴。如今,美国的证据制度也面临着改革,它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使规则不再过于严格,使更多的证据被采纳。 无论在美国还是其他国家,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人都曾被诸多证据制度搞得晕头转向,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在专业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摒弃这些游戏规则,而是应该让它在体现专业的基础上更具包容性,在现有涵盖范围的基础上更具广泛性,即让更多合法、合理的证据进入法官的视野,让它们成为审判的依据。“撒旦的归撒旦,上帝的归上帝”,能让实体结果更公正的证据应该统统归法官。遵循证据制度以采用证据的过程中,规则应该成为公正的辅佐,而不是羁绊。羁绊不光意味着对细节的过分追求,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教条主义和书本主义。

“好讼”是美国人自带的标签,但其实有很多案件在进入审理之前就被撤诉或庭外解决了。20世纪后半叶的案件激增现象是美国社会的深刻特征。随着权利意识的崛起,随着政府更关注普通大众的诉求,诉讼的闸门顺着时代潮流向大多数人打开了,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涌入法院的大门,有些鸡毛蒜皮的案件进入法院徒增诉累,有些案件过于宏大(如专业条件、技术条件不达),法官也无能为力。选择性纠纷解决运动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全面发展起来,有越来越多的人赞同这样一种观点或选择:和解或调解同样能实现公平正义,审判并不是唯一的选择,而选择调解可能会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随着解决纠纷的方法趋于多样化,随着人们对法院印象的进一步改变,将法院当成“家长制下的权威”的时代可能一去不复返了。

注释:

劳伦斯·弗里德曼著.周大伟译.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12.

初殿清.美国刑事上诉程序述评.刑事司法论坛.2009(00).202-215.

苗伟.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4.39.

史立梅.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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