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控传销违法犯罪的调研与思考
2018-07-04乔欣陈紫彤
乔欣 陈紫彤
摘 要 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还影响家庭和睦,对整个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都造成巨大破坏。国家完善法律法规,公安部门提高防控打击力度,社会协作抵制传销活动,个人提高防范意识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 传销 防控 调研
作者简介:乔欣,江苏警官学院治安学专业2016级本科生;陈紫彤,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66
自上世紀90年代以来,传销在我国逐渐盛行,对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传销的含义及其危害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还影响了与自己密切关联的家庭和睦,对整个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都造成了巨大破坏。
(一)扰乱秩序、违反法律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多个法律客体。
(二)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会引发一系列的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参与传销的人员的下场往往是穷困潦倒、漂泊异地,无法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从而使用歪门邪道,给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损害。
(三)影响家庭和睦
参与者往往不听亲朋好友的劝说,孤注一掷,到头来落得个人财两空。给其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原本和睦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传销所带来的危害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等各个方面,结果愈演愈烈,防控的需要已经迫在眉睫,做到预防与控制相结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
二、南京市传销活动的现状与特点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搜集到两个南京的重大传销案。
近年来,鼓楼分局通过警情分析、网上巡查、细致研判,发现本区某一挂牌公司涉嫌传销犯罪。专案组在抓捕时机成熟时果断收网,将从国外返宁的一系列涉案嫌疑人抓获。同时在相关分公司及人员住所搜查到大量书证、物证。据初步查明,该传销组织先后在南京市周边地区设立多个分公司,发展下线两千多人,涉案金额一千余万元。此案犯罪嫌疑人设立多个传销窝点,每个窝点内放有摆放商品的货架,造成一个正规超市的假象。通过引诱群众购买其产品成为会员,为会员提供各种所谓“收益”,来吸引受害人。打出该公司系国家秘密支持的民族企业的幌子,从这一层面给受害群众“洗脑”,鼓励其发展下线。此案中,该组织所谓的“会员”身份都是通过一个服务器设在香港的网站注册,采用虚拟的用户名身份,系一种网络传销方式,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很难暴露。
2015年秦淮分局侦破了一起以“旅游俱乐部”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自2014年6月份以来,该团体伪造成工作室,由创始人在加拿大注册设立。该工作室对外介绍是全球最大的旅游俱乐部,号称整合全世界优质旅游资源,向世界各地几十万会员提供优质低价的“梦幻之旅”配套服务。他们引诱会员以直销的手段发展会员。缴纳的费用折算成“旅游积分”,可以用于抵扣日后的旅游活动,拉人进会则会有奖励。“梦幻之旅”案中该组织逐个分散沟通联络与大规模集体授课相结合,使得受害群众深信不疑。
结合这两起重大的、实际发生在南京的传销案件,可以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背景的变更,传销这一非法活动相较于它刚刚出现时已有了较大的变化和发展。结合具体实例和走访调查的所得,可以将目前的传销活动概括出如下的特点:
(一)噱头更加华丽
相比起传销刚刚出现时通过夸大某一件商品实际的价值使得受害群众信以为真并且加入到推销这种商品的行动中,如今传销组织投掷出的诱饵更为华丽。它们往往和社会的热点紧密相连。面对社会化进程加深背景下追求更为高远的受众,投其所好,在这一基础上大加包装,用复杂、令人眼花缭乱的辞藻反复虚构吹捧,使得受害者头昏脑胀地走入圈套。
(二)手段更加狡猾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传销活动的暗涌也少不了网络这一快捷、方便的新型媒介的推波助澜。传销组织利用网络实现了网站的构建、会员的注册、彼此的沟通等等,基于互联网开放性、交易主体虚拟性等特点,使得此类传销活动隐蔽性更强。
由于互联网的介入,一个传销组织背后的脉络开始向国外、境外延伸,这样一来能够更好地掩匿其罪行,又可以给受害群众一个蛊惑的假象。这种新型的手段和如今信息技术人才的剧增是息息相关的。
(三)目标更加广泛
比起以前的知识能力欠缺、分辨能力欠缺的目标受害人群,如今的传销活动的目标更为广泛。从人们通常意识里“有学识”的大学生到橄榄形社会中优越的顶尖的人士,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目标。不法分子投其所好,精心设置陷阱,再步步利诱,直至其误入歧途。这一类人群往往碍于颜面,甚至自己发现端倪时,不愿意报告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掌握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
自1998年国家禁止传销以来,国家对传销的打击活动就没有中断,然而在这样的形势下,传销的犯罪手段居然还能在暗地里出现深入化、复杂化,这说明我们的管控体系还存在一定漏洞。
三、影响防控传销活动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传销一词尚未普及的时候,这种赚钱的方式被命名为投资,很多人不满足于小小的利润,开始以虚假投资发展下线,并且以利润来诱惑其引入更多的人。而在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惩治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所以那些心怀不轨的人钻法律的漏洞。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大力整治传销,不过这时狡猾的传销组织不只是在小范围发展下线,更多的倾向于发达的网络,侵害的范围更加广。那些大学生更多的就是因为在网络上发现传销信息,且没有辨识清楚从而误入传销。
同时法律要求证据完备或者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认定传销行为,而现在绝大多数的传销都是以网络作为媒介,虚拟信息太多,覆盖面广,隐蔽性强,根本无法查实。所以才会有那么多人知法犯法,抱有侥幸心理。
(二)社会宣传不到位
1.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传销的兴起还是由于群众的无知,投资的变质并没有被许多人得知,仍然认为它是一种赚钱的手段,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上套,甚至为组织发展下线。书本网络的知识储备不够,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传销的圈套却全然不自知。除了一些偏远网络不发达的地区会因为信息不流畅被骗,很多学生会被表面上高额的利润诱惑或者被组织拐骗进入传销组织无法退出。
2.预警系统不完备
虽然已经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好多执法部门并不能做出具体的措施安排,没有做出预警系统,只能打击一部分,甚至只能驱逐而不能彻底消灭。同时,传销手段愈发多样化,由最初的小范围人与人面对面到现在大范围网络传播,传销组织规模越来越大,也越来越难以打击。公安部门在网络监管方面并不十分突出,甚至可以可以说是薄弱。狡猾的黑客给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重点人员掌控不到位
群众的配合也至关重要,仅仅靠公安机关的打击作用有限,只有群众与公安机关合作,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才能真正的打击传销。事实上很多人并不能理解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完全不了解传销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及其危害。无法真正打击传销,除了因为组织者的狡黠,还有就是群众的纵容,公安机关的打击不够严厉,从而使得传销愈发猖獗,无视法律。
(三)个人防范意识不强
尽管公安部门、政府都在宣传打击传销,仍有很多人不能配合其工作。传销组织在发展下线的时候,一般会优先对自己的近亲属进行洗脑,因为这样方便简单,亲属对自己并没有太多戒备,而且没有传销方面的消息,易于诱骗,所以很容易出现传销屡禁不止的现象。
(四)公安技术人员能力不足
公安机关相关技术人员能力不足,缺少对口的专家,无法针对网络传销进行深入挖掘,追查传销组织的犯罪线索以及传销组织犯罪证据的能力不足。
四、完善防控传销活动的对策思考
传销活动的存在和发展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网络信息化的背景下,防控传销活动应当多管齐下,防控结合,综合施测。
(一)国家层面的防控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
在打击传销犯罪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国家法律的支持。如今是法治社会,法律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准则,也限制了一个人的行动指标。我们都是生活在法律这个范围内的,要想有力打击传销犯罪,完善法律是先决条件。就目前传销犯罪活动受到打击后又疯长的割韭菜式怪圈,随着时代发展,传销活动更加隐秘而导致打击难度加大因素,但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的不完善是其中导致打击无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打击这种妨害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我国自 1998 年发布全面禁止传销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明确国家对传销犯罪的禁止,为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2005年我国又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传销的违法性质,加大了对传销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我国于2009年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方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外,还要求具备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引诱、胁迫等犯罪手段。
为提高公检法机关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可操作性,高检和公安部出台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依法精准打击传销犯罪奠定了具体的执法标准。
2.充分发挥公安机关防控传销职能
传销犯罪案件种类多样、持续多发,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公共秩序。
(1)深化大走访集中攻坚行动。公安机关应积极深化大走访集中攻坚行动,结合辖区治安状况与社会环境,对社区内各类实有人口进行登记,确保人人有记录,个个在档案。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征求群众意见与建议,做到对辖区人员情况牢牢掌握,避免辖区出现传销苗头;全力排查隐患,加大对地下室、群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力度,挤压传销犯罪可能藏匿的空间“死角”。
(2)加强对重点人员管控。在治理传销犯罪时,针对重点人员加强监管,防止传销组织从易于上当受骗人员入手。公安机关要有针对性,加强与监狱、司法、民政、用工企业的外部联系,积极依靠重点人员邻居、治安积极分子等社会力量,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全面掌握重点人员的实时状况,及时防范传销组织发展蔓延。
(3)增强网络监管力度。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强化互联网领域的传銷犯罪监管执法力度。突出网络传销工作重点,创新执法工作方式,利用系统搜索、数据研判等方式针对网络传销犯罪进行防治,既要及时发现网络传销苗头,又要准确锁定网络传销组织,由此追踪,捣毁传销组织,抓住传销犯罪嫌疑人。对网络购物领域、网络投资领域、网络创业领域、网络游戏领域、网络慈善领域、信息服务领域等几大网络领域进行专项监管,净化网络,扼制传销犯罪。
(4)技术人员提高素质能力。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了网站的构建、会员的注册、彼此的沟通、与境外延伸等等,增强了传销活动的隐蔽性。贵州省警察协会会员李代胜在《用信息技术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一文中提到“警务活动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对信息的采集、处理的速度要求越来越高,公安机关拥有的数据越来越丰富,同时还面临动态条件下不断增多的各类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用更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武装起来,大幅度提升战斗力。”因此,提高公安机关相关技术人员的能力素养的要求迫在眉睫,也是公安机关侦破违法传销犯罪活动的重中之重。采用开设人才培训班、设立奖励机制、思想政治教育等措施,是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培训的必要手段。
(5)加大管控惩处力度。国家四部门联合开展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于2017年8月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四部门合作联动,专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等聚集型传销犯罪,紧盯传销犯罪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坚决惩处传销犯罪活动的骨干,以及威胁、引诱学生、未成年人等参与传销活动的重点人员。
多部门联动、多管齐下,以期真正实现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争让成为经济社会“毒瘤”的传销活动真正无处遁形。
(二)社会层面的防控措施
对于防范传销这类的违法犯罪活动,除了从国家层面上进行改革,更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努力。其中主要包括媒体的宣传、单位学校的教育以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
1.媒体的宣传
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传统的四大媒体分别为:电视、广播、报纸、周刊(杂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新媒体的宣传力度在显著增强。平安南京、平安江苏、江宁公安在线等江苏具有影响力的警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扬子晚报、南京日报等权威报刊这类媒体,在预防传销犯罪的宣傳工作上将起重要作用。
2.社会各单位的教育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防范传销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升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传销能力,2017年9月12日,垫江县公安局联合该县工商局、金融办等单位在中心广场联合开展了以“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建设和谐平安垫江”为主题的防范传销宣传活动。类似于垫江县公安局,社会各界应当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大市民、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学生进行主题性的防范传销宣传活动,配合媒体宣传,更加深入、系统地教育。
(三)个体层面的防控措施
1.每位公民都应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利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理论武器,诚信做人,诚实劳动,抵御传销的诱惑。
2.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方针政策,增强对传销犯罪的形式以及危害性的认识与了解,增强防范意识。
3.对亲朋好友和同学身边“有份高薪工作”或者“不用劳动便可高回报”等言论保持高度警觉。
4.发现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迹象和嫌疑,应向学校、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工商部门举报,以免其造成更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力。
综上所述,从我们的调查数据来看,传销对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防控传销迫在眉睫。通过对南京市传销违法犯罪的调研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完善、惩罚力度的加强、媒体宣传的扩大、社会各部门的协作教育、人民群众防范意识的提高,都是防控传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和群众的财产安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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