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思考
2018-07-04唐丹妮
摘 要 本文在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通过对当前基层法院的庭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出发,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与影响,浅析当前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如何应对,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 审判中心 庭审制度 证据审查
作者简介:唐丹妮,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47
近年来,我们在网络上看到被曝光的冤假错案,尤为著名的两个案例就是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两被告人最终得以昭雪,值得欣慰,同时也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沉思。案件虽然发生在十几年前,现在的司法制度相较十几年前已有跨越性的进步,但还是可以看到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后被审定的案件有些还是经不起时间的考验、经不起法律的检验。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讼,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提出,是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积极响应“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无疑是给检察机关提出了巨大的考验,笔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名公诉人,谈谈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及如何适应这样的制度改革。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含义
看到“以审判为中心”时,许多人会错误的理解为以法官为中心。其实不然,作为一个法律人,都了解,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是一个三角关系,法官作为一个居中的裁判人,而公诉人、辩护人作为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无论何种司法制度的提出,三者之间这样的三角关系还是不会改变。因此,笔者理解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从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都是审判阶段的准备阶段,围绕着审判阶段而展开,最终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都以庭审时所展现的形式来决定。
(二)现在庭审制度中存在的情况
不难看出,现在的庭审制度存在着流于形式的嫌疑。
首先,案件在审判前,检察机关将审查起诉的证据全部移交于审判机关。法官在庭审之前,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看了全部卷宗证据,已在心中形成了完整的审判结果,而庭审只是一个因法律规定而必须走的过场,造成了一个“先判后审”、“先定后审”的庭审怪圈。
其次,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言词证据的采信通常是以已形成的纸质证据为主。在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对于嫌疑人会当庭进行讯问,但讯问得到的供述还是会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巩固的供述相结合进行判断,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基本以书面证据为准,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的出庭制度,但是在基层院的庭审过程中,很少会运用到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出庭程序。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意义
1.可以提升庭审的质量
《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讼、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了庭审的作用,也对庭审提出了要求。这样的庭审制度,避免了大量的书面言词证据的运用,也打破了“先判后审”的书面裁判的格局,让庭审成为了定罪量刑的主要阶段。
2.排除外界因素的影响
近些年来,时常会听到“政法委协调案件”、“行政干预案件”、“纪委指导案件”这些名词,这些案件的产生无疑是对公正司法的“考验”,也是对公检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防止产生冤假错案的阻隔。不能说这些案件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但基本会对办案单位以及办案人员产生压力,为让这些案件定案,办案单位会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可以避免这些庭外因素的影响,做到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最终达到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3.维护控辩双方的权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使辩护方权利的行使不再受到限制于阻挠,辩护效果提到提升,但同时也保障了控诉方即公诉方的权利,优化了诉讼的结构。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当庭举证质证加以确定,对于当前的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责任制而言,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二、公诉工作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一)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俗话说,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提出,对检察机关而言是机遇亦是巨大的挑战。虽然现在的诉讼制度也强调了庭审的重要性,但是刑事案件的中心还是在侦查阶段,在遵循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上,以庭前侦查所得证据的审查作为关键。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庭审起的是决定性作用。庭审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訊问以及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出庭询问,会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变数,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因素,对于公诉人而言,难度就会大大的提高,因此需要尽快转变思维方式、提高法律功底、加强庭审应对能力,来积极适应这样的诉讼制度。
(二)公诉部门如何应对
1.加强证据审查能力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审判阶段的准备阶段,必须要做好完全的准备,做到在审前吃透案件,打出一场完美的庭审之仗。
首先,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对于有罪、罪重的证据要加强规定外,还应审查罪轻、无罪的证据,做到能用其他证据对这些罪轻、无罪的证据加以反驳与排除,避免在庭审中的,当提到这些无罪、罪轻的证据时,出现慌乱、无法答辩的情况。
其次,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度的同时,更应该审查证据的程序问题,始终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特别是对于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例如,对于辨认笔录的审查。笔者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对于辨认笔录的审查,承办人无法亲眼目睹辨认的过程,对于辨认程序以及辨认结果的真实性的审查只能借助于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使得审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辨认笔录通常又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度。
因此,如果对于辨认笔录审查的不清楚,当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质疑时,公诉人就會变得十分被动。
再次,除了被动的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外,还应积极指导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主动掌握证据的发展方向。
然后,还应该学会换位思考,站在辩护人的角度上考虑辩护人会对证据提出怎样的质疑以及会寻找怎样的无罪证据,可以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把庭审的主动性把握在手中。
2.加强举证质证能力
首先,要积极适应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出庭制度,掌握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询问方法。可能在电视剧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证人出庭作证时,与辩护律师、公诉人展开激烈的应对,也会看到公安民警作为第一执法人员出现在庭审上。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也在积极推行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鉴定人出庭,但在实际中,证人出庭和侦查人员出庭的次数少之又少,而被害人与鉴定人出庭接受庭审的基本没有。这样的庭审制度使得许多公诉人还没能完全掌握询问方法,有些公诉人在法庭上除了讯问过被告人外,再没有询问过其他人。
面对这一技能的缺失,需要抓紧补上以应对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变数。
其次,对于其他非言词性证据的举证质证,虽然变数没有言词证据这么明显,但是要做到对一份非言词证据如何高度概括以及清楚阐述其证明的内容以及如何和其他证据联合使用证明一项事实,发挥出证据最强有力的证明力,这也是对一个公诉人的要求,否则庭审的效果始终无法体现。
3.加强庭审对抗能力
因现在的庭审制度,法官较偏袒于公诉一方,有时法官还会代行驶公诉职责,这使得辩护一方的权利与观点受到限制,但也正因为这样的制度,培养出了辩护一方坚强的应对方式,但是一旦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会加强庭审对抗力度,公诉人如果不加强庭审对抗能力,在庭审上就会变得被动、不知所措。
首先,要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只有“肚中有货”才能“言之有物”。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外,还因多学习犯罪心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加强自己的思维逻辑以及了解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心理变化过程。
其次,要多观摩一些优秀的庭审现场。书本上的学习远不是实战学习给与的提审空间大。观摩庭审现场时,可以学习优秀的前辈在庭审时的应对方式,应对能力,从而反思自己所欠缺的能力。了解不足才是提升的基础。
再者,针对庭审能力进行岗位练兵,分析论证典型案例,提升证据论证能力。例如通过辩论赛的联系,练习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也锻炼自己的临场反应能力。以此,可以在面对实战庭审过程的变化时,做到沉着冷静,能迅速调动自己在庭前对于案件的掌握资料,以及平常的法律素养,迅速整理出完整的答辩思路,给以反击。
三、结语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任重而道远的,这将会是一场深刻而意义重大的改革。但笔者相信,经过每一位法律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将会真正的实现诉讼程序与诉讼实体的公平公正,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