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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跨境并购项下的内保外贷

2018-07-04姚影编辑王莉

中国外汇 2018年9期
关键词:现金流办理跨境

文/姚影 编辑/王莉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热情高涨,赴海外收购的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汤森路透的统计,2017年,全球跨境并购总额达8020亿美元,同比增长9.4%,达到2015年以来同期最高水平;其中中国跨境并购交易数量866宗、交易金额1419.2亿美元,虽然较2016年相比有所回落,但仍处于历史高位。跨境并购既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化格局和发展中获取竞争优势的外在动力,也是中国经济转型发展和中国企业升级改造的内在要求。内保外贷作为重要的融资产品,为跨境并购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本文以国内某医药上市公司跨境并购为背景,从商业银行视角,探讨如何开展真实合规的内保外贷业务。

某医药上市公司跨境并购案例

S公司为国内A股医药板块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农药医药类精细化学品生产和销售。为整合资源,拓展海外市场,S公司有意收购国外某农药医药化学品生产商H集团100%股权,收购对价1.54亿美元,按照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5∶1计算,折合人民币10亿元。S公司为A银行的客户。考虑到S公司为外向型企业,海外销售主要面向欧美,且在境外有经营实体和经营现金流,在境内可提供现金存单等优质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物;同时结合S公司自身资产状况和融资需求,以及考虑当时的经营环境,A银行遂为企业制定了内保外贷融资服务方案,较好地满足了客户跨境并购资金需求。

内保外贷的具体融资方案如下:A银行为S公司开立金额不超过等值11.2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性保函,由A银行境外分行作为保函受益人向S公司在香港成立的SPV公司发放不超过1.54亿美元的贷款,保函期限不超过63个月,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按季付息,分年均衡还款并允许提前还款。S公司根据保函协议约定,承担无限连带偿还义务,并通过现金存单质押提供反担保,质押金额不低于融资余额的40%,即不低于4元亿人民币。内保外贷项下境外贷款的还款来源为标的公司现金流分红及S公司的境外综合现金流。经测算,上述偿债现金流可覆盖内保外贷项下贷款本息。最终,在A银行的大力支持下,S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有力推进了其拓展海外市场的发展战略,使其在通过打开发达国家市场增强自身实力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上述内保外贷业务的交易结构如附图所示。

业务开展的合规要点

内保外贷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帮助企业收购具有技术优势、销售渠道、品牌影响等的境外标的,解决了跨境并购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对于银行而言,在应用内保外贷产品办理跨境并购融资时,必须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严格审核境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如果内保外贷资金用于并购境外企业的股权,需要审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特别是应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的相关规定。银行应重点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具体包括: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能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于该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限制类领域,原则上不予协助办理跨境并购业务;如确须办理,应从严调查,确保业务手续完备、依法合规。对于禁止类领域的跨境并购业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办理。从本文涉及的案例看,并购双方产业协同性较好,双方在渠道、市场、客户方面均具有互补性,而且医药化工行业属于国家鼓励类行业,因此,银行应积极支持此类客户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S公司内保外贷交易结构示意图

确保跨境并购业务审批手续齐备

发改委是境外投资审核的关键部门,境内并购方直接开展的跨境并购项目实施前,需经过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同意。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开展的跨境并购,还需报送商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跨境并购项目,境内并购方在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之前,无法办理外汇管理相关手续,银行也不能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如果涉及跨境投资并购的主体为国有企业,还需获得国资委的批准。此外,《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规定,境内投资主体以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前,需报送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向上述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关键信息。因此,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跨境并购项下内保外贷前,并购方企业应取得发改委、商务局的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当然,如果在业务审查审批时,企业尚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也无妨,在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前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即可。

严格审核跨境并购项下内保外贷的真实合规性

主体资格、并购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是内保外贷真实合规性审核的主要内容。首先,应加强对跨境并购主体资格的审核,依据《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的要求,重点审核内保外贷债务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以及是否通过了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核。这将为内保外贷业务的稳健开展竖立起第一道风险屏障。其次,应对并购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即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应用于并购方在境外支付并购交易交款及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支持并购方从事并购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交易,更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第三,应对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在为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要求客户向银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的情况说明,以及董事会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跨境并购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十分重要,银行可通过投资意向书、并购信息备忘录、股权购买协议等文本,来印证交易的真实性。

加强还款来源和担保履约可能性的调查

在办理内保外贷时,银行应切实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其重点要关注“履约倾向存疑”的内保外贷交易,加强对债务人本身的经营状况、负债率以及历史上是否存在恶意履约不良记录等方面的考虑。如果内保外贷业务接受反担保的,还应对反担保资金来源及其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于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不明的,或虽然还款来源明确但付息性债务过高的,应审慎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为客户办理跨境并购项下内保外贷时,应重点关注标的公司自身现金流或分红对境外贷款本息偿付能力的影响。若此部分现金流难以覆盖贷款本息,应考虑通过并购方企业境外可调配的综合现金流进行还款,或者依赖于企业境外发债、公开上市等再融资渠道募集资金来归还部分贷款。

加强存续期管理,避免发生担保履约

银行完成内保外贷业务之后,应做好存续期管理。对于自身提供的、主债务合同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内保外贷业务,应按季度进行履约风险评估,避免发生实质性担保履约。对于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企业作为担保人或作为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履约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进行登记和管理。在本文的案例中,银行发放境外贷款后,应做好境外偿债现金流的资金归集,要求客户按季还款,避免发生技术性违约。

跨境并购项下内保外贷设计要点

由于跨境并购融资金额大,交易结构复杂,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因此方案设计上往往较其他“走出去”项目融资、境内并购融资更为复杂。这就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融资工具,设计复合式融资结构,以满足并购方的资金需求。

根据不同属性,跨境并购融资通常可划分为四类:一是债务融资,包括内保外贷、境内并购贷款、境外双边或银团贷款、境外发债等。二是股权融资。在通过并购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只满足了部分并购交易价款、并购方自筹资金仍不足的情况下,为完成并购交易,并购方可向产业基金、金融机构或其他产业方寻求股权融资,形式上包括股权直投、并购基金等。通过引入权益性资金,一方面可以保证并购交易按时完成;另一方面,引入经验丰富的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可以推动做好并购后整合。此外,跨境换股也是一种股权融资方式。三是夹层融资,即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一种形式。一般采取次级贷款、可转换优先股或票据形式,附带有投资者对融资者的权益认购权。四是杠杆收购,即并购方利用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作为债务抵押,以标的公司未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向金融机构申请绝大部分融资。

从并购视角来看,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非常灵活,既可以提供控股权并购融资,也可以支持少数股权并购项目,还可以向已收购的境外子公司增资扩股。此外,为了满足并购方快速完成并购交割的资金需求,帮助弥补融资的时间缺口,内保外贷也可以作为过桥融资提供过渡性的资金安排。由于中长期并购贷款审批用时较长,1年期的内保外贷常常成为过桥融资的首选,从而衍生出“过桥融资+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的模式。

综上,内保外贷在跨境并购融资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提供中长期境外融资。若并购方境内自筹资金充裕,境外暂无外币资金,此种情况下并购方境内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可作为保证金质押在银行账户,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为客户开具中长期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覆盖100%并购交易对价,帮助并购方完成并购交割。二是提供过桥融资并出具融资承诺函。在竞标型跨境并购中,在第二轮竞标阶段买方需向卖方出具融资承诺函,此时银行可为客户办理1年期过桥性质的内保外贷,以满足客户的竞标需求。三是组合式融资。如果并购标的公司评级较高、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银行可以为并购方办理组合式融资,即在境外牵头筹组并购银团,基于标的公司现金流筹集部分资金,同时以内保外贷形式为股东提供融资。

在办理内保外贷时,银行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是重点支持“一带一路”,拓展中东欧、东南亚、拉美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跨境并购融资业务,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提供资金支持。二是重点关注消费升级领域带来的跨境并购业务机会,积极支持大消费、大健康领域的国有企业、优质上市公司及细分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跨境并购实现结构优化和转型发展。三是把握产业升级大势,通过内保外贷支持国家重点鼓励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我国在某些高新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从而将“中国制造”进化为以创新和变革为主导的“中国智造”。四是稳步支持在境外上市的中国民族品牌回归国内市场,在审慎把握业务风险的基础上,筛选估值合理、行业前景较好、并购实体具有综合实力的优质中概股,探索开展私有化业务。

随着中国经济“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日趋明朗,在“一带一路”、消费升级、产能升级、人民币国际化持续推进和自贸区试点不断扩容等因素的影响下,中国企业跨境并购需求将保持持续稳定增长,而内保外贷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支持方面则大有可为。商业银行在抓住这一机遇的同时,应加强真实合规性调查,致力于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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