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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在美国法院(2017年):第31次年度综述(下)

2018-07-03西蒙西蒙尼德斯杜涛司文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年3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条款当事人

[美]西蒙·C.西蒙尼德斯 著 杜涛 司文 译

(三)合同

1.法律选择条款与放弃陪审团

林康有限责任公司诉CP林康塔公司案(Rincon EV Realty LLC v.CP III Rincon Towers,Inc.)①213 Cal.Rptr.3d 410,8 Cal.App.5th 1,(Cal.App.2017).是本年度最重要的关于法律选择条款的案例。林康案的核心问题是:合同当事方是否可以通过选择另一个州的法律而放弃法院地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规定的陪审团权利。与其他州不同的是,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此前曾经认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实施宪法的成文法,事先协议放弃该权利的行为在诉讼中是不可执行的(与仲裁相反)。②显然,仲裁条款的执行总是包含放弃诉诸陪审团的权利,而《联邦仲裁法》的排他效力使得一州同意以此理由执行仲裁条款的行为无效。新近的一个经过最高法院冗长判决宣判的案例是Kindred Nursing Centers Ltd.Partnership v.Clark,137 S.Ct.1421(U.S.2017),该案涉及一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分别是一家护理院和一位病人,该病人死亡后,原告指控护理院存在疏忽过失。肯塔基州最高法院认为,仲裁条款不可执行,理由是律师代表病人签订该合同的权力并不包括“一项清晰的声明”,该声明明文授权该代理人放弃该病人诉诸陪审团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项“清晰的声明规则”不利于仲裁协议,因此被《联邦仲裁法》排除。对于肯塔基州法院的回应,参见Kindred Nursing Centers Limited Partnership v.Wellner,2017 WL 5031530(Ky.2017)。本案中,基础交易是一笔1.1亿美元的贷款,用于购买一幢位于旧金山的大楼。借方和贷方都是纽约公司,双方的合同中包含了一项纽约法律选择条款,①See Rincon,213 Cal.Rptr.3d at 415[本协议在纽约州商定,本贷款协议在纽约州由贷方制作并由借方接受,因履行本贷款协议而获得的收益从纽约州汇出,当事人同意,该州与当事人和双方的交易具有实质联系,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声明以及其他贷款文件,包括所有由此产生的义务都应适用纽约州法律并依该法律解释(不考虑冲突法的原则……]其中特别规定,借方放弃援引其他州法律的权利,②Seeid.(借方和贷方在此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请求将其他地域法律适用于本协议、声明和其他贷款文件的权利,而且本协议、声明和其他贷款文件应受纽约州法律支配并根据纽约州法律解释,适用纽约州《一般债法》第5-1401条)。并且还明示放弃了诉诸陪审团的权利。该项弃权行为根据纽约州法律是可以执行的。③Seeid.(借方和贷方一致同意不会选择陪审团法庭来对可以交付陪审团的事项进行裁决,并针对以下事项放弃任何交付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包括现存或将来存在的与贷款协议有关的一切权利或者任何诉讼请求、反诉或其他由此产生的诉讼。此项对交付陪审团权利的放弃由借方和贷方一致并自愿同意)。该项法律选择条款特别指明适用《纽约州普通债法》第5-1401条,该条规定,金额超过25万美元的合同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纽约法律,“无论该合同……与(纽约)之间是否有合理联系”。④N.Y.GEN.OBL.L.§5-1401.本案中,合同确实与纽约有实际联系,但单单这种联系并不能保证其他州法院将会执行纽约法律选择条款。只有当案件在纽约州法院起诉时才能确保该条款的执行。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对于标的额如此高的一份合同,起草它的那些老练的律师们却没有在其中订立一项纽约法院选择条款。⑤Cf.Rincon,213 Cal.Rptr.3d at 423-424(如果本案中的适格法院变为纽约——我们认为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会去那里起诉——当事人在本州所享有的提交陪审团的权利将不再享有)。这也是为何借方要去加利福尼亚州起诉而不是在纽约州起诉的原因。⑥在对该建筑进行司法外拍卖之后,违约的借方起诉了贷款人,也就是建筑物的购买方以及7家其他相关企业,并提出了几项诉因,一些是法律上的(比如违约、欺诈、诽谤、盗窃商业秘密等),另一些是衡平法上的(不公平竞争、撤销拍卖销售和账目清算等)。

尽管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承认纽约州与当事人和合同具有实际联系,并且“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具有利益”,⑦Rincon,213 Cal.Rptr.3d at 421.但是,该法院仍然认为,加利福尼亚州具有更大的实际利益去适用该州法律,并且该州禁止放弃陪审团的规定属于一种“根本性”政策。由于适用纽约州允许放弃陪审团的法律会触犯该项政策,因此法院认为,放弃陪审团的条款不可执行。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利益并不强烈,因为“相关协议的所有当事方都是老练的商业或营业公司”。①Id.at 420(quoting the trial court).初审法院首先指出:“原始贷款合同的所有当事人都居住在纽约”,并且“所涉合同在纽约谈判和订立,贷款合同也在纽约履行”,因此法院认为:“纽约拥有利益去保护那些在纽约谈判、订立和履行的合同的当事方作为老练的商业实体的预期,这种利益要高于加利福尼亚州在陪审团中的有限利益,因为只有财产位于该州。”Id.at 420-421.上诉法院却认为,加利福尼亚州的相关立法并没有让法院去区分老练的和不老练的当事人,而且,禁止预先放弃陪审团的条款“属于一种刻意为之的诉讼机制,其目的在于创设一套平衡的对抗式制度”,②Id.at 421.以便使得“每个人都能在相同条件下获得民事司法救济而无论他们是否老练或富足”,而“不仅仅是……消费者或那些需要受到保护以避免受到契约伤害的人”。③Id.at 422.法院还驳回了贷方的另一项主张,即“由于原告并不居住于加利福尼亚州,加利福尼亚州并不具有‘保护他们的利益’”。④Id.法院答复认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并不仅仅在于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或者那些完全以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事件作为请求权依据的人)”,而是要保护“加利福尼亚州当事人”的权利。⑤Id.在另外两起涉及不动产担保的贷款案件中,法院执行了选择物之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州法律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堪迪诉堪迪案[903 N.W.2d 514(N.D.2017)]中,贷款合同包含一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选择条款并通过两处分别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和北达科他州的不动产进行担保。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冻结了两处不动产并起诉债务人抵消贷款。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认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反超支法不仅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不动产,而且也适用于北达科他州的不动产。在HSBC Bank USA,National Association v.Anderson,389 Mont.106,2017 WL 4785645(Mont.2017)案中,贷款合同包含一项纽约法律选择条款并且用位于蒙大拿州的不动产进行担保。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提起冻结程序,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认为,纽约法律支配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起的反诉。

2.法律选择条款和信托

奥斯伯恩诉格里芬案(Osborn v.Griffin)⑥865 F.3d 417(6th Cir.2017)(适用肯塔基州冲突规则)。是一起遗嘱信托案,所涉问题是受托人是否对信托受益人承担信托义务。根据肯塔基州法律,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所有的相关连结点都位于该州,包括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住所以及大多数信托财产的所在地。然而,该信托文件却包含了一项俄亥俄州法律选择条款,原因仅仅是起草该文件的委托人的律师位于俄亥俄河的对岸辛辛那提市。根据俄亥俄州法律,受托人对受益人不承担信托义务。第六巡回法院根据肯塔基州冲突法作出了裁决,毫不费力地认定应当适用肯塔基州法律。法院认为,肯塔基州法院“即使是在大多数州都不会适用其本州法律的情况下,也会有特别强烈和非同寻常的意愿去适用肯塔基州法律”,①Id.at 443.并且肯塔基州最高法院也肯定了“对于与肯塔基州有联系的纠纷,即便存在其他有效的法律选择条款,也要适用本州法律”。②Id.at 444.本案中,法院认为,“毫无疑问,肯塔基州具有最显著的联系”,并且肯塔基州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公共政策也很“强烈”。③Id.鉴于这些因素,同时考虑到肯塔基州“对于适用其法律具有特别强烈的意愿”,④Id.作为一家受Erie规则约束的联邦法院必须适用肯塔基州法律。

3.法律选择条款和老式公共政策

在费诉道达尔品质运输公司案(Fay v.Total Quality Logistics,LLC)⑤799 S.E.2d 318(S.C.App.2017),reh’g denied(26 May 2017).和付鹏波诉付永晓案(Pengbo Fu v.Yongxiao Fu)⑥2017 IL App(1st)162958-U(Ill.App.29 June 2017)(non-precedential).中,法院援引了法院地公共政策(不同于其他准据法中的“基本”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执行法律选择条款的理由。⑦关于两类公共政策的区别,参见Symeonides,Choice of Law 375-376(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在费案中,南卡罗莱纳州一家法院认为,一份雇佣合同中的非竞业协议违反了法院地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该合同中包含了一项俄亥俄州法律选择条款,根据俄亥俄州法律,该条款是有效的。法院的裁决并不令人意外。令人意外的是,不仅该法院(而且也包括下级法院)都没有提及南卡罗莱纳州与案件之间有任何联系。法院确实提到,雇主是一家位于俄亥俄州的运输公司,而雇员的工作是销售主管,需要在几个不同州履行职责。但是,法院并未提到该雇员的住所、受雇地或解雇地是否位于南卡罗莱纳州,或者该雇员是否在该州从事了禁止性营业活动。法院推断认为,根据南卡罗莱纳州法院所遵从的传统理论,对于雇佣合同而言,公共政策例外的适用不需要案件与法院地存在任何联系。

在付鹏波案中,一家伊利诺伊州法院以同样方式采用了法院地公共政策,尽管伊利诺伊州遵循的是《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并且该州与案件只有微弱的联系。该纠纷的标的是储存在伊利诺伊州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中的一笔钱款,纠纷当事人一方是住所位于中国的一位中国人,另一方是他的儿子,住所位于马萨诸塞州。双方当事人曾经在中国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父亲同意“自愿且无条件地赠与其儿子59万美元”。双方本来的意图是想让儿子可以使用这笔资金获取美国的EB-5移民签证以便移民美国。根据美国移民法,外国人如果在美国的特定项目中投资50万美元以上就可以获得EB-5签证。但是,其中一项条件是该外国人必须证明所投资的资金是其自有资金,并且他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该资金的。儿子获得该笔资金后移居到美国,但是三次试图获得美国签证的努力都失败了。父亲于是在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其儿子,要求根据中国法律撤销该项赠与合同。原告援引了中国《合同法》第192条(翻译件),根据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①Pengbo Fu,2017 IL App(1st)162958-U at*2(quoting Chinese law).

父亲主张,儿子违反了上述三项规定,并且他“一点都不体谅”父母,而且“拒绝跟他们讲话”。②Id.该赠与合同包含了一项中国法律选择条款,但是法院并未遵守该条款,因为它对于案件的处置结果不利。法院并没有解释是否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而是直接要求父亲提供关于中国法律的权威解释和“分析”,包括如何理解“一份自愿且无条件的”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或变得有条件。③Seeid.at*3.[(原告)不能允诺他会无条件进行赠与,但只是他对其儿子不满意了,就对赠与设置一项条件使他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的目的是永久转移财产,原告已经将该财产交付给被告,而且被告也接受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所要求的权威机关或专家的意见(推定存在这样的机关或专家),因此以原告未能提出一项足以获得救济的主张为由,维持了下级法院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驳回起诉的裁定。

不过,法院同时还认为,即使父亲能够证明中国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一份无条件赠与合同,法院还是会拒绝适用该法律,因为该法律“不公平、不道德且不明智”,从而违反了伊利诺伊州的公共政策。④Id.at*5.

法院指出,该赠与合同必须被认为是无条件的,因为这是儿子能够符合签证必备条件的唯一方式,它要求当事人证明他所使用的是自己的资金。如果允许原告事后撤销赠与合同,则会“鼓励当事人欺骗美国政府”。⑤Id.

4.法律选择条款的可分性

萨克诉赛斯纳航空公司案(Sack v.Cessna Aircraft Company)①676 Fed.App’x.887(11th Cir.2017)(适用佛罗里达州冲突规则)。涉及一个复杂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其因受欺诈而订立一份合同,该合同包含一项法律选择条款,但该当事人并未主张该法律选择条款本身也是因欺诈而产生,那么,法院是否应依照被选择的法律来处理该欺诈纠纷?抑或应依照其他准据法?这一问题与仲裁中最先被探讨的问题有些类似,即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该合同中包含一项仲裁条款,但该方当事人并未主张该仲裁条款本身无效。根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或可分性原则,法院通常认为,应当由仲裁员而不是法院来裁决该合同的有效性问题。②See Symeonides,Choice of Law,472-473.一些法院将该理论扩展运用到法院选择条款上,③Seeid.at 460-462.For 2017 cases,see Reed v.Reilly Company,LLC,2017 WL 6012439(Mo.2017);Deffenbaugh v.Giancola,2017 WL 281019(Pa.Super.23 January 2017).但是至少在美国,④海牙2015年《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接受了法律选择条款的这种理论。其中第7条规定:“法律的选择不能仅仅因为它所适用的合同无效而被认为无效。”很少有权威观点认为该理论也可适用于法律选择条款,⑤Cf.Ross v.Hesdorffer,2017 WL 4340397,*4(Ill.App.27 September 2017).(“若适用法律选择条款解决合同成立问题,将意味着在合同生效前就要适用合同条款”);Trans-Tec Asia v.M/V Harmony Container,518 F.3d 1120,1124(9th Cir.2008)(“只有确定该合同条款是有效的,合法并入合同中,才能够适用法律选择条款”);B.S.Steel of Kansas,Inc.v.Texas Industries,Inc.,439 F.3d 653,661 n.9(10th Cir.2006)(指的是在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前适用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是逻辑错误);Life Plans,Inc.v.Security Life of Denver Insurance Co.,800 F.3d 343,357(7th Cir.2015)(如果合同的有效性还存疑,则不能适用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比如合同是不公平合理的或合同在成立和有效性问题上还存在其他缺陷)。理由也很充分:在仲裁或法院选择条款中,所涉及的问题是谁来判断有效性,而在法律选择条款中,问题是由哪一法律来判断。两个问题并不一致。

在马佐尼农场诉杜邦公司案(Mazzoni Farms,Inc.v.E.I.DuPont De Nemours&Co)⑥761 So.2d 306(Fla.2000)(discussed in Symeonides,2000 Survey,36-37).中,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欺诈行为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法律选择条款所指定的法律来处理。但是,该法院作出该判断的依据是:主张受到欺诈的当事人选择以损害赔偿为诉因而不是废除合同,因此法院认为,当事人“认可了”合同,包括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萨克案中,涉及的是一件区分管辖权案,第十一巡回法院认为应当遵守马佐尼农场案的先例。法院认为,原告以损害赔偿为诉因,就“包含了”其中的法律选择条款,而这意味着,应适用所选择的堪萨斯州法律来判断欺诈诉讼请求。①Sack,676 Fed.App’x.at 890.在选择时,原告要求废除合同,但是法院认为没有必要。Seeid.法院认为,根据堪萨斯州法律,原告对欺诈诉讼请求的辩护是适当的。

但是,就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被选择的法律是可行的,但人们还是会期待法院进一步更仔细地审查该案是否与马佐尼农场案完全相似。在马佐尼农场案中,原告并未要求其欺诈诉讼请求适用被选择的法律。因此,不允许原告接受合同而不接受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就是合理的。相反,在萨克案中,原告希望适用所选择的法律支配其欺诈诉讼请求。据此,是否适用所选择的法律这一问题就不能取决于原告对诉因的选择(损害赔偿对废除合同)而完全不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对法律选择条款的态度。

在H.J.亨氏公司诉斯塔尔公司案(H.J.Heinz Company v.Starr Surplus Lines Ins.Co.)②675 Fed.App’x.122(3rd Cir.2017)(适用宾夕法尼亚州冲突法规则)。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废除合同,但是法院拒绝了该当事人要求适用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的请求。该案中,原告起诉其保险人,指控对方故意拒绝赔偿损失,而被告反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因为原告实施了实质性虚假陈述。保险合同中包含了一项纽约法律选择条款。法院问道:“(保险人)是否可以主张保险合同应被废除,如同从未存在一样,而同时又要求将其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适用于纠纷之中?”③Id.at 127.被保险人给出了否定回答,认为,“(保险人)一次提起两项诉讼请求,就意味着批准了保险合同。”④Id.法院驳回了该主张,但是没有解释其理由,而只是指出这一事实,即法律选择条款规定合同的“有效性”依照纽约法律判断。⑤Id.法院“拒绝了(被保险人)要求认定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无效的主张”。⑥Id.

5.法律选择条款的范围

尽管法律选择条款在美国商事交易中已被采纳超过一个世纪了,但人们还是会发现一些起草得很马虎的条款。比如有些条款选择某一法律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⑦See Symeonides,Choice of Law 386-388(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或者某些条款由强势一方当事人强加于合同,却意外地有利于弱方当事人。也许最常见的例子就是这样一类条款,它规定,合同应依照某州(国)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该条款实属多余并且所指不明。之所以多余,是因为它使用了两个同义词或者至少两个重复的动词,而实际上其中一个就足够了。之所以所指不明,是因为它缺少了最关键的动词“支配”(governed)。如果该条款被卷入诉讼之中,法院会适用某州(国)法律来处理合同的解释和说明问题——如果存在该问题的话。但是对于其他问题,法院将会根据客观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

2017年度的一个案例是亚农诉艾特纳人寿保险公司案(Arnone v.Aet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①860 F.3d 97(2nd Cir.2017),cert.denied,2017 WL 4168238(U.S.11 December 2017)(适用纽约州冲突规则)。,其中的合同条款规定,合同依照康涅狄格州法律“解释”。法院认为,该条款包括了康涅狄格州的“合同解释和合同说明”的规则,②Id.at 107.但是“除了对合同的语言进行解释之外,这并不足以让法院去适用康涅狄格州全部法律并排除其他地方的法律”。③Id.at 108.法院认为,“解释”意味着“分析(一个句子或一个条款)以确定其语法上的结构和意义”并且在总体上去“解决文本上的歧义”。④Id.[quoting Webster’s New World College Dictionary(5th ed.2014)].但在本案中,没有出现歧义。所争议的问题并不是合同的含义,而是其效力,尤其是保险人是否可以拒绝向一位在纽约受伤害的纽约雇员支付纽约法律所规定的特定保险利益。法律选择条款的狭义范围排除了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这样的主张,即康涅狄格州法律可以取代纽约法律。

6.法律选择和法院选择条款

尽管法院选择条款是无处不在的,本综述却只涉及那些与法律选择有关的案件(即便法院并未察觉或处理该问题),也就是那些涉及法院选择条款应当依照何种法律进行解释⑤解释的目的是要回答下述问题:包括该条款是否授予被选择法院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管辖权(强制性或任意性);它是否包含了缔约前或缔约后的(合同之外的)请求;它是否约束非缔约方或其他第三人等。或执行⑥该条款的可执行性取决于如下问题,比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由,以及该协议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共政策从而导致该条款不可执行。的案件。前些年的综述已经讨论过一些这样的案例。⑦See,e.g.,Symeonides,2016 Survey,56-65.此外,笔者最近的一篇论文也对2016年底之前上诉法院宣判的全部案例进行了深度探讨。①See Symeon C.Symeonides,What Law Governs Forum Selection Clauses?,78 LA.Law Review(forthcoming 2018).有鉴于此,同时也由于杂志篇幅的限制,本年度的综述就不再讨论2017年度的案例,而只是对其类型和结论进行归纳,并将其加到上面提到的论文的观点中去。总之,2017年度的案例证实了作者论文的观点并进一步加强了其结论。本节将这些观点陈述一下并增加了2017年案例的结论。表1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表1

归纳起来,美国法院对于法院选择条款所适用的法律所采取的观点如下:

(1)如果诉讼在法院选择条款所选择的法院进行(类型一),法院会适用法院地国内法而不进行任何法律选择分析。无论是对该条款的解释还是对其可执行性,它们都会适用该法律。2017年度,9例上诉法院的案例涉及这一类型并且所有这些案例都适用了法院地法。②5个案件只涉及可执行性问题:Lubinski v.Hub Group Trucking,Inc.,690 Fed.App’x.377(6th Cir.2017);Corporate Creations Enterprises LLC v.Brian R.Fons Attorney at Law P.C.,225 So.3d 296(Fla.App.2017);Stone Surgical,LLC v.Stryker Corp.,858 F.3d 383(6th Cir.2017),reh’g en banc denied(12 July 2017),cert.filed(No.17-556)(U.S.10 October 2017);Rocky Mountain Builders Supply Inc.v.Marks,392 P.3d 981(Utah App.2017);Deffenbaugh v.Giancola,2017 WL 281019(Pa.Super.23 January 2017)。3个案件只涉及解释问题:1st Source Bank v.Neto,861 F.3d 607(7th Cir.2017);Central Petroleum Limited v.Geoscience Resource Recovery,LLC,2017 WL 6374694(Tex.App.2017);American Finasco,Inc.v.Thrash,2017 WL 391377(Tex.App.26 January 2017)。1个案件同时涉及这两个问题:Autoridad de Energia Electrica de Puerto Rico v.Vitol S.A.,859 F.3d 140(1st Cir.2017).

(2)如果诉讼在法院选择条款所选择的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进行,并且合同中不包含一项法律选择条款(类型二),法院会适用法院地法来判断该条款是否可以执行。少数几个案例进行了法律选择分析,但是只针对该条款的解释。2017年度,9起上诉法院的案例涉及此种类型并且所有这些案例都适用了法院地法。其中有5起案件只涉及解释问题,①See Pinto Technology Ventures,L.P.v.Sheldon,526 S.W.3d 428(Tex.2017),reh’g denied(22 September 2017)(Delaware FS Clause);Marullo v.Apollo Associated Services,LLC,515 S.W.3d 902(Tex.App.2017)(Washington FS Clause);In re Bloom Business Jets,LLC,522 S.W.3d 764(Tex.App.2017)(Colorado FS Clause);Akesogenx Corp.v.Zavala,2017 WL 5180839(Kan.App.2017)(Delaware FS Clause).Krueger v.Pulse Evolution Corp.,2017 WL 3097660(Tex.App.21 July 2017).3起案件只涉及可执行性问题,②See Durkovic v.Park West Galleries,Inc.,217 So.3d 159(Fla.App.2017)(Turks&Caicos FS Clause);Castro v.Pullmantur,S.A.,220 So.3d 531(Fla.App.2017)(Maltese FS Clause);Olde Homestead Golf Club v.Electronic Transaction Systems Corp.,2017 WL 5899920(3d Cir.2017)(Pennsylvania Forum,Virginia FS Clause).1起案件同时涉及两个问题。③See In re Bambu Franchising LLC,2017 WL 4003428(Tex.App.12 September 2017)(California FS Clause).

(3)如果诉讼在法院选择条款所选择的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进行并且合同中没有包含法律选择条款(类型三),大部分法院会:(a)适用法院地法律来判断该法院选择条款是否可以执行;(b)适用法律选择条款(而非法院选择条款)所选择的法律来解释法院选择条款。2017年度有17起上诉法院判例涉及这一类型,其中:

i.(a)8起案件仅涉及可执行性问题并且全部适用法院地法;④See Osborne v.Brown&Saenger,Inc.2017 WL 6046748(N.D.2017)(South Dakota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Maslowski v.Prospect Funding Partners LLC,890 N.W.2d 756(Minn.App.2017),review denied(Minn.16 May 2017)(New York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Blackwell v.Sky High Sports Nashville Operations,LLC,523 S.W.3d 624(Tenn.Ct.App.,2017),appeal denied (18 May 2017)(California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Ex parte Jewels by Park Lane,Inc.,2017 WL 2705578(Ala.2017)(Illinois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Donnay USA Ltd.v.Donnay International S.A.,2017 WL 3635515,(2nd Cir.2017) (New York Forum,English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Charney v.Standard General,L.P.,2017 WL 3599522,(Cal.App.22 August 2017),unpublished/noncitable(Delaware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Resolute Transportation,Inc.v.Shofur,LLC,2017 WL 1164527(Cal.App.29 March 2017),unpublished/noncitable(Georgia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Debello v.Volume Cocomo Apparel,Inc.,(2nd Cir.2017)(Federal Question Case,New York Forum,California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

ii.(b)6起案件仅涉及解释问题。其中5起案件适用了法律选择条款所选择的州法,①See Collins on Behalf of Herself v.Mary Kay,Inc.,874 F.3d 176(3rd Cir.2017)(New Jersey Forum,Texas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US Chemical Storage,LLC v.Berto Construction,Inc.,800 S.E.2d 716(N.C.App.2017)(New Jersey FS and Choice-of-forum Clauses);WorkFlex Solutions,LLC v.Fifth Third Bank,2017 WL 3392766(Tex.App.8 August 2017)(Ohio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Spector v.Global Aerospace Underwriting Managers,Ltd.,2017 WL 2806881(Cal.App.29 June 2017),unpublished/noncitable,review denied (13 September2017)(German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1起案件适用了法院地法;②See Laboratory Specialists International,Inc.v.Shimadzu Scientific Instruments,Inc.,2017 WL 5618622(Cal.App.2017),as modified on denial of reh’g(21 November 2017)(Maryland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

iii.(c)5起案件同时涉及解释和可执行性问题。其中2起案件对两个问题都适用了法院地法,③See Rigsby v.American Credit Counselors,Inc.,215 So.3d 526(Miss.App.2017)(Florida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Reed v.Reilly Company,LLC,2017 WL 6012439(Mo.2017)(Kansas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3起案件对于可执行性问题适用了法院地法,而对解释问题适用了被选择的法律。④See Schwarz v.St.Jude Medical,Inc.,802 S.E.2d 783(N.C.App.2017)(Minnesota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In re Kubler,2017 WL 3326937(Tex.App.4 August 2017),mandamus denied(25 August 2017)(German FS and Choice-of-law Clauses);MBC Financial Services Ltd.v.Boston Merchant Financial,Ltd.,2017 WL 3616347(2nd Cir.2017)(Swiss FS Clause and British Virgin Islands Choice-of-law Clause).

7.法律选择条款和仲裁条款

狄龙诉BMO哈里斯银行案(Dillon v.BMO Harris Bank,N.A.)⑤856 F.3d 330(4th Cir.2017)(decided under North Carolina’s Conflicts Law).是很少几个遵从了最高法院在三菱汽车案⑥See Mitsubishi Motors Corp.v.Soler Chrysler-Plymouth,Inc.,473 U.S.614,637 n.19(198).中的“预期弃权”承诺的案件,而不仅仅是口头服从。在三菱汽车案中,法院认为,“在法院选择条款和法律选择条款相结合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对当事人寻求法定救济权利的一种预期放弃”,因此法院“将毫不迟疑地认定(仲裁)协议违反了公共政策”。⑦Id.狄龙案体现的就是这种情形。它涉及一位北卡罗莱纳州借款人和一家获得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所拥有的贷款公司之间签订的一项“发薪日贷款”协议。该协议规定了高达440%的利息,远远超出了北卡罗莱纳州12%的最高利率,此外,该协议还要求“根据奥拓—密苏里印第安部落法律”进行仲裁,并要求仲裁员“适用奥拓—密苏里印第安部落的法律”。①Dillon,856 F.3d at 335.此外,该协议还包含了几项重叠适用的条款,目的在于让借款人毫无保留地遵守,包括以下规定:

“本协议及仲裁协议受……奥拓—密苏里部落法律的支配”;

“本贷款……不受(借款人)家乡州或其他任何州法律的管辖或保护”;

“其他任何州或联邦的法律或条例均不得适用于本协议及其执行或解释”;

“(本部落不)同意本贷款或本协议适用州或联邦法律”。②Id.at 336.

鉴于所有这些类型的规定,法院毫不犹豫地认为该协议“通过一种禁止性方式预先排除了(借款人)联邦法律上的实体权利”。③Id.at 334它“几乎是偷偷摸摸地通过伪装的法律选择条款排除了一位潜在的原告联邦法上的权利”并且“断然地无条件地宣布废除联邦法律的权威”。④Id.本案中(与三菱汽车案相反),“对于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因为该条款导致了对联邦立法权利的明确而无条件的排除”。⑤Id.法院认为,因为此种理由,该法律选择条款不可执行,同时由于该条款与仲裁协议不可分离,该协议也不可执行。

8.保险合同

在伦敦劳合社某些保险公司诉肯图拉公司案(Certain Underwriters at Lloyds,London v.Chemtura Corporation)⑥160 A.3d 457(Del.2017),reh’g en banc denied(28 April 2017).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涉及跨州环境污染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采取了“统一合同解释”方法(与“特定所在地方法”相反)⑦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别以及采纳该两种方法的州的情况,参见Symeonides,Choice of Law 502-512(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下级法院遵循的是特定所在地方法,该方法依据的是《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93条,适用了阿肯色州法律来处理位于阿肯色州的污染事件,同时适用了俄亥俄州法律来处理位于俄亥俄州的污染事件,尽管这些事件都属于同一份保单的投保范围。两个州的法律都有利于被保险人。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推翻了该裁决。该法院采用了统一合同解释方法,依据是《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8条,认为无论是发生在阿肯色州还是俄亥俄州的污染事故都应适用有利于保险人的纽约州法律。两种方法各有利弊,①Seeid.法院非常好地解释了统一解释方法的好处和特定所在地方法的弊端。比如,法院强调了适用单一法律的优点,同时也正确地指出,如果“在保险条款相同并且提供的保险赔偿范围也相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特定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地理位置不同而对其作出不同的解释”,会带来问题。②Centain Underwriters,160 A.3d at 471.See alsoid.at 467(在分析各种连结点以确定最重要联系时,我们关注的是这样的现实,即这是一项合同纠纷,而在合同纠纷中满足当事人正当预期的重要目的若想得到最大实现,只能通过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条款,其中的含义不能因为特定诉讼请求偶然在哪个地方提起而有区别)。

但是,该法院自身对统一解释方法的适用也并非毫无瑕疵。最严重的一个问题③法院的分析存在的另一个瑕疵是其结论,即堪萨斯州和俄亥俄州并没有“实体上足够的利益”去适用其支持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因为被保险人能够支付清理费用,因此这些州都不是“备选项”。Id.at 468.但是,这一理由用来评估一个州的利益有点太牵强附会和狭隘了。如果在以后的案件中被保险人没有能力支付,该州的纳税人就会成为“冤大头”了。就是法院过于绝对地强调了初始保险合同的时间,该合同签订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被保险人联合皇家橡胶化学公司总部位于纽约,并在那里通过一家纽约中介谈判和签订了一份保单。该保单覆盖了联合皇家公司在美国的很多工厂和企业。当时,联合皇家公司已拥有俄亥俄州工厂,但堪萨斯州工厂是后来(20世纪70年代)才获得的。在购买保单后,联合皇家公司将总部转移到康涅狄格州,但在纽约一直有办公室,直到1986年。保单所涉及的争议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逐渐被发现的持续性污染,后来经过美国环保局的调解。2005年,联合皇家公司被肯图拉公司收购,也就是本案的原告。

法院首先正确地指出,当事人的预期对于选择合同纠纷的准据法至关重要。为了确定当事人的预期,法院解释道:“需要考虑的适当的时间期限是合同缔结之时”,“从合同缔结的时间的角度来审查合同最有利于保护这些预期”。④Id.本案中,合同是20世纪50年代缔结的,正如法院所说,当时被保险人还没有收购堪萨斯州工厂(尽管它已拥有俄亥俄州工厂)。⑤Id.at 466.法院结论如下:

“由于联合皇家公司及其继受人获得了一份覆盖了其全部工厂的风险保险,并且由于纽约是联合皇家公司在保险生效时的营业总部所在地,而且在保险生效后与纽约有大量联系,本法院确定,此项保险项目及其合同当事人之间最密切的联系位于纽约,因此纽约法律应当适用于本项保险合同纠纷。”①Id.at 470.

这是用完全静态的方式来看待一份长期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持续了60多年。比如,人们可以推定,在这段时期,当事人之间有可能更新合同,也许每年一次,并且会增加新的工厂和营业机构作为保险标的或者同意对保险标的进行其他修改。所有这些事件都是在保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人们也可以推断出,保险人完全知晓被保险人已经从纽约迁移到康涅狄格州。法院并未讨论任何这些因素以及它们有可能对当事人初始预期产生的影响。相反,法院看上去似乎认定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开始时的预期会长期不变。法院进一步认为,由于在合同订立时所有相关州都遵循合同订立地法规则,因此当事人不可能会预期适用纽约州以外的其他法律。②Id.at 470-471.如此说来,该观点似乎意味着,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对于冲突法革命发生前缔结的所有长期合同都继续适用。

在布朗利诉自由互助火灾保险公司案(Brownlee v.Liberty Mutual Fire Ins.Co.)③2017 WL 6421101(Md.2017).中,污染发生地是位于马里兰州的一幢居民楼,针对该楼所投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收件人是位于佐治亚州的大楼拥有人(救世军组织)。争议集中于对保单中的污染排除条款的解释,尤其是该条款是否将含铅涂料所导致的中毒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佐治亚州法院此前曾将此类条款解释为排除了该种事项,而马里兰州法院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现在的问题是,佐治亚州的解释是否违反了马里兰州的公共政策,因为马里兰州继续采用的是合同缔结地法规则。马里兰州最高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认为马里兰州的政策“并没有强大到可以排除佐治亚州的污染排除法”。④Id.at*10.法院并未表明任何意愿去重审对行为地法规则的适用,只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该规则应当适用并且将其关注点集中在公共政策例外的辩论上。但有一份很有说服力但却孤立的不同意见书对该问题的回答则是“果断的肯定”。⑤Id.at*10,Watts,J.dissenting.不同意见书认为,本案涉及居住在该幢楼内的马里兰州儿童的健康,因此马里兰州具有“强烈的公共政策来保护儿童免受有毒涂料的伤害”,这一政策要优先于合同缔结地法律规则。①Id.at*11.2017年度其他涉及商业保险责任冲突的上诉法院判例,参见Mega Construction Corp.v.XL America Group,684 Fed.App’x.196(3rd Cir.2017)[decided under New Jersey conflicts law;following§193 of the Restatement(Second)and applying Pennsylvania law to an insurance dispute arising from a Pennsylvania risk];Pitzer College v.Indian Harbor Ins.Co.,845 F.3d 993(9th Cir.2017)(certifying to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California’s common law notice-prejudice rule embodied a fundamental California policy that would override the contractual choice of New York law).涉及汽车保险冲突的案件,参见American Fire and Cas.Co.v.Hegel,847 F.3d 956(8th Cir.2017)(decided under North Dakota conflicts law;applying the law of Kentucky,which was the location of the insured’s headquarters and where the insurance policy was delivered,in a case arising from a North Dakota accident and a car owned by a North Dakota pizza delivery driver working for the insured(Papa John)and covered by the insured’s nationwide policy);Kerns v.Alliance Indemnity Co.,515 S.W.3d 254(Mo.App.2017)(applying Kansas law in a case arising from a Kansas accident,a Kansas insurance policy,and a Kansas insured,who was driving a rental car registered in Missouri).

(四)法律选择方法

1.怀俄明州的模棱两可

艾尔沃西诉第一田纳西银行案(Elworthy v.First Tennessee Bank)②391 P.3d 1113(Wyo.2017).是另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该案中,怀俄明州最高法院实事求是地指出:“在分析法律选择问题时,本院采用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所规定的方法。”③Id.at 1120.法院随后对一项违约请求适用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8条,对一项虚假陈述欺诈请求适用了第148条。

作为证明怀俄明州遵循《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证据,法院引用了布泰尔诉布泰尔案(Boutelle v.Boutelle),④337 P.3d 1148,1155 (Wyo.2014)(discussed in Symeonides,2014 Survey,360-362).该案是2014年发生的一起案件,涉及发生在蒙大拿州的单车事故,当事人是两位怀俄明州居民,适用了怀俄明州的借用立法。然而,布泰尔案法院特别拒绝了原告要求适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请求⑤Boutelle,337 P.3d at 1155.并重申了该法院在1995年一起案件中的观点(该案重申了1954年一起案件的观点),认为“作为一项普遍承认的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就是准据法”。①Id.at 1153(quoting Jack v.Enterprise Rent-A-Car Co.of Los Angeles,899 P.2d 891,894(Wyo.1995)[quoting Ball v.Ball,269 P.2d 302,304(Wyo.1954)].在1995年的杰克诉洛杉矶租车公司案(Jack v.Enterprise Rent-A-Car Co.of Los Angeles)②899 P.2d 891(Wyo.1995)(discussed in Symeonides,1995 Survey,189).中,法院适用了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并拒绝了怀俄明州原告要求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有利于原告的危险手段规则。③杰克案涉及一起发生在怀俄明州的汽车相撞事故,原告是怀俄明州居民,是其中一辆车的驾驶员;另一辆车的驾驶员从被告加利福尼亚州租车公司那里租用了车辆。实际上,如果不戴有色眼镜看这些案例的话,毫无疑问,怀俄明州接受了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这也是为什么本综述将怀俄明州列在采用传统侵权冲突法规则栏目的原因。正如怀俄明州联邦地区法院在2000年所说:“怀俄明州几乎从未中断地采用损害发生地规则来判断侵权诉讼的适当准据法。”④Stuarte v.Colorado Interstate Gas Co.,130 F.Supp.2d 1263,at 1266(D.Wyo.2000).差不多在怀俄明州最高法院作出艾尔沃西案判决1个月之后,该法院在2017年也作出了一项类似声明。⑤See Black Card,LLC v.Visa U.S.A.,Inc.,2017 WL 3600721,at*7(D.Wyo.2017)(“怀俄明州适用侵权或过错行为发生地侵权法”)。

对于合同冲突,怀俄明州对合同缔结地法的采纳并不坚定。1987年的奇瑞克里克道奇公司诉卡特案(Cherry Creek Dodge,Inc.v.Carter)⑥733 P.2d 1024(Wyo.1987).In Resource Technology Corp.v.Fisher Scientific Co.,924 P.2d 972(Wyo.1996)(discussed in Symeonides,1996 Survey,456-457),法院适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适用法律选择条款,但是其他传统的州(如阿拉巴马州、佐治亚州和马里兰州)也是采纳这一条规定,但对该重述中其他规定并未采纳。在Larson v.Larson案中,687 Fed.App’x.695,(10th Cir.2017)(决定适用怀俄明州冲突规则),第十巡回法院指出,这一案件中怀俄明州“没有明确表示全部接受《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但是它常常遵循该重述中的方法。”Id.at 707.中,怀俄明州最高法院友好地援引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8条,尽管法院更多地援引了怀俄明州统一商法典中的“合理关系”语句。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将奇瑞克里克案解释为接受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⑦See Amoco Rocmount Co.v.The Anschutz Corp.,7 F.3d 909(10th Cir.1993).但是,在2000年BHP石油(美国)公司诉德士古开采加工公司案[BHP Petroleum(Americas),Inc.v.Texaco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Inc.]⑧1 P.3d 1253(Wy.2000).中,怀俄明州最高法院却背离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法院承认,“(在奇瑞克里克案中)我们确实援引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8条”。①Id.at 1257.但是,法院认为,“我们援引该重述的条款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些值得考虑的因素以便确定诉因到底发生在哪里”。“我们并不认为本法院已经采纳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8条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②1 P.3d 1257(Wy.2000).2年后,在行动一号公司诉戴维斯案(Act I,LLC v.Davis)③60 P.3d 145(Wyo.2002).中,该法院又以《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为例”④Id.at 149(例如,对于法律冲突问题的分析方法已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框架下进行了讨论……)来说明个案分析方法可能带来的分割结果,并“同意分割是解决冲突法问题的适当方法。”⑤Id.然而,该法院并未适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因为在该案中两个州的法律导致的结果是一样的。⑥Seeid.(“无论我们适用怀俄明州法律还是科罗拉多州法律,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没必要去讨论怀俄明州法律或科罗拉多州法律,或者去进行两个州之间的法律冲突分析。如果没有冲突,法院就适用法院地法)。

即便如此,这也不是第一次一个州最高法院重新解释自己的判例。但是,在最后的分析中,既然一个州的最高法院是该州法律的最权威解释者,它所作的声明必须被无条件接受。因为怀俄明州最高法院现在说它在侵权和合同中都遵循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我们也相应地修改了下文的方法论表格(表2)。

2.方法论表格

表2描述了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波多黎各联邦所采用的不同法律选择方法。如上所述,随着怀俄明州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怀俄明州在侵权和合同领域都从传统方法转向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行列。这使得传统方法地区的数量分别降低到9个和11个,而使得《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追随地区分别增加到25个和24个。

表2 各州及其所遵循的法律选择方法列表

续表

续表

(五)诉讼时效

1.新泽西州的新转变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冲突法革命的巅峰时期,于1973年作出了希福勒诉联合皇家公司案(Heavner v.Uniroyal,Inc)①305 A.2d 412(N.J.1973).判决,在该案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成为20世纪第一个不再把诉讼时效作为程序问题对待的州。相反,希福勒案将诉讼时效冲突与案件的其他问题同样对待,采用相同的法律选择分析方法,而没有先验地按照法院地法处理。由于当时新泽西州法院在侵权和合同领域遵从的是利益分析方法,法院因而对诉讼时效冲突也采用相同的方法。采用相同的分析方法并不等于适用相同的法律。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这种分析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问题适用相同的法律,但也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比如,在甘茨诉凯森公司案(Gantes v.Kason Corp.)②679 A.2d 106(N.J.1996),discussed in Symeonides,1996 Survey,468-470.中,其与希福勒案一样同样涉及的是产品责任,法院适用了新泽西州诉讼时效,但同时指出,佐治亚州法律应适用于该案的其他争议。在2017年之前,另外7个州的法院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堪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印第安纳州、密歇根州、罗德岛和威斯康星州。①代表性案例参见Symeonides,Choice of Law 535-539(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自希福勒案之后,发生了如下变化:

(1)1982年,“统一州法委员会”出台了一项新的统一法案,②参见《统一冲突法——时效法》12 U.L.A.56(2015)。对该法的权威讨论参见起草委员会Robert A.Leflar,The New Conflicts-Limitations Act,35 Mercer Law Review 461(1983).它原则上将诉讼时效作为实体问题对待,除了某些例外,应适用请求权“在实体上所依据的”法律处理(以下称为准据法)。在2017年之前,有7个州采用了该统一法:科罗拉多州、明尼苏达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北达科他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③代表性案例参见Symeonides,Choice of Law 531-534(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2)1988年,美国法学会通过了对《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42条的修正案。该修订后的条文一开始采用了与希福勒案类似的方法,即提示法院通过第6条所规定的灵活原则来选择时效问题的准据法而不再先验地指引到法院地法或者准据法。然而,出于诉讼经济学上的考虑,修订后的文本接下来又对这种方法补充了两项有利于法院地法的推定规则。④《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42条规定:某项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在诉讼时效的抗辩下继续进行,应依照第6条所规定的原则判断,除非案件的例外情形导致不合理的结果:(1)法院将适用其本地诉讼时效禁止该诉讼;(2)法院将适用其本地诉讼时效允许该诉讼,除非:(a)继续进行该诉讼不符合法院地实体利益;且(b)该诉讼根据与当事人和案情有更密切联系的州的诉讼时效应当被禁止。Restatement(Second)of Conflict of Laws§142(Am.Law Inst.1971).在2016年之前,7个州采用了新的第142条:亚利桑那州、佛罗里达州、爱达荷州、衣阿华州、马萨诸塞州、俄亥俄州和西弗吉尼亚州。⑤代表性案例参见Symeonides,Choice of Law 540-544(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如下所述,2017年,新泽西州加入了该行列。

(3)2008年,在P.V.诉坎普·杰西案(P.V.v.Camp Jaycee)⑥962 A.2d 453(N.J.2008),discussed in Symeonides,2008 Survey,272-275.中,虽然该案作为一起侵权案件并不涉及诉讼时效,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废除了它之前所遵循的利益分析方法,转而采用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4)在2008年到2017年之间,新泽西州不同法院在解决诉讼时效冲突问题时采用了三种不同的方法:①继续采用希福勒案,不采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①See Cornett v.Johnson&Johnson,48 A.3d 1041(N.J.2012);Singh v.Pilot Gas Station,2014 WL 1577816(N.J.App.Div.22 April 2014),cert.denied 218 N.J.530(2014);Irby v.Novartis Pharm.Corp.,2013 WL 2660947(N.J.Super.Ct.App.Div.14 June 2013);McHale v.Kelly,527 Fed.App’x 149(3d Cir.30 May 2013)(适用新泽西州冲突规则)。②适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侵权章节(第145、146条和第6条);②See McCarrell v.Hoffmann-La Roche,Inc.,2015 WL 4726495(N.J.Super.Ct.App.Div.11 August 2015),reversed by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 discussed in the text,infra;Cornett v.Johnson&Johnson,998 A.2d 543(N.J.App.Div.2010),aff’d as modified,48 A.3d 1041(2012).③适用修订后的第142条。③See Pitcock v.Kasowitz,Benson,Torres&Friedman,L.L.P.,46 A.3d 586(N.J.Super.Ct.App.Div.2012).

(5)2017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麦克卡雷尔诉霍夫曼拉罗氏公司案(Mc-Carrell v.Hoffmann-La Roche,Inc.)④153 A.3d 207(N.J.2017).中采用了修订后的第142条并放弃了希福勒案的分析方法,从而完成了向《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转变。

麦克卡雷尔案是一起涉及新泽西州法律和阿拉巴马州法律冲突的产品责任案件。原告是一位阿拉巴马州居民,在该州遭受被告所生产的药品的伤害,被告是一家新泽西州公司,在该州从事药品的研发和生产。该诉讼按照新泽西州法律未超过时效,但根据阿拉巴马州法律已超过诉讼时效。⑤两个州都有2年的诉讼时效,根据该时效,诉讼被禁止。但是新泽西州有一项证据开示规则,根据该规则,诉讼仍未过时效。新泽西州中级法院认为,应适用阿拉巴马州法律禁止该诉讼。法院的依据是《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46条的推定,它支持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法院认为,原告未能驳倒该推定,因为他“在阿拉巴马州被开了有缺陷的药品”,而且他还“在那里购买并服用了该药品”。⑥McCarrell v.Hoffmann-La Roche,Inc.,2015 WL 4726495 at*16(N.J.Super.Ct.App.Div.11 August 2015)(discussed in Symeonides,2015 Survey,287-288).法院承认,如果按照《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42条,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为该条“与第146条中的缺省规则(损害发生地法律)相比明显采用了一项不同的‘缺省规则’(也就是法院地法)”。⑦McCarrell,2015 WL at*18.然而,法院拒绝适用第142条,因为早在40多年前,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就已经抛弃了旧版的第142条。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推翻了该裁决并明确采用了修订后的第142条。因而法院“完成了从坎普·杰西案就已开始的从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向《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转变”。①McCarrell,153 A.3d at 221.法院解释说,第142条的方法相较于“有弹性的”希福勒案方法而言更优越,因为该方法能够“引导司法裁量走向一种更高程度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②Id.at 223.即便在很多案件中,包括本案,两种方法都会导致相同的结果。③Seeid.(希福勒案和甘茨案根据《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42条的审判结果与法院采用政府利益分析方法所获得的结果并无二致)。法院还解释说,第142条的法院地法推定要优越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46条的行为地法推定,因为:(1)它“把(新泽西州)居民和外州居民至于同等的竞技场,因而促进了礼让原则”;④Id.at 221(2)当新泽西州的诉讼时效比损害发生地州诉讼时效更短时,它“更有利于新泽西州公司”,因为此时,“第142条往往不会允许诉讼继续进行下去”。⑤Id.at 222.

当然,麦克卡雷尔案涉及的是相反的情形,因为新泽西州的诉讼时效要比阿拉巴马州更长。因此,该案属于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它规定,如果不存在导致“不合理”结果的“例外情况”,“法院将适用其自己的诉讼时效允许进行诉讼,除非:(a)继续进行诉讼不符合法院地的实体利益;(b)该诉讼请求根据与当事人和案情有更密切联系的州的诉讼时效规则被禁止”。⑥Restatement(Second)of Conflict of Laws,§142(2)(Am.Law Inst.1971).因此,现在的问题就是:新泽西州是否具有“实体利益”允许进行诉讼。如果有的话,法院认为,“调查就终结,并且新泽西州适用其诉讼时效”,(不用审查其他州,也就是阿拉巴马州,是否具有更密切联系),只要不存在会导致“不合理”结果的“例外情况”。⑦McCarrell,153 A.3d at 224.

法院认为,新泽西州“具有实质性利益去保护其生产商不去研发、制造和销售不安全的产品”,该利益“不仅限于保护(新泽西州)公民,而且也包括其他州公民免受来源于新泽西州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的危害”。⑧Id.法院还认为:“我们从未狭隘地认为本州公民的健康与安全要比其他州公民的健康和安全更为重要。本国宪法和我们的联邦制度要求我们把其他州公民像本州公民一样对待。如果我们发现新泽西州对于进行一项诉讼具有实质上的利益,那么如果一个外州的原告根据本州的诉讼时效有权提起一项诉讼,而我们要去歧视他,那将是毫无意义的。”根据这一理由,法院可以“终止调查”而无须审查阿拉巴马州的联系或者它对于适用该州法律的利益。即使如此,法院认为,此种调查也不会导致适用阿拉巴马州的诉讼时效。第一个理由是阿拉巴马州的联系尽管很“显著”,但是并不比新泽西州的联系“更显著”。①Id.第二个理由是阿拉巴马州对于适用其更短的诉讼时效并不具有利益,该时效“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其生产商”,因而“不会给予该州受害的公民与一位受害的新泽西州公民在同样的损害情况下在新泽西州法院可能获得的同样的救济”。②Id.

通过审查第142条为了克服这种结果所开的“小窗口”,也就是询问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此种不合理结果”的“例外情况”,③Id.at 225.法院得出了结论,认为不存在此种情况,因此应适用新泽西州的诉讼时效,允许诉讼继续进行。④中级法院根据请求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初步裁决并要求对该案的实体问题进行重审。参见McCarrell v.Hoffmann-La Roche,Inc.,2017 WL 2218415(N.J.A.D.2 May 2017).For a post-McCarrell New Jersey case involving the converse scenario,see Berkley Risk Solutions,LLC v.Industrial Re-International,Inc.,2017 WL 4159170(N.J.A.D.20 September 2017)(适用新泽西州5年诉讼时效,而不是波多黎各15年诉讼时效)。亚利桑那州适用第142条并适用法院地更长的诉讼时效的案件,参见Chacon v.Ohio State Life Ins.Co.,676 Fed.App’x.645(9th Cir.2017)(适用亚利桑那州冲突规则)。

2.各州实践总结

下文的表3显示了各州对时效冲突所采用的不同方法。⑤表3中没有包含路易斯安那州,该州采用混合方法,结合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和《统一冲突法》。See Symeonides,Choice of Law 544-546(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正如表格所显示的,传统方法继续占多数。头2列中的28个州都采用这种方法。第一列(传统方法一)列举了那些对于时效冲突和侵权/合同冲突都采用传统方法的州。第二列(传统方法二)列举了那些仅仅在时效冲突中采用传统方法的州。⑥For documentation and discussion of representative cases,seeid.at 523-552.

表3 时效冲突的各种方法

3.法律选择条款和诉讼时效

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结果取决于法律选择条款,此时出现的一个问题是该条款是否包含了被选择州的诉讼时效。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地州采用上面提到的哪一种解决诉讼时效冲突的方法。尤其是:

(1)如果法院地属于继续采用传统的将诉讼时效作为程序问题对待的28个州之一,那么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因为通常,法律选择条款不包括被选择州的程序法;①For cases so holding,see Symeonides,Choice of Law 401-402,548(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2)如果法院地属于采用《统一诉讼时效法》的7个州之一,它们将诉讼时效作为实体问题对待,因此除非该统一法有例外规定,答案必然是肯定的,因为该统一法强制要求适用实体问题准据法所属州的诉讼时效。

(3)如果法院地属于采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42条1988年修订文本的8个州之一,或者属于采纳希福勒案分析方法的7个州之一,则答案可能分化。这取决于几个因素,比如法院地法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缩短或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或者法律选择条款是否表述得足够宽泛,从而可以被解释为包含了被选择州的诉讼时效。在过去,有几个案件属于这种类型,其中大多数都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它们采用了肯定的做法。①For documentation and discussion,seeid.at 402-405,548.2017年,有三起这种类型的案件采取了肯定做法,②See Professional Collection Consultants v.Lauron,214 Cal.Rptr.3d 419,8 Cal.App.5th 958(Cal.App.2017),reh’g denied(13 March 2017),review denied(26 April 2017);ZB,N.A.v.Hoeller,395 P.3d 704(Ariz.App.2017);In re Sterba,852 F.3d 1175(9th Cir.2017),cert.docketed(U.S.,20 September 2017)[bankruptcy case decided under§142 of the Restatement(Second)].有一起案件则采取了否定做法。③See Brazos Higher Education Service Corporation v.Stinnett,2017 WL 1103459(Mich.App.23 March 2017),appeal denied,___N.W.2d___,2017 WL 5939208(Mich.2017).

(六)追还被纳粹掠夺的文艺作品

2016年底,国会通过并由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大屠杀掠夺艺术品返还法》(HEAR),它对于追还被纳粹掠夺的文艺作品规定了6年的诉讼时效。④Pub.L.114-308,130 Stat.1524(codified as Statutory Note under U.S.C.§1621).For a comprehensive expert analysis of this Act,see Jennifer Anglim Kreder,Analysis of the Holocaust Expropriated Art Recovery Act of 2016,20 Chapman Law Review 1(2017).该法在相关部分规定:

“尽管已有其他联邦或州法对时间流逝问题作出了规定或法律上的抗辩……针对被告提起的要求返还上述期间(1933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因纳粹迫害而丧失的文物或其他财产的民事请求或诉因可以在原告或原告的代理人实际发现以下情况后6年之内提起:(1)艺术品或其他财产的身份和所在地;(2)原告对该艺术品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⑤Holocaust Expropriated Art Recovery Act§5(a).

该法已于2016年12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当时正在审理或之后提起的案件。到2017年底,上诉法院已裁决了三起涉及该法的案件,其中,卡西勒诉蒂森伯恩米萨收藏品基金会案(Cassirer v.Thyssen-Bornemisza Collection Foundation)⑥862 F.3d 951(9th Cir.2017).是在冲突法上最重要的一起案件。⑦另外2个案件是De Csepel v.Republic of Hungary,859 F.3d 1094(D.C.Cir.2017)(discussed supra at____;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纳入根据HEAR提起的诉讼),以及Maestracci v.Helly Nahmad Gallery,Inc.,63 N.Y.S.3d 376(N.Y.A.D.2017)(预先裁决中被告无法根据HEAR禁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卡西勒案是一起非常引人关注的案件,涉及三个外国(德国、瑞士和西班牙)和两个美国的州(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的法律。由于双方都聘请了优秀的律师,博学多识的陪审团也非常愿意就外国法进行深入挖掘,从而产生了一份说理充分而透彻的意见书。

该案的故事情节大家都熟悉。①另外2个案件是De Csepel v.Republic of Hungary,859 F.3d 1094(D.C.Cir.2017)(discussed supra at____;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纳入根据HEAR提起的诉讼),以及Maestracci v.Helly Nahmad Gallery,Inc.,63 N.Y.S.3d 376(N.Y.A.D.2017)(预先裁决中被告无法根据HEAR禁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在1939年的德国,莉莉·诺伊保尔(Lilly Neubauer),一位德国籍犹太人,被迫向一位纳粹商人“出售了”一幅毕加索的画作。1976年,一位瑞士收藏家(Baron)从一家纽约画廊购买了该幅画作并将其转移到瑞士。1988年,该收藏家将一批收藏品包括该幅画作借给被告TBC,一家西班牙政府机构,并且于1993年将该幅画作卖给了被告,价格不到当时该幅画市场价的1/3。2005年,莉莉的曾孙子女在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归还该幅画作。②在Cassirer v.Kingdom of Spain,616 F.3d 1019(9th Cir.2010)(en banc)案中,法院认为其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例外原则享有管辖权。在《大屠杀掠夺艺术品返还法》颁布之前的一份裁决中,地区法院同意了被告要求进行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的动议。法院认为,被告TBC通过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955条的取得时效获得了该画作的所有权,而加利福尼亚州关于纳粹掠夺艺术品诉讼时效的特别立法是2010年才生效的,不能溯及既往适用,否则会损害TBC的正当程序权利。③关于加利福尼亚州立法,参见Rajika L.Shah,The Making of California’s Art RecoveryStatute:TheLongRoadtoSection338(c)(3),20ChapmanLawReview77(2017);Michael J.Bazyler&Rajika L.Shah,The Unfinished Business of the Armenian Genocide:Armenian Property Restitution in American Courts,23 Sou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23(2017).2017年,第九巡回法院推翻了该裁决,认为案件的实体情况决定了不能进行简易判决。显然,这并不是案件的结束,但是法院解决了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首先,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根据《大屠杀掠夺艺术品返还法》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该诉讼在该法颁布之时尚在审理之中,而且是在原告得知画作的情况之后6年内起诉的。然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下列主张,即《大屠杀掠夺艺术品返还法》即使在“已有其他联邦或州法对时间流逝问题作出了规定或法律上的抗辩”的情况下亦应适用,④Holocaust Expropriated Art Recovery Act§5(a)(emphasis added).从而排除了西班牙取得时效法律的适用,尤其是《西班牙民法典》第1955条。法院指出,第1955条并没有规定一项“对时间流逝问题”的抗辩,而是“关于事实的抗辩:即被告TBC已经根据西班牙物权法取得了画作的所有权”。①Cassirer,862 F.3d at 965.See alsoid.(按照上下文理解,《大屠杀掠夺艺术品返还法》第5条a款的字面意思是该6年诉讼时效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不管法律对时间的期间作了什么样的不同规定”,该条文的意思是阻止法院适用那些有可能缩短6年诉讼时效的法律从而可能导致一起诉讼得以进行。《大屠杀掠夺艺术品返还法》并不禁止根据那些允许占有人享有所有权的实体法提起诉讼请求,也就是那些关于时效取得权利的实体法。因此,《大屠杀掠夺艺术品返还法》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即TBC有权获得建议判决,因为TBC根据第1955条对该画作拥有所有权)。这一理由是有问题的,因为通过取得时效获得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时间的流逝。确实,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不同,后者仅仅取决于时间的流逝,而取得时效的递增还取决于其他一些要件,比如开放的、公开的和和平的占有,但是占有也必须要持续特定的时间期限。②关于取得时效与该时效对被盗艺术品和文物追还的影响之间的区别,参见Symeonides,Choice of Law 600-602,643(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Symeon C.Symeonides,A Choice-of-Law Rule for Conflicts Involving Stolen Cultural Property,38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1177(2005).

随后法院指出,在根据《大屠杀掠夺艺术品返还法》提起的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依据的是《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实体准据法则根据《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加以确定,在联邦问题案件中第九巡回法院都是这么做的。通过适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法院认为,对于TBC的所有权请求,西班牙具有最密切联系从而应适用该国法律,这导致《西班牙民法典》第1955条的适用。根据该条(它规定,善意占有动产超过3年;或者无论是否善意,占有动产超过6年的,获得其所有权),TBC应当获得所有权,因为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被告已公开占有该画作超过12年。

但是,同一法典的第1956条规定了一项对第1955条的例外,它把“销赃者”(encubidor)占有被盗财产的取得时效期间延长了(本案中是到2019年)。③第1956条规定:“被偷盗的动产在被盗窃人或其同伙或合谋(销赃者)占有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直到该罪行或不法行为或其审判以及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在正常情况下被诉讼时效禁止为止。”本案中,该条将诉讼时效扩展到2019年。因此,TBC的所有权取决于TBC是否被定性为“销赃者”,该术语由《西班牙刑法典》加以界定。当第1956条生效时(1889年),1870年《西班牙刑法典》相关条文将销赃者定义为故意从被盗财产中获益的人。但是,1973年新《西班牙刑法典》的相应条文将销赃者的定义进行了限制,即在盗窃后帮助窃贼逃避惩罚的人。初审法院适用了该定义并认为TBC并非销赃者。在详细讨论了西班牙的立法解释原则之后,第九巡回法院正确地指出,应当采用1870年的定义。根据该定义,结果取决于TBC是否在从Baron那里购买该画作时明知其是被盗物。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需要陪审团裁判的事实问题,从而不能采用简易判决。

其次,法院还审查了另一个本来应当在一开始就回答的问题,即TBC的卖家Baron是否已经获得了该画作的所有权。对于这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准据法应当是西班牙法院本来应适用的法律,因为当交易发生时,该画作已经位于西班牙境内(作为租借的收藏品的一部分)。而西班牙法院则会适用纽约法律,因为Baron在那里购买了画作。由于根据纽约法律购买被盗财产并不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向Baron出售该画作的画廊并不拥有其所有权,同样,受让人Baron也不能因此获得所有权。这就导致最后一个问题:Baron是否可以通过在瑞士境内公开占有该画作超过5年时间而根据瑞士法律获得其所有权?但是,该问题取决于Baron在购买时是否属于善意。而这也是一个事实问题,初审法院应当根据上级法院的驳回意见进行判断。

(七)结婚与离婚

在科恩诉舒珊案(Cohen v.Shushan)①212 So.3d 1113(Fla.App.2017).本年度关于婚姻和其他配偶关系问题的文献参见A.L.Estin,Marriage and Divorce Conflicts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27 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International Law 485(2017);S.L.Goesl&J.Verhellen,Marriages and Other Union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eparate but Equal?,3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Policy and the Family 174(2017).中,所涉问题是:一对根据以色列法律被认为是“事实上的配偶”(reputed spouse)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佛罗里达州继承法所规定的幸存配偶。在以色列缔结的婚姻,以色列法律只承认宗教婚姻。该当事人双方从未正式结婚,但是他们同居了很多年,相互也以丈夫和妻子相待,直到丈夫去世。根据以色列法律,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权获得婚姻所产生的所有事实上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本案中,以色列遗产登记机关规定,幸存的“配偶”有权获得死者一半位于以色列的财产。据此,佛罗里达州初审法院将这种关系推定为一种普通法上的婚姻,只要该婚姻是在允许此种婚姻的州(国家)成立的,佛罗里达州就予以承认。法院认为,该事实上的配偶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属于幸存配偶。

上诉法院推翻了该裁决,理由是“事实上的配偶关系在性质上不能等同于已婚配偶关系,因为根据以色列法律,事实配偶并未结婚并且可以在任何时候不通过离婚就随便结束其关系。”①Cohen 212 So.3d at 1122.法院承认,“两种情况之间……的界限……在以色列已经越来越模糊了,或许已到了一种临界点,甚至几乎可以等价了”。②Id.然而,法院认为,“它们之间的界限仍然被保留着”,并且不能认为该界限已经“降低了婚姻关系的唯一性”从而侵犯了“一个主权国家自身对其境内婚姻的精确概念进行界定的权威”。③Id.

威利兹诉劳动与工业局案(Veliz v.Department of Labor and Industries)④199 Wash.App.1051,2017 WL 2957740(Wash.App.2017).涉及的也是一起非正式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在墨西哥成立,当事人同居多年并相互自认为是夫妻。法院的不同意见书中指出:“这种婚姻方式在墨西哥是很普遍的,在那里,有些男女双方结不起婚,而有些人也不把‘一张结婚证书’看做大不了的事情”。⑤Id.at*3,Fearing J.,dissenting.但是,墨西哥法律赋予这种关系(有时被称为非法同居)的当事人享有婚姻关系的大多数权利。本案中,男方在华盛顿发生的工伤事故中永久致残,所涉问题是该男子是否应被认定为华盛顿劳工赔偿法意义上的“已婚”。如果是,他的伤残补偿就会高一些。在一份稍显形式主义的意见书中,华盛顿法院作出了否定裁决。

在雄森诉汪案(Seng Xiong v.Vang)⑥2017 WL 4797915(Wis.App.2017).中,当事人双方是一个土著部落赫蒙族成员,该部落主要生活在老挝。他们在移民到泰国后,根据赫蒙族的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几年后,他们移民到美国并一起在威斯康星州生活了几年,随后妻子起诉离婚。男方拒绝离婚,辩称他从未与女方结婚。他举证显示,泰国将他们当做非法移民并且泰国法律不允许这种移民结婚。原告则认为婚姻有效,因为尽管当事人双方是泰国移民,但他们“住所”位于老挝,老挝法律承认他们的传统赫蒙族婚姻。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观点,认为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而不是当事人住所地法律,因为婚姻在泰国举行,因而该婚姻不是有效婚姻。法院还驳回了被告认为根本不存在婚姻的说法。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事实”婚姻,即“已经按照适当方式并且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善意缔结的婚姻,但是由于某种法律上的缺陷而无效或可撤销。”⑦Id.at*4.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确属善意,因为他们都认为自己缔结了一项婚姻。尽管男方否认,但不容置疑的是,他“支付了四根银条‘作为嫁妆’以及15枚银币‘作为彩礼’”。①Id.at*2.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允许离婚并分割婚姻财产的裁决。

在法拉诉法拉案(Falah v.Falah)②2017 WL 1148603(Ohio App.2017).中,当事人在以色列举行了婚礼并随后移居到俄亥俄州,他们在那里一起生活了数年,直到后来他们又回到以色列并在那里的一家伊斯兰法庭被准予离婚。该法庭允许离婚并命令丈夫向妻子支付其拖延已久的嫁妆,数额为37250美元。当离婚程序还在进行的时候,妻子返回俄亥俄州并提起了一项离婚诉讼请求。丈夫援引了伊斯兰离婚诉讼要求驳回在俄亥俄州的诉讼程序,认为该诉讼缺乏事项管辖权。初审法院驳回了其申请并作出了一项尊重伊斯兰法庭判决的裁决,但同时又允许当事人离婚,分配了当事人的财产和债务,并要求丈夫每月支付给妻子2750美元作为固定的婚姻赡养费。

上诉法院维持了该裁决。法院指出,“如果初审法院真的尊重伊斯兰法庭的裁决,则其裁决应当是错误的”,③Id.at*5 n.2.因为该案中的丈夫并没有提交一项由以色列民政机关按照以色列法律要求颁发的证书。但是,上诉法院解释说,初审法院并未真正给予伊斯兰法庭离婚判决礼让。相反,它“只是将该裁决当做一项补充证据以证明当事人双方已经决定终止其婚姻关系”。④Id.at*5.除此之外,初审法院“完全作出了与伊斯兰法庭裁决相独立的裁决”。⑤Id.

在另一起俄亥俄州案例泰庆诉纽姆-泰庆案(Tatsing v.Njume-Tatsing)⑥2017 WL 5164384(Ohio App.2017).中,当事人双方在喀麦隆结婚并移居俄亥俄州,并在那里生活了数年直到丈夫提出离婚。几个月后,妻子返回喀麦隆并在那里提出了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但没有通知和送达传票给其丈夫。一家喀麦隆法院裁决宣告该婚姻无效,理由是该婚姻并没有按照喀麦隆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一方的出生地或住所地缔结。妻子随后将该判决提交到俄亥俄州法院“作为证据”以证明其喀麦隆婚姻无效,并要求法院驳回离婚诉讼。俄亥俄州初审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上诉法院也维持了裁决。法院指出,“尽管喀麦隆的诉讼程序存在正当程序上的缺陷,比如向上诉人的送达等”,⑦Id.at*1.但是,喀麦隆的判决证明了当事人在喀麦隆的婚姻是无效的。不过,法院解释说,俄亥俄州法院的裁决并不是依据喀麦隆法院的判决而作出的,而是依据喀麦隆法律作出的(通过喀麦隆判决得到证明)。根据法院所理解的婚姻举行地法规则,婚姻如果在其举行地无效,“在任何地方”都无效。①Id.at*4.因此,该婚姻在俄亥俄州也无效。②In Zewde v.Abadi,529 S.W.3d 189(Tex.App.2017),丈夫提起诉讼请求宣布其得克萨斯州婚姻无效,因为其妻子之前在厄立特里亚缔结的婚姻还没有通过厄立特里亚的诉讼程序被合法解除。但是,他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厄立特里亚诉讼程序的无效性,因此不能推翻得克萨斯州法律赋予该婚姻的有效性。

在拉扎尔诉克朗克案(Lazar v.Kroncke)③862 F.3d 1186(9th Cir.2017),cert.filed(No.17-521)(U.S.3 October 2017)(适用亚利桑那州冲突规则)。中,所涉问题是以一家个人退休账户受益人的名义进行离婚的有效性。一位亚利桑那州的丈夫指定其当时的妻子作为其个人退休账户的受益人。丈夫的协议书中所并入的退休账户计划书包含了一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选择条款。该夫妻离婚后,丈夫从未变更指定的受益人。直到该男子死后,其继承人和其前妻都要求获得其退休金。根据亚利桑那州的离婚撤销法(ROD),离婚自动导致指定的受益人无效,除非该账户持有人以“明示方式”另行规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离婚构成受益人被推定撤销,但是可以通过外部证据予以驳回。该妻子认为,加利福尼亚州法律选择条款是一项民事条款,是账户持有人所做的另行规定。法院驳回了该项主张,认为对指定受益人的撤销应依照亚利桑那州法律判断。

(八)婚姻财产

索斯婚姻案(Matter of Marriage of South)④390 P.3d 127(Table),2017 WL 840233(Kan.App.3 March 2017)(unpublished).是一项发生在堪萨斯州夫妻之间的婚姻财产纠纷,涉及的主要是位于佛罗里达州的一幢夏季别墅。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该夫妻作为共同所有人(joint tenants)拥有该房产。根据堪萨斯州法律和一份婚前协议,他们属于独立的共同所有人(simple co-owners)。堪萨斯州遵循的是《冲突法重述(第一次)》,适用的是财产所在地法律,即佛罗里达州法律。但是,婚前协议包含一项堪萨斯州法律选择条款,尽管《冲突法重述(第一次)》不承认该条款,但堪萨斯州的判例法予以承认。妻子认为,堪萨斯州法院应当选择堪萨斯州全部法律,包括其冲突法,来解释该条款,这就会导致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即佛罗里达州法律。对于一家不经常处理法律选择条款的法院而言,这确实是一个很新奇的理由。但是,在稍微犹豫之后,法院就作出了正确的判断,驳回了当事人的这一主张并适用了堪萨斯州法律。

在内文斯诉艾斯特拉达-贝利案(Neivens v.Estrada-Belli)①228 So.3d 238(La.App.2017).中,当事人在田纳西州缔结了一项婚前协议,该州属于分别财产制法域。该协议建立了一项分别财产制并包含了一项田纳西州法律选择条款。当事人后来移居到路易斯安那州,该州是共同财产制地区。夫妻在那里生活了4年,随后妻子提出离婚。根据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居住于路易斯安那州的夫妻应当遵守共同财产制,不管其结婚时住所位于何处,也不管其婚姻举行地位于何处。但是,夫妻可以修改或选择夫妻财产制并通过婚前协议(或者通过法院批准缔结婚姻期间的协议)采用分别财产制。《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2329条规定:“在移居到路易斯安那州或在本州获得住所1年内,夫妻可以无须法院批准缔结婚姻协议”。②Louisiana Civil Code,Article 2329.在内文斯案中,夫妻并未在移居到路易斯安那州后缔结新的婚姻协议。丈夫援引第2329条支持其观点,认为夫妻应受共同财产制约束。法院正确地驳回了该主张。法院指出,《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冲突法要求执行法律选择条款,除非被选择的法律违反了在没有法律选择时本应被适用的法律所属州的强烈公共政策。本案中,该州就是路易斯安那州。因为选择的是田纳西州法律,该州采用的是分别财产制,该州法律并不违反路易斯安那州的公共政策,该法律选择条款因而是可以被执行的。但是,该协议还包含一项放弃夫妻临时扶养的条款,该条款违反了路易斯安那州公共政策。该条款是可以从合同中分开的,法院于是排除了该条款的适用。③另一起涉及当事人在一州缔结婚前协议而在另一州诉讼的案件,参见Wolfe v.Wolfe,803 S.E.2d 662(Table),2017 WL 3255192(N.C.App.2017)(unpublished).

米勒案(re Miller)④853 F.3d 508(9th Cir.2017)(依照联邦冲突法裁决)。是一起破产纠纷,涉及的是两个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州——亚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是夫妻的住所地,但所有其他连结点都在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丈夫所拥有的加利福尼亚州公司从一家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借款500万美元,丈夫以其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担保书。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都包含加利福尼亚州法律选择条款。当借方违约后,银行在亚利桑那州联邦法院起诉该丈夫及其妻子并获得了一项只针对该丈夫的判决。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登记了该判决并在旧金山抵押权登记簿中登记了一项抵押权,因为该夫妻在该地拥有一套公寓。由于丈夫后来申请破产,本起纠纷当事人变成破产信托人和贷款人。根据亚利桑那州法律,该公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金额不能用该公寓来执行(甚至也不能用丈夫的份额来执行),因为该判决依据的仅仅是丈夫签署的担保书,而所担保的不是夫妻共同借款。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该公寓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共同居住的房屋),但是判决金额可以用丈夫享有的份额来执行。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可以用丈夫的份额来执行判决金额。

法院是通过采取必要的迂回路径才得出这一结论的。由于这是一起破产案件,法院必须适用联邦法律选择规则,在本案中就是《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接下来,该重述将本案指向“财产所在地法院应当适用的法律”,①Restatement(Second),§230(“留置权是否创设利益以及所创设利益的性质,依照物之所在地法院应当适用的法律确定”)。因而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的比较损害方法。为了确定该方法之下两个州的利益,法院认为:(1)亚利桑那州的利益是“保护夫妻一方免受夫妻另一方在没有前者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使其承担债务的利益”;②In re Miller,853 F.3d at 519(quotation marks omitted).(2)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充分的利益来实现其以下政策,即用位于当地的不动产来执行有利于加利福尼亚州债权人的判决”,并且该政策“超过了保护家庭收入的政策”。③Idat 518(quotation marks omitted).法院认为,应当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理由包括,亚利桑那州法律将会“完全”④Id.at 519.不顾及加利福尼亚州利益,因为债权人不会得到任何救济,而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则不会完全不顾及亚利桑那州的利益,因为判决只会针对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的份额被执行。

第一城市银行和信托公司诉莫拉里案(First-Citizens Bank&Trust Company v.Morari)⑤399 P.3d 109(Ariz.App.2017).涉及的是相同的州,但案情却相反。夫妻双方住所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担保财产位于亚利桑那州,案件在亚利桑那州法院审理。3位加利福尼亚州的丈夫为了他们共同拥有的公司的贷款签署了个人担保书,该笔贷款是为了购买一家亚利桑那州旅馆。公司违约后,贷款方起诉几位男子及其加利福尼亚州的妻子,要求其支付债务。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妻子尽管没有签署担保书,但也应承担责任,但根据亚利桑那州法律则否。法院将这个问题视为合同问题而不是夫妻财产制问题,援引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94条,适用了亚利桑那州法律并驳回了针对妻子的诉讼请求。该重述第194条规定,担保合同适用支配主要债务的法律,除非其他州与案件具有更重要的联系。法院认为,亚利桑那州法律支配主要债务,加利福尼亚州也不具有更重要的联系。

在上海商业银行公司诉龚达昌案(Shanghai Commercial Bank Limited v.Kung Da Chang)①404 P.3d 62(Wash.2017).中,华盛顿最高法院认为,香港地区法院的判决可以用债务人在华盛顿州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执行。该判决涉及的是香港一家银行和债务人及其父亲之间的一份几百万美元的贷款协议。银行并不知道债务人住所位于华盛顿州,因为他是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并全程使用了其父亲位于香港的地址。该协议包含一项香港法律选择条款。根据华盛顿州法律,该判决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执行,但是根据香港地区法律,该判决可以用该财产来执行,尽管根据华盛顿州法律,该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关注的是背后的贷款协议而不仅仅是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和第188条,协议适用中国香港法律,而且该法律的适用并不违反华盛顿州公共政策:“华盛顿州的利益在于保护其居民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福利,但是它并不允许债务人躲藏在共同财产制背后或者滥用该制度作为保护伞来保护其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免受外国(地区)合法的债务追偿。”②Id.at 69.

四、外国判决和裁决

(一)姊妹州判决

1.位于其他州的土地

冲突法老师对于1909年的法尔诉伊思汀案(Fall v.Eastin)③215 U.S.1(1909).都非常熟悉,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最大诚信条款并不要求内布拉斯加州去承认一项华盛顿州的命令,因为该命令的目的是直接改变位于内布拉斯加州的土地的所有权。正如法院所说,“一个不享有对物管辖权的法院不能通过其命令而影响该物”。④Id.at 7.法院还指出,由于华盛顿州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对人管辖权,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对人的管辖权而直接对位于其他州的不动产进行诉讼”,id.at 6,法院命令该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位于内布拉斯加州的土地并且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蔑视法庭的名义执行该命令。法院还指出,由于华盛顿州法院拥有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对人管辖权,法院可以“通过其对人的权力来间接地对位于其他州的不动产采取行动,”⑤Id.at 6.也就是命令该人将内布拉斯加州的土地转让给其他当事人,并在必要时通过藐视法庭程序来执行该命令。

尽管这都是一些老生常谈,但在一些案件中,还是有一些法院似乎不明就里。最新的例子是瓦尔德诉哈恩案(Ward v.Hahn)①400 P.3d 669(Kansas App.2017).,该案中,一家内布拉斯加州法院作出一项判决,试图直接撤销位于堪萨斯州的土地的所有权。在堪萨斯州的承认程序中,初审法院明明知道充分诚信条款并不要求执行内布拉斯加州判决,但还是稀里糊涂地“根据礼让原则”执行了该判决。②Id.at 672.

堪萨斯州上诉法院推翻了该裁决,认为执行内布拉斯加州判决违反了堪萨斯州公共政策。该法院指出,“任何一个州如果试图赋予该州法院对位于另一个州的不动产行使超出其权限的管辖权,都是一种越权行为,任何因此而进行的司法程序都是无效的”。③Id.at 675(quotation marks omitted).本案中,“内布拉斯加州法院没有权力直接干预位于堪萨斯州的不动产,并且其由此而发布的命令也不能根据礼让原则而在堪萨斯州得到执行”。④Id.at 676.

2.正当程序

在回归线休闲公司诉海利案(Tropic Leisure Corp.v.Hailey)⑤796 S.E.2d 129(N.C.App.2017),review denied,799 S.E.2d 871(N.C.2017),cert.denied,2017 WL 3980780(U.S.2017).中,所涉问题是:在一个不允许被告接受律师代理的地区,一个小额诉讼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是否可以根据充分诚信条款得到承认。本案中,美国维京群岛小额诉讼法院作出一份判决,被告是北卡罗莱纳州居民,没有在维京群岛的诉讼程序中出庭。⑥因为USVI(官方名称为美属维尔京群岛)是美国领土,USVI的判决根据充分诚信条款能够被承认与执行。See 28 U.S.C.§1738.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北卡罗莱纳州法院首先认定,接受律师代理的权利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它来源于正当程序条款。一项判决如果否定了该项权利就是违宪的,因此根据充分诚信条款不能得到其他州的承认。

但是,在审查其他州的判例时,法院认为,这种违宪性可以被纠正,只要判决作出州的法律:(1)允许将该案从小额诉讼法院转移到一家允许律师代理的普通初审法院;或者(2)允许案件向另一个地方的法院上诉,在该地,当事人可以获得对小额诉讼法院所作的事实发现进行重新审查并且可以获得律师代理。美国维京群岛法律并不允许上面任何一种情况。因此,北卡罗莱纳州法院认为,维京群岛判决违反了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不能得到承认。

3.诉讼时效

在H&E设备服务公司诉卡萨尼电器公司案(H&E Equipment Services,Inc.v.Cassani Electric,Inc.)①169 A.3d 1308(Vt.2017).中,所涉问题是一份亚利桑那州判决在佛蒙特州得到执行的时间期限。亚利桑那州判决于2001年作出,但该判决债权人在亚利桑那州两次对该判决进行了更新,一次是在2006年,另一次在2011年,都没有超过亚利桑那州的5年诉讼时效。2015年,债权人试图在佛蒙特州执行该判决。佛蒙特州一项立法规定,更新或执行一项判决的诉讼必须在8年内提起。判决债权人援引该项立法并以亚利桑那州法院2001年的初始判决为依据,认为该判决在佛蒙特州不可执行。佛蒙特州最高法院驳回了该观点,认为更新后的亚利桑那州判决(2011年)才是关键的,该判决从其更新之日起没有超过8年,可以在佛蒙特州执行。

帕特里克诉赫斯案(Patrick v.Hess)②212 So.3d 1039(Fla.2017),reh’g denied,2017 WL 1046532(Fla.20 March 2017).涉及另一项亚利桑那州判决的执行,这一次是在佛罗里达州。债权人于2003年获得一项亚利桑那州判决并于2006年根据佛罗里达州的《(统一)外国判决执行法》在佛罗里达州登记。该债权人一直未采取任何行动直到他于2012年在佛罗里达州获得一项执行令状。债务人反对执行判决,认为该判决根据亚利桑那州的5年诉讼时效已经不具有执行力。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驳回了该规定,认为该判决可以执行。法院指出,根据统一执行法在佛罗里达州已登记(因而被本地化)的外州判决应当被视为一项佛罗里达州判决,因此不再受亚利桑那州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还存在另一个执行障碍:佛罗里达州诉讼时效对于执行外州判决设置了一个5年诉讼时效,对于执行本地判决设置了一个20年的诉讼时效。法院认为,由于亚利桑那州判决已经被本地化,它应当适用20年的期限,从而推翻了下级法院的相反裁决。

(二)外国判决

1.父亲身份与公共政策

在A.H.v.Harlow H.父母身份案(Parentage of A.H.v.Harlow H.)③69 N.E.3d 902(Ill.App.2017),appeal denied,80 N.E.3d 2(Ill.2017).中,伊利诺伊州一家法院没有采用公共政策来拒绝一项泰国父母身份和扶养义务判决,并认为该判决可以得到承认。泰国法院在该判决中认为,一位在泰国长期居住的伊利诺伊州公民是在泰国出生的三胞胎的父亲,该三胞胎是在他同意下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捐献精子给一位女性而诞生的。该男子认为,伊利诺伊州公共政策禁止承认该判决,因为在他捐精时,他已和一位伊利诺伊州女子结婚。他援引一项伊利诺伊州立法,该法规定:“在精子提供人向其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提供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的情况下……该捐精人在法律上不应被视为通过此种方式出生的子女的亲生父亲”。①69 N.E.3d at 909(引用自伊利诺伊州亲子关系法,750 ILCS 40/30b。该法在伊利诺伊州承认程序开始时已经废止)。尽管这是直接从该立法中引用的规定,但是被告却对其做了超出文本之外的解读。如果正确理解的话,被引用的条文适用于这种情况,即该子女的母亲已婚而人工授精行为得到了其丈夫的同意,而不是像本案中这样,捐精人已婚,而子女的母亲未婚,并且人工授精未经捐精人妻子的同意甚至知晓。②被告还认为,泰国判决是通过内部欺诈获得的,但相关记录并不能证实其指控,他通过律师全程参加了泰国的诉讼程序并有充分的机会出席庭审。

2.儿童监护和人权

库里贝利诉斯蒂凡斯案(Coulibaly v.Stevance)③2017 WL 4800130(In.App.2017).涉及对一项马里判决的承认,该判决将一对马里夫妻的两个子女的监护权授予其父亲。《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UCCJEA)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外国作出的儿童监护判决,但必须符合该法规定的管辖权标准。但是,该法还规定,“如果外国的儿童监护法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④Id.at*3[quoting the pertinent provision of Indiana’s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UCCJEA),Ind,Code§31-21-1-3].则可以拒绝承认该判决。本案中的母亲将子女带到印第安纳州,她援引上面提到的条文,要求拒绝承认马里的判决并要求法院改变判决。法院认为该判决可以得到承认因此不需要修改。

该母亲认为,马里的儿童监护法违反了基本人权,因为它对妇女构成歧视。尤其是:(1)根据马里的过错离婚法,法院总是认为妇女存在过错;(2)根据儿童监护法,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优先获得监护权。但是同一法律还规定,如果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应当将监护权赋予夫妻另一方。本案中,马里法院认为母亲对离婚存在过错,但是法院认真审查了儿童的最佳利益后,认为将监护权授予父亲最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印第安纳州法院认为:“本案中所适用的马里儿童监护法并不违反人权的基本原则并且在事实上符合印第安纳州儿童监护法的标准。”⑤Id.

该母亲还指出,在马里流行对女性生殖器的毁损手术并且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加以禁止。⑥其中一个儿童是2002年出生的女孩,但是其母亲并不认为将其送回马里会使其承担接受该手术的危险。印第安纳州法院援引了父亲的证词将该手术描述为“可怕”。 Id.at*2.但法院指出,尽管“生殖器毁损手术本身违反了人权”,但法院并不确定“一国未能通过一部法律来禁止该手术是否构成对人权基本原则的违反。”⑦Id.at*7.法院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法院所审查的“仅限于马里的儿童监护法”而不能扩展到“该国法律制度的其他方面,包括其有关女性生殖器毁损手术的法律(的有无)”。①Id.法院认为:“无论我们如何评价马里婚姻法和监护法的是非……我们都不能说它们太昧于良心或者令人厌恶以至于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②Id.本年度关于儿童监护的文献,参见Louise Ellen Teitz,Children Crossing Borders:Internationalizing the Restatement of the Conflict of Laws,27 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 519(2017).

3.儿童扶养

1996年的《统一州际家庭扶养法》(UIFSA)规定,外国的扶养令可以被执行,只要该国“颁布了一项法律或建立了一套程序来颁发和执行扶养令,并且在本质上与本法规定的程序相一致”。③UIFSA§101(19)(ii).The 2008 UIFSA contains an identical provision in§102(5)(C).在西玛-索斯诉索斯案(Cina-Sorci v.Sorci)④2017 WL 5664695(Cal.App.2017).中,涉及的是一份意大利扶养判决,加利福尼亚州一家法院认为,反对执行该判决的加利福尼亚州债务人有责任证明意大利不符合上面提到的条文所规定的要求,而申请执行该判决的债权人则没有证明责任。该债务人还主张,意大利不符合这些要求,因为意大利法律和扶养方面的程序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差别很大。法院指出,所涉问题是外国对于“签发和执行扶养令”是否有类似的法律和程序,并且有别于“与扶养的计算相关的法律和程序”。⑤Id.at*6.法院驳回了债务人的观点,认为意大利的法律和程序允许承认和执行加利福尼亚州儿童扶养令。

4.诉讼上的正当程序

《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FCMJRA)第4条c款第8项规定,如果“外国法院的某项特殊程序导致一项判决不符合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⑥Unif.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ements Recognition Act§4(c)(8)(2005).相关问题的讨论,参见N.Meier,Undue Due Process:Why the Application of Jurisdictional Due Process Requirements to the Recognition of Foreign-Country Judgments is Inappropriate,18 Oreg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 51(2016).则法院“不得”承认该外国的判决。在米德布鲁克花球荷兰公司诉荷兰美国花球农场公司案(Midbrook Flowerbulbs Holland B.V.v.Holland America Bulb Farms,Inc.)⑦874 F.3d 604(9th Cir.2017)(适用华盛顿州冲突规则)。中,判决债务人援引该条规定要求法院拒绝承认一项荷兰判决。该债务人认为,该条规定并入了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标准。法院驳回了该主张,认为恰恰相反,该法规定采纳了一项“基本公平”的更低标准。①Seeid.at 614-616.法院援引了充分的权威观点来证明该结论,但是同时指出,如果施加太高的限制(比如美国的正当程序标准)“将会刺激外国对执行我国判决进行限制以满足它们国家的程序性要求,这对我们而言只会增添麻烦”。②Id.at 616.

法院还审查了债务人提出的其他特殊观点来证明荷兰判决无效。债务人认为:(1)荷兰法院拒绝让他获得对方的所有记录事项;(2)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没有遵从初审法院对证据可信性的评估。法院认为,对于第一个理由,债务人的主张并不准确。法院认为,无论如何,上述两点指控即使被证实,也不能导致对基本公正性的否定。法院还指出,荷兰判决似乎遵从了比美国的正当程序还要严格的标准。

5.文书送达

路易斯·德莱福斯百货瑞士公司诉金融软件系统公司案(Louis Dreyfus Commodities Suisse,SA v.Financial Software Systems,Inc.)③2017 WL 3411811(3rd Cir.2017).涉及的是一份英国法院的缺席判决,该判决债权人请求执行一位宾夕法尼亚州债务人的财产。英国法院根据法院选择条款享有排他性管辖权,但是债务人反对执行该判决,理由是该判决是在没有适当送达的情况下作出的。尤其是,送达是通过一位私人送达员进行的,而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要求送达必须由县级以上司法官员来进行。

法院驳回了债务人的异议,理由是:(1)债务人实际上知晓英国法院受理了案件;(2)英国法律允许通过私人送达员进行送达;(3)海牙域外送达公约并不禁止此种送达。尤其是,海牙域外送达公约规定,通过“被送达国”国内法允许的方式进行送达即为有效,就本案而言,“被送达国”就是美国,而不是宾夕法尼亚州。由于美国联邦法律并不要求送达必须由司法官员进行,该公约也没有要求,因此,该送达是有效的。任何情况下,即使宾夕法尼亚州法律是准据法,未能满足诉讼送达的“技术性要求”这一理由也不能导致拒绝承认,尤其是当被告已通过订立法院选择条款同意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并且已经实际上准时收到外国诉讼即将开始的通知。

6.判决来源国的管辖权

CE设计公司诉健康力产品公司案(In CE Design Ltd.v.Health Craft Products,Inc.)④79 N.E.3d 325(Ill.App.2017).涉及一项安大略省的宣示性判决,该判决债务人在安大略省法院上出庭并主张安大略省缺乏管辖权。安大略省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判决后,该债务人退出了诉讼程序,而法院随后作出了实体判决。债务人随后在伊利诺伊州提起了拒绝承认安大略判决的诉讼请求。伊利诺伊州法院认为,既判力理论禁止再对安大略省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诉讼并且该判决可以被执行。法院认为:

“不能允许一方当事人仅仅通过出庭抗辩以下法院的管辖权,然后就期望该诉讼被搁置不理。司法的合理便利化不能被妨碍……(债务人)在安大略法院提出了多项管辖权抗辩,败诉后,他并未在安大略法院采取任何行动来挑战或推翻该裁决;现在,他不能再要求伊利诺伊州法院重新审查安大略法院的管辖权”。①Id.at 332.

7.“违反”仲裁协议的判决

马里兰州版本的《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规定,“如果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一项协议,而根据该项协议,纠纷不能通过法院解决,则外国法院判决不能被承认”。②MD.CODE ANN.,CTS.&JUD.PROC.§10704(b)(4)(West 2016).伊拉克中部市场发展基金会诉哈姆什案(Iraq Middle Market Development Foundation v.Harmoosh)③848 F.3d 235(4th Cir.2017).涉及对该条款的解释,尤其是对“违反”一词的解释。

债权人在伊拉克获得一项判决后,在马里兰州申请承认。债务人抗辩认为,该判决不能被承认,因为其背后的纠纷起因于一项合同,而该合同要求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地区法院同意了债务人的意见,但是第四巡回法院推翻了该意见。法院的理由是,该债务人在伊拉克法院出庭并对事实问题进行了答辩,但并没有提出仲裁抗辩,等于是放弃了该项权利。由于要求仲裁的权利根据伊拉克法律和马里兰州法律都是可以放弃的,而债务人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因此伊拉克法院判决并不“违反”仲裁协议,因此可以在马里兰州得到执行。正如法院所说,马里兰州立法机关不太可能“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来判断是否执行当事人自身已经放弃的合同上的权利……或者在当事人自愿在法院解决其纠纷的情况下却拒绝该外国法院的判决”。④Id.at 238.

8.诉讼时效

塔希提银行诉库尔特案(Banque De Tahiti v.Kurth)⑤140 Hawaii 250,399 P.3d 802(Table),2017 WL 3228267(Hawaii App.2017)(unpublished).涉及一项法属波利尼西亚判决,该判决债权人申请在夏威夷承认和执行。判决债务人提出了几项异议和反诉并且导致后来的诉讼程序持续了6年也未得到解决。在债权人首次提出承认程序10年之后,债务人提起了一项动议,要求根据夏威夷关于判决执行的10年诉讼时效驳回承认判决的诉讼请求。债权人认为,该10年期限尚未开始计算,因为夏威夷法院从未承认该判决,而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条件。法院经过长时间讨论后,同意了债权人的观点并认为不能适用该诉讼时效,但法院并未考虑到该6年的诉讼时间可以将诉讼时效顺延。①本年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文献,参见R.A.Brand,The Continuing Evolution of U.S.Judgments Recognition Law,55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277(2017);R.A.Mella,The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Chevron Corp.v.Donziger Case,49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635(2017);S.N.Park,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rovisional Orders in the United States:Toward a Practical Solution,38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99(2017).

(三)外国仲裁裁决

伯利兹银行有限公司诉伯利兹政府案(Belize Bank Limited v.Government of Belize)②852 F.3d 1107(D.C.Cir.2017),reh’g en banc denied(7 June 2017),cert.denied,2017 WL 3536655(U.S.13 November 2017).涉及一项由伦敦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不利于伯利兹政府的仲裁裁决。伯利兹政府认为,承认该裁决会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伯利兹特别指出,由伦敦国际仲裁院任命的代表它的仲裁员并不中立,因为他在同一家律师事务室(Solicitors Chambers)的同事此前曾经为伯利兹政府的对方当事人的关联方担任过代理人。根据《联邦仲裁法》,如果“在仲裁员当中存在明显的偏袒或腐败”,则法院可以撤销一项国内仲裁裁决。③9 U.S.C.§10(a)(2).但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并没有类似规定。对伯利兹政府而言,唯一可以援用的条款是该公约第5条第2款b项,其中规定,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一项违反其公共政策的仲裁裁决。伯利兹主张,某些涉及在同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合伙人的案件具有充分的相似性并且可以类推适用本案。法院解释了美国律师事务所和英国律师公会的区别,①See,e.g.,Belize Bank,852 F.3d at 1112(一家英国大律师事务室拥有各自独立的多个律师,他们在一起办公并以共同的名义从业,在结构上完全不同于美国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律师事务所,客户的秘密信息以及财产和责任由各个合伙人分享)。并驳回了该项类推主张,②Seeid.(我们认为,伯利兹案处理的是律师事务所层面对利益冲突的道德上的追责,它所依据的判例法是不适当的,即使对《联邦仲裁法》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仲裁要求的违反足以满足第5条第2款b项也不例外。该判例法所依据的是这样一个推定,即“联合”律师共同享有顾客的信任)。从而驳回了伯利兹政府的全部抗辩:

“伯利兹政府未能提出足够的事实证明根据我们的案例解释标准拒绝执行判决的必要性。但是,即使其所主张的事实足以满足《联邦仲裁法》的标准,我们也不能在本案中拒绝执行……我们拒绝执行该项国际仲裁裁决的唯一理由是纽约公约第5条的明文规定……唯一可能的重大理由就是执行该仲裁裁决会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这就要求伯利兹政府证明(仲裁员)参与仲裁违反了本国的最基本的道德和公平观念。”③Id.

法院认为,承认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不会违反美国最基本的道德和公平观念”。④Id.at 1114.

在盖特马国际诉几内亚共和国案(Getma International v.Republic of Guinea)⑤862 F.3d 45(D.C.Cir.2017).中,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一项裁定,拒绝承认了一项不利于几内亚政府的外国仲裁裁决,该裁决是由“共同司法和仲裁法院”(CCJA)作出的,而该机构是一家由包括几内亚在内的几个非洲国家组建的超国家法院。“共同司法和仲裁法院”属于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e项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机构”,该条还规定,缔约国法院可以拒绝执行一项外国裁决,只要该裁决已被“某一有管辖权的机构”根据裁决作出地法律撤销。美国法院通常拒绝事后评判有管辖权的机构撤销一项仲裁裁决的行为,除非存在“极其例外的情形”。⑥Id.at 48.法院强调,这是一个很高的标准。仅仅有证据表明撤销该裁决确属错误,或者该裁决仅仅是违反了美国公共政策,这都还不够。相反,撤销仲裁裁决必须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和公平观念”才行。⑦Id.at 49.法院认为,本案并不符合这一标准。

在泰国—老挝褐煤(泰国)有限公司诉老挝政府案[Thai-Lao Lignite(Thai-land)Co.,Ltd.v.Government of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①864 F.3d 172(2nd Cir.2017).中,位于马来西亚的“有管辖权的机构”,也就是纽约公约所说的“主要管辖机关”,作出了一项判决,撤销了一项不利于老挝政府的马来西亚仲裁裁决。但是,导致该项判决的诉讼请求是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才提起的,而该判决是在仲裁裁决获胜方(泰国—老挝公司)在纽约的联邦法院和英国法院已经获得执行判决之后才作出的。老挝政府援引马来西亚的判决向纽约联邦法院请求撤销其之前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b款第5项作出的一项判决,该判决允许地区法院“免除当事人……所受一项终局判决的约束”,只要该判决“依据的是一项早先的已被推翻或撤销的判决”。②FED.RULE CIV.PROC.60(b)(5).

地区法院撤销了该裁决,并被第二巡回法院维持。法院审查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b款第5项和《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e项之间的关系。法院指出,尽管第5条第1款e项使用了灵活的语言允许法院执行一项已在初审法院被撤销的裁决,但事实上,“这种裁量权‘受到国际礼让的谨慎限制’”。③Thai-Lao,864 F.3d,at 183[quoting TermoRio S.A.E.S.P.v.Electranta S.P.,487 F.3d 928,938-39(D.C.Cir.2007)].在判断是否执行此项裁决时,法院应当尊重初审法院的判决,除非“执行该判决会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④Id.at 183-184.“支持服从初审法院判决的强烈推定”只有在“需要证明一些在美国属于正当而公正的基本理念”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推翻。⑤Id.at 184.根据这些原则,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在撤销其早先所作的认为该仲裁裁决可以执行的判决时,并未超越其裁量权。

在美孚赛罗尼格罗有限公司诉委内瑞拉共和国案(Mobil Cerro Negro,Limited v.Bolivarian Republic of Venezuela)⑥863 F.3d 96(2nd Cir.2017).和米库拉诉罗马尼亚政府案(Micula v.Government of Romania)⑦2017 WL 4772435(2nd Cir.2017).中,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允许承认一项不利于外国政府的仲裁裁决,因为该裁决采取了一种单方面程序,规避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要求。该两项仲裁裁决都是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出的。法院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专门的执行不利于外国政府的ICSID裁决的机制,并且单方面的简便程序不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因为它们在性质上没有经过对外国国家的送达程序。①关于本年度有关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文献,参见J.Beatson,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Public Policy Considerations,and Conflicts of Law:The Perspectives of Reviewing and Enforcing Courts,33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175(2017);G.A.Bermann,“International Standards”as a Choice of Law Option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27 America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423(2016);R.Rana,The Enforcement of Awards Set Aside at the Seat:An Asian and European Perspective,40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813(2017);A.Seyedfarshi,Public Policy Exception in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Setting Aside an Award in the Country of the Seat of Arbitration,16 Pepperdine Dispute Resolution Law Journal 407(2016);L.Silberman&N.Yaffe,The US Approach to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wards after Set-Asides:The Impact of the Pemex Decision,40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l79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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